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经编机的沉降片退让控制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经编机的沉降片退让控制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67
决定日:2011-06-10
委内编号:5W1014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15883.X
申请日:2009-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天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D04B 27/00 (2006.01), D04B 27/0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315883.X、名称为“一种经编机的沉降片退让控制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市天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经编机的沉降片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摆臂(4)、第一连杆(5)、可调连杆(6)、第二连杆(7)、杠杆摆臂(11)和锁紧螺栓(12);
固定摆臂(4)的一端紧固在机架墙板内侧的第二轴(13)上;杠杆摆臂(11)贴着经编机机架的左墙板外侧面紧固在第二轴(13)上,锁紧螺栓(12)穿过杠杆摆臂(11)上的长腰孔(11-1)拧紧在所述左墙板上;可调连杆(6)的下端与活套在所述第二轴(13)上的沉降凸轮摆臂(3)铰接,可调连杆(6)的上端与第一连杆(5)、第二连杆(7)共铰连接;第一连杆(5)的另一端与固定摆臂(4)的另一端铰接;第二连杆(7)的另一端与底部活套在第三轴(15)上的沉降摆臂(8)铰接;沉降摆臂(8)的顶端与沉降片床(9)相接,沉降片床(9)的顶面装有一排沉降片(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经编机的沉降片退让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杠杆摆臂(11)上的长腰孔(11-1)的摆角尺寸适于使沉降片前端水平摆幅达至少63mm。”
针对本专利,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6712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所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锁紧螺栓12”进行固定,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固定摆臂(4)的一端紧固在机架墙板内侧的第二轴(13)上;杠杆摆臂(11)贴着经编机机架的左墙板外侧面紧固在第二轴(13)上,锁紧螺栓(12)穿过杠杆摆臂(11)上的长腰孔(11-1)拧紧在所述左墙板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操作方便、准确、安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的长腰孔的摆角尺寸能使沉降片前端具有足够的空间,方便换针或穿纱,证据1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当庭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经编机的沉降片控制机构。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经编机握持沉降片床的退避装置(对应于经编机的沉降片控制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5页倒数第4行、附图1):在机器前方侧F,线圈握持装置13(对应于本专利的沉降片)沿着织针排列方向排列,并由螺纹连接机构固定在长尺寸的握持沉降片床8上,握持沉降片床8固定在沿着编织幅度方向配置的多个握持沉降片杆2(对应于本专利的沉降摆臂)的上端部;握持沉降片杆2以一定间隔穿插着握持沉降片杆支撑轴7(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三轴)上;各个握持沉降片杆2中央部通过连结部R2与第一中间联杆5(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连杆)的上端部连结,设置成能够以握持沉降片杆支撑轴7为中心转动;第一中间联杆5的下端部与第二中间联杆6(对应于本专利的可调连杆)的上端部可转动地连结,第二中间联杆6的下端部可转动地连结在凸轮杆1(对应于本专利的沉降凸轮摆臂)上,凸轮杆1可转动地安装在由机架支撑的凸轮杆支撑轴3上(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轴);固定在凸轮杆支撑轴3上的夹持臂10(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摆臂)的前端部通过联杆18(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连杆)可自由转动地与第一中间联杆5和第二中间联杆6的转动连结部R1相连;在凸轮杆支撑轴3的一端上,在机架的机器幅度方向的外侧,嵌合固定有释放杆9(对应于本专利的杠杆摆臂),释放杆9上设置有长通孔9a(对应于本专利的长腰孔),并在其前端安装有操纵手柄19;在长通孔9a上,借助螺纹连接机构通过夹紧释放手柄14的夹紧,将释放杆与机架之间夹持地固定。同时,根据证据1的上述记载并结合附图1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释放杆是贴着机架侧壁的外侧设置的,因此与释放杆同轴设置的、作为联杆机构的一部分的夹持臂必然是设置在机架侧壁的内侧的。
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穿过杠杆摆臂上的长腰孔拧紧在左墙板上的紧固件为锁紧螺栓,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相应紧固件为螺纹连接机构。但锁紧螺栓是本领域公知的螺纹连接机构,采用锁紧螺栓来实现相应部件的紧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长腰孔的摆角尺寸作了进一步限定,但证据1中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行-第5页倒数第11行和附图1):在使线圈握持装置13从编织区域H退避的情况下,夹紧释放装置14松驰,使释放杆9沿箭头G的方向倾倒,使固定设置在握持沉降片床8上的线圈握持装置13从编织区域H同步退避,能在带有排列着的织针的编织部分上设定足够的空间,易于织针更换及风棉清扫作业的进行。根据证据1的上述启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选择适当的长腰孔的摆角尺寸,而且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尺寸范围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31588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