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灰缸=270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烟灰缸
=27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30
决定日:2011-06-09
委内编号:6W1004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77984.6
申请日:2008-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市合川区健力玻璃器皿厂
授权公告日:2009-08-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蒋峻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烟灰缸整体造型与鸟巢型国家体育馆十分近似,本专利实际上是将众所周知且著名的建筑物――奥运主场馆的鸟巢的外观设计用于其烟灰缸上,其显然属于仿造行为,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本专利烟灰缸外观设计的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其明显妨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30177984.6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烟灰缸”,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6日,专利权人为蒋峻峰。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重庆市合川区健力玻璃器皿厂(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2: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奥运,看场馆》的封面、版权信息页、第2、3页的局部页面及封底复印件共4页,于2008年6月第1次印刷;
附件3: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奥运宝典》的封面、版权信息页、第121页及封底复印件共4页,于2008年7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烟灰缸整体形状采用类似鸟巢的造型,而附件2和附件3均公开了国家体育场馆鸟巢图片,与本专利的区别是一个表示建筑物,一个是产品。鸟巢是2008年北京奥运赛场,于奥运会之前完工,他不仅是北京奥运会的标志性建筑,而且也是我国知名度最高的现代化建筑物,是极为宝贵的一项奥运遗产,把这种富有极高艺术价值的著名建筑物的设计思想和外观造型复制在烟灰缸上,成为受保护的专利,这无疑是对公众不公平,这有害于公共利益,该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有关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出示了附件2和附件3的原件,合议组对该原件进行了核实,其复印件与该原件一致。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有关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奥运,看场馆》的封面、版权信息页、第2、3页的局部页面及封底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含有附件2的《奥运,看场馆》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未对该附件的真实性发表意见。附件2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其上明确记载图书再版编号、出版发行单位等信息,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关于专利法第五条
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烟灰缸,其授权公告图片包括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六幅视图,无简要说明。从图片上观察,所示烟灰缸主体呈上大下小的近似碗状,该主体上部呈跑道状开口,底部封闭,其整体外壁由交织线构成,类似鸟巢特有的交织形式。(详见本专利附图)
如附件2附图所示,国家体育场整体为鸟巢造型,该鸟巢形体育场是2008年8月8日至24日期间在北京举办的奥运会主会场,其是奥运会一座独特的标志性建筑,在我国乃至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所采用的鸟巢造型具有特有的设计风格及极高的艺术价值。
首先,就本专利与国家体育场两者整体造型而言,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主要线条几乎原封不动地复制了国家体育场的设计,两者均采用网格状的构架,外观看上去仿若树枝织成的鸟巢,故两者整体形状十分近似;其次,国家体育场为著名的建筑物,本专利将众所周知且著名的建筑物――奥运主场馆的鸟巢形设计用于其烟灰缸上,显然属于仿造行为,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因此,本专利烟灰缸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其明显妨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177984.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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