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改善蜂窝移动无线系统中的切换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65
决定日:2011-06-02
委内编号:4W1005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12254.5
申请日:1998-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叶峰
国际分类号:H04Q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全部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某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部分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涉及专利号为98812254.5、申请日为1998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名称为“用于改善蜂窝移动无线系统中的切换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12月19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0年06月15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用于执行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该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要执行小区间的切换,并且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以及
命令该被选中的目标基站去完成该移动终端的切换。
2.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中命令步骤包括如下步骤:
在发送到该目标基站的命令消息中包括该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以及
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该窄波瓣方向上切换完成之后该目标基站立即进行发送,以响应该命令消息。
3.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中测量步骤还包括在由该到达方向参数所指示的方向上、在空闲窄波瓣候选业务信道上测量干扰信号强度的步骤。
4.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在该网络控制器中,判断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以及
如果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大于或等于该门限值,则命令该目标基站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
5.在移动通信系统中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该网络控制器通过使用该所测量的参数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以及
命令被选中的目标基站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该切换。
6.权利要求5中的方法,其中测量步骤还包括:
使用窄波瓣在该到达方向上在该至少一个候选基站内在一个空闲业务信道上测量来自至少一个上行干扰信号的干扰信号强度参数。”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171492C的复印件,共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
证据2:本专利国际公开文本WO99/33304A1的复印件,共15页,公开日为1999年07月01日;
证据3: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97/31487A2的复印件,共14页,公开日为1997年08月28日;
证据4: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58208A的复印件,共37页,公开日为1997年08月27日;
证据5: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55366A的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1997年07月23日;
证据6: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212113A的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1999年03月24日,作为证据3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指出,上述证据中,证据1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和2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证据3-5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6作为证据3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4、5中的特征“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与说明书第4页第20-23行和第5页第23-25行所记载的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的实施方式不一致,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与说明书第5页第13行至第6页第11行所记载的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所测量的干扰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来选择一个目标基站和一个业务信道不一致,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与说明书第5页第13行至第6页第11行所记载的在目标候选基站上对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进行测量以获得相关参数的实施方式不一致,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在该网络控制器中,判断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以及如果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大于或等于该门限值,则命令该目标基站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4、5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也包含了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至少有一个配有阵列天线”、“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业务信道上的干扰信号强度”、“向网络控制器报告测量的业务信道上的干扰信号强度”以及“网络控制器根据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和到达方向参数以及干扰信号强度,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基于同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5均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4、5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说明书没有公开或者教导在只有一个无线基站测量所述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SS-ur和到达方向DOA的情况下,如何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线基站中选出一个作为目标基站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没有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公开权利要求2-3限定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任何关于“门限值”、“判断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一个门限值”以及“如果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大于或等于该门限值,则命令该目标基站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切换”的技术内容,因此说明没有清楚、完整的公开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要执行小区间的切换,并且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与本专利原始国际公开文本(即证据2)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该网络控制器使用该测量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相比,其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5)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仅在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的情况下,如果利用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同时并未克服以上所述不清楚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综上,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和证据3的区别特征是:目标候选基站还测量移动终端到服务基站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将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报告给网络控制器,选择目标基站时也要依据到达方向参数,然而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前两个已被证据4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选择目标基站时也要依据到达方向参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是:目标候选基站还测量移动终端到服务基站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将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报告给网络控制器,命令该目标基站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是:该网络控制器通过使用该所测量的参数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目标候选基站还测量移动终端到服务基站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将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报告给网络控制器,以及命令被选中的目标基站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该切换,然而,上述区别特征中的“该网络控制器通过使用该所测量的参数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能够获得的,其他区别特征均已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部分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1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Principles of Mobile Communication的封面、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30-33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1996年出版,2000年第4次印刷;
反证2:Wireless Communications Principles & Practice的封面、版权信息页、第24-27,506-507页及其中文译文,共 6页,1996年出版。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通过分别从权利要求1、4、5中删除仅在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SS与DOA参数的并列技术方案后分别得到了相应技术特征“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从而消除了基于该技术特征所导致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缺陷。应当指出的是,随本次陈述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所明确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且专利权人仅在权利要求书中陈述了其修改意向,并未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第4页第21-26行记载了“为了能够使MSC选择最佳的目标BS和业务信道,这些SS和DOA测量由至少两个候选目标BS报告给MSC”和“窄波瓣业务信道的选择可以仅仅基于DOA信息。或者,窄波瓣业务信道的选择可以基于DOA信息以及在候选目标BS的空闲信道上作出的上行质量测量(例如干扰“I”)”,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要执行小区间的切换,并且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反证1和反证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得出越区切换算法等同于判断信号强度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中有关“门限值”的技术特征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权利要求1-6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5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均已清楚、完整的记载在说明书中;对于权利要求4,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记载网络控制器判断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等于一个门限值,但说明书第6页第2-3行记载了在移动服务交换中心(MSC)202中执行越区切换算法,选择一个目标无线基站(例如BS2或BS3)与一个业务信道用于切换,而且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出越区切换算法等同于判断信号强度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完整的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6)权利要求1-3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3公开了移动通信系统的越区切换方法,与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没有公开相邻基站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也没有记载有关相邻基站向网络控制器报告所测量的DOA参数,以及网络控制器根据所测量的DOA参数选择目标基站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得的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小区切换发生之前很好地判断小区间切换后用于通信的路径损耗和窄波束的方向,通过考虑DOA信息,权利要求1提供一种当移动通信系统包括配有阵列天线的基站时,为越区切换选择目标基站的改进方法,并且DOA测量使得能够在小区间切换发生后立即使用目标基站中的窄波束业务信道;证据4涉及移动终端设备位置跟踪方法,其中,服务基站测量从移动终端接收的信号的距离和方向,并计算和监控每个移动终端在覆盖区中的位置,在证据4中,服务基站使用DOA测量的目的是为移动台更新相邻小区列表,从而通过尽可能短为每个移动终端作出测量表来实现快速切换,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测量DOA参数的目的不同,并且证据4也没有公开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执行小区切换,并根据测量的DOA参数来选择目标基站,在证据4中,使用DOA测量来更新相邻小区列表,而只根据信号强度作出越区切换决定;另外,对于证据3和证据4都没有公开的特征“根据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选择一个目标基站”,其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请求人所提及的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现有技术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属于小区内切换,在切换发生前用于来自BS的传输的DOA信息,在切换发生之后可由目标发射机使用DOA信息,首先,其属于小区内切换而非小区间切换,其次,使DOA信息可在切换之后使用与使用DOA信息作为做出切换决定的基础是不同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组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具有区别于证据3和证据4的区别特征,即: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候选目标基站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并且证据3和证据4也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特征“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组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也具有区别于证据3和证据4的特征,即: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候选目标基站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以及根据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选择一个业务信道,并且证据3和证据4也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特征“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该切换”,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组合具有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3和从属权利要求6也都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和反证2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0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关于权利要求1、4、5的修改。由于权利要求1、4、5中分别只包括应对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的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因此将“至少一个”的限定修改为“至少两个”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这种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在无效阶段修改的规定,因此不能接受。(2)请求人进一步强调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相关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以及反证1和反证2的中文译文,同时还提交了包含有“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如下: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专利权人认为所述修改属于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以及反证1和反证2的中文译文转交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权要求1、4、5的修改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在一个通信系统中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至少一个,是在同一个系统中存在的多种情况,属于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专利权人:首先,专利权人虽然在2011年01月2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声称对权利要求1、4、5进行了修改,但是其并未提交正式修改文本,并且其专利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因此也无权修改权利要求;其次,虽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以及声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授权委托书,但是由于其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结合方式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述的一致。(3)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和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义;请求人对反证1和2的真实性无异义,但是认为反证1第507页第2段第5-7行的译文和原文内容不同,请求人认为其应当被翻译为“通过把被看作是越区切换候选基站的所有基站包括服务基站根据他们的方向信息分为两个组,来定义方向偏置的越区切换算法”,专利权人在请求人认可“越区候选基站包括服务基站”的前提下,接受请求人对该部分的译文。(4)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具体如下: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权人还指出,反证1中把服务基站也作为候选基站,这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候选基站是一个特定的情况,服务基站本身也是作为候选目标基站进行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则认为反证1公开的小区内切换的内容在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已经提及,本专利已经排除了这种情况,因此专利权人的解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是得到说明书和公知常以及现有技术结合的支持,权利要求4中有关“门限值”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专利法第21条第2款: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提供一个供切换算法所使用的度量,二是如何在小区间切换发生之后,立即在目标基站内使用窄波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身已经表明了在基站上有阵列天线,并且干扰信号强度是可选的参数而非必要的。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阵列天线的技术特征,DOA是信号到达基站的方向,测量并不一定要使用阵列天线和智能天线,权利要求1中并未隐含公开DOA和阵列天线。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权人进一步明确目标基站和窄波瓣业务信道的选择是由网络控制器根据信号强度和到达方向这两个参数作出的综合决定,是考虑业务信道的状况选择最佳的目标基站。
关于专利法第33条: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虽然合议组指出其在无效请求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本专利授权文本作为国际公开文本的译文,但是请求人认为由于专利权人并未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因此可以直接作为本专利国际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使用。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本专利国际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权人仍坚持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同时指出在结合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把服务基站本身也作为越区候选基站,则权利要求1-3是清楚的。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了测量方向角的特征,其方向角相当于本专利的DOA,证据4中利用方向角和到移动站的距离确定移动站相对于基站的位置,并最终确定窄波瓣的方向,测量方向角和距离是为了给切换提供依据,这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到达方向参数(即DOA)的作用是一样的。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4中方向角是用于计算终端设备的位置,测量方向角的目的是为了使移动终端更新相邻小区列表,使得移动终端作出尽可能短的测量表来实现快速切换,其中的方向角并不是作出切换的基础,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信号强度和到达方向就是用于选择基站和信道,测量到达方向参数是为了分配业务信道,DOA是作出切换的基础。对于权利要求4,专利权人还强调证据3、4中均未公开有关窄波瓣的特征。
鉴于专利权人当庭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20日内提交针对上述转文的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在意见陈述书中坚持认为:(1)权利要求1、4、5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只是不同的基站数量,例如:一个基站、或两个基站、或三个基站……之间的并列关系,“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是针对不同数量的基站的并列技术方案的简要表述,其包含了“一个候选目标基站”或“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的并列技术方案,因此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实际上是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技术方案,因此属于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因而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有关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提供的两个候选目标基站的实例应用于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下,该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不是服务基站,要进行信号强度和到达方向测量,服务基站作为第二候选目标基站,并且由于网络控制器对服务基站的相关参数是已知的,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单独的信号强度和到达方向测量,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两个候选目标基站的实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实现一个候选目标基站这种并列技术方案,因此即使不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授权的权利要求1-6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授权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和4.6.3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专利权人认为所述修改属于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关于权利要求概括方式的规定,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应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概括方式显然不属于指南规定的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包含该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以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技术方案;其次,“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显然涵盖了候选基站为一个及一个以上的所有情形,根据移动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在一个移动通信系统中,当要发生小区切换时,可能的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一个、两个、三个……等等,也就是说,可能的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至少一个,其中“至少一个”所限定的是在同一个系统中可能同时存在的多种情况。具体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5中,其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包括了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多种切换环境的一个技术方案,所述多种切换环境分别包括候选目标基站是一个、两个或多个的情形,其属于完成小区切换的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不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可接受的修改方式,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6,其中证据3-5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6作为证据3的中文译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指出,“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1节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6,经合议组核实,证据3是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97/31487A2,其公开日为1997年08月28日;证据4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158208A,其公开日为1997年08月27日;证据5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155366A,其公开日为1997年07月23日;证据6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12113A,其作为证据3的中文译文。上述证据3-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于外文证据3,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了证据6作为其中文译文,并且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可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5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5及证据3的中文译文(即证据6)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执行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的方法,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译文第5页第12行至第6页第5行,附图2及摘要):在包括服务基站BTS1、相邻基站BTS2和BTS3以及移动台MS的通信系统中,服务基站BTS1连续测量移动台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并且把测量结果传递到基站控制器BSC;将信号测量结果与一个预定触发值L相比较,如果在服务基站BTS1上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触发值L,则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BTS2和BTS3将各自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测量结果传递给BSC;服务基站BTS1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把BTS1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与一个越区切换阈值HO_L相比较,相邻基站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直到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服务基站BTS1的切换阈值HO_L;基站控制器从相邻基站BTS2和BTS3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中选出最高的信号电平,并且命令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例如BTS2向MS发送一个越区切换命令,MS被命令切换到一个分配出的BTS2传输信道上。
在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基站控制器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其中,相邻基站相当于“候选目标基站”,上行链路信号电平相当于“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BTS2和BTS3将各自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测量结果传递给BSC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其中,BSC相当于“网络控制器”;基站控制器从相邻基站BTS2和BTS3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中选出最高的信号电平,并且命令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例如BTS2向MS发送一个越区切换命令,MS被命令切换到一个分配出的BTS2传输信道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要执行小区间的切换,并且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候选目标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以及“命令该被选中的目标基站去完成该移动终端的切换”,其中,BTS2即为“被选中的目标基站”。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候选目标基站还测量移动终端到服务基站的上行链路信号到达方向参数,②将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报告给网络控制器,③以及网络控制器根据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选择目标基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到达方向参数也作为小区切换的依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4公开了蜂窝无线系统以及改进蜂窝无线系统中切换的可靠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11、13,说明书第6-8页,以及图2、图3和图4):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基站、基站控制器和终端设备,基站测量终端设备到基站的距离和来自终端设备的信号相对于基站的方向角,基站根据所述测量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计算出终端设备在基站的覆盖区域中的位置,终端设备根据计算出的终端设备的位置更新终端设备维护的相邻基站列表,基站还可以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
在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中,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基站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控制器”,方向角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到达方向参数”,基站测量来自终端设备的信号相对于基站的方向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可见,区别特征①已被证据4公开。至于区别特征②,由于证据4已经公开了基站还可以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而终端设备的位置是根据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信息计算得出的,因此终端设备的位置中也包含有终端设备的方向角的信息,也即:基站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基站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信息报告给基站,可见,区别特征②已被证据4隐含公开。至于区别特征③,由于证据4已经公开了终端设备根据计算出的终端设备的位置更新终端设备维护的相邻基站列表,而终端设备的位置是根据由基站测量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计算得出的,可见证据4中基站测量方向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终端设备更新相邻基站列表,从而使终端设备保持尽可能短的测量表来实现快速切换,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方向角信息用于小区间切换即用于选择目标基站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小区切换时网络控制器可以根据不同的测量参数信息实施切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在进行小区切换时可以由网络控制器根据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选择目标基站。
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以及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专利权人所述,在证据4中,服务基站使用DOA测量的目的是使移动台更新相邻小区列表,从而通过尽可能短的为每个移动终端作出测量表来实现快速切换,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方向角信息用于小区间切换即用于选择目标基站的技术启示,也即:方向角也可用于作为越区切换的基础,这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到达方向参数的作用完全相同,虽然证据3和证据4中均没有公开网络控制器根据测量的DOA参数来选择目标基站,但是由于网络控制器可以根据不同的测量参数信息实施切换是现有的小区切换过程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在进行小区切换时由网络控制器根据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选择目标基站。其次,对于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中测量到达方向参数是为了分配业务信道,并且DOA测量使得能够在小区间切换发生后立即使用目标基站中的窄波束业务信道,然而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根据信号强度和到达方向参数选择目标基站,有关业务信道选择以及窄波束业务信道的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强调的理由均不予支持。
(3.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发送到该目标基站的命令消息中包括该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以及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该窄波瓣方向上切换完成之后该目标基站立即进行发送,以响应该命令消息”。其中,对于特征“在发送到该目标基站的命令消息中包括该所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由于在命令选中的目标基站去完成移动终端切换的命令消息中包含各种必要的信息以完成移动终端在小区之间的切换属于通信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将测量的关于移动终端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包含在命令消息中并且发送到目标基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特征“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该窄波瓣方向上切换完成之后该目标基站立即进行发送,以响应该命令消息”,证据4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摘要、说明书第11页第5-6段以及附图7a和7b):终端设备可以在基站166和167分别服务的小区之间进行切换,每个基站的覆盖区域被分成三个扇区,基站采用的是自适应天线组技术,基站利用一个或几个天线射束183监视终端设备。其中,所述射束183即为窄波瓣,因此终端设备在基站166和167之间的切换必然是在与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窄波瓣方向上完成的,即证据4公开了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该窄波瓣方向上完成切换,另外,在基站接收切换命令后立即进行发送以响应该命令消息以防切换之后移动终端与基站之间的通信中断属于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测量步骤还包括在由该到达方向参数所指示的方向上、在空闲窄波瓣候选业务信道上测量干扰信号强度的步骤”。证据5公开了一种在具有自适应天线阵的蜂窝通信系统中的小区内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2页第32行至第3页第1行,第4页第15-16行,第5页第1-2段以及附图2):小区边界50分割两个小区,每个小区分别有一个具有天线阵的基站BS1和BS2;上行链路特性可以由基站测量,对于每个信道,可以测量由信道中存在的干扰引起的,将要影响用于新移动站的基站接收机的干扰功率;使用测量计算新移动站对已经存在于该信道上的移动站的相对上行链路干扰。在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测量信道中的干扰功率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测量业务信道上的干扰信号强度,并且由于基站采用的是天线阵,因此,基站所提供给移动站的可以使用的业务信道必然是空闲窄波瓣业务信道,移动站的信号到达基站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到达方向角,而且所测量的干扰信号强度必然是与移动站的到达方向角所指示的方向相关的,因此证据5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由该到达方向参数所指示的方向上、在空闲窄波瓣候选业务信道上测量干扰信号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证据5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译文第5页第12行至第6页第5行,附图2及摘要):在包括服务基站BTS1、相邻基站BTS2和BTS3以及移动台MS的通信系统中,服务基站BTS1连续测量移动台MS上行链路信号电平,并且把测量结果传递到基站控制器BSC;将信号测量结果与一个预定触发值L相比较,如果在服务基站BTS1上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触发值L,则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BTS2和BTS3将各自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测量结果传递给BSC;服务基站BTS1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把BTS1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与一个越区切换阈值HO_L相比较,相邻基站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直到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服务基站BTS1的切换阈值HO_L;基站控制器从相邻基站BTS2和BTS3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中选出最高的信号电平,并且命令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例如BTS2向MS发送一个越区切换命令,MS被命令切换到一个分配出的BTS2传输信道上。
在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基站控制器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其中,相邻基站相当于“候选目标基站”,上行链路信号电平相当于“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BTS2和BTS3将各自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测量结果传递给BSC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其中,BSC相当于“网络控制器”;并且由证据3中所公开的如果在服务基站BTS1上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触发值L,则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以及相邻基站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直到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服务基站BTS1的切换阈值HO_L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邻基站所测量的并且报告给基站控制器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都是大于切换阈值HO_L的,也即在选择目标基站之前,已经利用切换阈值HO_L去除了低于阈值HO_L的信号强度参数,即首先判断了相邻基站报告的信号强度是否大于阈值HO_L,其中所述切换阈值HO_L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门限值”,因此,证据3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在该网络控制器中,判断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另外,证据3中公开的基站控制器从相邻基站BTS2和BTS3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中选出最高的信号电平,并且命令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例如BTS2向MS发送一个越区切换命令,MS被命令切换到一个分配出的BTS2传输信道上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如果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大于或等于该门限值,则命令该目标基站完成该移动终端的切换”,其中所述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该目标基站”。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4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候选目标基站还测量移动终端到服务基站的上行链路信号到达方向参数,②将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报告给网络控制器,③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4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到达方向参数也作为小区切换的依据以及在与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4公开了蜂窝无线系统以及改进蜂窝无线系统中切换的可靠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11、13,说明书第6-8页,以及图2、图3和图4):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基站、基站控制器和终端设备,基站测量终端设备到基站的距离和来自终端设备的信号相对于基站的方向角,基站根据所述测量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计算出终端设备在基站的覆盖区域中的位置,终端设备根据计算出的终端设备的位置更新终端设备维护的相邻基站列表,基站还可以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证据4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摘要、说明书第11页第5-6段以及附图7a和7b):终端设备可以在基站166和167分别服务的小区之间进行切换,每个基站的覆盖区域被分成三个扇区,基站采用的是自适应天线组技术,基站利用一个或几个天线射束183监视终端设备。
在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中,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移动终端,基站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网络控制器”,方向角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到达方向参数”,基站测量来自终端设备的信号相对于基站的方向角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可见,区别特征①已被证据4公开。至于区别特征②,由于证据4已经公开了基站还可以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而终端设备的位置是根据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信息计算得出的,因此终端设备的位置中也包含有终端设备的方向角的信息,也即:基站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基站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信息报告给基站,可见,区别特征②已被证据4隐含公开。至于区别特征③,由于证据4中公开的所述射束183即为窄波瓣,因此证据4中公开的终端设备在基站166和167之间的切换必然是在与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窄波瓣方向上完成的,可见证据4隐含公开了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该窄波瓣方向上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即区别特征③也已被证据4隐含公开。
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所强调的证据3、4中均未公开有关窄波瓣的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每个基站的覆盖区域被分成三个扇区,基站采用的是自适应天线组技术,基站利用一个或几个天线射束监视终端设备,所述天线射束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窄波瓣。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强调的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其他理由,合议组在对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评价中已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述,这里不再赘述。
(3.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通信系统中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译文第5页第12行至第6页第5行,附图2及摘要):在包括服务基站BTS1、相邻基站BTS2和BTS3以及移动台MS的通信系统中,服务基站BTS1连续测量移动台MS上行链路信号电平,并且把测量结果传递到基站控制器BSC;将信号测量结果与一个预定触发值L相比较,如果在服务基站BTS1上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触发值L,则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BTS2和BTS3将各自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测量结果传递给BSC;服务基站BTS1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把BTS1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与一个越区切换阈值HO_L相比较,相邻基站继续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直到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低于服务基站BTS1的切换阈值HO_L;基站控制器从相邻基站BTS2和BTS3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中选出最高的信号电平,并且命令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例如BTS2向MS发送一个越区切换命令,MS被命令切换到一个分配出的BTS2传输信道上。
在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基站控制器BSC命令相邻基站BTS2和BTS3启动测量MS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大的信号强度”,其中,相邻基站相当于“候选目标基站”,上行链路信号电平相当于“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BTS2和BTS3将各自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测量结果传递给BSC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其中,BSC相当于“网络控制器”;基站控制器从相邻基站BTS2和BTS3测量的上行链路信号电平中选出最高的信号电平,并且命令报告了最高测量电平的相邻基站例如BTS2向MS发送一个越区切换命令,MS被命令切换到一个分配出的BTS2传输信道上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该网络控制器使用所测量的参数进行相应的选择以及命令该被选中的目标基站去完成该切换,其中,BTS2即为“被选中的目标基站”,所述上行链路信号电平即可以作为一种“测量的参数”。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5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候选目标基站还测量移动终端到服务基站的上行链路信号到达方向参数,②将测量的到达方向参数报告给网络控制器,③网络控制器使用所测量的参数进行的选择是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④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切换。基于上述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到达方向参数也作为小区切换的依据以及根据测量出的到达方向使用窄波瓣完成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和④,证据4公开了蜂窝无线系统以及改进蜂窝无线系统中切换的可靠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11、13,说明书第6-8页,以及图2、图3和图4):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基站、基站控制器和终端设备,基站测量终端设备到基站的距离和来自终端设备的信号相对于基站的方向角,基站根据所述测量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计算出终端设备在基站的覆盖区域中的位置,终端设备根据计算出的终端设备的位置更新终端设备维护的相邻基站列表,基站还可以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证据4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摘要、说明书第11页第5-6段以及附图7a和7b):终端设备可以在基站166和167分别服务的小区之间进行切换,每个基站的覆盖区域被分成三个扇区,基站采用的是自适应天线组技术,基站利用一个或几个天线射束183监视终端设备。
在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中,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移动终端,基站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网络控制器”,方向角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到达方向参数”,基站测量来自终端设备的信号相对于基站的方向角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到达方向参数”。可见,区别特征①已被证据4公开。至于区别特征②,由于证据4已经公开了基站还可以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而终端设备的位置是根据终端设备的方向角和距离信息计算得出的,因此终端设备的位置中也包含有终端设备的方向角的信息,也即:基站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报告给基站控制器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基站将有关的终端设备的方向角信息报告给基站,可见,区别特征②已被证据4隐含公开。至于区别特征④,由于证据4中公开的所述射束183即为窄波瓣,因此证据4中公开的终端设备在基站166和167之间的切换必然是在与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窄波瓣方向上完成的,可见证据4隐含公开了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切换,即区别特征④已被证据4隐含公开。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由于任何一个基站都提供多个业务信道并且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用于与终端设备通信是通信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所公开的根据测量参数选择目标基站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网络控制器可以使用所测量的参数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
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强调的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在对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评价中已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述,这里不再赘述。
(3.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测量步骤还包括:使用窄波瓣在该到达方向上在该至少一个候选基站内在一个空闲业务信道上测量来自至少一个上行干扰信号的干扰信号强度参数”。证据5公开了一种在具有自适应天线阵的蜂窝通信系统中的小区内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2页第32行至第3页第1行,第4页第15-16行,第5页第1-2段以及附图2):小区边界50分割两个小区,每个小区分别有一个具有天线阵的基站BS1和BS2;上行链路特性可以由基站测量,对于每个信道,可以测量由信道中存在的干扰引起的,将要影响用于新移动站的基站接收机的干扰功率;使用测量计算新移动站对已经存在于该信道上的移动站的相对上行链路干扰。在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测量信道中的上行链路干扰功率即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测量空闲业务信道上的上行干扰信号强度,并且由于基站采用的是天线阵,因此,基站所提供给移动站的可以使用的业务信道必然是空闲窄波瓣业务信道,移动站的信号到达基站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到达方向角,而且所测量的干扰信号强度必然与移动站的到达方向角所指示的方向相关的,因此证据5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使用窄波瓣在该到达方向上在该至少一个候选基站内在一个空闲业务信道上测量来自至少一个上行干扰信号的干扰信号强度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证据5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98812254.5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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