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36
决定日:2011-06-15
委内编号:5W101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7054.8
申请日:2009-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洪洁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裴建忠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B65B 5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217054.8,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为裴建忠。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包括电磁铁、闸板杠杆、闸板杠杆架,其特征在于,该闸板杠杆架安装于出灰斗下部,该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该闸板杠杆通过回转轴安装在该闸板杠杆架上,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另一端与闸板铰接,该闸板向上插入出灰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40694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127802Y,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3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910798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二者属于同样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第二,证据1已经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证据3名称是“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装置”与本专利名称基本相同,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同样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①电磁铁,②闸板杠杆,③闸板杠杆架;并且具有与本专利“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侧上方,该闸板杠杆通过回转轴安装在该闸板杠杆架上,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另一端与闸板铰接”相同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覆盖,或者在证据3中已经得到足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第三,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向电磁铁”,将该双向电磁铁用于证据1,就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3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3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3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装袋机的闸门自动开启装置(参见证据1的实施例1,附图1),特别是装袋机出料口处的闸门(闸板)开启装置。其中模拟电磁铁1固定在装袋机的机架2(对应于本专利的闸板杠杆架)上,杠杆机构的前臂3的一端和后臂4的一端分别铰接在装袋机机架2上作为杠杆机构的支点,为调节和传递杠杆机构的作用力,前臂和后臂之间通过长度可以调节的连接杆5连接,杠杆前臂的另一端通过链条6与电磁铁铁芯连接,为防止链条带动铁芯摆动,影响使用寿命,在电磁铁旁固定定位支架7,铁芯杆从定位支架中穿过杠杆后臂4的另一端与装袋机出料口8处的闸板9铰接,在装袋机的机架上设有接近开关10控制模拟电磁铁的工作状态。散装物料装袋机开始工作时,人工插袋,使接近开关接通电磁铁电源,电磁铁铁芯向上作直线运功,通过与之匹配的软连接体――链条拉动杠杆机构的前臂,连接杆传递力拉动后臂,后臂拉动与之铰接的闸板开启,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开启闸板任务。当装袋完成自动掉袋后,接近开关打开,通过公知的弹簧机构使闸板复位,为下一次开启作准备。
通过上述记载可知,证据1的杠杆机构通过链条6与电磁铁1连接,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铁芯铰接”。由此可见,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闸板杠杆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的技术特征。同时,如证据1图1所示,其电磁铁1位于机架2的侧下方。因此,证据1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闸板杠杆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的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闸板杠杆的一端与电磁铁铁芯连接,所述“连接”包括了通过链条与电磁铁铁芯连接的情况。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特征中采用了“铰接”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说,其闸板杠杆是通过铰接方式与电磁铁铁芯连接在一起的。显然,证据1中通过链条的连接的方式不属于“铰接”。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铁芯铰接”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其杠杆前臂3通过链条6与电磁铁1连接,电磁铁与杠杆前臂之间只能传递拉力,不能传递推力,因此需要通过弹簧机构使闸板复位(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3行)。然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由于闸板杠杆和电磁铁铁芯之间采用了铰接的连接方式,使得电磁铁铁芯与闸板杠杆之间的作用力可以双向传递,既可以传递推力,也可以传递拉力,因此能够通过控制电磁铁的方式对闸板杠杆双向施力,实现闸板的开启和关闭,获得了“省去复位弹簧控制闸板开、关的繁琐结构”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0005]-[0010]段)。
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铁芯铰接”的技术特征,其中的拐臂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闸板杠杆,调整固定板9相当于闸板杠杆的支点。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水泥包装机(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2行,第3页第20-27行,附图1),该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装置包括闸板、回位弹簧、闸板栓杆、栓杆固定套,它还包括一个重型汽车刹车分泵、一个手动杠杆开闸板机构和一个电磁铁关闸板机构,所述重型汽车刹车分泵的推杆与闸板栓杆之间由丝套连接,该闸板栓杆上端装有橡胶挡块,其下端与闸板连接并通过吊耳装有闸板回位弹簧;所述手动杠杆开闸板机构设置有杠杆拨叉,该杠杆拨叉与安装在丝套上的滑轮动配合;所述电磁铁关闸板机构设置有半圆卡抽,该半圆卡轴与闸板栓杆上对应的卡槽动配合。手动工作时,去掉连接闸板栓杆17与推杆2的连接丝套3,使杠杆拨叉5作用在滑轮4上,下压杠杆20使杠杆拨叉5顶动滑轮4,则滑轮4沿杠杆拨叉5的弧面滑动上升,从而使丝套3、闸板栓杆17、闸板11一起提升,完成闸板11的打开动作;闸板栓杆17提升到一定位置后,半圆卡轴16即卡在卡槽15中锁住闸板栓杆17,待水泥袋装到设定重量时,电磁铁6动作,通过电磁铁拉杆7、拐臂8使半圆卡轴16释放闸板栓杆17,完成闸板11的关闭动作。又如证据3图1所示,拐臂8的一端通过电磁铁拉杆7与电磁铁6连接,另一端与半圆卡轴16连接,调整固定板9设置于拐臂8下方,不与拐臂8固定连接。
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拐臂8并非本专利的闸板杠杆,理由如下:首先,如证据3图1所示,闸板关闭时,电磁铁6拉动电磁铁拉杆7,带动拐臂8右端向上,此时固定在拐臂左端的半圆卡轴16沿其轴逆时针转动,从而释放闸板栓杆17,使得闸板关闭。在上述过程中,调整固定板9处于与拐臂脱离的状态(如证据1图1所示的状态),不构成杠杆支点,拐臂8也只起到连杆的作用,将旋转运动传递给半圆卡轴,并未起到杠杆的作用。也就是说,拐臂8不属于杠杆。其次,在证据3闸板开启和关闭的过程中,分别由杠杆20对闸板11施加向上的力,由回位弹簧13对闸板11施加向下的力,其中设置拐臂8的目的是控制闸板11关闭,而不是向闸板传递动力。然而,本专利中的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铰接,另一端与闸板铰接,其目的是将电磁铁施加的动力传递给闸板。因此,证据3设置拐臂8的目的也与本专利的闸板杠杆不同。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证据3已公开 “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铁芯铰接”技术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证据1和证据3均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铁芯铰接”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采用了“闸板杠杆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的技术特征,使得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通过控制电磁铁的方式对闸板杠杆双向施力,实现闸板的开启和关闭,获得了“省去复位弹簧控制闸板开、关的繁琐结构”的技术效果,进而具备结构简单、适应性强,工作可靠等特点,同时大大降低了包装机的制造成本并减少了设备的维修费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
合议组认为:由于请求人引用证据2的作用是为了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其公开,并未涉及证据2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主张。因此,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不再针对证据2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217054.8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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