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26
决定日:2011-06-13
委内编号:4W1004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107543.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铭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王强之
国际分类号:H01R0004660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并且其区别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对比文件也不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7107543.3,申请日为1997年06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与电解质粉末三氧化二铝( Al2O3 )、三氧化二铁( Fe2O3 )、氧化钠( Na2O )均匀混和而得,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
石墨粉???????50~70%
硅酸盐???????20~40%
三氧化二铝???2~5%
三氧化二铁???1~4%
氧化钠???????1~4%
将按照上述配比称取的原料粉末均匀混和即得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材料与水的比例为:
料∶水=1.6~2.5∶1”
请求人四川铭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08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128786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08月14日,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119630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04月03日,共4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030666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01月25日,共10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103305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16日,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并针对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单独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应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接受;此外认为请求人的所有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关于不清楚的理由,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用语,显然仅是针对“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的定语,并不涉及其他组分,因此并不违反科学,也就不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关于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清楚记载了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不可缺少的技术内容,已经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的程度,请求人所述情况并不会导致不能实现的问题;关于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首先,该主张属于重复提出的问题,关于其所称氧化钠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氧化钠如何使用及需要单独密闭保存以隔绝水分和其他物料,请求人坚持该主张,则应以证据证明,但显然没有证明;针对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原料组分、组分含量、料水比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两者不能结合,因此其理由不成立;对于其他创造性理由则坚持应一事不再理。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0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1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但是已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77号决定中使用过的3份证据,请求人再使用这3份证据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理由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该再审理。3、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合议组当庭表示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将会在之后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体现。5、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描述“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修饰其后的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而硅酸盐粉末一般不导电,并且说明书第4页第2句的解释可以说明其修饰的是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专利权人认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会正确理解。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未给出石墨粉、硅酸盐、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钠各组分的作用和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的技术内容,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方案;说明书未公开反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的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方案;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其方案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硅酸盐的实施例,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方案;说明书未公开如何制作模块材料的关键步骤即成型步骤;说明书未公开将各种粉末均匀混合时和混合后保存的工艺条件;专利权人认为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组分作用的情况下,没必要将其记载在说明书中,未给出实验数据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其技术方案,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能实施的情况下,说明书不必详细说明。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关键步骤即成型步骤,无法完成发明目的;缺少将各种粉末均匀混合时的工艺条件的技术特征;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氧化钠、氢氧化钠在中学课本中均有记载,氧化钠的保存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8、关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石墨和硅酸盐以及具体的配比未被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的区别在于5种成分的配比未被公开,该5种成分的配比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没有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成分是钠基膨润土中的成分,钠基膨润土为天然产物,其成分有很多,钠基膨润土是吸水膨胀的性质,两者不能结合,而本专利的氧化铁、氧化铝有吸湿性,请求人承认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料水比。9、关于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组分的百分比、料水比未公开,而这些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钠基膨润土包括很多成分,没有可比性,并且未公开其料水比,无法评价本专利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多种材料是在对比文件3中的多种材料进行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9、关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坚持第1357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的有关内容和认定。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9日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了书面意见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并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一事不再理
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对比文件1-3所涉及的理由应一事不再理的问题,经合议组核实,在先的第135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中,以其中的对比文件2’(即本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该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即本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未在本次无效请求中涉及)、对比文件4’(即本决定中的对比文件3)评价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由于在先决定中评价创造性的证据及其使用方式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均不相同,因此合议组认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涉及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不在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的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合议组认为:1、石墨粉、硅酸盐、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钠各组分的作用和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公知的,例如石墨粉的导电性、硅酸盐的水凝性、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遇水会有絮状反应、氧化钠遇水反应生成氢氧化钠等,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在说明书现有描述的基础上已经可以熟知上述组分的作用和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2、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其方案并能实现其发明目的即“设计一种电阻率低,抗腐蚀、无毒害、无污染、使用寿命长且安装方便的接地材料的配制方法”,因此未公开其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的理由也不能成立;3、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描述基础上选取常见的一种或几种硅酸盐即可实施其方案并实现其发明目的,因此该理由不成立;4、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公开了“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即其成型步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描述基础上能够实施其方案并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未公开成型步骤的理由也不能成立;5、氧化钠的特性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无须在说明书中具体说明。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均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1、不管“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修饰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还是修饰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均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如果是修饰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其自然是“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如果是修饰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则该非金属矿物粉末由石墨和硅酸盐组成,即使其中的硅酸盐粉末不导电、稳定性不好,由于石墨是稳定的良导体,也不能得出两者(即石墨粉末和硅酸盐粉末)的混合物不导电、稳定性不好的结论;2、“导电性、稳定性较好”、“低电阻”这些用词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语意明确,不会导致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3、此外,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出发,也不会将其理解为与本领域公知常识抵触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成型步骤即“将按照上述配比称取的原料粉末均匀混和即得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材料与水的比例为:料∶水=1.6~2.5∶1”,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2、氧化钠的暴露在空气中会缓慢与水反应生成氢氧化钠,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道氧化钠的使用和单独密闭保存方式,以防止氧化钠与空气中的水蒸气接触而变为氢氧化钠,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需要明确记载氧化钠的特定保存方式,并且缺少该步骤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可实施,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证据使用方式: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与电解质粉末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 )、氧化钠(Na2O)均匀混和而得,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石墨粉50~70%,硅酸盐20~40%,三氧化二铝2~5%,三氧化二铁1~4%,氧化钠1~4%,将按照上述配比称取的原料粉末均匀混和即得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材料与水的比例为:料∶水=1.6~2.5∶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长效接地防腐降阻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该长效接地防腐降阻剂由钠基膨润土及氯化钾组成(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1、3页),其中钠基膨润土重量百分比为95-99%,氯化钾为1-5%,钠基膨润土含有氧化铁、氧化铝、氧化钠等氧化物,氧化铁、氧化铝、氧化钠在钠基膨润土中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氧化铁2-9%、氧化铝10-20%、氧化钠1-5%,氧化铁、氧化铝、氧化钠换算为在长效接地防腐降阻剂中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氧化铁1.9-8.91%、氧化铝9.5-19.8%、氧化钠0.95-4.95%。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两者组成成分完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由石墨粉末、硅酸盐粉末与电解质粉末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 )、氧化钠(Na2O)均匀混和而得,而对比文件1是由钠基膨润土及氯化钾组成,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使用到石墨粉末和硅酸盐;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解质粉末包括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 )、氧化钠(Na2O),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其中包括钠基膨润土,而其钠基膨润土包括很多种成分如氧化硅、氧化钛、氧化钙等,也包含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 )、氧化钠(Na2O)3种成分,并且其相应成分的百分比也仅有部分成分被部分覆盖,并且氧化铝的重量百分比并没有任何重合;3、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将按照上述配比称取的原料粉末均匀混和即得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材料与水的比例为:料∶水=1.6~2.5∶1”,对比文件1中既未公开该料水比,更未公开该方法特征。由此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将化学降阻剂改为物理降阻剂并计算其较好的配比;2、从一种自然的钠基膨润土混合物中分离出若干电解质成分以增强降阻剂的各项性能;3、依据材料变化计算其较佳的料水比。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无机降阻剂,其中包括硅酸盐水泥(15-70%重量百分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硅酸盐)、石墨(5-60%重量百分比)、氢氧化铝(5-60%重量百分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5、说明书),在此基础上,还可添加稀土及其化合物或/和钒钛磁铁矿粉,加水凝固后有一定的强度和含水量及导电性能。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仅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石墨成分和硅酸盐成分,氢氧化铝作用可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电解质氧化铝等同,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未完全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采用的降阻剂的配比存在较大差异,对比文件1中并不包含有硅酸盐水泥、石墨的成分,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硅酸盐和石墨的重量百分比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石墨粉和硅酸盐存在部分重合,但是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将该配比中含量占绝大部分的石墨和硅酸盐水泥与对比文件1中的钠基膨润土中部分成分混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3)获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增强了该物理降阻剂的各项性能如电阻率低、抗腐蚀、无毒害、无污染、使用寿命长且安装方便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证据使用方式: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固体无机化学接地降阻剂(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书),含有硅酸盐、氯化铵、硫酸钾、硫酸钠、石墨,还含有锌粉、氧化锌、铝粉、硫酸镁、二氧化锰、氧化铝、钒钛磁铁矿精粉、稀土化合物、钠基膨润土、海泡石、沸石、多磷酸盐、A型分子筛、X型分子筛、D型分子筛、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硼酸、硫酸钾铝,并且其含量由两组材料混合而成,仅在其中一组中说明了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并且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重要成分的百分比如石墨等仅公开了在A、B组中的重量百分比,并未说明A组成分和B组成分按何种比例混合,因此并未公开石墨在其降阻剂整体中的重量百分比,其他电解质成分在整体中的成分百分比也无法确定。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存在如下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1中包括石墨,但是其是一种化学降阻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物理降阻剂的制作方法,并且石墨的百分比未公开,高标号硅酸盐水泥仅部分覆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硅酸盐的百分比;2、电解质成分中的三氧化二铝2~5%,三氧化二铁1~4%,氧化钠1~4%均未被揭示;3、权利要求1的料水比及其方法特征均未公开。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将化学降阻剂改进为物理降阻剂;2、改变其中的诸多添加物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种电解质粉末以增强其各项性能;3、在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之后,再获得其最佳料水比。
上述3个区别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3个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且上述3个区别技术特征给其方案带来了电阻率低、抗腐蚀、无毒害、无污染、使用寿命长且安装方便等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使用方式: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固体长效防腐剂,包括氧化硅、氧化钛、氧化铝、氧化铁、氧化亚铁、氧化钙、氧化镁、氧化钾、氧化钠、硫酸钠、氯化钠、氢氧化钠、磷酸钠及碳,其重量百分比如下:氧化硅:20~60%、氧化钛:0.5~4%、氧化铝:10~20%;氧化铁:2~5%、氧化亚铁:0.1~3%、氧化钙:1~6%;氧化镁:3~10%、氧化钾:0.1~3%、氧化钠:0.5~5%;硫酸钠:3~10%、抓化钠:2~10%、氢氧化钠:0.15~3%;磷酸钠:0.15~4%、碳:3~15%;其中该降阻防腐剂中的碳元素经过2500℃高温处理。并且公开了其培植制作的部分步骤:“降阻防腐剂的配制:首先按表1所述的比例,称取各成份,然后将各成份粉碎,充分混合、调匀即可。降阻防腐剂有干敷和加水两种使用方法”。也公开了加水量“加水法:施工现场准备一个较大的容器,将降阻剂倒入,并配以60%的水,在容器内搅抖均匀,然后将降阻剂敷设在接地体周围”,可以换算得到其料水比为1:0.6=1.6左右。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石墨,虽然对比文件4中使用了2500摄氏度高温处理的碳,但是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并且其重量百分比未被公开;2、对比文件4中不包括硅酸盐成分及其含量;3、虽然对比文件4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有电解质成分,但是其中也包括其他很多种成分,并且含量也不尽相同。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改变其中的碳为石墨并使其用量达到物理降阻的效果;2、在其中加入硅酸盐或水泥并使其达到良好的遇水凝固作用并且不改变其导电性等能;3、改变其中的诸多电解质添加物及其所占比重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种电解质粉末及其比重以增强其各项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无机降阻剂,其中包括硅酸盐水泥(15-70%重量百分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硅酸盐,即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石墨(5-60%重量百分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石墨)、氢氧化铝(5-60%重量百分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5、说明书),在此基础上,还可添加稀土及其化合物或/和钒钛磁铁矿粉,加水凝固后有一定的强度和含水量及导电性能。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2及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石墨成分和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氢氧化铝,但是石墨的重量百分比并未公开,并且硅酸盐水泥的重量百分比和氢氧化铝的重量百分比与权利要求1也相差悬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硅酸盐水泥,但是由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2采用的降阻剂的配比存在较大差异,对比文件4中并不包含有硅酸盐水泥、石墨的成分,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硅酸盐的重量百分比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硅酸盐存在部分重合,但是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将该配比中含量占绝大部分的石墨和硅酸盐水泥来替换对比文件4中的碳元素以及其它组分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并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以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97107543.3号 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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