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烯烃聚合的多环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05
决定日:2011-06-08
委内编号:4W100341
优先权日:2004-02-13
申请(专利)号:200580004870.5
申请日:2005-0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英尼奥斯欧洲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托塔尔石油化学产品研究弗吕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苏玉峰
国际分类号:C08F 2/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则该术语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述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12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用于烯烃聚合的多环反应器”的第200580004870.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2月13日,专利权人为托塔尔石油化学产品研究弗吕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适合于烯烃聚合的反应器(1),包括至少两个相互连接的反应器(2、3),其中,所述连接主要由一条或多条适合于将聚合物淤浆从反应器(2)输送到另一个反应器(3)的输送管线(16)所组成,并且其中所述的输送管线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延伸,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反应器,包括
-至少两个相互连接的反应器(2、3),各由多个相互连接的管(4)组成,所述管限定了聚合物淤浆的流动路径(8),
-一个或多个沉降支管(12),连接一个反应器(2)的管(4),所述沉降支管各设置有输送管线(16),用于将聚合物淤浆输送到另一个反应器(3)中,
-一个或多个沉降支管(12),连接另一个反应器(3)的管(4),用于将聚合物淤浆从反应器(3)卸料到产物回收区中,和
-至少一个泵(6),适合于将聚合物淤浆维持在所述多反应器的循环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的反应器,其中,输送管线(16)从一个反应器沉降支管的出口到另一反应器的入口基本上水平地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的反应器,其中,一个反应器沉降支管的出口和另一个反应器入口之间的垂直距离ΔH小于一个反应器沉降支管的出口和另一个反应器入口之间的水平距离ΔL。
5.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的反应器,其中,输送管线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地延伸,角α包括0°、1°、2°、3°、4°、5°、6°、7°、8°、9°或10°。
6.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的反应器,其中,输送管线还设有一个或多个用于控制所述管线中聚合物淤浆的温度、流动或压力的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的反应器,其中,所述反应器是双环反应器,包含两个相互串联连接的环管反应器。
8. 一种在反应器(1)中生产烯烃聚合物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由至少两个相互连接的反应器(2、3)组成,其中,所述连接主要由一个或多个适合于将聚合物淤浆从反应器(2)输送到另一个反应器(3)中的输送管线(16)所组成,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一种或多种烯烃反应物、聚合催化剂和稀释剂引入反应器(2)中,
-聚合所述一种或多种烯烃反应物,以产生聚合物淤浆,
-泵送所述聚合物淤浆,来维持在所述反应器中的循环,
所述方法还包括一个或多个以下循环:
-使所述聚合物淤浆在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反应器(2)连接的沉降支管(12)中沉降,和
-通过所述一个或多个输送管线(16)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地将所述聚合物淤浆从所述沉降支管(12)输送到另一个反应器(3)中,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淤浆通过所述输送管线(16)从反应器(2)的沉降支管的出口到另一反应器(3)的入口基本上水平地进行输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淤浆通过所述输送管线(16)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地进行输送,角α包括0°、1°、2°、3°、4°、5°、6°、7°、8°、9°或10°。
11. 根据权利要求8到10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是双环反应器,包含两个相互串联连接的环管反应器,其中,所述连接主要由一个或多个适合于将聚合物淤浆从第一个环管反应器(2)输送到第二个环管反应器(3)中的输送管线(16)所组成,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一种或多种烯烃反应物、聚合催化剂和稀释剂引入第一个环管反应器(2)中,
-聚合所述一种或多种烯烃反应物,以产生聚合物淤浆,
-泵送所述聚合物淤浆,来维持在所述第一个环管反应器中的循环,
所述方法还包括一个或多个以下循环:
-使所述聚合物淤浆在一个或多个与所述第一个环管反应器(2)连接的沉降支管(12)中沉降,和
通过所述一个或多个输送管线(16),基本上水平地将所述聚合物淤浆从所述沉降支管(12)输送到第二个环管反应器(3)中。
12. 权利要求1的反应器的输送管线(16)在包含至少两个相互连接的反应器(2、3)的反应器(1)中用于将聚合物淤浆从反应器(2)输送到另一个反应器(3)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输送管线(16)基本上水平地延伸。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输送管线的用途,其中,所述输送管线(16)以相 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地延伸,倾斜角α小于45°。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的输送管线的用途,其中,所述输送管线(16)从反应器(2)的沉降支管的出口到另一反应器(3)的入口基本上水平地延伸。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的输送管线的用途,其中,所述输送管线相对于水平轴X-X′有倾斜角α,角α包括0°、1°、2°、3°、4°、5°、6°、7°、8°、9°或10°。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的输送管线的用途,用于包含两个相互串联连接的环管反应器的双环反应器中,用于在所述双环反应器中将聚合物淤浆从第一个环管反应器(2)输送到第二个环管反应器(3)中,其中,所述输送管线(16)基本上水平地延伸。”
针对上述专利权, 英尼奥斯欧洲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US 3345431 A,公开日为1967年10月3日,复印件4页,中文译文11页;
证据2:EP 0905151 A1,公开日为1999年3月31日,复印件10页,中文译文4页;
证据3:本专利在申请实质审查阶段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2页。
请求人认为,
(1)由于不清楚反应器从何处结束(或开始)以及输送管线在何处应被测量,由此不能清楚确定“输送管线”、ΔH和ΔL,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依据证据3,专利权人将管的垂直部分和输送管线的诸如螺旋输送机的任何组成部分排除在外,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管的垂直部分就像各种阀门一样可存在于输送管线中,而且螺旋输送机是“控制流动的装置”,落入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关于“输送管线”的定义之内,由此这些矛盾显示术语“主要由……所组成”导致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术语“基本上水平延伸”是否是输送管线的整个长度,即该管线在所有点都基本上是水平的,抑或是指(或唯一的要求)其起点和末端之间的整个长度而言基本上是水平的,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输送管线存在垂直段时,虽然满足ΔH小于ΔL,但并不能视为是“基本上水平延伸”。权利要求2-16中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由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证据1图1显示了两个反应器,其经螺旋输送机相连,聚合物通过沉降支管离开第一反应器,然后通过螺旋输送机和立柱被水平地输送至第二反应器,由于螺旋输送机是水平的,由此其明显地以倾斜角低于45o的角度延伸,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此外,证据1公开了将乙烯、稀释剂和催化剂引入到第一反应器,在其中聚合,并使得聚合物沉降在第一反应器的沉降支管中,以及将基本上水平的淤浆通过螺旋输送机输送到第二反应器中,由此权利要求8和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和12也未表述任何进步,因此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
(3)沉降支管是公知的且公开于证据1中,由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记载了权利要求3和14中与输送管线相连的第一反应器上的沉降支管,“水平输送管线”符合权利要求4-5、10、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要求,证据1中的螺旋输送机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所述控制聚合物淤浆的流动的装置,权利要求9并未作出任何新的限定,由此权利要求3-6、9-10、13-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已教导了环管反应器,权利要求7、11、16相对于证据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4)假如专利权人试图争辩并“放大”与证据1的“区别”,证据2(特别是第1-12段以及附图)已公开了可能所称的“区别”,而且鉴于证据2明确公开了所述特征为两个串联的环管反应器,所有的相关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和2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9月6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清楚介绍了输送管线、ΔH和ΔL的含义(例如说明书第9页第2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完全能理解输送管线应该是从一个反应器三通阀15开始,到另一反应器的活塞阀门18,以及ΔH和ΔL的测量方法。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本发明的教导均会理解:三通阀15之前的沉降支管和阀14只是提供了从反应器中有效卸料的装置,而绝对不是输送管线。此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理解“主要由……所组成”、“基本上的水平延伸,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o”的含义,而证据1中的螺旋输送机显然只是一种输送流体的装置,而绝对不是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1段和第2段所述的控制流动的装置即阀门。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6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证据1涉及在两个串联的反应器中制备嵌段共聚物,仅涉及垂直排列的两个反应器,其体现在证据1的附图1中。在证据1中,连接管线装备有螺旋输送机,其是一种马达驱动的机械输送装置,而且两个反应器10和22是通过垂直柱20连接的。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中所述的输送管线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延伸,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o”,从而没有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请求人没有详细说明证据2什么地方公开了本专利哪个权利要求的哪个技术特征,也没有说明证据1和2如何具体组合就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况且证据2没有附图,故请求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这一请求。另外,证据2也没有任何请求人声称的涉及上述“区别”的内容,即使考虑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1和2的组合也具有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6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11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
(一)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二)请求人主张其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8-10、12-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在请求书中指明证据2的具体公开内容以及未结合证据2具体说明本专利、特别是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请求书第12页倒数第一段给出了相应描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本案中,请求人提供了3份证据。证据1和2分别为美国和欧洲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和2分别涉及“制备单烯烃嵌段共聚物的方法”和“具有宽分子量分布的聚乙烯的制备”,其与本专利所涉及的“用于烯烃聚合的多环反应器”存在关联性。证据1和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是本专利在申请实质审查阶段的相关资料,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案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在请求书中指明证据2的具体公开内容以及未结合证据2具体说明本专利、特别是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请求书第12页倒数第一段给出了相应描述。合议组经核实,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论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请求人称作为D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结合使用证据2(请求人称作D2)时,在第12页倒数第一段描述了“如上所述,涉案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Dl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假如专利权人试图争辩并‘放大’其所称的权利要求书(特别是权利要求2、7、11和16)与Dl的‘区别’,请求人认为D2(特别是第1-12段以及附图)已公开了专利权人可能所称的‘区别’,而且鉴于D2明确公开了所述特征为两个串联的环管反应器,所有的相关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16,特别是权利要求2、7、11和16)相对于D1和D2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请求人已在请求书中结合证据2第1-12段公开的两个串联的环管反应器内容,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虽然请求人还主张使用了证据2的附图,但合议组经核实,证据2中并不存在附图,可见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2的附图的事实属于在请求书撰写中的明显笔误。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予以接受。
结合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本案中合议组的审理范围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8-10、12-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则该术语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6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1)“输送管线”;(2)“主要由……所组成”;以及(3)“基本上水平”。
(1)关于“输送管线”
请求人主张,由于不清楚反应器从何处结束(或开始)以及输送管线在何处应被测量,由此不能清楚确定“输送管线”、ΔH和ΔL,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进一步指出输送管线词义是清楚的,但其连接关系不清楚,及中间的部件连接不清楚;不清楚输送管线是从哪里布置的,不清楚哪里是起点和终点。
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出的那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输送管线本身词义是清楚的,其表示连接两个反应器并用于在其间进行传质的管线,即输送管线是连接在两个反应器之间的。其次,本领域公知不可能将输送管线直接连接在两个反应器之间,输送管线两端和中间的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2段的描述“输送管线连接在一个反应器2的沉降支管12的出口处设置的三通阀15与其中设有活塞阀门18的另一个反应器3的入口”也证实了这一点,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知,在实际应用中输送管线是从设置在一个反应器出口处且在所述输送管线上游的控制设备、具体地如本专利中所述的三通阀15开始,到设置在另一反应器入口处且在所述输送管线下游的控制设备、具体地如本专利中所述的活塞阀门18结束,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述沉降支管、三通阀、活塞阀门等设备并不被视为是输送管线的一部分。再次,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4段描述了“其中ΔL是一个反应器沉降支管的出口和另一个反应器入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其中ΔH是一个反应器沉降支管的出口(特别是三通阀门15)和另一个反应器入口(特别是在活塞阀门18处)之间的垂直距离”,进一步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2以及上述关于输送管线起点和终点的理解,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测量ΔH和ΔL。
(2)关于“主要由……所组成”
请求人认为,依据证据3,专利权人将管的垂直部分和输送管线的诸如螺旋输送机的任何组成部分排除在外,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管的垂直部分就像各种阀门一样可存在于输送管线中,而且螺旋输送机是“控制流动的装置”,落入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关于“输送管线”的定义之内,由此这些矛盾显示术语“主要由……所组成”导致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主要由……所组成”是用来修饰两个反应器之间的所述连接,并非是用于修饰“输送管线”,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理解该术语为开放式的表述形式,描述了所述连接包括一个或多个输送管线。其次,如上述第(1)点中关于输送管线的理解那样,除输送管线之外,构成所述连接的、设置在输送管线两端和中间的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2段及第10页最后1段中都有相应的描述,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所述连接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含义。再次,由于上述术语并非用于修饰“输送管线”,该术语与“输送管线”的定义之间没有关联,由此请求人依据证据3主张该术语导致不能清楚理解“输送管线”的定义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基本上水平”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术语“基本上水平延伸”是否是输送管线的整个长度,即该管线在所有点都基本上是水平的,抑或是指(或唯一的要求)其起点和末端之间的整个长度而言基本上是水平的,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在输送管线存在垂直段时,虽然满足ΔH小于ΔL,但并不能视为是“基本上水平延伸”。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4段清楚地定义了“基本上水平地延伸”是指管线相对于水平轴X-X’的定位,其相对于该轴X-X’的倾斜角α小于45o;进一步说明书第9页第4段描述了角α的正切可以定义为ΔH/ΔL,结合上述第(1)点中关于ΔH和ΔL如何测量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所述“基本上水平延伸”的含义。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反应器之间的连接主要由一个或多个输送管线所组成,而所述输送管线基本上水平延伸,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在存在多个输送管线时,各个输送管线均是基本上水平延伸的,即输送管线在所有点都是基本上水平的;另一方面,本领域公知输送管线存在垂直段时,此时垂直段与水平段通常会采用适当的连接设备连接,此时垂直段和水平段通常应视为两个输送管线,显然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一个或多个输送管线均是基本上水平延伸的范围之内,即请求人主张整个输送管线满足ΔH小于ΔL但不能视为是“基本上水平延伸”的情形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存在关联,由此请求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6中使用的上述三个术语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4.1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适合于烯烃聚合的反应器(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制备单烯烃嵌段共聚物的方法,其在说明书第2栏第33-55行中具体公开了有关设备,“第一反应器设置有:注入单体、稀释剂和催化剂并组合有延伸的清洗柱的装置,将聚合物淤浆从第一反应器传递至清洗柱的上部的装置,将液态烯烃引入到所述柱的下部的装置,为接受来自所述柱底部的聚合物固体而连接的第二反应器,将单体和一种催化剂组分注入至第二反应器的装置,从所述柱的顶部取出液流的装置,将该液流分馏成独立的每种单体和稀释剂流的液流的装置,接着将其中一种单体和稀释剂循环至第一反应器的装置,将另一种单体循环至所述清洗柱的装置,以及从第二反应器中将聚合物取出的装置。本发明优选的方面中,该清洗柱为第二反应器的狭窄外延,以使第一反应器内形成的聚合物可以通过清洗柱直接流下,并进入到第二反应器内,同时聚合物始终保持为液态悬浮体,首先为稀释剂的悬浮体,而后为液态第二单体的悬浮体。”此外,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还给出了所述聚合设备的示意性排布方式,相应地说明书第4栏第20行-第5栏第31行参照该附图对所述制备单烯烃嵌段共聚物的方法进行了描述,通过螺旋输送器19将聚合物淤浆从第一反应器10输送到清洗柱20的上部,聚合物淤浆从清洗柱20沉淀进入第二反应器22内。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用于烯烃聚合的设备,其包括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以及将聚合物淤浆从第一反应器传递至清洗柱的上部的装置如旋转输送器19,该清洗柱连接于第二反应器。但是,证据1中并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连接在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之间的装置是如何布置的,即证据1中并未具体公开诸如旋转输送器10和清洗柱等是否为基本上水平的布置。虽然证据1的附图显示旋转输送器19为水平布置,但是专利文献的附图只是用于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得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证据1的附图并不是严格的工程制图,其是表征所述方法和设备特征的示意流程图,因此,无文字说明、仅仅是附图显示的上述信息不是能够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应当作为证据1已公开的内容。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的输送管线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延伸,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2 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在反应器(1)中生产烯烃聚合物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将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中限定了通过所述一个或多个输送管线(16)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地将所述聚合物淤浆从所述沉降支管(12)输送到另一个反应器(3)中,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8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10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3 权利要求12保护权利要求1的反应器的输送管线(16)的用途(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将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中限定了所述输送管线(16)基本上水平地延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3-15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述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1 如上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的输送管线以相对于水平轴X-X′的倾斜角α基本上水平延伸,所述倾斜角α小于45°。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在现有技术的系统中,已经公开了相互连接的反应器,它们基本上垂直排列地进行排布,与这类型结构有关的问题在于,需要布置垂直排列的反应器,这通常在技术上受到限制,导致制造成本增加,并且限制了反应器的可接近性。为此,本专利提供了适合于烯烃聚合的反应器,用于连接反应器的输送管线基本上水平延伸,使得基本上水平地将聚合物产物从一个反应器直接输送到另一反应器中,没有增加聚合物输送管线中的堵塞频率,而是成本有利地提供了优化的产物输送。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增加输送管线堵塞频率的前提下提供成本有利的产物输送,减少建造成本和操作成本。本专利中所述技术问题是通过将输送管线在反应器之间基本上水平地布置而得以解决的。
如上所述,证据1中并未有公开连接在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之间的装置是如何布置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能从证据1中得到启示,使输送管线在反应器之间基本上水平地布置。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证据2公开了具有宽分子量分布的聚乙烯的制备,其说明书第1-12段描述了聚乙烯分子量分布与其物理性能之间的关系,现有技术中制备宽分子量分布的聚乙烯的方法,以及证据2的发明目的和提供了在两个串联的环形反应器中制备聚乙烯的方法,其中在第一反应器中制备第一聚乙烯,并在第一反应器下游串联连接的第二反应器中制备第二聚乙烯。可见,证据2中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输送管线在反应器之间基本上水平地布置的技术特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也不能从证据2中得到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使输送管线在反应器之间基本上水平地布置。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通过输送管线将聚合物产物从一个反应器基本上水平地输送到另一反应器中没有增加聚合物输送管线中的堵塞频率,而是成本有利地提供了优化的产物输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2 如上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评述,权利要求8和1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分别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类似于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证据1或证据2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能从证据1或2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8和1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8和1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11和13-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580004870.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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