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式手动压胎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00
决定日:2011-06-10
委内编号:5W1015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1882.8
申请日:2006-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德利德科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云洲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60C 25/0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将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所提供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对比,如果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且能使该专利的整个技术方案具有进步,则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91882.8(下称本专利),发明名称为便携式手动压胎器,专利权人为夏云洲,申请日为2006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便携式手动压胎器,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一个槽形的中间底部带有矩形开孔、两侧带有上、下凸耳、槽底后部带有条形的定位滑孔(8)的底盘(1),在底盘(1)的两上凸耳间连接着的牛角形的压臂(2),在底盘(1)的两下凸耳间连接着的月牙形的锁紧臂(3),设在底盘(1)内的与底盘(1)、压臂(2)和销紧臂(3)连接着的带有液压开关(13)的液压缸(4),在压臂(2)的前部两侧各连有一块带有弧线的压辊连接板(5),在两压辊连接板(5)外侧设有连接压辊连接板(5)和底盘(1)上凸耳的拉板(6),设在定位滑孔(8)内的可滑动丝杆上的定位手柄(7),固定在两块压辊连接板(5)之间的压辊(9),设在锁紧臂(3)端的通过两个三角形支架支撑的活动压板(10),和各部件之间连接的定位销(11),及连接压臂(2)和锁紧臂(3)的拉簧(12)所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手动压胎器,其特征在于通过定位销(11)连接的各部件之间为活轴连接。”
针对本专利,北京德利德科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36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说明书第1页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0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说明书第1页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76年9月28日,公开号为JP51-10960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说明书复印件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对证据1-3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描述,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与证据1-3中所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5月4日,公开号为FR2800327A的法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86年9月9日,专利号为US461028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请求人对证据4-5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描述,并认为结合证据4和5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与证据1-5中所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60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对证据6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描述,并认为结合证据4和6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与证据1-6中所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6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3月18日及2011年3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4-6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推迟到2011年6月2 日举行。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请求号为09-1941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反证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36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反证3:公开日为2001年5月4日,公开号为FR2800327A的法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反证4: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0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认为:(1)反证1中所使用的对比文献包括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结论是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任何内容,且这些内容也并非公知常识,因此无论是与证据1-3单独对比还是与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都具备创造性。(2)证据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此外证据5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也有所不同,因此无论是与证据1-5单独对比还是与证据1-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都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6披露。
合议组于2011年5月1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反证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3以及证据5的使用,使用证据6和4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将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6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4和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提出:证据6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6中还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一个槽形的中间底部有矩形开孔、两侧带有上、下凸耳”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中的“压臂”与证据6中的“起重臂”在形状、作用和连接关系等方面均不相同;证据6中弹簧的连接方式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4中的止挡件8是固定的,而本专利中的定位手柄7是可滑动的;U型结构与本专利的“锁紧臂3”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都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6和4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4、6的真实性和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4和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请求人的主张
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的墙板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盘1;托盘座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辊连接板5;起重臂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臂2;油泵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液压缸4;销A、B、C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销11;附图1中连接起重臂和托盘座的杆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拉杆6;证据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公开了“起重臂在弹簧拉力的作用下”,由此可知证据6中也公开了与起重臂连接的弹簧。证据4中公开了由板23、24、25及支架2所组成的U型结构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锁紧臂;止挡件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手柄7。在证据6和证据4中都没有被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6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具体评述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揿手可旋转的液压卧式千斤顶,是由托盘1、墙板2、起重臂4、油泵6、油缸座7、回油阀杆9、泵体14以及油泵手动往复机构等组成,所述油泵手动往复机构包括操纵手柄12、揿手11、揿手座10、泵芯13、泵芯销座15组成,操纵手柄12插入揿手11的插孔内,揿手11通过销轴17与揿手座10铰接,揿手座10座落在油缸座7的平台21上,泵体14穿过揿手座10的轴孔24、平台21的中心孔23后与油缸座7旋合在一起,并使揿手座10能在平台21上绕泵体14旋转,泵芯13的一端插入泵体14内,另一端上设有泵芯销座15,销轴16穿过泵芯销座15、揿手11上的通孔后将泵芯13的另一端固定在揿手11上。油缸座7上设有回油阀杆9,当旋紧回油阀杆9时,可操纵揿手11,完成重物的举升动作;而当旋松回油阀杆9时,这时工作油腔18内的液压油通过回油油路返回至贮油腔19内,使起重臂4在弹簧拉力的作用下回复到原位。托盘1安装在起重臂4上,起重臂4通过销轴3与墙板2铰接于C点,墙板2通过销轴8与油缸座7铰接于A点,活塞杆20通过销轴5又与起重臂4铰接于B点(参见该证据6的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1-4)。
将证据6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区别在于:(1)证据6公开的是一种千斤顶,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压胎器,两者的技术主题不同;(2)证据6中的墙板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盘1)上没有矩形开孔、上下凸耳和定位滑孔;(3)证据6中的起重臂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臂2)是直的,而本专利中的压臂2是牛角形,两者形状不同;(4)证据6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锁紧臂,继而使得油泵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液压缸4)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中液压缸4的连接关系也不同;(5)证据6中的托盘座1与本专利中的的压辊连接板5的设置位置及形状均不同;(6)证据6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定位手柄、压辊、活动压板;(7)证据6中弹簧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中弹簧的连接关系也不同。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拆卸重型轮胎的装置,用于从轮胎15的轮辋9上卸下胎圈15的装置包括一柱体1,其基部设置有由三块板23-24-25以及两块支架2组合成的U型结构,该结构能够在液压缸10的压力下牢固地保持它们。在液压缸10的压力下,下板24位于翼板18的下方。上板23和下板24之间的间隔使得其将无论是铁圈轮辋还是铝圈轮辋上的胎圈卸下。具有止挡件8的轴7允许水平地保持该装置推动液压缸10一适当的距离而不会使得翼板18变形,止挡件8具有翼板18圆形的形状(参见该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1-2页,以及附图1-2)。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公开的U型结构在功能上与本专利的锁紧臂3类似,都是用于保持轮毂,但是在结构上两者有所不同,本专利中的锁紧臂为月牙形,而证据4中为U型结构;此外本专利中的定位手柄是夹住轮毂,而证据4中的止挡件8是压住轮毂,两者的结构和工作方式也不同,此外,除了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证据4中并未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见,证据4没有公开证据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2)-(7),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2009188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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