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方向性可控和分布式天线的CDMA蜂窝通信系统的前向链路传输模式-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方向性可控和分布式天线的CDMA蜂窝通信系统的前向链路传输模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42
决定日:2011-06-09
委内编号:4W1005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181217.9
申请日:1997-1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H04B 7/26,H04B7/06,H04Q7/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不能通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过宽或不当地使用功能性限定,将导致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7年12月16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2日、名称为“使用方向性可控和分布式天线的CDMA蜂窝通信系统的前向链路传输模式”的97181217.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蜂窝通信系统,包括:
移动站;
广播天线系统;
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连到所述广播天线系统,发送用作参考的导频信道以便由所述移动站进行信道估计,以使所述移动站能解码专用业务信道;
窄波辫天线系统;
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连到所述窄波辫天线系统,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和
选择地将专用业务信道内发送的数据连到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和所述第二前向涟路传输模式单元之一的传输模式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信息进一步包括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并且所述专用业务信道进一步包括物理信道数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进一步包括连到调制器的微分编码器,操作所述微分编码器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并且操作所述调制器调制微分编码的物理控制信道数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移动站进一步包括:
接收调制的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的微分相干检测器;
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
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物理信道数据的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信息进一步包括多个导频符号。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进一步包括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的时分多路复用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移动站进一步包括:
接收包括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的专用业务信道的装置;
检测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的装置;
估计与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相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
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专用业务信道的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进一步包括调制器。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移动站进一步包括产生传输模式格式信号以便选择地控制所述传输模式控制器的装置。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传输模式格式信号指示所述移动站从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接收发送。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没有所述传输模式格式信号指示所述移动站从所述广播天线系统接收发送。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进一步包括分布式天线系统的至少一个发送阵子。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进一步包括自适应天线阵列。
14.一种用于蜂窝通信系统的前向链路发送方法,包括的步骤有:
选择地将专用业务信道内发送的数据连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和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之一;
响应于将专用业务信道连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
从连到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广播天线系统发送导频信道;
在移动站接收所述导频信道;
用接收的导频信道估计信道相位;和
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专用业务信道;和
响应于将专用业务信道连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
从连到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窄波瓣天线系统发送信息;
在所述移动站接收所述信息;和
不依赖导频信道用所接收的信息解码专用业务信道。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进一步包括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并且所述专用业务信道进一步包括物理信道数据。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所述信息的所述步骤进一步包括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和调制微分编码的物理控制信道数据。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信息的所述步骤进一步包括的步骤有:
接收已调制的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
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和
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物理信道数据。
1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进一步包括多个导频符号,并且发送所述信息的所述步骤进一步包括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信息的所述步骤进一步包括的步骤有:
接收包括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的专用业务信道;
检测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
估计与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相关的信道相位;和
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专用业务信道。
20.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选择步骤进一步包括从所述移动站接收传输模式格式信号。
21.一种将移动站连到蜂窝通信系统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所述前向链路发送系统进一步包括:
广播天线系统;
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连到所述广播天线系统,发送用作参考的导频信道以便由所述移动站进行信道估计以使所述移动站能解码专用业务信道;
窄波瓣天线系统;
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连到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和
选择地将专用业务信道发送的数据连到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和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之一的传输模式控制器。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信息进一步包括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并且所述专用业务信道进一步包括物理信道数据。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进一步包括连到调制器的微分编码器,操作所述微分编码器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并且操作所述调制器调制微分编码的物理控制信道数据。
24.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信息进一步包括多个导频符号。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进一步包括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的时分多路复用器。
26.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进一步包括调制器。
27.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进一步包括分布式天线系统的至少一个发送阵子。
28.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中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进一步包括自适应天线阵列。
29.一种用于蜂窝通信系统的前向链路发送方法,包括的步骤有:
选择地将专用业务信道相关的数据连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和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其中一个;
响应于将业务信道数据连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从连到所述第一前向链路发送单元的广播天线系统发送导频信道,由移动站用于信道估计以使移动站能解码业务信道;和
响应于将业务信道连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从连到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单元的窄波瓣天线系统发送信息,用它使移动站可以不依赖导频信道解码业务信道。
30.一种将移动站连到蜂窝通信网的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包括:
广播天线系统;
窄波瓣天线系统;
具有输入和输出的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
具有输入和输出的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
选择地将与业务信道相关的数据连到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所述输入和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所述输入之一的传输模式控制器;
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所述输出连到所述广播天线系统,用于发送导频信道,以便由移动站用于进行信道估计以使所述移动站能解码业务信道;和
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所述输出连到所述窄波瓣天线系统用于发送信息,用它移动站不依赖于导频信道解码业务信道。”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进入中国的国家公开文本CN1242894A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2000年01月26日;
证据2:中国专利CN1092927A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29页,公开日为1994年09月28日;
证据3:英国专利GB2295524A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8页,公开日为1996年05月29日;
证据4:证据3的相关译文,共8页;
证据5:美国专利US4144496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34页,公开日为1979年03年13日;
证据6:证据5的相关译文,共36页;
证据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113487C复印件,共1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2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主题与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1的主题不一致,权利要求4中“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物理信道数据的装置”、权利要求6中“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的时分多路复用器”、权利要求7中“估计与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相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专用业务信道的装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上述理由类似,权利要求14、17-19、21、25、29、30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其余各从属权利要求也因此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故,权利要求1-3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广播天线系统”、“发送用作参考的导频信道”、“窄波瓣天线系统”、“选择地将……数据连到……传输模式控制器”、“以使所述移动站能解码专用业务信道”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使用微分前向链路调整方案,移动站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就可以解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除上述方案以外还有其它的方式可以实现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专用业务信道”、“物理信道数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8中记载的“调制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4、7中概括的保护范围过宽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6中记载的“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时分多路复用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9、10、11中记载的“传输模式格式信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上述具体理由中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12-23、25-3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权利要求1-4、6-23、25-3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如何选择地将专用业务信道内发送的数据连到所述第一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和所述第二前向涟路传输模式单元之一和如何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是权利要求1、14、21、29、30中应当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但上述权利要求缺少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5、11、14-16、21-24、29-30中均包含了不清楚的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4、21、29、30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余从属权利要求2-13、15-20、22-2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A:专利权人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其它相关部分的译文,共1页;
附件B:专利权人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其它相关部分的译文,共2页;
附件C:本专利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98/29965A1复印件以及相关部分的译文,共23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CDMA”已经隐含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故授权的权利要求1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4中“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物理信道数据的装置”、权利要求6中“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的时分多路复用器”、权利要求7中“估计与插入的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相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专用业务信道的装置”均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与上述理由类似,权利要求14、17-19、21、25、29、30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其余各从属权利要求也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故,权利要求1-30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广播天线系统”、“发送用作参考的导频信道”、“窄波瓣天线系统”、“选择地将……数据连到……传输模式控制器”、“以使所述移动站能解码专用业务信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微分编码前向链路物理控制信道数据”和“使用时分复用将导频信号插入数据比特流”两种不依赖于导频信道而发送相关解码信息的实施方式,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其概括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即,上述特征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专用业务信道”、“物理信道数据”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8中记载的“调制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6中记载的“将至少多个导频符号的一个插入专用业务信道时分多路复用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传输模式格式信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上述具体理由中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10-23、25-30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权利要求1-4、6-23、25-30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并不能认为“如何选择的将……数据连接到……之一”和“如何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是权利要求1、14、21、29、30中应当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故上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5、11、14-16、21-24、29-30的技术方案都是清楚的,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4、21、29、30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余从属权利要求2-13、15-20、22-28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包括经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盖章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D:《CDMA(码分多址)移动通信技术》,孙立新 等 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公开日为1996年05月31日;
附件E:《移动通信》,宋文涛 等 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1996年01月31日;
附件F:《移动通信》,郭梯云 等 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1995年09月30日。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以及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副本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4、6-23、25-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4、21、29、3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5、11、14-16、21-24、29-3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30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鉴于请求人当庭收到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以及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副本,合议组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后15日内提交针对上述转文的意见,若对上述证据或译文存在异议应一并提出。
请求人期满未答复。
在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发现,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而从属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1,分别存在权利要求1、21中存在的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虽然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时未提出权利要求5、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然而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因此于2011年0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1、权利要求5和24存在相应的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合议组依职权引入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作为无效理由对权利要求5、24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表达了如下意见: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说明书中记载了两种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信息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地预测涉及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的这两个实施例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因此上述特征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恰当的概括的情况,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与此同理,权利要求5、21、24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至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的认定
经核实,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即本专利进入中国的国家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然请求人就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没有单独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但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可以视为该国际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使用。因为对于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同时,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8条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已经按照条约第十九条进行过修改,则公布时包括原提出的和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或者包括原提出的权利要求全文核对修改的说明。由此可见,即使PCT专利申请在公布之前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其修改也是以单独的方式公布,并不是直接地替代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即国际公布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内容均与该申请在申请日时提交的文件内容相同,而证据1作为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公开文本,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均是对国际公布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内容的直接翻译。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与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可以作为专利法第33条进行比较的基础使用。另外,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3、5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2、3、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3、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5的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4、6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又作为补充提交了证据3、5其它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即附件A、B,请求人对其准确性也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3、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予以认可。因此,由于证据2、3、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3、5的公开内容以其各自的中文译文为准。另外,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对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附件D、E、F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提交的附件D、E、F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D、E、F均是具备ISBN标识正式出版的大学教材,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6、7、18、19、25,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包括:在证据1,即本专利原说明书中记载了“CDMA系统中,使用时分复用将已知的导频符号插入数据比特流”,而在授权公告文本即证据7的上述权利要求中却记载为将导频符号插入专用业务信道。专利权人认为:在CDMA技术领域,数据比特流通过业务信道发送是公知常识,根据原说明书第4页第9到11行的记载,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发送的所有信道都是业务信道。因此,由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发送的数据比特流必然是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7、18、19、25中均限定了将导频符号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的技术手段,然而在证据1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与上述技术手段相应的内容则均记载为“将导频符号插入数据比特流”,两者并不一致,且专利权人声称的原说明书第4页第9到11行并未记载“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发送的所有信道都是业务信道”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将导频符号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的技术手段。另外,在通信领域,数据比特流和专用业务信道也并不是等同的概念,数据比特流可能承载的是控制信令,也可能承载业务数据,而专用业务信道通常意义上则是专门用于承载业务数据,通过“将导频符号插入数据比特流”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将导频符号插入专用业务信道”。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上述权利要求6、7、18、19、25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3、5、8-16、20-22、24、26-30。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4、21、29、30中记载的“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使用微分前向链路调整方案,移动站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就可以解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除上述方案以外还有其它的方式可以实现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蜂窝通信系统,其用“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这种排他型的方式对所述蜂窝通信系统中“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如何发送用于移动站进行信道估计的信息和移动站如何进行业务信道解码作了上位概括,而在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到第7页第2段):(1)该“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通过“微分编码前向链路物理控制信道数据”、调制上述数据发送至移动站,而移动站则由微分相干检测器接收上述已调制数据,并对其信道相位进行估计,再用估计的信道相位来解码物理信道数据;(2)该“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将已知的导频符号插入专用业务信道进行发送,而移动站接收上述专用业务信道数据并检测插入的导频符号,再估计与上述导频符号相关的信道相位,用估计的信道相位来解码专用业务信道。即,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两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相应信息的获取、发送、接收和使用,而权利要求1的排他型概括方式概括了除通过导频信道发送导频符号外所有的获取、发送、接收和使用信息的方式。除了微分编码和在业务信道中插入导频符号,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任意方式都能正确获取提供给移动站以解码专用业务信道的信息;除了微分相干检测/信道估计和符号检测/信道估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预测移动台任意地使用相关信息的方式都能正确解码出业务数据,从而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排他型概括使得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信息的排它型概括方式,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两种特定的具体方式能够实现信道估计信息的传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这两个实施例还可能存在哪些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因此也无法预测其它方式是否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时也不能预见到任意的不依赖于导频信道的发送方式均能够将有用的信息提供给移动站并进行正确的相位解码,因此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上述概括方式并不是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恰当的概括。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5、8-13均存在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同理,上述权利要求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同理,权利要求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5、16、20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前向链路发送系统,其用“不依赖于导频信道发送移动站所用的信息以便解码专用业务信道”这种排他型的方式对所述“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如何发送用于移动站进行信道估计的信息作了上位概括,而在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到第7页第2段):(1)该“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通过“微分编码前向链路物理控制信道数据”、调制上述数据发送至移动站;(2)该“第二前向链路传输模式单元”将已知的导频符号插入专用业务信道进行发送。即,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两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相应信息的获取和发送,而权利要求21的排他型概括方式概括了除通过导频信道发送导频符号外各种获取、发送信息的方式。除了微分编码和在业务信道中插入导频符号,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任意方式都能正确获取提供给移动站以解码专用业务信道的信息,从而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1的上述排他型概括使得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2、24、26-28均存在权利要求2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与权利要求21的评述部分同理,上述权利要求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而与权利要求21的评述部分同理,权利要求29、30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还认为权利要求4、17、2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概括的保护范围过宽,通过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还有其它方式可以应用于本专利用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对此,专利权人在2010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权利要求4中移动站所包括的三个装置所实现的功能,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规定,应当允许在产品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来描述功能模块。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权利要求4的移动站中包括了“接收调制的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的微分相干检测器”、“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物理信道数据的装置”,而在说明书第6页第1段到第7页第1段中仅记载了移动站“使用现有的微分相干检测器以便检测到两个连续接收的数据符号”并“通过确定两个符号之间的差异估计信道相位”,而后“解码业务信道”,即,说明书仅记载了移动站包括微分相干检测器,而并没有记载且不能合理的概括出上述移动站还包括“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的装置”和“用估计的信道相位解码物理信道数据的装置”。其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只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产品权利要求,而并没有规定可以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将某种功能写成功能模块的形式;另外,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移动站的上述功能是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且权利要求4中移动站还包括了实体装置微分相干检测器,即,并不能确定移动站的上述功能是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撰写并不适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7,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与权利要求4的无效理由相同,即权利要求17用“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概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2010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如果将请求人引用的上述语句与说明书第二实施例的上下文相结合,即可验证相应的功能。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7中用“估计与接收的已调制微分编码物理控制信道数据有关的信道相位”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对于如何进行相位估计,则仅在说明书第6页第25-27行记载了“使用现有的微分相干检测器以便检测两个连续接收的数据符号并通过确定两个符号之间的差异估计信道相位”这一种具体的估计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其次,一项权利要求是否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独立地进行判断,而并不能将说明书上下文的相应内容补充进去进行结合判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7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3,请求人提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QPSK调制而未记载其它调制方式,故其概括的技术特征“调制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在2010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在电信领域,多种调制方法是“QPSK调制”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如BPSK、8PSK、16PSK调制等,故其概括是合理的;另外专利权人还在口审过程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佐证上述观点:《移动通信》第266页,郭梯云 等 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1995年9月30日。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用“调制器”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在说明书第5页第25行-第7页第6行仅记载了采用QPSK这一种相移键控调制方式来对前向链路物理信道数据进行调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见使用除相移键控调制器外其它任意的调制器进行调制均可解决移动站侧实现微分相干检测和信道相位估计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声称还可以采用的BPSK、8PSK、16PSK等调制方式均属于相移键控调制方式,而其口审过程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仅能表明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存在多种调制方式,并不能证明微分相干检波时可以采用任意调制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3中的“调制器”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导致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6、7、18、19、2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5、8-17、20-24、26-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上理由已涉及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7181217.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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