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包(incase)
=03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39
决定日:2011-06-10
委内编号:6W1004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340144.1
申请日:2009-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鼎鑫凯讯商贸中心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春福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的电脑包的外观设计,其整体形状、表面布局及图案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对比设计正面的左上角多了一个小标签。该区别属于局部的极细微的差异,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注意到。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即本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6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脑包(incase)”的200930340144.1.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9日,专利权人为高春福。
针对本专利,北京鼎鑫凯讯商贸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在淘宝网上已经公开销售了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607号公证书复印件64页;
附件2:产品实物一件。
请求人称,从2009年11月18日发布于淘宝网上的“09年最时尚-PKG笔记本内胆包”的广告可以看出,图片中所显示的笔记本内胆包的形状及图案与本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8日进行了答复,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淘宝网卖家产品销售的日期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网上公开的时间有可能是卖家出于推销产品的考虑而自行设置的日期,并认为其产品图片与本专利虽有类似之处,但仍有较大差别。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到庭,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针对该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表示庭后进行书面答复。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公证书的原件,表示附件1公证书中包含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第二组证据是通过百度搜索到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设计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请求人同时强调对于经营型的官方网站,订单日期是核心数据,作为卖方是不可能修改的。请求人坚持原有观点。
2011年1月4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了答复,请求人坚持认为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网页,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专利权人虽然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却未提交相关的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607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原件。经核实,公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是:对在淘宝网中所销售商品的历史订单等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书中记载了请求人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入淘宝网,输入卖家的账户名及密码,搜索“PKG”产品,选定成交日期在“2009年从1月到10月”,搜索结果显示共成交9条,每条成交记录旁均有产品照片。其中,第一条销售信息是订单编号:2479985244,成交时间:2009-10-02 产品照片旁标注“PKG新款防震内胆劲暴上市 苹果MacBook系列等13.3"专用内胆”、“交易成功”等字样。点击该产品照片进入放大图片。专利权人对公证书中产品销售日期的真实性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淘宝网是一个知名的经营性交易网站,网站上所公开的交易日期是双方当事人交易完成后计算机自动形成,所有的数据维护由淘宝网站管理,买卖双方无权改动。虽然专利权人对公证书中产品销售日期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反证证明在淘宝网上公开的交易时间买卖双方可以随意改动。因此,合议组确认,上述PKG新款防震内胆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在国内网站上公开销售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11月19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现有设计。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均用于放置笔记本电脑,其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产品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整体形状呈长方体,电脑包的面料由软式材料制作,包体正面有一拉锁兜,兜的表面缝制呈菱形图案,兜占整个电脑包表面的大部分,兜的上端包体表面无图案,电脑包顶端有一拉锁,包的右侧中部位置有一长条形提手,电脑包背面无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产品的立体图,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形状呈长方体,电脑包的面料由软式材料制作,包体正面有一拉锁兜,兜的表面缝制呈菱形图案,兜占整个电脑包表面的大部分,兜的上端包体表面无图案,左上角有一长方形小标签,电脑包顶端有一拉锁,包的右侧中部位置有一长条形提手。(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二者电脑包的长宽比例相同,电脑包正面兜的大小、表面的图案、以及拉锁的安装位置均相同,提手的形状和位置也相同。区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电脑包的表面左上角有一长方形小标签,本专利则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电脑包的形状及图案,而对比设计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形状和基本相同的正面图案,区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正面的左上角多了一个小标签,属于局部的极细微的差异,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注意到上述局部差异。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如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4、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30340144.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