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86
决定日:2011-06-17
委内编号:4W100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3036.1
申请日:2000-03-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洪玉玲
授权公告日:2004-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袁丽颖
国际分类号:G06F 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存在的技术问题,且其解决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是非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的限定而言,应当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03036.1,申请日为2000年03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1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a)、没有强制主键盘(l)或辅助键盘(2)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
b)、主键盘(1)或辅助键盘(2)的状态如何,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先记忆主键盘(l)和辅助键盘(2)的目前状态;
c)、在按下辅助键盘(2)的任意键时,辅助键盘(2)软件会去判断存在辅助键盘(2)内部旗帜的主键盘(1)的状态是否跟辅助键盘(2)的状态相同,若是,则直接送密钥码;若否,则会送出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让主键盘(1)状态变成和辅助键盘(2)的状态相同,以便接收辅助键盘(2)的密钥码,接着送出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然后再次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将主键盘(1)的状态还原,而辅助键盘(2)还是维持在原来的状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主键盘(1)为一般传统键盘或笔记本式计算机上的键盘。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辅助键盘(2)为数字键盘。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开机前辅助键盘(2)已经连接在电脑主机(3)上,在开机之后辅助键盘(2)的起始状态为ON,主键盘(l)的起始状态为ON。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开机前辅助键盘(2)没有连接在电脑主机(3)上,等开机之后才接上辅助键盘(2),这个时候辅助键盘(2)的起始状态为ON,主键盘(l)的起始状态为ON。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主键盘(1)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FF时,而辅助键盘(2)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FF时,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FF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则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即送出一密钥码,而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FF;又,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使辅助键盘(2)状态为ON时,则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FF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使主键盘(l)的状态变成ON,以便接受辅助键盘(2)的密钥码,再送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然后再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还原主键盘(l)的状态为OFF,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N;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次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主键盘(1)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FF时,辅助键盘(l)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N时,则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FF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在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使主键盘(l)的状态变成ON,以便接受辅助键盘(1)的密钥码,再送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然后再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还原主键盘(1)的状态为OFF,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N;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次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FF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则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即送出一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而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FF;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主键盘(1)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N时,辅助键盘(2)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FF时,则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l)的状态为ON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在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使主键盘(1)的状态变成OFF,以便接受辅助键盘(2)的密钥码,再送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然后再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还原主键盘(1)的状态为ON,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FF;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次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N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则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即送出一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而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N;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主键盘(l)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N时,辅助键盘(2)的输入模式状态为ON时,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N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则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即送出一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而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N;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则辅助键盘(2)软件会用状态旗帜记忆主键盘(1)的状态为ON及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FF,在按下辅助键盘(2)任何键时,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使主键盘(1)的状态变成OFF,以便接受辅助键盘(2)的密钥码,再送密钥码给电脑主机(3),然后再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3),还原主键盘(1)的状态为ON,辅助键盘(2)状态还是维持在OFF;再按下辅助键盘(2)NumLock键,则再次进入辅助键盘(2)的状态为ON。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辅助键盘(2)软件,除了搭载于辅助键盘(2)外,也可搭载于主键盘(1)里,然后,主键盘(1)可搭配一般的辅助键盘使用。”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其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存在不清楚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其特征:(1)没有强制主键盘或辅助键盘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2)辅助键盘软件会用状态旗帜先记忆主键盘和辅助键盘的目前状态。(3)在按下辅助键盘的任意键时,辅助键盘软件会先判断主键盘的状态是否跟辅助键盘的状态相同,若是,则直接送键盘码;及(4)在按下辅助键盘的任意键时,辅助键盘软件会先判断主键盘的状态是否跟辅助键盘的状态相同,若否,则会送出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让主键盘状态变成和辅助键盘的状态相同,以便接收辅助键盘的键盘码,接着送出键盘码给电脑主机,然后再次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将主键盘的状态还原,而辅助键盘还是维持在原来的状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属于纯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3)、(4)属于现有技术并被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22-23行、第2页9-11行、第2页1-7行分别公开,而权利要求1的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附加的技术特征分别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创造性。
2)针对“没有强制主键盘或辅助键盘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这一特征:首先,该特征所描述的内容不属于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中的任何一方。其陈述的“没有强制,二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只是排除了一种情况而已,而对于是否存在其它的要求,并不确定。另外,“没有强制…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这句话本身也存在多种解释,比如:“不需要维持一定状态”,以及“可以维持一定状态”,即这句话本身含义不确定,导致不能清楚限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其次,“没有强制主键盘或辅助键盘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这一语句属于纯功能性的限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是,在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一种特定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无法想到通过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方式也能够实现该功能。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本专利的权1中的步骤a)“没有强制主健盘(1)或辅助键盘(2)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是键盘指令输入模式切换处理方法的规定条件,该条件本身是采用排除的方式进行描述,而条件本身正是方法步骤的技术手段,一种方法通常需设置条件,至于条件的表达方式具体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表述,中国的专利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均无特殊要求,因此即使本专利的权1对于条件步骤采用了排除的表述,但也不意味着排除的表述方式本身是不清楚的,所以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是清楚的。
2)“没有强制主健盘(1)或辅助键盘(2)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的这一特征所要表述的技术手段来看,其可以理解为在该处理方法中,无需强制主键盘或辅键盘在进行输入切换时,其状态一定保持为一特定状态,也就是不必要求在进行切换处理前,主键盘或辅键盘必须保持在“ON”或“0FF”;而根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识,键盘在进行输入处理或切换时只能是“ON”或“OFF”状态,而不存在在这两种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故步骤本身用排除法表述的状态要求本身也仅涉及两种状态;再进一步本专利的实施例分别就主键盘或辅键盘无论是何种状态,实现本专利的输入切换处理方法的具体步骤;也就是说,本专利的切换处理方法与主键盘或辅键盘的状态无关,并举例说明了主键盘或辅键盘为“ON”和/或“OFF”时的各种状态的切换处理流程,故本专利的的说明书已给出了足够的针对主、辅健盘无状态要求时的主、辅健盘处于各状态时的切换处理流程以支持本专利的权1的步骤a)所概括的技术手段。故本专利的权1是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关于创造性问题,首先,背景技术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所提到的现有技术也没有具体的出处;故该背景技术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即其既不是公开出版物,也非公开使用,更非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故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本身是针对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所作的改进,本专利的权1相比背景具有技术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2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2010年0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了意见,请求人认为:1)根据争议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所述“…有些业者,就利用一外接式的辅助键盘…”,及第2页所述“…有些辅助键盘的业者改善了这个问题…”可以认为专利权人已承认争议专利所提及的背景技术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专利权人与意见陈述书中进行的辩解与此相矛盾。2)请求人继续就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1-25行、第1页30行至第2页1-9行的记载公开了争议专利中承认的公知切换处理方法,并认为权利要求1涵盖了现有技术的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适用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公布实行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无效理由和意见陈述中的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即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决定理由的阐述
2、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键盘切换的不便问题,特别是涉及一种与主键盘连接使用的辅助键盘,不管主键盘或辅助键盘的状态如何,均能使两边完全独立,在两者不互相影响的情形下输入数字跟英文文字更显便利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通过本专利的键盘指令转换方法,可以在主键盘和辅助键盘无论处于任何一种状态下均可以不需要按动num look键而实现数字输入和英文输入的便捷切换,并且根据本专利的键盘指令输入切换方法,还可以实现对键盘输入状态的记忆和复位,使得使用者可以在主辅助键盘的任何一种状态下按动数字键盘时将输入模式切换到数字模式,并在数字输入完成后,将键盘重新恢复到本专利软切换前的状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看,本专利技术方案核心内容在于:在任何时候按动辅助键盘,先判断主辅键盘的状态是否合适输入数字,若是则直接发送数字,若不是则记忆主辅键盘状态,然后将主辅键盘设置成适合数字输入的状态,输入完成后根据记忆恢复主辅键盘的状态,从最终实现的效果上来看,通过本专利的键盘指令切换方法实现了没有强制主健盘(1)或辅助键盘(2)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而能够实现方便的数字输入和英文输入。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没有强制主健盘(1)或辅助键盘(2)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进行了表述,该语句限定的内容不会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及技术方案的清楚性产生影响,故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专利说明书第1页22-23行、第2页9-11行、第2页1-7行记载的都是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其中说明书第1页22-23行记载了辅助键盘和笔记本冲突问题,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没有强制主键盘或辅助键盘任何一方需维持一定状态的要求”不相同;说明书第2页9-11行记载了现有技术中强制笔记本键盘状态为OFF辅助键盘为ON时的输入的模式,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将相同的密钥码送给电脑主机,这也与请求人主张的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无论主辅键盘的状态都可以“在按下辅助键盘的任意键时,辅助键盘软件会先判断主键盘的状态是否跟辅助键盘的状态相同,若是,则直接送键盘码”不一致;而说明书第2页1-7行记载的内容也是现有技术中强制笔记本键盘状态为OFF辅助键盘为ON时的输入的模式,也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按下辅助键盘的任意键时,辅助键盘软件会先判断主键盘的状态是否跟辅助键盘的状态相同,若否,则会送出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让主键盘状态变成和辅助键盘的状态相同,以便接收辅助键盘的键盘码,接着送出键盘码给电脑主机,然后再次送数字锁定码给电脑主机,将主键盘的状态还原,而辅助键盘还是维持在原来的状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2)专利说明书第1页30至第2页1-9行的记载是是背景技术中笔记本键盘处理强制主键盘为OFF辅助键盘为ON时的一种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无需强制主辅键盘状态而能实现无冲突输入的技术方案的特征完全不同。3)对于“辅助键盘软件会用状态旗帜先记忆主键盘和辅助键盘的目前状态”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公知常识,合议组也未发现有证据表明这一特征是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完整的键盘指令输入模式的切换处理方法,其各步骤有机联系并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同,或者彼此独立而不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0103036.1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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