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油井液面测试充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23
决定日:2011-07-18
委内编号:5W1016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3186.X
申请日:2007-07-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岳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E21B 47/0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该用途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7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8日、名称为“便携油井液面测试充气装置”的200720013186.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岳强。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便携油井液面测试充气装置,其特征在于由箱体、面板、直流电动气泵、可充电电池、充电插头、电池电压表、电源开关、压力表、出气管路构成;将可充电电池、直流电动气泵安装在箱体内,可充电电池与直流电动气泵用导线连接,中间接电源开关,将面板安装在箱体上,在面板上安装电池电压表、充电插头、电源开关、压力表,充电插头与电池电压表连接,电池电压表与可充电电池连接,出气管路一端安装在直流电动气泵上,一端安装在面板上,压力表与直流电动气泵连接。”
无效宣告请求人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2761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686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984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4年02月23日,公开号为CN108265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2、3 、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与证据1均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证据2、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因此证据2和证据3结合不能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2、3、4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05月3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请求以证据1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以证据2和证据3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用证据2、3、4结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并且证据1的申请人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同,因此证据1在形式上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便携油井液面测试充气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充气装置,其包括由外壳1所包围的箱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箱体)、面板8(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电动充气泵3(该电动充气泵3由蓄电池6供电,由于蓄电池只能输出直流电,因此证据1中的电动充气泵3实质上就是一种直流充气泵,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直流电动气泵)、蓄电池6(相当于本专利的可充电电池)、电源接口4(对应于本专利的充电插头,两者均是用于将设备连接至电源的惯用技术手段)、电压表9(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电压表)、电源开关12、气压表10(相当于本专利的压力表)、出气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气管路)构成;蓄电池6和电动充气泵3被安装在箱体内,蓄电池6与电动充气泵3用导线电连接,电源开关12与蓄电池6电连接,由于蓄电池与充气泵之间必然设置电源开关以控制蓄电池向充气泵供电,即,蓄电池6与电动充气泵3电连接,二者之间必然设置电源开关用来控制蓄电器6向着电动充气泵3的供电,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证据1中必然有电源开关是设置在蓄电池6与电动充气泵3之间的,将面板8安装在箱体上,在面板8上安装电压表9、电源接口4、电源开关12、气压表10,电压表9与蓄电池6电连接,可见电压表为显示电池电压的电池电压表,电源接口4、充电器5、蓄电池6、充气泵3顺序以电连接,电压表9与蓄电池6电连接,由此可知电源接口4与电压表9连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充电插头与电池电压表连接,电池电压表与可充电电池连接),电动充气装置包括自动充气泵3及其出气管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气管路一端安装在直流电动气泵上),面板8上设置有窗口11,窗口11可将充气管2在充气时取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气管路的另一端安装在面板上),气压表10与自动充气泵3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一段,以及附图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油井液面测试”,说明该充气装置是用于油井液面测试,但是该用途限定对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即充气装置)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充气装置自身也不包括与油井液面测试相关联的技术特征,因此该用途限定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与证据1中公开的产品存在不同,事实上两者技术领域相同(都是用于为其它物品充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方便灵活地进行充气),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综上所述,证据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破坏了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证据2和证据3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1318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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