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73
决定日:2011-06-03
委内编号:5W1010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89798.1
申请日:2008-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君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单连金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F24H 1/40, F24D 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820089798.1,申请日是2008年4月17日,专利权人是单连金。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其特征是:在该锅炉上,节能装置的安装位置是设在锅炉炉膛口(1)之后,对流管束(2)之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其特征是:设在该节能装置的节能管束进水管(5)、节能管束出水管(6)分别与供暖系统循环水泵出水管(7)、循环水泵进水管(8)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其特征是:该节能装置的的具体结构为一组平行设置数排节能管束(3),在节能管束(3)两端分别设有公用集箱(4),该公用集箱(4)由炉墙与锅炉钢架结构做支撑,两端经炉墙探出至炉外;在该节能管束(3)的最高处与最低处分别装有排气安全阀(9)和排污阀(10)。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其特征是:节能管束(3)的数量为3排。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其特征是:节能管束(3)的数量为4排。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其特征是:节能管束(3)的数量为5排。”
针对本专利,李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3条、原专利法第9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请求人声称的“锅炉高温热水发生器”专利实施例1、2的应用照片,照片编号1、2,实施例1、实施例2同置组合应用照片(1)、(2),连接方法照片(1)-(2),共2页4张照片;(即请求人声称的其专利产品照片)
附件2:请求人声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侵权应用的“发生器”实施例2照片,照片编号3、4、5、6 ,共2页4张照片;(即请求人声称的本专利产品照片)
附件3:请求人声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节能装置进、出水管连接位置、连接方法照片编号:7、8;共1页2张照片(即请求人声称的本专利产品的照片)
附件4:专利号为200420018857.8,发明名称为“锅炉高温热水发生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附图(图1-3),共5页;(即请求人李君的在先专利)
附件5:专利号为200820089798.1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书(即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共1页;
附件6:专利号为200820089798.1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摘要附图(即本专利摘要附图)共1页;
附件7:专利号为200820089798.1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说明书摘要(即本专利说明书摘要)共1页;
附件8:请求人声称的两项专利共同采用的锅炉体外循环的方法,节能装置与锅炉并联连接平面布置示意图;共1页;
请求人于2011年1月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信函),重述了上述无效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月2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与ZL200420018857.8的有效专利相冲突,属于重复授权。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9:请求人声称的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的权利要求2节能装置的连接方法平面示意图,共1页。
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都不成立。同时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820089798.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18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本专利)
证据2:申请号为200420018857.8,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18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3月 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请求人于2011年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3月 1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签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
要求4-6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放弃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结合方式。提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为理解技术方案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附件5、附件6和附件7是本专利的内容,不作为证据使用;附件8和附件9作为意见陈述,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附件4的真实性。请求人也认可证据1和2的真实性。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节能装置安装位置在锅炉炉膛口之后对流管束之前”被附件4中“锅炉排
管设在燃烧室火焰2/3处”公开。专利权人认为锅炉炉膛口指的是在整个燃烧室之后的,用于排烟气的炉膛出口。而燃烧室是主要燃烧区,其温度最高,燃烧室在炉膛内。附件4中的锅炉排管是安装在燃烧室(炉膛)之内的,与本专利的安装位置是不同的。
3)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合议组当庭转给其的专利权人2011年4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补充,庭后不再对此提交意见陈述书。
4)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申请号为200420018857.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4的真实性,并且它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新颖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安全、节能型锅炉。而附件4要求保护一种锅炉高温热水发生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至12行):在锅炉高温区(燃烧室火焰2/3处)加设锅炉排管,利用锅炉排管大量吸收锅炉高温区的热量,使之产生高温热水。
请求人认为:附件4中“锅炉排管设在在燃烧室火焰2/3处”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节能装置安装位置在锅炉炉膛口之后对流管束之前”。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通过阅读整个说明书及图5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锅炉炉膛口指的是在整个燃烧室之后的,用于排烟气的炉膛出口。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节能装置的安装位置是位于燃烧室之后的,其与附件4中的锅炉排管的安装位置在燃烧室火焰2/3处,即在燃烧室(炉膛)之内是不同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上不同,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而权利要求2和3都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4-6相对于附件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很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且请求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节能装置安装在锅炉炉膛口之后对流管束之前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820089798.1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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