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油泵的驱动齿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油泵的驱动齿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47
决定日:2011-06-15
委内编号:5W101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3608.3
申请日:2006-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雅芳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科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16H 55/17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2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20043608.3、申请日为2006年06月29日、名称为“一种机油泵的驱动齿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曹科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摩托车机油泵的驱动齿轮,其主体(1)为平板式正齿轮,外节圆周上设有轮齿(2),其特征是在齿轮圆心至二分之一半径处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4-5mm后形成一个凸部(5),并在位于齿轮中心的长圆形轴孔(3)周围嵌入了一块加强金属片(6),在齿轮平面上均布4个减料孔(4)。”
无效宣告请求人陈雅芳(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10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12月8日、公开号为CN15530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66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49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证据2和证据3相结合、证据3和证据4相结合、证据1和证据4相结合充分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1年4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并没有给出可将证据进行两两组合的充分理由,即不存在可将证据进行两两组合得到本专利的启示。本专利所公开的是一种机油泵的驱动齿轮,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不影响机油泵的转速和齿轮安装空间的同时,又提高齿轮与泵体轴套之间的耐磨性,本专利既限定了位置:“齿轮圆心至二分之一半径处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4-5mm后;又限定了形状:“形成一个凸部”,本专利使制造产品的耗材较省、生产成本较低、组装方便、生产效率较高,使用寿命较长。证据1与本专利的位置限定和形状限定是不同的;证据2中央凸柱所起到的作用是传动,没有加强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加强金属片完全不同;证据3没有公开与本专利相关联的技术方案;证据4的公开也仅限于齿轮的结构样式,与本专利的位置限定和形状限定不产生冲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 4月18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6 月7 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5月9日将上述专利权人于 2011年4 月12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请求书中提到的其它证据的使用方式;(3)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坚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齿轮圆心至二分之一半径处的齿轮平面相一侧鼓出4-5mm厚形成一个凸部(5),并在位于齿轮中心的长圆形轴孔(3)的周围嵌入了一块加强金属片(6)”在证据1-3中均没有公开,并且证据2-3的孔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的减料孔不同,本专利的“凸部”是在一定的限度、一定的尺寸上凸出的,如本专利的图2所示,其作用是使齿轮在转动时不会与向外凸出的轴套相碰擦,而证据1-3中的凸起只是一种加厚,它们的作用完全不同。请求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尺寸没有实际的意义,证据1的附图1中很显然地公开了本专利的“凸部”,加强金属片在证据2中公开了,其中附图标记22的作用与本专利加强金属片的作用是一样的,此作用从附图的图示可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都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它们的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证据1公开的摩托车机油泵中的传动齿轮3就是本专利的驱动齿轮,齿轮中部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形成一个凸部,因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齿轮圆心至二分之一半径处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4-5mm后形成一个凸部”lb;证据2的中央凸柱22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金属片(6),扁轴孔22a相当于“本专利”的长圆形轴孔(3),“边孔11”相当于“本专利”的减料孔(4),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二行“为一需要通过外接的中央轴驱动旋转的主动齿轮,它包括有带有齿廓的齿圈1”,因此证据2也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主体为平板式正齿轮,外节圆周上设有轮齿”;证据3公开的摩托车从动齿轮,由说明书附图2可知,在该从动齿轮的齿轮圆心处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形成一个凸部。因此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2、3的结合,充分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机油泵,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附图1)传动齿轮3,通过证据1的附图1可以确定,在该传动齿轮3中部的厚度比其余部分要厚。
证据2公开了一种降噪齿轮,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3-4):齿圈的侧面在偏离中心的位置开有四个环绕齿圈1的中心对称分布的边孔11,齿爪片2则有对应的四个凸柱21,插入对应的齿圈边孔1内……所述的齿圈1在中心还开有一中央孔12,而所述的齿爪片2则在对应的中央部位具有一带扁轴孔的中央凸柱22。
证据3公开了一种摩托车从动齿轮,其中齿轮3中部是花键孔,在花键孔外部的齿轮部分比其余部分要厚(参见证据3的附图2)。
经过比对,可以确定,证据1-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下述特征:“在齿轮圆心至二分之一半径处的齿轮平面相一侧鼓出4-5mm厚形成一个凸部(5),并在位于齿轮中心的长圆形轴孔(3)的周围嵌入了一块加强金属片(6)”。通过设置上述凸部以及加强金属片,实现了齿轮与泵体的加强后向外凸出的轴套之间的配合,使齿轮在转动时不会与向外凸出的轴套相碰擦,而且耐磨性更好,使用寿命更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与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2、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请求人的意见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传动齿轮3的齿轮中部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形成一个凸部,证据3公开的摩托车从动齿轮的齿轮圆心处的齿轮平面向一侧鼓出形成一个凸部,这两个凸部都对应于本专利的凸部,证据2的中央凸柱对应于本专利的加强金属片,同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尺寸没有实际的意义。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向一侧鼓出4-5mm后形成一个凸部”所要表达的是使这部分的齿轮平面发生向一侧凸出的变形,而不是对这部分进行加厚处理,最后形成的是如本专利图2所示的形状,由此才可以实现与向外凸出的轴套的配合,这与证据1、3中的凸部均不相同。证据2中的中央凸柱是插入齿圈的中央孔内,外接的中央轴即通过插入所述中央凸柱22的扁轴孔而驱动齿爪片2旋转,可见该中央凸柱起到了传递运动的作用,本专利的加强金属片是嵌入到轴孔的周围,是模压时嵌入其中的,其主要作用是加强,因此证据2中的中央凸柱与本专利的加强金属片的位置及功能存在较大差别。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4360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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