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22
决定日:2011-06-10
委内编号:5W101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57752.4
申请日:2003-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7-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薛天鹏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孙征文
国际分类号:F25B 1/00, 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03257752.4、名称为“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是薛天鹏。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由两台压缩机,即压缩机A和压缩机B,热交换器,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单级与双级切换阀,控制系统,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构成单级压缩热泵制冷循环系统和双极压缩热泵制冷循环系统互相切换的系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控制系统为热感应自动控制系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单级与双级切换阀B是四通阀。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单级与双级切换阀B是电磁阀。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压缩机A和压缩机B是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压缩机A和压缩机B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压缩机A和压缩机B是涡旋式制冷压缩机。”
针对本专利权,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公开号为特开2000-314566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8月31日、公开号为特开2001-235246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8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2年11月15日、公开号为特开2002-327690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6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1年2月27日、公开号为特开2001-56157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7页;
附件5:附件1-4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7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未明确描述各器件间的连接关系,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和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5―7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采用的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且在附图中有确切的名称及其在循环系统中的连接位置,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2)循环系统中各部件的连接都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连接,说明书和附图可解释权利要求书。(3)附件1-4不能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将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对比。因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I)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7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3、5-7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以及附件1―4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当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宽温带空气源热泵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由两台压缩机,即压缩机A和压缩机B,热交换器,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单级与双级切换阀,控制系统,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构成单级压缩热泵制冷循环系统和双极压缩热泵制冷循环系统互相切换的系统。
首先,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控制器件”在本领域中意为具有控制功能的器件,权利要求1记载的“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和“单级与双级切换阀”即为控制器件的两种具体形式。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调整制冷与供暖切换阀能够使热泵制冷机组在制冷与供暖功能之间进行切换,根据外界温度变化,单级与双级切换阀能够控制热泵制冷机组在单级压缩热泵循环与双级压缩热泵循环之间进行切换,可见根据上述内容,也可以确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和“单级与双级切换阀”为控制器件。其次,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对本专利的“控制器件”作特殊的定义或解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件”为本领域的一般含义。最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也表示“控制器件”即包括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单级、双级切换阀。
综上,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控制器件”应当包括权利要求1记载的“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和“单级与双级切换阀”。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既限定了热泵制冷机组包括制冷与供暖切换阀以及单级与双级切换阀,又限定了热泵制冷机组包括控制器件,而控制器件还应当包括制冷与供暖切换阀以及单级与双级切换阀,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在本领域均有明确的含义,而且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当庭出示的两份材料(①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空调技术标准应用手册》;②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1987年9月第1版、1990年9月第3次印刷的《制冷原理及设备》)明确记载了控制器件、辅助设备常见的有哪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是明确清楚的,本专利中控制器件包括单级、双级切换阀、电磁阀、四通阀、单向阀、节流阀等,但权利要求1中列出的单双级切换阀等属于特别的设备,为了便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件和附属设备。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本领域中已有用于制冷机组的控制器件,但其中能起到控制作用的器件都可以称为控制器件,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和“单级与双级切换阀”也应属于控制器件,尽管权利要求1中先列出了“制冷与供暖切换阀”和“单级与双级切换阀”,但随后的表述并未限定所述控制器件为“除上述切换阀外的其他控制器件”,专利权人也认为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件包括“单级与双级切换阀”和“四通阀”(即本专利所称“制冷与供暖切换阀”)。专利权人当庭出示的材料①中仅表明控制元(器)件及设备包括自控元(器)件和手控元(器)件两种,材料②中也未对控制器件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能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均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因此,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25775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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