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休闲椅(2)
=06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15
决定日:2011-06-10
委内编号:6W1008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85230.8
申请日:2008-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中才
授权公告日:2009-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红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无论在顶棚形状、支架形状、椅面形状,还是在各部分结构的连接方式上均基本相同,椅面图案的区别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休闲椅(2)”的200830085230.8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5月08日,专利权人为胡红刚。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吕中才(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ZL200730109786.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中记载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0年12月28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26网站上于2007年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的实物照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补充证据附件2:
附件2:涉及对126网站邮箱内的有关电子邮件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的(2010)浙金公证民字第102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的原件,明确依据附件1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发表过,依据附件2说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使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关于相同相近似比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附件1中的公开的外观设计整体形状完全相同,不同点仅在于椅面图案,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附件2中第18页上方公开的视图完全一样,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ZL200730109786.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内容真实。附件1的公开日是2007年12月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05月08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适用于本案。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和本专利公开的都是休闲座椅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将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进行如下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座椅未要求保护色彩,因此仅考虑形状和图案二要素。该座椅由顶棚、座椅支架和座椅面三部分组成。顶棚为长方形,四周有风摆,正面及背面的风摆对称的设有两个缺口,两侧的风摆对称的设有一个缺口,顶棚与座椅支架有一定倾角。座椅支架整体为人字形,前后腿之间,以及两后腿之间各有一横梁结构。座椅面通过两根竖管悬挂在顶棚下方,两侧各有一曲线形结构扶手,椅面图案为均匀分布的竖条纹,在最下方风摆处有两个缺口。(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座椅由顶棚、座椅支架和座椅面三部分组成。顶棚为长方形,四周有风摆,正面及背面的风摆对称的设有两个缺口,两侧的风摆对称的设有一个缺口,顶棚与座椅支架有一定倾角。座椅支架整体为人字形,前后腿之间,以及两后腿之间各有一横梁结构。座椅面通过两根竖管悬挂在顶棚下方,两侧各有一曲线形结构扶手,椅面无图案,在最下方风摆处有两个缺口。(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两者的共同点在于:由顶棚、座椅支架和座椅面三部分组成。顶棚为长方形,四周有风摆,正面及背面的风摆对称的设有两个缺口,两侧的风摆对称的设有一个缺口,顶棚与座椅支架有一定倾角。座椅支架整体为人字形,前后腿之间,以及两后腿之间各有一横梁结构。座椅面通过两根竖管悬挂在顶棚下方,两侧各有一曲线形结构扶手,在最下方风摆处有两个缺口。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椅面图案为均匀分布的竖条纹,在先设计椅面无图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休闲椅的功能决定,其通常由顶棚、座椅支架和座椅组成,但其整体形状、顶棚、座椅支架和座椅及上述部件的连接方式均具有较大设计空间。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部件如顶棚、座椅支架和椅面的形状均基本相同,各部件间的连接方式完全相同,两者仅在椅面的图案上有所不同,且本专利的椅面图案为常见的竖条纹,该椅面图案不足以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085230.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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