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72
决定日:2011-06-16
委内编号:5W1001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7041.3
申请日:2007-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文英
授权公告日:2008-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协技研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G06F 1/18, H05K 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77041.3,申请日为2007年09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包括有支座(1),在支座(1)内设有能容置硬盘的空间(2),在支座(1)前端设有供硬盘进入空间(2)内的开口(3),在支座(1)后端设有与硬盘插接的连接器(5),其特征在于;在支座(1)上设有一连动机构(4),该连动机构(4)包括有:
一驱动件(41),其设置于所述开口(3)处、并一端铰接于支座(1)上;
一移动连接杆(42),其设置于所述支座(1)的旁侧、并一端与所述驱动件(41)铰接;
一转动杆(43),其中部铰接于支座(1)后侧的一端、其一端与所述移动连接杆(42)的另一端铰接,其另一端设有第一硬盘推动部(43?1),在转动杆(43)的铰接处与第一硬盘推动部(431)之间固定有滑动件(432);
一滑动杆(44),其一端铰接于支座(1)后侧的另一端、其另一端设有第二硬盘推动部(441),在滑动杆(44)的铰接处与第二硬盘推动部(441)之间设有供转动杆(43)的滑动件(432)在其内滑动的滑槽(44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1)由前支架(11)、左支架(12)、后支架(13)、右支架(14)首尾连接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件(41)铰接于前支架(11)的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左支架(12)、右支架(14)上设有供硬盘滑动的滑轨(6)。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后支架(13)上设有至少两个可以防止硬盘在移动时发生摆动的弹性压片(7)。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后支架(13)上开有供缩回的转动杆(43)和滑动杆(44)容置的凹槽(8),在凹槽(8)下方固定有所述连接器(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前支架(11)上设有与连接器(5)导线连接的PCB板(9),在PCB板(9)上装有控制连接器(5)与硬盘导通的开关(10),该开关(10)设置于前支架(11)的孔内,该孔旁设有所述的开口(3)。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前支架(11)与驱动件(41)之间设有门锁(1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前支架(11)设有能够控制门锁(15)开关的手柄(16)。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前支架(11)的孔内还设有与PCB板(9)连接、能够显示硬盘与连接器(5)是否连接的LED显示灯(17)。 ”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72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共12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8964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02日,共9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71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连动件42、第二连动件43与第三连动件44相结合,与被请求案中移动连接杆42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驱动件41(拉门41)的推动下,相互连动,实现推动硬盘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杆45相当于被请求案中的转动杆43和滑动杆44,两者所起到的作用相同,转动杆43与移动连接杆42相互连动,以带动第一硬盘推动部与第二硬盘推动部来共同推动硬盘;同样地,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杆45与第三连动件44相互连动,以带动顶持部452来推动硬盘。两者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目的,故构成等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所区别,但起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硬盘在移动时发生摆动,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9、10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放弃涉及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来评述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文献,并且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a)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b)其包括有支座(1),(c)在支座(1)内设有能容置硬盘的空间(2),(d)在支座(1)前端设有供硬盘进入空间(2)内的开口(3),(e)在支座(1)后端设有与硬盘插接的连接器(5),其特征在于;(f)在支座(1)上设有一连动机构(4),该连动机构(4)包括有:(g)一驱动件(41),其设置于所述开口(3)处、并一端铰接于支座(1)上;(h)一移动连接杆(42),其设置于所述支座(1)的旁侧、并一端与所述驱动件(41)铰接;(i)一转动杆(43),其中部铰接于支座(1)后侧的一端、其一端与所述移动连接杆(42)的另一端铰接,其另一端设有第一硬盘推动部(431),(j)在转动杆(43)的铰接处与第一硬盘推动部(431)之间固定有滑动件(432);(k)一滑动杆(44),其一端铰接于支座(1)后侧的另一端、其另一端设有第二硬盘推动部(441),(l)在滑动杆(44)的铰接处与第二硬盘推动部(441)之间设有供转动杆(43)的滑动件(432)在其内滑动的滑槽(442)。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硬盘快速插拨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a)),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至第3页第9行以及图1和2):该硬盘座体1呈一中空凹槽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b)),该硬盘座体1可供一硬盘6之容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拉门框体2内开设一开孔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d));一连动机构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f)),该连动机构4由一拉门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g))、第一连动件42、第二连动件43、第三连动件44及摆动杆45所组成;其中,该拉门41的后侧结合一圆弧状的弹片411,于侧边设置有枢接轴412,并于枢接轴412侧边设置一连动部413,该连动部413与第一连动件42一端相枢接,而第一连动件42的另一端与第二连动件43一端相枢接,而第二连动件42的另一端则与第三连动件44一端相枢接,再于第三连动件44之另一端与一摆动杆45相枢接,且于摆动杆45中间适当处设置有轴孔451,并于摆动杆45的另一端具有顶持部452;该连动机构4的拉门41枢接轴412与拉门框体2的枢接孔22相枢接,而第二连动件43架设于硬盘座体1的两支撑架13上;连接器座体5的下侧结合有一连接器54,该连接器座体5结合于硬盘座体的后端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e))。
通过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中,当驱动件41在向外的拉力的作用下绕旋转轴转动时,会带动通过移动连接杆42向后移动,移动连接杆42将转动力传递到转动杆43上,转动杆43绕旋转轴旋转,通过转动杆43上的滑动件432在滑动杆上44的滑槽442内的移动,从而带动滑动杆44向前转动,转动杆43上的第一硬盘推动部431和滑动杆44上的第二硬盘推动部441可推动硬盘向前移动,实现硬盘快速的与连接器5的分离;当驱动件41在向内的推力的作用下,连动机构4做与上述相反方向的运动能够实现硬盘快速的与连接器5的插接。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硬盘快速插拔机构中,当拉门41开始旋掀时,而与拉门41相枢接的第一连动件42即会同步带动,由于连动机构4受到支撑架13的支撑,使得第二连动件43以直线方式向后滑移并同步带动第三连动件44,而第三连动件44则会再带动摆动杆45,由于摆动杆45的轴孔451与槽口52的轴孔53通过一定位轴6相枢接,致使该摆动杆45可作摆动的动作,而摆动杆45的顶持部452即会顶持于硬盘7的后端处,当拉门41打开至一角度时,将可使得硬盘7与连接器座体5相分离,即可顺利将硬盘7快速分离的目的。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是通过由移动连接杆、转动杆和滑动杆组成的连动机构来实现硬盘的快速插拨,其中通过滑动件在滑动槽内滑动使第一和第二推动部分别与硬盘接触和分离;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硬盘快速插拨机构是通过由第一连动件、第二连动件、第三连动件以及摆动件组成的连动机构来实现硬盘的快速插拨,其中通过摆动件使顶持部与硬盘接触和分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h)-(l)。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杆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动和滑动杆,对比文件1采用一个单独的摆动杆实现了本专利的两个摆动件的相同的功能,虽然其结构部相同,对比文件1中不需要滑槽,但实现了一个通过驱动摆动实现硬盘滑出的功能。
合议组认为: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动机构实质上是与对比文件1中的连动机构在结构上是不相同的,由于结构上存在差异,两者的工作原理也是不相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动机构是通过转动杆43上的滑动件432在滑动杆上44的滑槽442内的移动,使第一硬盘推动部431和第二硬盘推动部441分别与硬盘接触和分离,而对比文件1中是摆动件使顶持部与硬盘接触和分离。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杆不能够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动杆和滑动杆的组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h)-(l),该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7,10
权利要求2-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各自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仍然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h)-(l),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10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17704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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