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有效分发电子许可证和电子内容的系统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有效分发电子许可证和电子内容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65
决定日:2011-06-02
委内编号:4W100557
优先权日:2004-07-01 20:05:06
申请(专利)号:200580022418.1
申请日:2005-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G06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80022418.1,名称为“用于有效分发电子许可证和电子内容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07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从卖方(21)分发给多个最终用户设备(25,26)的方法,其中电子许可证密钥在设备上的加载使所述设备能够访问在所述设备内存储的受保护软件部分,所述方法包括:
将单个多许可证令牌从卖方(21)分发给具有多个最终用户设备(25,26)的用户(23);
由用户利用所述多许可证令牌和许可证密钥生成器来生成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以及
由用户(23)将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25,26)上,
其中所述生成步骤包括使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与用于所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许可证令牌还使用户能够生成并加载用于多个不同特性的电子许可证密钥,所述特性是由在最终用户设备内存储的受保护软件部分操作的。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分发的步骤之前由用户定购单个多许可证令牌而没有指定每个设备的指纹的步骤。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许可证令牌指定用户可以加载的电子许可证密钥的数目,以及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加载小于或等于由多用户许可证令牌所指定的电子许可证密钥的数目的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用户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在用户组织的第一部分中多个最终用户设备上,在用户组织的第一部分中最终用户设备的所述数目小于由多许可证令牌指定的最终用户设备的数目,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来自用户组织的第一部分的第二多许可证令牌转发给用户组织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二多许可证令牌使用户能够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在用户组织的第二部分中等于或小于由卖方分发的多许可证令牌所指定的设备的剩余数目的多个最终用户设备上。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在用户组织的第二部分内等于或小于在第二多许可证令牌中指定的设备的数目的多个最终用户设备上。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多许可证令牌从卖方分发给用户的步骤包括:
从卖方将多许可证令牌分发给分发商;以及
从分发商将多许可证令牌分发给用户。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用户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上的步骤包括:
将令牌加载到媒介设备上,该令牌使用户能够生成至少一个电子许可证密钥并将其加载到用户的最终用户设备的子集上;以及
由媒介设备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用户的最终用户设备的所述子集上。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用户的最终用户设备的所述子集包括至少一个未被连接到网络的离线最终用户设备,以及媒介设备是便携式最终用户设备,其中由媒介设备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用户的最终用户设备的所述子集上的步骤包括:将所述便携式媒介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离线最终用户设备相连接,然后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所述至少一个离线最终用户设备上。
10. 一种用于将电子许可证密钥从卖方(42)分发给最终用户设备(47)的系统,其中电子许可证密钥在最终用户设备上的加载使所述设备能够访问在所述设备内存储的解密软件,所述系统包括:
销售机构,用于将多许可证令牌卖给最终用户,并将多许可证令牌分发给最终用户设备;
数据下载机构,用于将加密的电子内容下载到最终用户设备;
在最终用户设备内的受保护软件部分,其中所述受保护软件部分包括用于解密所加密的电子内容的解密软件;以及
在最终用户设备内用于生成用来访问解密软件的许可证密钥的装置,其中所述许可证密钥是基于多许可证令牌和所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的内容标识符生成的,其中当许可证密钥执行访问时解密软件就解密所标识的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
其中所述销售机构将单个多许可证令牌销售并分发给最终用户,所述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授权最终用户设备生成多个许可证密钥。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用于生成信息的装置,所述信息指示每当利用许可证令牌生成许 可证密钥时就已经消费了许可证令牌;以及
报告机构,用于向分发商报告许可证令牌已经被最终用户消费。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生成指示许可证令牌已经被消费的信息的装置还产生指示哪个电子内容被解密的信息,以及报告机构将哪个电子内容被解密报告给分发商。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数据下载机构还将菜单下载到最终用户设备上,所述菜单使最终用户能够选择期望的内容项以进行解密,其中所述菜单指示解密菜单上的每个内容项所需的许可证密钥的数目。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最终用户设备以由用户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来离线解密下载的内容。
15. 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数据下载机构免费下载加密的电子内容,以及销售机构基于每个许可证密钥对用户收费。
16. 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与最终用户设备相关的用于存储电子许可证密钥的安全存储器。
17. 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在最终用户设备内用于将所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从最终用户设备免费转发给其他最终用户设备的装置。”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200580022418.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其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2:专利号为ZL200580022418.1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07日,即本专利。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7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7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权利要求1-17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3-17。专利权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单个多许可证令牌”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相比没有引入任何新增加的内容,因此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了不使用内容ID而只使用令牌生成电子许可证密钥的实施例,并且许可证密钥生成器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由用户利用所述多许可证令牌和许可证密钥生成器来生成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生成步骤包括使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与用于所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这实际上属于已有技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未引入新增加的内容,因此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特性是由在最终用户设备内存储的受保护软件部分操作的”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所述设备仅仅通常是通过指纹来识别,在一些情况下它也可以不与电子许可证密钥相关联,因此当用户订购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时并不是必须指定每个设备的指纹,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限定的正是没有指定每个设备的指纹的情形,因此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一个令牌被用于产生一个密钥的情况下,多许可证令牌将指定用户可以加载的电子许可证密钥的个数,并且可加载的电子许可证密钥的个数应该少于或者至多等于多许可证令牌所指定的电子许可证密钥的数目,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得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的是原说明书的另一实施例,其中一定数量的令牌被下载到便携式媒介设备,该便携式媒介设备后来又被连接到离线设备以加载锁定节点许可证密钥,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从原说明书的上述实施例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如何基于内容ID和一定数量的令牌来生成电子许可证密钥并非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相关,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内容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不需要在说明书当中进行详细描述;使用许可证密钥的特定设备的指纹以及特定设备的指纹与许可证密钥之间的关联属于已有技术,因此不需要在本专利中进行具体的描述;将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最终用户设备上以便使用受保护的软件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图1所示的实施例公开了多许可证令牌可以指定电子许可证密钥的数目以及用于生成电子许可证密钥,因此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授权最终用户设备生成多个许可证密钥”已经被充分公开;如何生成或者获得许可证密钥的具体细节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需要在本专利中对这些细节进行具体描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第二多许可证令牌”不同于“多许可证令牌”,并且指明了用户组织的第二部分中能够加载电子许可证密钥的最终用户设备的数目,由于第二多许可证令牌是来自于用户组织的第一部分,因此显然第二部分的最终用户设备的数量不会超过由卖方分发的多许可证令牌中留给第二部分的剩余数目,因此权利要求5的含义和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并将其加载到用户的最终用户设备的子集上”并不意味着由用户自己生成电子许可证密钥,而是指电子许可证密钥的生成是由用户发起的,因此权利要求8中的该表述与特征“由媒介设备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用户的……上”不存在矛盾,权利要求8的含义和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9中的“便携式媒介设备”指的是说明书第5页11-16行提到的便携式“媒介”设备,因此权利要求9的含义和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用于生成信息的装置能够生成指示每当利用许可证令牌生成许可证密钥时就已消费了许可证令牌的信息,并且所述信息可以借助报告机构报告给分发许可证令牌的分发商,因此权利要求11的含义和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人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涉及的是属于现有技术的电子许可证密钥的使用问题,而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和10已经包括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许可证密钥生成器”可以由说明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电子许可证密钥可以/也可以不在最终用户设备上生成,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由用户(23)将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25,26)上”是适当的;将“指纹”作为电子许可证密钥的一部分而被包括属于已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生成步骤包括使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与用于所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该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令牌可以先被分发给便携式“媒介”设备,在便携式“媒介”设备上生成电子许可证密钥,再加载到部分“离线”设备上,因此权利要求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各个请求理由都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因而无效请求人的所有请求都是不成立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4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给请求人,并于2011年0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人份无异议;(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本案是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申请的,因此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及其对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即请求人所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条款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涉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条款应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涉及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条款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3)专利权人认为判断本专利是否修改超范围应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为依据,而不能采用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即证据1)作为依据,因此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未完成其相应的举证责任;(4)鉴于专利权人在2011年01月04日提交答复意见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3-17,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6月29日,鉴于该申请日是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因此按照《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对于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及对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在2011年01月04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3-17,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从卖方分发给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方法。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8行至第9页第22行):许可证密钥是基于许可证令牌和从菜单中检索的选择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而生成的字符串;利用所述许可证密钥来访问解密软件,当所述许可证密钥执行访问时所述解密软件就解密所选择的电子内容项,且所述许可证密钥能够仅开启所选择的内容项。可见,为了解决生成电子许可证密钥并分发电子内容的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基于从菜单中检索的选择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来生成许可证密钥的特定方式,从而能够生成仅针对所选择的内容项的许可证密钥。除此之外,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它可以替代的实施方式以解决其技术问题,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明了在缺少所选择的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的情况下采用哪些替代方式能够生成许可证密钥并且能够仅开启所选择的内容项,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由用户利用所述多许可证令牌和许可证密钥生成器来生成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涵盖了不需要基于所选择的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来生成许可证密钥的实施方式,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次,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生成步骤包括使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与用于所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并未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8行至第30行和第8页最后1段)公开了电子许可证密钥是基于从菜单中检索的选择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并与指定数目的令牌的消费相配合而生成的字符串,而选择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和许可证令牌均为与最终用户设备无关的要素,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所述生成步骤包括使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与用于所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因此上述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i)由最终用户设备基于用户所选择内容的唯一标识符(简称“内容ID”)生成许可证密钥仅仅是一个例子,不使用内容ID也可以生成许可证密钥。在原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例如,第7页27-28行记载“最终用户的设备47和49包括用于解密下载的数据库的所选择项的软件应用程序,其与根据菜单的令牌的消费相配合”。在该实施例中,没有使用内容ID。此外,原说明书第4页29行至第5页8行结合附图1说明“加密密钥串作为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被加载到App-1和App-2中”。图1示出了买方-A服务器仅被提供令牌,加密密钥即可被提供给设备App-1和App-2,因此用户不需要内容ID即可生成密钥。原说明书第5页13-16行记载“多个其他令牌(图1中为6个令牌)被下载到便携式‘媒介(mediator)’设备……,所述设备31稍后可以被连接到‘离线’设备……以加载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该实施例表明用户(利用媒介设备)生成多个许可证密钥及将多个许可证密钥加载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上。上述实施例进一步教导了并不需要使用内容ID即可将许可证密钥加载到最终用户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与这些实施例的内容是一致的。(ii)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1页15-17行记载“所述设备通常通过‘指纹’来识别,例如它的序列号,其作为电子密钥的一部分而被包括(经常被加密),由此防止欺诈性使用”。根据上述引用部分的内容,将“指纹”作为电子许可证密钥的一部分而被包括属于已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生成步骤包括使所述多个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与用于所述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该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i)本专利的说明书第7页27-28行所述的“最终用户的设备47和49包括用于解密下载的数据库的所选择项的软件应用程序,其与根据菜单的令牌的消费相配合”仅仅指出用于解密下载的数据库的所选择项的软件应用程序可以与根据菜单的令牌的消费相配合,但并未记载不需要基于所选择的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即可生成许可证密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或概括得出无需所选择的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即可生成许可证密钥。虽然说明书第4页29行至第5页8行结合附图1说明“加密密钥串作为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被加载到App-1和App-2中”,但是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3-8行的记载可知,令牌被直接分发给诸如App-1和App-2的计算机设备,如果这些设备是最终用户,且没有被授权进一步分发许可证的权利,那么加密密钥串才作为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被加载到App-1和App-2中,也就是说,被分发给App-1和App-2计算机设备的是令牌而并非加密密钥串,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可以确定,当App-1和App-2是最终用户且没有被授权进一步分发许可证的权利时,App-1和App-2才基于所选择的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和分发的令牌来生成加密密钥串,并作为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进行加载,因此该部分的内容并未公开用户不需要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即可生成密钥。同样,说明书第5页13-16行记载的“多个其他令牌(图1中为6个令牌)被下载到便携式‘媒介(mediator)’设备……,所述设备31稍后可以被连接到“离线”设备……以加载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也仅说明设备31稍后可以被连接到离线设备以加载锁定节点的许可证密钥,但并未指明是由媒介设备31生成许可证密钥,因此也并未公开不需要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即可生成许可证密钥。(ii)说明书第1页15-17行记载的“所述设备通常通过‘指纹’来识别,例如它的序列号,其作为电子密钥的一部分而被包括(经常被加密),由此防止欺诈性使用”仅说明了在现有技术中,为了防止设备的欺诈性使用,将设备的“指纹”作为电子密钥的一部分,但是不能就此确定此处的“电子密钥”就是指本专利中基于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生成的电子许可证密钥,因此也无法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中基于内容项的唯一标识符生成的电子许可证密钥中的每个就必然与用于多个最终用户设备的一个不同的设备指纹相关。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9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克服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电子许可证密钥从卖方分发给最终用户设备的系统,其中包括的技术特征“所述许可证密钥是基于多许可证令牌和所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的内容标识符生成的”和“所述销售机构将单个多许可证令牌销售并分发给最终用户,所述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授权最终用户设备生成多个许可证密钥”并没有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具体而言,虽然说明书中(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1段)记载了多个许可证令牌、多特性许可证令牌和多用户许可证令牌,且许可证密钥是基于被分发的许可证令牌和所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的内容标识符生成的,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多许可证令牌”、“单个多许可证令牌”,也没有记载许可证密钥是基于多许可证令牌和所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的内容标识符生成的,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所述许可证密钥是基于多许可证令牌和所下载的加密电子内容的内容标识符生成的”和“所述销售机构将单个多许可证令牌销售并分发给最终用户,所述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授权最终用户设备生成多个许可证密钥”。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指的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多许可证令牌,包括说明书中公开的多特性许可证令牌、多用户许可证令牌。尽管说明书中的术语多许可证令牌没有明确包括“单个”一词,然而根据说明书中对多特性许可证令牌、多用户许可证令牌的定义,多许可证令牌本身隐含表明其是以单个令牌形式出现的,否则,当多个权利或者许可以多个单特征单用户令牌出现时,将不符合多许可证令牌的定义,不能称之为多许可证令牌。举例来说,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行至第5页第3行记载“在图1所说明的实例中,十个(10)单特性令牌被下载到买方-A的服务器。可选择地,这还可以是单特性、多用户令牌,所述令牌授权十个用户来启用一个特定特性。为简单起见,在此将多个权利称为多个令牌”。因此,说明书附图1及相应的描述教导了附图中方框23上方的“十个”令牌能够被看作是单个多许可证令牌,例如,如第4页16-17行所述那样在一个步骤中授权另外的用户,随后在最终用户设备25、26……中产生相应数量的许可证密钥。因此,特征“单个多许可证令牌”或者多许可证令牌,能够且应当被解释为用于产生多个权利以及用于生成多个许可证密钥的一个令牌。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许可证令牌、多特性许可证令牌和多用户许可证令牌,但是从未记载过“多许可证令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多许可证令牌”本身的含义难以确定其就代表多个许可证令牌、多特性许可证令牌和多用户许可证令牌三种含义,而且“多许可证令牌”的含义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单个多许可证令牌”也从未在说明书中记载过,而且如果按照专利权人所述的“多许可证令牌”除了表示多特性许可证令牌和多用户许可证令牌,还可以表示多个许可证令牌,而“多许可证令牌”本身又隐含表明其是以单个令牌形式出现的,那么其前后逻辑关系就是混乱的,“单个多许可证令牌”的含义也是难以理解的,因此合议组不能认同专利权人的观点。
(4)权利要求11-12作为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克服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中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1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80022418.1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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