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同轴插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46
决定日:2011-06-16
委内编号:4W1003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14657.8
申请日:2000-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安诺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袁丽颖
国际分类号:H01R 13/646;H01R 13/6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技术方案,那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就是清楚、完整的,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814657.8,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22日,申请日为2000年10月18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5),该插接壳体在用于插接配对插头(3)的端面(4)敞开并且被一通道(6)贯穿,在所述通道里面绝缘地设置一内导体触头(7);并具有用于将插接壳体(5)与配对插头(3)机械地连接的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3)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3)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3)的外导体接触面(10)相对于插接壳体(5)的外导体接触面(9)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3)上的一个压紧面(13)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13)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9,10)相互压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3)具有一个在外面径向突出的凸肋(12)形式的定位装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面(13)构成在所述凸肋(12)上,并在凸肋上环绕地、倾料于配对插头(3)纵轴(A)设置。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颧11)在端面具有卡接或定位装置(8),该装置从凸肋在配对插头(3)插入方向上靠后的一面卡接凸肋(12)。
5.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套(11)设有径向缝隙(24)。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机构还包括一个锁紧套(20),所述紧固套(11)被这个锁紧套(20)所包围。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套(20)可轴向移动并在工作位置围卡紧固套(11)并在该紧固套上施加一径向向内的力。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套(20)由塑料制成。
9.如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插接器,锁紧套(20)在拉回的备用位置轴向固定.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套(20)可拆却地卡锁在拉回的备用位置。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在工作位置与紧固套(11)摩擦配合地连接。”
请求人(江苏安诺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08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等,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编号为US5176533的美国专利文件,公开日期为1993年01月05日,共8页;
附件2: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3:本专利授权文本,共8页;
附件4:请求人对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分析材料,共3页;
附件5:请求人对同轴插接器的发展过程的说明材料,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11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一种快插结构的连接器,而说明书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上述形式的插接器,而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形式的插接器是螺纹连接的插接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的背景技术自然段);权利要求1第1-2行限定“该插接壳体……被一通道(6)贯穿”,而说明书中唯一的实施例和附图1-3都明确证实“所述通道6在后端通过端盖25封闭”,因此,该插接壳体并没有被贯穿;权利要求1第4行限定了“连接机构”,该“连接机构”的逻辑主语可能是“同轴插接器”,也可能是“插接壳体”;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若干功能性语言,例如“在插接时”(权利要求1第5行)、“这样设置,使得……”(权利要求1第5-6行)、“在进行上述插接时”(权利要求1第9行)、“可以”(权利要求1第9行)、“将……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力”(权利要求1第10-11行),都脱离了发明的结构特征,涵盖了现有技术的内容。
2、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理由是:权利要求1关于“外导体接触面9”、“外导体接触面10”、“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功能关系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涉及“紧固套20”,而“紧固套20”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3、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螺纹连接的插接器,而技术方案部分列出的似乎是快插结构的连接器,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的“在两个接触面9和101险近接触之前卡进凸肋12后面的卡钩8并靠放在压紧面13上”、“将锁紧套20推到图3所示的位置并在这个位置通过边缘21在外导体套11上施加一径向力”、“将锁紧套20推到图3所示的位置”等描述与说明书第2页8-9行“在配对插头插接之后,两个部件相互机械连接并无需附近措施地保证上述接触”的描述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证据4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了涉案专利,其仅考虑了理想状态,忽视了制造公差的影响,而制造误差使得涉案专利可能实现不了发明目的,如何确保能够实现发明目的,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地说明其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插接壳体、断面13敞开,被一通道贯穿、设置一内导体触头、并具有连接机构、所述配对插头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能够施加一个轴向压力(26)、(28)、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2、24)与压紧面(13)卡锁、并且将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技术效果都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5、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也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4份附件(接上次附件顺序编号)作为新的对比文件:
附件6:编号为US4017139的美国专利文件及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期为1977年04月12日,共7页,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7:编号为US3745514的美国专利文件及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期为1973年07月10日,共4页,其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8:编号为US3206540的美国专利文件及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期为1965年09月14日,共4页,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9:涉案专利相对于授权文本的公开文本修改对照页。共7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2004年08月03日答复《第一次甲查意见通知书》时,专利权人曾经把术语“连接装置(11,20)替换为“连接机构”。在修改前,连接装置(11,20),至少包括紧固套11和锁紧套20;而在修改后,“连接机构”可以不再包括锁紧套。而且说明书中并没有对“连接机构”进行过详细解释,更没有具体实施例。这样的修改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始记载的范围。
2、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机构”可能在插接壳体5上,也可能在配对插头3上,而说明书只有在插接壳体5上的一个实施例;权利要求1的“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只有关于径向缝隙24的一个实施例。
3.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压紧面13”、“卡锁”是实现发明目的的关健环节,而关于“压紧面13”的位置,却仅限定了“配对插头3上的一个压紧面13”,没有具体压紧面13与配对插头3关系的限定,而不是所有的关系都能够实现发明目的。凸肋12、凸肋12的具体哪个方向的压紧面13、紧固套11都是实现发明目的所必然具备的,然而在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具体限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4无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4无新颖性;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者3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9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8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还主张,即使权利要求1-11在术语和文字表述方面不能够与对比文件2-4完全相同,对比文件2-4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即使权利要求1-11的新颖性勉强成立,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4或者其任意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3中的凸肋沿纵轴有两个侧面,只有一个可以成为压紧面,但本专利并没有做出限定,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的“定位装置(8)”由于“连接机构”在哪一方不清楚,不能确定就是权利要求2中的“定位装置(8)”,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紧固套(11)和锁紧套(20)的关系不明确,仅仅限定“所述紧固套(11)被这个锁紧套(20)所包围”不足以实现发明目的,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没有具体限定,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中锁紧套由塑料制成,说明书中未公开锁紧套由塑料制成的方案及其有益效果,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拉回到备用位置”,具体的备用位置在哪里没有限定,说明书也没有解释,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并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1)从说明书整体的理解来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发明目的中提及的“上述形式的插接器”是同轴插接器。从独立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能够更加简便而快速地装配的、快插结构的同轴插接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的内容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请求人提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矛盾的缺陷。
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该插接壳体……被一通道(6)贯穿”本身的含义是清楚和确定的,不会造成独立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
3)专利权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5),……;并具有……连接机构”,从中文的行文方式可以看出,两个“具有”是并列的结构,其共同的主语是同一个,即“同轴插接器”,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出的缺陷。
4)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若干功能性语言,这些功能性语言脱离了本发明的结构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这种撰写方式完全符合审查指南的撰写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存在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1)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指出的特征都非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2)专利权人认为目前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足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其总和足以构成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使权利要求1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3、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使插接器和配对插头电连接和锁定的连接元件不同,插接器的外导体和配对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发明的配对插头3上的能将径向力转变为轴线分力的压紧面,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由于请求人未结合证据具体提出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对此专利权人不予答辩。
5、本发明的说明书公开充分
基于保护范围清楚的类似理由,说明书发明目的记载的“提供一种上述形式的插接器”与技术方案部分描述的插接器均是指“同轴插接器”,因此不存在请求人所说的互相矛盾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完整地公开了实现本发明的必不可少的内容,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的程度;因此本发明的说明书已经公开充分。
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2日提交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指出的造成权利要求1-1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2)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足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其总和足以构成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缺必要技术特征;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3)关于权利要求1-11的创造性,请求人仅提交了证据1,但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因此,该无效理由不应该被接受;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4)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9日和2010年09月17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11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发表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3、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2中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4、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陈述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对比文件2、3或4中公开,用对比文件1、2,或者1、3,或者1、4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1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的无效理由坚持书面意见。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同意用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中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中文译文第4页),采用请求人提交除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部分以外的中文译文(中文译文第1-3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由于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4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4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可以作为评价权利要求新颖性现有技术。另外,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中除了第4页之外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关于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4页的准确性表示认可,因此关于对比文件1-4公开的内容,将以分别以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4的中文译文以及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1-3页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第4页为准。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有两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之处:第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上述形式的插接器”,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形式的插接器”是螺纹连接的插接器,本专利技术方案部分列出的似乎是快插结构的连接器。第二、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地3-4行对唯一的实施例解释道:“在两个接触面9和10临近接触之前卡进凸肋12后面的卡钩8并靠放在压紧面13上”,这充分说明,仅插进动作还没有实现发明目的。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地4-6行公开了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特征“将锁紧套20推到图3所示的位置并在这个位置通过边缘21在外导体套11上施加一径向力”。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第6-14行分析了为什么必须“将锁紧套20推到图3所示的位置”。而说明书第2页8-9行却说“在配对插头插接之后,两个部件相互机械连接并无需附近措施地保证上述接触”。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主张的第一点,根据说明书上下文记载的内容,“上述形式的插接器”也是指的是用于电气连接的插接器,而本发明本身也正是关于一种用于电气连接的插接器;关于第二点,参考本决定对发明目的和连接机构的认定,本发明连接机构锁紧套20和紧固套11是两个实现本发明目的不可缺少的组件,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地3-4行 、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地4-6行、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第6-14行记载的内容是使用本发明插接器所需要的步骤。而说明书中第2页8-9行记载的“在配对插头插接之后,两个部件相互机械连接并无需附近措施地保证上述接触”应当理解为两个外导体面通过连接机构(锁紧套20和紧固套11)相互连接而无需连接机构外的其它附加措施保障上述接触。因此,请求人关于本发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理由是:1)权利要求1关于“外导体接触面9”、“外导体接触面10”、“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功能关系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涉及“紧固套20”,而“紧固套20”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压紧面13”、“卡锁”是实现发明目的的关健环节,而关于“压紧面13”的位置,却仅限定了“配对插头3上的一个压紧面13”,没有具体压紧面13与配对插头3关系的限定,而不是所有的关系都能够实现发明目的。凸肋12、凸肋12的具体哪个方向的压紧面13、紧固套11都是实现发明目的所必然具备的,然而在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具体限定。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所指出的特征都非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目前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足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其总和足以构成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使权利要求1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还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个是快插功能可靠,而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采用螺纹结构,可以实现快插,而通过紧固套产生轴向力可以实现功能可靠的发明目的。至于锁紧套20对于实现本发明目的来讲,其作用在于使连接更加稳固,对于实现本发明并不是必须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从本发明的目的来讲,本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插接器,该插接器能够“更加简便而快捷地装配并且功能可靠”,从上述文字的记载看,简便快捷地装配和功能可靠是本发明要同时实现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通过一种连接机构和与之配合使用的插头来实现。从本专利说明书来看,说明书中也未明确记载单独的通过外导体套就可以实现稳定连接,而仅记载了通过“连接机构”来实现两个外导体面电气连接所需要的最小轴向压力:“连接机构能够在插接时对插头施加“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的外导体接触面相对于插接器的外导体接触面压紧.所需的“将两个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的轴向压力”通过连接机构来保证。连接机构一方面能够实现非常快速且简便地连接插接器,同时保证最小的例如为300N的接触力。因此在配对插头插接之后,两个部件相互机械连接并无需附加措施地保证上述接触”(说明书第2页第2段)。进一步的,说明书和实施例更进一步公开了连接机构由外导体套和锁紧套组成的技术方案,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在径向可弹性扩张的外导体套(紧固套),该外导体套可与配对插头卡锁(说明书第2页第3段),通过一个锁紧套将外导体套包围…锁紧套施加给外导体套施加一个径向向内的力,外导体套将这个径向力至少部分地转变为所述的轴向压力(说明书第4段),可见所述的轴向压力也就是前面所讲到的;而配对插头上有环状凸肋,凸肋的斜面构成压紧面,在这个压紧面上外导体套的径向压力转变成轴向压紧力。同时,在本发明的实施例中,公开了带有锁紧套和紧固套(外导体套)的结构,…图3示出锁紧套20的工作位置。…在这个位置锁紧套20顶靠在轴肩22上并通过前端边缘21施加给紧固套11一个径向力。配对插头3被插接到插接器5上,在插接器里面该配对插头以前端33轴向插进紧固套11中,直到两个接触面9和10接触。在此,紧固套11在端部弹性扩张并且在两个接触面9和10临近接触之前卡进凸肋12后面的卡钩8并靠放在压紧面13上。现在将锁紧套20推到图3所示的位置并在这个位置通过边缘21在外导体套11上施加一径向力。这个力通过卡钩8和压紧面13传递到配对插头3。由于压紧面13倾料,因此在轴线A方向上产生一个分力。这个轴向接触力例如为300N。
可见,为实现本发明简便而快捷和功能可靠的发明目的,功能可靠应该指的是实现稳定持久的电器连接,从本发明记载的技术方案和实施例来看,为要在两个外导体面之间产生稳定持久的电气连接,不致于在外界力作用下造成电气连接的脱落或者断开,连接机构的设计要能够达到两个要求:一是连接机构能够在两个外导体面之间产生最小的轴向接触力,在该轴向力的作用下,两个外导体套之间产生电器连接;二是连接机构要能够产生恒久稳定的压力,这个功能则是通过锁紧套来实现。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设计连接器的目的,研发一个能够稳定牢固的连接是设计任何电缆连接器所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本发明技术方案中记载的锁紧套正是实现可靠稳定连接所必须具有连接机构组成部分,缺少该部分,虽然可以实现便捷插接的目的,但无法保证长久稳定地在两个外导体面之间建立电气连接。因此,锁紧套就是本发明连接机构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件,是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予以宣告无效,而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没有记载“锁紧套”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也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而权利要求6-11中都记载了特征“锁紧套”,权利要求6-11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而对于概括是否适当的判断,应当以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为基础,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例部分的内容,并且还要参照相关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快插结构的连接器,还是螺纹连接的插接器,专利文本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互相矛盾,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第1-2行限定“该插接壳体……被一通截6)贯穿”,而说明书中唯一的实施例和附图1-3都明确证实“所述通道6在后端通过端盖25封闭”,因此,该插接壳体并没有被贯穿。(3)权利要求1第4行限定了连接机构,该“连接机构”的逻辑主语可能是同轴插接器,也可能是插接壳体。(4)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若干功能性语言,例如“在插接时”、“这样设置,使得……”权利要求1第5-6句、“在进行上述插接时”、“可以”、“将……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力”,这都脱离了发明的结构特征,涵盖了现有技术的内容。因此,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对说明书整体的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发明目的中提及的“上述形式的插接器”是同轴插接器;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能够更加简便而快速地装配的、快插结构的同轴插接器,与说明书的内容是一致的。(2)“该插接壳体……被一通截6)贯穿”与说明书中的记载都是清楚的。(3)专利权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5),……;并具有……连接机构”,从中文的行文方式可以看出,两个“具有”是并列的结构,其共同的主语是同一个,即“同轴插接器”,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4)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完全符合审查指南的撰写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同轴插接器,其中明确记载了其中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其中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中的同轴插接器是快查结构的同轴插接器;权利要求1中清楚的记载了通道与插接壳体之间的位置关系,而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也记载了相应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其中部件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整体记载的内容来判断,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清楚的知道,“连接机构”的逻辑主语是同轴插接器;权利要求1中通过部件之间部件功能的记载清楚的表明了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部件的结构特征,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1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权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把术语“连接装置(11,20)替换为“连接机构”。在修改前,连接装置(11,20),至少包括紧固套11和锁紧套20;合议组认为,根据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即使修改后的“连接机构”可以不再包括锁紧套,紧固套也可以称为连接机构,“连接机构”所限定的范围也可以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中得到,这样的修改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始记载的范围。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造成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认为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鉴于权利要求1-5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被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本合议组对请求人权利要求6-11没有新颖性的理由进行审查。
1)关于权利要求6的新颖性
1.1) 关于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电气连接器,在包括待彼此配合的连接器插座和连接器插头的电气连接器中,所述连接器插座具有圆柱形插孔、和用于连接器插座的触点,该插孔在前端部处设有径向向内延伸的挡块,并且形成有轴向延伸缝隙,并且所述连接器插头具有插头体、接头、滑环、及触点,该插头体在外圆周中形成有待与所述挡块相配合的锚定凹口,该接头布置在插头体上以便能够向后缩回,该滑环轴向可运动地布置在插头体与接头之间,并且由布置在滑环与插头体之间的弹簧向前推动,以由滑环的前端部覆盖锚定凹口,该触点用于连接器插头,以电气地接触用于连接器插座的所述触点,借此当连接器插头借助于由操作人员握住的接头插入到连接器插座中时,滑环由挡块向后推动,以允许挡块配合到通过滑环的缩回暴露的锚定凹口中,挡块到锚定凹口中的配合减小插孔的外径,以使滑环与插孔分离,从而滑环通过弹簧的作用返回到覆盖锚定凹口的位置,根据本发明,在用于连接器插座和连接器插头的触点的前端部之间的距离大于在挡块和滑环的前端部之间的距离,但小于在挡块与锚定凹口之间的距离,借此在当挡块已经邻接滑环的前端部时的瞬间,触点不会彼此电气接触,而当挡块通过连接器插头到连接器插座中的进一步插入已经配合到锚定凹口中时,触点才彼此电气接触。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轴向压力26和28的内容,对比文件1的附图和说明书皆未有所谓轴向压力26和28的记载,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26、28是轴向弹簧,该弹簧在对比文件1中其到的作用是直接产生轴向力,这与权利要求6的将径向力在压紧面转化为轴向力的特征不同,同时对比文件1的13是档块,不是压紧面;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
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使插接器和配对插头电连接和锁定的连接元件不同,插接器的外导体和配对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
由于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7-11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具有新颖性。
1.2) 关于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的同轴连接器是由公插座1和母插头10组成的。公插座1使用的是连接器行业的基本设计,该公插头有金属环形体2,在环形体中作置有一个环形凹槽4。环形体2内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由绝缘材料分开的内导,公插座1的后端3能配接电缆或(设备)面板。母插头10是这样配置的:与公插座1组合能快速连接和分离,并且有锁紧功能。母插头10包括一个环形外套管20,的内表面有直径减小至D的内锁定面22,套管的一末端是环形边21。套管20直径减小至D的第一内包含面23和直径减小至D的第二内包含面24。母插头10还包括一环形插件30,外套管20能相对其而移动。插件30的末端能配接电缆,母插头10的环形接插件30能放置一个或者多个由绝缘材料分开的内导体。从插件30的另一末端延伸到内部部分,纵向裂口形成的开槽件37可以径向扩张。插件30的外层有外环状凸台33,第一外层面34,第二外层面35。插件30的内层面是直径缩小至A的内凸台32与公插座1的环形凹槽4相对应。母插头连接器10还包括第一开口垫圈41包在插件30圆周,能抵住套20的第一内包含面23和插件30的第一外包含面34。在插件30的周围还有二开口垫圈42,能抵住套管20的第二内包含面24和插件30的第二外包含35。两个开口垫圈41,42对垫圈41,42之间的螺旋弹簧43充当阻挡装置的作少弹簧43通过弹性施压方式让套管20停留在相对于插件30的正常位置。在插件30的开槽件37圆周有保持环44,用于收紧插件30的开槽件37,帮助母插头10与公插座1的有效插接。
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轴向压力26和28的内容,对比文件2的附图和说明书皆未有所谓轴向压力26和28的记载;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
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使插接器和配对插头电连接和锁定的连接元件不同,插接器的外导体和配对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
由于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11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3) 关于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器,用于连接两根同轴传输线,包含有内圆柱面到纵轴的接头体,一个保持唇口在接头体的内圆柱表面内部末端边缘形成,在接头体同一末端螺纹在外形成,一颗有内螺纹的固定螺母拧到如上所说的连接体的外螺纹上,另一末端有内锥形面,一套圈有外凸边的锥形面对接到上文所说的保持唇口一末端。套圈的外表面以预定的角度到接头体的纵轴,固定螺母的内表面以大一点的角度到接头体的纵轴然后到套圈的预定角度。同轴电缆有中心导体,外导体,内绝缘插入在这两种导体之间,一外封套,外导体外包着外封套,外导体和外封套插入,夹紧固定螺母的内表面和套圈的外圆锥面。封套的外表面和紧固螺母的内表面由于之间的锥度差形成纵向锁闭力等。
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使插接器和配对插头电连接和锁定的连接元件不同,插接器的外导体和配对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
由于对比文件3和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11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4) 关于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同轴连接器,具有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母连接器上有一开槽管状棘爪,该棘爪有内凸台,使之与公连接器形成过盈配合,该公连接器上有一个环形凹槽来配接这个凸台以消除过盈。母连接器里有一个套管,这个套管的直径比母连接器上的管状开槽件大,以给管状开槽件提供出一个环形空间。公连接器上有一个套管,套管上有个受径向约束的紧固套,其在弹簧作用下向前推入上段所述的环形空间,如此可防止棘爪在承受过大拉力时张开。不仅上述棘爪末端,同样还有相邻棘爪的区域提供了一个直接、垂直的接触自锁部位,最后实现一个可靠的牢不可破的连接。
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4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使插接器和配对插头电连接和锁定的连接元件不同,插接器的外导体和配对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
由于对比文件4和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11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鉴于权利要求1-5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被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本合议组仅真对请求人权利要求6-11没有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审查。
1)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在书面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4或其任意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注第22茶第3款的规定。
基于对新颖性的评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3或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分别与对比文件1、2、3或4相比,均存在以下区别:使插接器和配对插头电连接和锁定的连接元件不同,插接器的外导体和配对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即,对比文件1、2、3或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1-4或其任意组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中国专利注第22茶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11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4或其任意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814657.8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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