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吸净油功能低流阻的燃油滤清器手动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11
决定日:2011-06-10
委内编号:5W1007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43662.9
申请日:2009-04-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合肥威尔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02M 37/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在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它们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吸净油功能低流阻的燃油滤清器手动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920143662.9、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1日,专利权人是合肥威尔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吸净油功能低流阻的燃油滤清器手动泵,所述滤清器手动泵包括泵体(12)、进泵油道(13)、进油道(2)、进油单向阀(3)、手动泵压盖(5)、压缩弹簧(6)、膜片(7)、出油单向阀(8)、出泵腔油道(9)和出油道(10);进泵油道(13)位于泵体(12)中部轴向,进油单向阀(3)连通泵腔,泵腔另一侧连通出油单向阀(8),出油单向阀(8)的出口与出泵腔油道(9)及出油道(10)相连通;滤清器(1)包括滤罐和其内的滤芯;进泵油道(13)与滤清器(1)相连,滤清器(1)另一端连通着进油道(2),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油道(10)的出油口处设有主单向阀(11);进泵油道(13)分别连通主单向阀(11)及进油单向阀(3)。”
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95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 年11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争议实用新型专利中的至少两个技术特征:(1)滤清器(1)另一端连通着进油道;(2)进泵油道(13)位于泵体(12)中部轴向。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3 月3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3 月 2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于专利权人所提的区别技术特征1:“滤清器另一端连通着进油道”,证据1中的滤清器与进油口是通过进油腔相连通的,这一点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对于专利权人所提的区别技术特征2“进泵油道(13)位于泵体(12)中部轴向”,本专利的进泵油道被证据1的附图标记23的过滤后油腔所公开,过滤后油腔23位于该手动泵的泵体的中部并是轴向,“中部”在证据1的附图1中示出,证据1的说明书的第3页记载了“中心管22设置在过滤纸芯4的中心…中心管20和过滤后油腔23相通”,可以获知该过滤后油腔位于手动泵的中部,并且是在轴向上。证据1的滤芯左面是没有剖的,右面是剖开的,左右对称。滤清器一般都是圆柱体形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3 月31 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4月 19日举行第二次口头审理。
第二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上面的章不是国务院所规定的有效公章,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效公章上面圆圈内应该有一个五角星,希望请求人出具盖有正规公章的委托书。
(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存在两个区别: “滤清器另一端连通着进油道”以及“进泵油道(13)位于泵体(12)中部轴向”。
(4)关于证据1中公开的进油口,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进油口就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油道,并且有进油口就必然存在进油道,证据1中附图中进油口到滤清器之间的腔就是进油腔,滤清器只是示意性的,而且本专利中也没有强调滤清器与进油道直接相连,证据1中的滤清器与进油口是连通的;本专利的进泵油道被证据1的标记23的过滤后油腔所公开,过滤后油腔23位于该手动泵的泵体的中部并是轴向,“中部”在证据1附图1中示出,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行至第4页第2行记载了“中心管22设置在过滤纸芯4的中心…中心管20和过滤后油腔23相通”,可以获知该过滤后油腔位于手动泵的中部,并且是在轴向上。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专利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职员的委托书上的印章格式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的规定不符,井非无效宣告清求人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正式的、向工商管理机关备案的印章,因此不能证明代理人得到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授权。(2)专利权人认为争议实用新型专利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授权委托书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专利权人认为《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中央没有刊五角星,不是在工商管理机关备案的印章,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书不能证明代理人得到请求人的授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引用的上述规定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式印章的规定,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即可刻制(注,参见上述规定第22条),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虽然请求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并未使用其单位的刊五角星的印章,但并不能仅据此否定该委托手续的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公司的印章中央也没有刊五角星,亦不影响该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鉴于专利权人并未提出其他证据支持其关于请求人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请求人代理人得到请求人授权的主张,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是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专利文献,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吸净油功能低流阻的燃油滤清器手动泵,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燃油滤清器座和燃油滤清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2段、第4页最后1段和第5页第1段、附图1)“燃油滤清器座1的进油侧具有进油口15和进油腔19,滤清器1的清洁侧具有过滤后油腔23、出油口25,并且,滤清器1的清洁侧还集成有旁通型手动油泵2。燃油滤芯连接在滤清器1的下侧。从进油口18进入的燃油进入到进油腔19后再进入到滤芯油腔20中,过滤纸芯4和中心管22由支撑结构90支撑在滤芯油腔20中。中心管22设置在过滤纸芯4的中心,中心管22和过滤后油腔23相通,只有经过过滤纸芯4的燃油才能进入到过滤后油腔23中。旁通型手动油泵2的油腔和过滤后油腔23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17,旁通型手动油泵2的油腔和出油孔25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26,出油孔25和过滤后油腔23的通路之间设置单向阀24。旁通型手动油泵2包括手泵固定盖10、手泵外盖11、密封膜片12以及手泵活动支架13,密封膜片12一部分夹持在手泵外盖11和手泵活动支架13之间,一部分夹持在手泵固定盖10和燃油滤清器座1之间,从而密封膜片12将旁通型手动油泵2的油腔与外界隔开。在手泵活动支架13和燃油滤清器座1之间还设置有复位弹簧14”。
经过比对,可以确定:
(1)证据1中的“旁通型手动油泵”、“进油口”、“过滤后油腔”、“单向阀16”、“手泵固定盖”、“复位弹簧”、“密封膜片”、“单向阀26”、“出油口”、“壳体和滤芯构成的滤清器”、“单向阀2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具有吸净油功能低流阻的燃油滤清器手动泵”、“进油道”、“进泵油道”、“进油单向阀”、“手动泵压盖”、“压缩弹簧”、“膜片”、“出油单向阀”、“出油道”、“滤清器包括滤罐和其内的滤芯”、“主单向阀”;
(2)证据1中的单向阀16连通手动泵的泵腔,泵腔的另一侧连通单向阀26,单向阀26通过设置在单向阀26和出油口之间的空腔部分(该空腔部分就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出泵腔油道)与出油口相连通,单向阀24设置在出油口处,过滤后油腔分别连通单向阀16和单向阀24,过滤后油腔23设置在中心管上方,中心管设置在泵体中部轴向,过滤后油腔位于其上部,通过文字及附图1可以直接确定该过滤后油腔同样位于泵体中部轴向,同时进油口通过进油腔与滤清器相连通。因此证据1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进泵油道(13)位于泵体(12)中部轴向,进油单向阀(3)连通泵腔,泵腔另一侧连通出油单向阀(8),出油单向阀(8)的出口与出泵腔油道(9)及出油道(10)相连通;进泵油道(13)与滤清器(1)相连,滤清器(1)另一端连通着进油道(2),所述出油道(10)的出油口处设有主单向阀(11);进泵油道(13)分别连通主单向阀(11)及进油单向阀(3)”。
通过上面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证据1公开,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争议实用新型专利中的至少两个技术特征:(1)滤清器(1)另一端连通着进油道;(2)进泵油道(13)位于泵体(12)中部轴向。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进油口是通过进油腔与滤清器相通的,即进油口和滤清器是连通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公开;证据1中的过滤后油腔23设置在中心管上方,中心管设置在泵体中部轴向,过滤后油腔位于其上部,特别是通过图1所示出的连接件7、中心管22与过滤后油腔23的位置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该过滤后油腔同样位于泵体中部轴向。因此上述两个特征都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4366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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