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79
决定日:2011-06-02
委内编号:5W1011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3433.0
申请日:2004-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16K1/00,F16K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现有技术没有明确公开某一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的现有结构已经实现了上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的作用,存在技术启示,且上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的20042002343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是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包括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传动螺杆(5)、阀芯(2)、芯轴(3)和波纹管(4),其特征在于步进电机(9)直接设置在齿轮减速器(7)上,传动螺杆(5)一端通过齿轮减速器(7)与步进电机(9)相连,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和传动螺杆(5)构成驱动部分置于密封腔内;阀体(1)内设有阀孔,置于阀孔内的阀芯(2)、芯轴(3)和波纹管(4),与阀体(1)构成密封的阀体部分,驱动部分与阀体部分用螺纹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腔由壳体(8)和电机罩(10)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螺杆(5)在壳体内设置有与其相匹配的壳体螺母(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轮减速器(7)为多级小模数齿轮减速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得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得步进电机(9)为高磁场强度转子永磁步进电机。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芯(2)通过芯轴(3)与波纹管(4)连接,芯轴(3)与波纹管(4)焊接在一起,阀芯(2)置于芯轴(3)的前端。
7、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波纹管(4)与传动螺杆(5)相连接。”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是2004年8月11日、公开号是CN15194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
证据2:公开日是2001年12月21日、公开号是JP2001-349467A的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共11页;
证据3:公开日是1985年8月20日、公开号是JP60-123572U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的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4:公开日是1985年4月26日、公开号是JP60-60672U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共12页。
请求人认为:a)证据1-4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证据1已公开了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2、3和6、7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对于该证据1,权利要求1、2、3和6、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b)即使证据2、3、4的语言表达与权利要求1-3、6-7略有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该差别不会造成技术特征本质上的不同,没有带来出人意料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2或者3或者4不具备新颖性,或者相对于证据2或者3或者4、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3、6-7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一方面,选择什么样的齿轮减速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并且该齿轮减速器也没有带来任何出人意料的有益效果,所以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c)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多级小模数齿轮减速器”以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步进电机(9)为高磁场强度转子步进电机”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d)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3和4的结合,2和4的结合,2、3和4的结合或者以上组合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2010年12月3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补充提交了证据2-4的校对后的中文译文,同时补充提交了证据5:公开日是1999年2月19日、公开号是JP2887395B2号的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其相关中文译文,共9页。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公开传动螺杆、阀芯、芯轴和波纹管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作用过程以及各密封腔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实现该权利要求1-7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2-4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5的结合、证据2和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5的结合、证据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5的结合、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1年11 月16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 12月18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2010年1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其中证据2- 4校对后的中文译文以及补交的证据5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6: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6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电气工程师手册》一书的封面页、第447-449页、版权页(复印件,共5页),以及证据7: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3年4月第一版、2003年4月第一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标准手册 齿轮传动卷》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首页、第17、21、501和61页(复印件,共7页),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由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9月9日批准、199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2473-90《小模数圆柱齿轮减速器通用技术条件》(复印件,共6页),合议组当庭将反证1转交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表示对当庭转交的请求人于12月3日补交的证据2-4的校对译文的准确性以及证据5的译文的准确性在庭后发表意见。(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5的结合、证据3和5的结合、证据4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用于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证据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将权利要求2、3、6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包括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传动螺杆(5)、阀芯(2)、芯轴(3)和波纹管(4),其特征在于步进电机(9)直接设置在齿轮减速器(7)}:,传动螺杆(5)一端通过齿轮减速器(7)与步进电机(9)相连,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和传动螺杆(5)构成驱动部分置于密封腔内;阀体(1)内设有阀孔,置于阀孔内的阀芯(2)、芯轴(3)和波纹管(4),与阀体(1)构成密封的阀体部分,驱动部分与阀体部分用螺纹连接;
所述的密封腔由壳体(8)和电机罩(10)组成:
所述的传动螺杆(5)在壳体内设置有与其相匹配的壳体螺母(6);
所述的阀芯(2)通过芯轴(3)与波纹管(4)连接,芯轴(3)与波纹管(的焊接在一起,阀芯(2)置于芯轴(3)的前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轮减速器(7)为多级小模数齿轮减速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得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得步进电机(9)为高磁场强度转子永磁步进电机。”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传动螺杆、阀芯、芯轴和波纹管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作用过程以及各密封腔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权利要求1-7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解决所主张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a、步进电机(9)直接设置在齿轮减速器(7)上;b、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和传动螺杆(5)构成驱动部分置于密封腔内,所述的密封腔由壳体(8)和电机罩(10)组成;c、置于阀孔内的阀芯(2)、芯轴(3)和波纹管(4),与阀体(1)构成密封的阀体部分”。证据2、4也未公开上述三点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除了未公开上述三点区别技术特征外,还未公开“芯轴(3)与波纹管(4)焊接在起,阀芯(2)置于芯轴(3)的前端”。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电子膨胀阀的密封布局方面提出了优选方案。步进电机、齿轮减速器和传动螺杆构成驱动部分置于一密封腔内,置于阀孔内的阀芯、芯轴和波纹管,与阀体构成另一密封的阀体部分。这样既能多层次的防止冷媒介质泄漏,从而保护步进电机和齿轮减速器免受腐蚀损坏,同时还能够保护步进电机和齿轮减速器免受外部环境中灰尘和杂质的损伤。同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达到良好的密封效果。并且,请求人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公知常识证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月2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1年3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证据2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已完整地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所以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
(3)即使证据2中没有明确记载是否将其中的马达壳和齿轮箱密封,但是根据常识,证据2中的马达壳和齿轮箱的设置本身就可以防止外界环境中的灰尘杂质对减速齿轮和步进电机的损坏,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是自然得到的结果。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该差别不会造成技术特征本质上的不同,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2,或者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事实上,特征 “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和传动螺杆(5)构成驱动部分置于密封腔内”已被证据5完全公开,基于证据2进一步结合证据5,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知常识或证据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证据2、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18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交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将权利要求2、3、6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证据认定
证据1-5是专利文献,证据6-7是中国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当庭转交的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日补交的证据2-4的校对译文的准确性以及证据5的译文的准确性在庭后没有发表意见,视为其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7的真实性及该校对后的证据2-4的中文译文及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7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知常识或证据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证据2、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变频空调用减速式电子膨胀阀。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动阀,在证据2中文译文第3页发明解决的课题部分记载 “伴随着近些年来对室内舒适度的进一步追求…存在冷媒向马达侧或室内泄漏的问题”,因此可以确定该电动阀也是用于变频空调的,证据2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图4所示的实施例及说明书相关部分):“电动阀(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子膨胀阀)包括马达21(对应于步进电机)、小齿轮23和齿轮24构成的齿轮减速器、输出轴25(对应于传动螺杆5)、第一阀芯361(对应于阀芯2)、第二阀芯362(对应于芯轴3)和波纹管41,马达轴22上固定有齿轮箱内的小齿轮(对应于步进电机直接设置在齿轮减速器上),输出轴25一端通过齿轮24、23构成的齿轮减速器与马达相连(对应于传动螺杆一端通过齿轮减速器与步进电机相连),马达21、小齿轮23和齿轮24组成的减速齿轮器以及输出轴25置于由马达壳与齿轮箱构成的腔体内,阀本体32内设有阀孔,阀体部分包括阀本体32、置于上述阀孔内的第一阀芯361、第二阀芯362、气密性波纹管41与进出接管33、34构成的密封阀体腔(对应于阀孔内的阀芯、芯轴和波纹管与阀体构成密封的阀体部分),驱动部分与阀体部分通过锁紧螺母42连接(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部分与阀体部分用螺纹连接),第一阀芯361通过第二阀芯362与波纹管41连接,第二阀芯362与波纹管41连接,第一阀芯361置于第二阀芯302的前端,波纹管41的另一端通过锡焊固定在阀芯362的凸部之配合部413上(对应于本专利的阀芯通过芯轴与波纹管连接,芯轴与波纹管焊接在一起,阀芯置于芯轴的前端)”。
通过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图4所示的实施例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步进电机、齿轮减速器和传动螺杆构成的驱动部分置于密封腔内,所述的密封腔由壳体和电机罩组成,证据2中马达21、小齿轮23和齿轮24组成的减速齿轮器以及输出轴25置于由马达壳与齿轮箱构成的腔体内,证据2中未明示该腔体是否是密封腔;(2)本专利传动螺杆在壳体内设置有与其相匹配的壳体螺母,证据2图4的实施例中与输出轴匹配的输出轴承一部分设置在齿轮箱内,一部分设置在齿轮箱外。
然而证据2图2所示的实施例(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4页第2行)公开了:“压入固定在齿轮箱20’(对应于本专利的壳体)下部20’’的输出轴承31’’上螺合有输出轴25”,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该特征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证据2一实施例中获得启示从而将其用于另一实施例。
虽然证据2中没有明确公开马达壳和齿轮箱构成密封腔,但是在证据2中公开了设置在输出轴和输出轴承之间的密封部件,该密封部件的作用是:即使波纹管出现了泄漏,通过该密封部件(即异形垫圈102)可防止冷媒向马达侧或外部泄漏,并且通过橡胶压缩以及封边部105可防止冷媒的外漏。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到本专利中上面的驱动部分的密封起到两个作用:(1)防止下面的冷媒逸到上面的驱动部分内;(2)保护该密封腔内的齿轮等部件。证据2公开的齿轮箱、马达壳以及设置在输出轴和输出轴承之间的密封部件共同起到了上面的两个作用,另外证据2中的马达壳和齿轮箱也起到了保护步进电机和齿轮减速器免受外部环境中灰尘和杂质的损伤的作用,结合上述密封部件作用的启示,将驱动部分的腔体设置成密封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证据2公开的齿轮减速器就是多级齿轮减速器,虽然其中没有公开齿轮是小模数齿轮,但采用这种小模数齿轮来构造齿轮减速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利用小模数齿轮构造齿轮减速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常用电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a、步进电机(9)直接设置在齿轮减速器(7)上;b、步进电机(9)、齿轮减速器(7)和传动螺杆(5)构成驱动部分置于密封腔内,所述的密封腔由壳体(8)和电机罩(10)组成;c、置于阀孔内的阀芯(2)、芯轴(3)和波纹管(4),与阀体(1)构成密封的阀体部分”。本专利实现了多层次的防止冷媒介质泄漏,从而保护步进电机和齿轮减速器免受腐蚀损坏,同时还能够保护步进电机和齿轮减速器免受外部环境中灰尘和杂质的损伤。同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达到良好的密封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马达轴22上固定有齿轮箱内的小齿轮,因此证据2中实际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证据2中的波纹管是气密性连接的,因此可以推知置于阀孔内的阀芯、芯轴和波纹管,与阀体构成密封的阀体部分,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虽然证据2中没有明确公开马达壳和齿轮箱构成密封腔,但是在证据2中公开了设置在输出轴和输出轴承之间的密封部件,该密封部件的作用是:即使波纹管出现了泄漏,通过该密封部件(即异形垫圈102)可防止冷媒向马达侧或外部泄漏,并且通过橡胶压缩以及封边部105可防止冷媒的外漏,另外证据2中的马达壳和齿轮箱也起到了保护步进电机和齿轮减速器免受外部环境中灰尘和杂质的损伤的作用,因此,虽然证据2中没有明示上面的驱动部分的腔体是密封的,但是结合上述密封部件作用的启示,将驱动部分的腔体设置成密封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案合议组不再针对其它无效理由加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2343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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