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接线端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线端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09
决定日:2011-06-03
委内编号:5W1011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3038.2
申请日:2001-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森萨塔科技(宝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6-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H01R9/00 H01R4/30 H01R4/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从说明书附图中能直接、唯一得到的内容,比如说明书附图所明确示出的不同部件间的定性而非定量的位置关系,属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1243038.2、名称为“一种接线端子”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6月26日,专利权人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接线端子,由连接线连接部分(1)和内接线部分(2)构成,连接线连接部分(1)上设有螺丝固定孔(3),其特征在于:连接线连接部分(1)的连接线入线端上设有2个止动凸块(4),它们之间的距离为能放入当连接线接头通过螺丝固定在连接线连接部分〔1)的螺丝固定孔(3)上时的连接线。”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森萨塔科技(宝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6O36554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03月14日,共10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4405826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1983年09月20日,共10页;
证据3:公开号为JP特开平5-21107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1993年08月20日,共9页;
证据4:专利号为US5064354 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11月12日,共13页;
证据5:公开号为JP特开平7-192791 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1995年07月28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防止连接线转动、安全可靠的接线端子”,因此还需要考虑止动凸块之间的距离不能太大,需要合理限定其距离上限,而本专利说明书只是限定了止动凸块之间的距离的下限,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凸块之间的距离是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未加以限定,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内接线部分”的含义不清,造成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5分别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11月26日,请求人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认为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补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6:公开号为JP特开平9-32626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1997年12月16日,及其译文共8页;
证据1-5的译文共5页。
2011年03月10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6日补充的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转送专利权人。
同日,合议组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6是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且证据6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合议组认为证据6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从说明书附图中能直接、唯一得到的内容,比如说明书附图所明确示出的不同部件间的定性而非定量的位置关系,属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证据6涉及一种端子部件的止动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图1、2、说明书第13-31段):一种接线端子由与电线11相连接的部分(即对应本专利中连接线连接部分)和其他端子连接部分31(相当于内接线部分)构成,与电线11连接的部分上设有螺钉插入孔22,平板部33前端设有2个突起部36(相当于止动凸块),形成端子止转部35。从证据6的附图1、2可看出,2个突起部36(相当于止动凸块)之间的距离为能放入当电线11接头通过螺丝固定在连接部分上的螺钉插入孔22上时的电线1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相同的接线端子领域,能解决的如何防止连接线出现以螺丝为轴的转动的问题相同,证据6的方案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使电线端子的转动被限制,从而能够防止伴随电线端子的转动而产生的松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防止连接线转动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本专利的唯一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4303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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