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17
决定日:2011-06-01
委内编号:5W1015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0153.X
申请日:2002-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姚市富沃环保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03-0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润德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F16K3/08, F16K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或特征表达的含义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掌握的技术知识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综合地分析判断。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控制阀”、专利号为02220153.X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2002年04月22日,专利权人是杨润德。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控制阀,包括阀体及由压紧螺母定位在阀体内的定片、动片和拨叉,阀体内形成进水腔、控制腔和出水腔,控制腔内设有盲孔的动片与拨叉连动,盲孔与固定在阀体内的定片上的通孔相对配合,其特征是在进水腔(6)和控制腔(7)之间设有压力平衡流道(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阀,其特征是压力平衡流道(11)设置在阀体(1)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阀,其特征是压力平衡流道(11)设置在动片(4)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控制阀,其特征是在阀体(1)与压紧螺母(2)之间设有密封圈(12)。”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余姚市富沃环保设备厂(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52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34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07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在进水腔(6)和控制腔(7)之间设有压力平衡流道(11)”,但“压力平衡流道”并不是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该技术方案中没有公开其结构及所处部件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象该压力平衡流道是在控制阀的哪个部件上,无法得出如何通过压力平衡流道来解决控制阀存在的耐压低、密封性能差的问题,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时,权利要求1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3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5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递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如下:
Ⅰ.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了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也记载有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Ⅱ.证据1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其不具有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证据2中的先导通道与导流通道起到开闭阀芯的作用,而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起到调节控制腔压力平衡的作用,故二者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该证据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和证据2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2、4的创造性;证据3的压力密封止回阀是滑动阀瓣式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减小阀瓣对阀盖的冲击,防止阀盖与阀体连接处密封的泄漏,而本专利控制阀是旋转阀芯式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减少水对阀芯的冲击,相当于解决了证据3的阀盖与阀座的密封技术问题,因此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不相同,证据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和证据3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3、4的创造性。故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口头审理于2011年5月10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明确表示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其于2011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完全一致,鉴于合议组在本次口头审理之前尚未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故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2)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释明: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4月22日,故本案应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合议组当庭转送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书面答复。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庭后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经核实其内容与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故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在进水腔(6)和控制腔(7)之间设有压力平衡流道(11)”,但“压力平衡流道”并不是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该技术方案中没有公开其结构及所处部件的位置,无法想象该压力平衡流道是在控制阀的哪个部件上,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是指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的水流通道,其形成于阀体内,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该压力平衡流道设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用来使上述两个腔体的压力达到平衡,因此压力平衡流道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表达的含义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掌握的技术知识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及该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综合地分析判断。
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请求保护一种控制阀,该控制阀包括阀体及由压紧螺母定位在阀体内的定片、动片和拨叉,阀体内形成进水腔、控制腔和出水腔,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设有压力平衡流道。根据该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旨在解决现有的控制阀存在的耐压性低、密封性能差的问题,提出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设置压力平衡流道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该压力平衡流道,使得“当高压流体经进水腔6进入阀体1时,一部分流经动片4的下部,一部分经压力平衡流道11进入控制腔7,这样动片4的上下两部分就形成一个通腔,作用在动片4上下部的流体压力保持平衡”(参见该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8行),可见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是一位于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的水流通道,其能够使水流通过,从而使得相关部件的流体压力保持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及本专利说明书对压力平衡流道的相关描述,能够理解“压力平衡流道”就是指具有压力平衡作用的流体通道,能够明确其技术含义;另外,该权利要求还具体限定了该压力平衡流道位于“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显然,该权利要求已经明确、清楚地限定出该压力平衡流道的位置。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清楚、完整地表述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权利要求,能够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
4、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写明“压力平衡流道”的结构及其所处部件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如何通过压力平衡流道来解决控制阀存在的耐压低、密封性能差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合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是“解决现有的控制阀存在的耐压低、密封性能差的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一种控制阀,该控制阀在传统的控制阀基础上作出改进,在“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设置“压力平衡流道”。本专利的控制阀通过设置上述压力平衡流道,使得“动片4上下部的流体压力保持平衡”,从而使得控制阀的“密封性能强、开闭轻松灵活”,由此解决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前所述,该权利要求已经清楚地限定了控制阀的结构、压力平衡流道与阀体的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的连接、位置关系以及控制阀的阀体内其余部件如定片、动片和拨叉的位置、动作关系,上述特征的总和已经足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压力平衡流道平衡压力、提高密封性能的发明目的。可见该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本专利区别于背景技术所描述的相关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证据1和2结合是否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4、7行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被证据1公开,另外,证据2的阀壳1等同于本专利的阀体,阀壳1中间的内腔等同于本专利的控制腔,阀体4等同于本专利的阀芯,进液通道2等同于本专利的进水腔,先导通道3等同于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先导通道3将进液通道2中的流体引流到阀壳1的内腔中,同样起到了将进液通道2的压力与阀壳1内腔的压力平衡的作用,可见证据2给出了设置压力平衡流道的技术启示。证据1和2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证据2中的先导通道不等同于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其起不到压力平衡流道的作用。本专利的控制腔是指位于阀体的定片之上、压紧螺母之下、动片和拨叉所在的腔体,通过该腔体完成控制作用。证据1、2中没有公开控制腔,二者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控制阀,该控制阀包括阀体1,阀体内设置定片3、动片4和与动片联动的拨叉8,动片4和拨叉8端面设有压紧螺帽7(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紧螺母),该阀体设有三个独立的进出水腔,分别与出水喷头、储水箱管、自然水管连接,定片设有三个通孔,与定片3平面转动密封配合的动片4设有两条独立盲槽,可与定片上的通孔配合(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4、7行,附图1)。证据1中,动片、拨叉在定片和压紧螺帽之间,动片上的拨叉能够与动片联动,使得动片能够相对于定片平面转动,通过动片的旋转达到启闭控制阀的目的,可见,证据1的控制阀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所涉及的控制阀的工作原理相同,其具体的结构也与本专利的结构类似,在定片和压紧螺帽之间同样存在容纳动片和拨叉的腔体――控制腔。
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设有压力平衡流道,而在证据1中则未公开有关压力平衡流道的技术内容。
证据2公开了一种液体小流量控制阀,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阀包括带有液体进出口的阀壳1(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以及安装在其内腔中的阀芯4,其中进液通道2(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腔)处有通于阀芯内腔下部的先导通道3,出液通道8(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腔)处有导流通道通于阀芯内腔的上端(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附图1)。
证据2作为一种小流量控制阀,其技术目的是“只允许水压较大的水流通过,防止液体滴漏及窃用现象”,采用的具体结构如上段所述,其工作原理是:“当液体入口处的压力较小时”,先导通道3有小水流通于阀芯4下方,其向上的压力作用于阀芯,用户家用阀门关闭时,阀门与该控制阀之间的压力以及阀芯重力的共同作用使得阀芯在关闭控制阀的通道位置保持平衡,从而使得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小水流不会通过该控制阀流到出液通道处,而当用户家用阀门开启时,阀芯上方的导流通道的卸压作用使得阀芯上方压力减小,阀芯向上运动,该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以上工作原理能够知晓,该证据控制阀的进液通道处的先导通道同出液通道处的导流通道共同配合,起到使阀芯上下移动、启闭控制阀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压力平衡流道的作用并不相同。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证据2涉及的控制阀与证据1涉及的控制阀在结构及工作原理的方面并不相同,证据2并未公开“内设有盲孔的动片与拨叉连动”的控制腔以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中进液通道处的先导通道同出液通道处的导流通道需要共同配合发挥作用,显然证据2中进液通道处的先导通道的在该证据中的作用和压力平衡流道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并无动机单独将证据2中的先导通道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本专利提出的“压力平衡”问题,也即该证据2并未给出将设置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的压力平衡流道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本专利的控制阀中,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在关闭控制阀后,进水腔中的水流通过压力平衡流道进入控制腔,动片上下的压力取得平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其使用寿命并获得较好的密封性能。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应当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证据1和3结合是否破坏权利要求1、3、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另外,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公开了“在阀瓣上有平衡孔,使阀瓣上下的介质压力相通和相平衡”,证据3的阀瓣等同于本专利的动片,阀瓣3所在的腔体等同于本专利的控制腔,阀座8等同于本专利的定片,平衡孔9等同于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可见证据3给出了在阀芯上设置通道,使阀芯上下的介质压力相通和相平衡的技术启示。证据1和3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平衡孔的作用是加强阀盖与阀体的密封性,本专利的平衡流道是加强动片处的密封性,二者作用不同;证据3的平衡孔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的压力平衡流道设置位置也不同,其未设置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另外,证据3中阀座8是阀体的一部分,并不相当于定片。
经查: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设有压力平衡流道。
而证据3公开了一种压力密封止回阀,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阀包括阀壳2,阀壳上具有介质进口1和出口7,阀壳2内具有阀座8,阀座8上坐有阀瓣3,阀瓣外径上有减压沟10,阀瓣上有使其上下相通的平衡孔9,阀盖的密封由挡环14、密封圈13、托板6和拉紧螺钉15组成,拉紧螺钉使密封圈具有初始的密封力,当介质进入后,将阀瓣顶起,使得进出口相通,同时介质通过平衡孔进入阀瓣上面,该介质的作用增加了阀盖处的密封力,从而形成压力密封,弹簧力使得开启时阀瓣不会冲击托板,关闭时能及时坐回阀座而不会冲击阀座(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1)。该证据中的平衡孔的作用是在介质从进口1流入将阀瓣顶起即“开启”止回阀时使介质流入阀瓣上部,利用介质压力使密封圈与托板压紧,增加密封力;而在阀瓣坐回阀座即“关闭”止回阀时,平衡孔也可使阀瓣上下介质压力平衡而减小阀瓣对阀座的冲击现象。
由上述描述可见,证据3涉及的阀的类型与证据1或本专利的控制阀并不同,并不涉及“内有动片和拨叉的控制腔”;从该证据3涉及的止回阀的工作原理能够理解,平衡孔的作用是在止回阀“开启”时,使阀瓣上部与进口(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腔)相通,从而对阀瓣上部的空间“增压”,加强阀盖处的密封性能,而在止回阀“关闭”时,平衡孔可使阀瓣上下介质压力平衡而减小阀瓣对阀座的冲击现象。
而本专利中,控制阀“关闭”时,高压流体经进水腔,一部分经与控制腔连通的压力平衡流道流入控制腔,从而增加动片上部的压力,使得动片的上下两部分形成一个通腔,压力保持平衡,从而加强控制阀动阀片和定阀片之间的密封性能,故证据3的平衡孔与本专利中压力平衡流道的作用并不相同。
综上,证据3并未公开“内设有盲孔的动片与拨叉连动”的控制腔以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显然该证据未给出将设在“进水腔和控制腔之间”的压力平衡流道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上第(1)点所述,在本专利的控制阀中,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在关闭控制阀后,进水腔中的水流通过压力平衡流道进入控制腔,使得动片上下的压力取得平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使用寿命并获得良好的密封性能。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则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3、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维持0222015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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