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清洗机
=15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28
决定日:2011-06-09
委内编号:6W1006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27620.1
申请日:2009-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熊海松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凌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主张一份欧共体外观设计多重申请中的两项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组装关系,专利权人承认该两项外观设计的组装关系,故合议组确认上述两项外观设计具有组装关系、可以将两者结合与本专利进行对比。上述两项外观设计组装后与本专利进行对比,两者所属产品种类相同,产品的外观近似,因此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压清洗机”的200930127620.1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6月16日,专利权人为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熊海松(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与本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2、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登记号为2009-F-022096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对应的产品设计图;
附件5、德国凯驰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机的广告宣传册复印件;
附件6、专利号为200630003265.3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7、专利号为200630003546.9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8、专利号为200630002836.1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4上记载了其所附“凯驰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机”产品设计图于2005年2月16日在德国首次发表,该产品设计图与本专利进行对比,两者的差别是本专利的拉杆一侧具有一个上钩且面板的波纹稍显狭长,但这些差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两者的另一个差别是本专利的拉杆上搁置有长嘴型喷枪,而附件4中没有,但该差别只是喷枪的使用不同状态所致,不是产品设计的不同。附件5中披露了与附件2相同型号的“凯驰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机”的产品图片,虽然仅披露了立体图,但仍可以清楚地、毫无疑问地判断出其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附件6至附件8分别与本专利相比,主要部件的形状、设置位置以及比例等均相同,附件6至附件8的清洁机身前侧面板上具有一个盾牌形状,与本专利的向上发散的波纹状设计在整体轮廓上相近似,消费者不易区别,因此本专利与附件6至附件8公开的外观设计均相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2011年11月17日,请求人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9、000213087-0015号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证书、网页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附件10、000213087-0017号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证书、网页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附件11、000213087-0016号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证书、网页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附件12、000157789-0003号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证书、网页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附件13、凯驰(上海)清洁系统有限公司从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5月31日销售HD6/15C型高压清洁机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附件14、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07年11月、2009年5月产品目录封面页和内页复印件。
附件15、德国凯驰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机2005年产品目录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指定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或者在口头审理时当庭答复。
在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书面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5至附件8、附件11作为本案证据,以附件4、附件9、附件10、附件12证明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以附件13至附件15证明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过;(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附件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记载的“首次发表时间”是由请求人自行陈述的,不能作为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同时认为附件4记载的高压清洗机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3)请求人陈述附件9、附件10为网络打印件,为同一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下的“高压清洗机”和“喷枪”的设计,两者在使用过程中是明显组装在一起使用的,两者结合后与本专利进行是相近似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附件10是网络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对其真实性、合法形有异议。专利权人承认附件9、附件10应当组装使用,但认为与本专利在拉手、拖轮、后部、发动机、水路、卡扣等的设计结构均不相同且不相近似;(4)请求人陈述附件12为网络打印件,可以证明这类产品的拉杆是可以拉开的;(5)请求人出示了附件13至附件15的原件,认为附件13可以证明其上记载的HD6/15C型号的外观设计产品公开销售过,其外观与附件15中记载的HD6/15C型号产品的外观一致。同时附件14、附件15的产品目录上均有印刷时间,且该印刷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证明其上记载的HD6/15C型号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13上发票记载的型号无法反映出其对应的具体产品,认为附件14、附件15是普通的印刷品,对其真实性及印刷日期均有异议,因此对使用公开不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了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9、附件10为网上下载的欧共体外观设计电子公告文本打印页,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等公共途径进行核实。因此,在专利权人仅质疑其真实性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异议不成立,附件9、附件10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附件9、附件10的公开日为2005年3月8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认定其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
请求人主张附件9、附件10同属于000213087号欧共体外观设计多重申请中的两项外观设计,两者具有明显组装关系,专利权人也承认该两项外观设计应当组装使用,故合议组确认上述两项外观设计具有组装关系,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节的规定,可以将在附件9上所示“高压清洗机”与附件10所示“高压清洗机(构件)”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为高压清洗机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所属产品种类相同,可以将二者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公告授权文本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从其授权公告图片看,本专利所示的高压清洗机的整体近似拉杆箱,由箱体、拖轮、拉杆三部分组成。箱体正面呈弧形拱起,上部有若干条等间隔的扇形波纹,扇形波纹下部居中有一圆形旋钮,箱体中下部左右各有一个近似三角形凹陷,左侧三角形凹陷内有一竖条图案,右侧三角形内有一圆形图案,两个三角形凹陷下部为近似亚铃状的露出若干功能性部件的镂空部;箱体背面被划分为若干不平整不规则的几何形状,居中从上至下依次为三个旋钮;箱体底面可见内部若干管道形部件;箱体下部有两拖轮,拖轮为圆盘形;拉杆的上部的拉手处由包边包裹,其左侧连接有朝上的垂直弯钩,其右侧连接着喷枪,喷枪的中部、下部分别与箱体的右上侧、右下侧连接,喷枪的枪杆由上至下逐渐收缩,其上半部的表面为波浪形,喷枪的枪体部分居中为近似椭圆形孔,其后表面呈波浪形外凸。此外还有若干其他细微的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9公开了高压清洗机的0015.1至0015.7共七幅视图,附件10公开了高压清洗机的构件――喷枪的0017.1至0017.3共三幅视图。从附件9公开的视图看,在先设计整体近似拉杆箱,箱体正面呈弧形拱起,中上部有若干条等间隔的扇形波纹,扇形波纹下部居中有一圆形旋钮,箱体中下部左右各有一个近似三角形凹陷,左侧三角形凹陷内有一竖条图案,两个三角形凹陷下部为左右各有功能性插口的倒圆角长方形凹陷;箱体背面被划分为若干不平整不规则的几何形状,上部有两个旋钮;箱体底面不可见;箱体下部有两拖轮,拖轮为内凹圆盘形;拉杆的右侧留有连接喷枪的卡口。从附件10公开的视图看,喷枪的枪杆由上至下逐渐收缩,枪杆上部有一小段的表面镂空,喷枪的枪体部分居中为近似椭圆形孔,其后表面呈波浪形外凸。此外还有若干其他细微的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其共同之处在于:(1)两者的整体形状均近似拉杆箱,由箱体、拖轮、拉杆三部分组成;(2)箱体正面呈弧形拱起,中上部有若干条等间隔的扇形波纹,扇形波纹下部居中有一圆形旋钮,箱体中下部左右各有一个近似三角形凹陷,左侧三角形凹陷内有一竖条图案;(3)箱体背面被划分为若干不平整不规则的几何形状;(4)箱体下部有两拖轮,拖轮为圆盘形;(5)喷枪的位置和整体形状相同。拉杆右侧连接着喷枪,喷枪的枪杆由上至下逐渐收缩,喷枪的枪体部分居中为近似椭圆形孔,其后表面呈波浪形外凸。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箱体背面各部位的具体几何形状和旋钮的位置不同;(2)本专利的箱体底面可见内部若干管道形部件,对比设计的箱体底面不可见;(3)本专利的拉杆为拉出状态,在先设计的拉杆为收缩状态;(4)本专利拉杆的上部的拉手处由包边包裹,左侧连接有朝上的垂直弯钩,在先设计无此设计;(5)箱体正面下部的右侧三角形有无圆形图案不同,三角形下部凹陷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为亚铃形、在先设计为倒圆角长方形;(6)喷枪的枪杆上部的表面的设计不同,本专利表面为波浪形,在先设计表面镂空;(7)此外还有若干其他细微的差异。
合议组认为:由其功能决定,高压清洗机通常均由箱体、拉杆、拖轮、喷枪组成,但是在满足其功能前提下,其整体形状及各主要部件的形状尤其是占主体部位的箱体的形状仍具有较大设计空间。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似,箱体、拖轮、喷枪的形状均近似,各主要部位的位置与比例关系相似,上述区别(1)、(2)位于底面和背面,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见的部位,因此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对于上述区别(3),由伸缩性拉杆的属性决定,拉出和收缩为拉杆的两种固有使用状态,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上述(4)至(7)占高压清洗机整体的比例较小,应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30127620.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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