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监控电源的集成电路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监控电源的集成电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87
决定日:2011-06-20
委内编号:4W02146;4W02334
优先权日:2003-06-06 20:04:01
申请(专利)号:200480001934.1
申请日:2004-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密克罗奇普技术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P 9/30, H02J 7/00, G01R 31/40, G01R 19/1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1)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分理解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就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则这种情况是允许的。(3)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发明名称为“用于监控电源的集成电路装置”的200480001934.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3日,优先权为2003年6月6日和2004年1月26日。专利权人为密克罗奇普技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有超低功率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
具有输入端、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的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其中,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一逻辑电平,以及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二逻辑电平;
集成电路装置的外部连接,其中,该外部连接耦合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上;以及
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容,由此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容充电,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包括:
电压比较器,其具有耦合到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的第一输入端,和耦合到基准电压的第二输入端;以及
逻辑电路,其与所述电压比较器、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耦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还包括具有使能端的低电流源,该低电流源被耦合到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其中,低电流源使能端激活该低电流源以从所述外部连接中汲取电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数字输出端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和第二晶体管,其中,第一晶体管将第一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而第二晶体管将第二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容放电至第二电压。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还包括与所述定时电容并联连接的第一外部电阻。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还包括与所述定时电容串联连接的第二外部电阻。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在处于睡眠模式中时所述第一逻辑电平导致集成电路装置被唤醒。
10.一种具有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
具有输入端、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的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其中,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一逻辑电平,以及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二逻辑电平;
集成电路装置的外部连接,其中,该外部连接耦合到集成电路装置的一个数字输出端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上;以及
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路,由此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并将该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的电压值,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包括:
电压比较器,其具有耦合到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的第一输入端,和耦合到基准电压的第二输入端;以及
逻辑电路,其与所述电压比较器、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耦合。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还包括具有使能端的低电流源,该低电流源被耦合到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其中,低电流源使能端激活该低电流源以从所述外部连接中汲取电流。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数字输出端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和第二晶体管,其中,第一晶体管将第一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而第二晶体管将第二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路放电至第二电压。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电压。
16.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定时电路包括定时电容和第一电阻,其中,所述定时电容和第一电阻并联连接。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定时电路还包括与所述定时电容串联连接的第二电阻。
18.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在处于睡眠模式中时所述第一逻辑电平导致集成电路装置被唤醒。
19.一种具有可编程低电压检测(PLVD)电路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
具有输入端、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的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其中,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一逻辑电平,和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二逻辑电平;
集成电路装置的外部连接,其中,该外部连接耦合到集成电路装置的一个数字输出端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上;以及
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容,由此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容充电,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包括:
电压比较器,其具有耦合到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的第一输入端,和耦合到基准电压的第二输入端;以及
逻辑电路,其与所述电压比较器、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耦合。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还包括一个具有第二使能端的低电流源,该低电流源被耦合到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其中,该第二使能端激活该低电流源以从所述外部连接中汲取电流。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数字输出端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和第二晶体管,其中,第一晶体管将第一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而第二晶体管将第二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容放电至第二电压。
25.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还包括与所述定时电容并联连接的第一外部电阻。
26.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逻辑电平指示低电池电压状况,而所述第二逻辑电平指示希望的电池状况。
27.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逻辑电平指示低电压状况。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集成电路装置,其中,如果所述第一逻辑电平出现在特定的时间周期内,则存在低电压状况。
29.一种利用在集成电路装置中的超低功率定时器进行定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
利用预定的电流值对该定时电容进行放电;
将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与基准电压进行比较;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一逻辑电平,以及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二逻辑电平。
30.一种利用在集成电路装置中的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进行定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容放电至第二电压;
利用该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在第一时间内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
利用预定的电流值对该定时电容进行放电;
将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与基准电压进行比较;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一逻辑电平,以及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二逻辑电平。
31.一种利用在集成电路装置中的可编程低电压检测(PLVD)电路检测低电池电压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在确定的时间间隔内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
利用预定的电流值对该定时电容进行放电;
将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与基准电压进行比较;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一逻辑电平,以及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二逻辑电平。
32.一种利用在集成电路装置中的可编程低电压检测(PLVD)电路检测低电池电压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
利用预定的电流值对该定时电容进行放电;
在确定的时间周期内将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与基准电压进行比较;
在该确定的时间周期内,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一逻辑电平,以及
当该放电的定时电容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第二逻辑电平。
33.一种利用低电压检测电路确定温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集成电路电压比较器确定断路电压值;以及
通过确定该断路电压值和已知电压值之间的差值、然后将该差值除以一个常数来从已知温度中计算温度。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已知电压值、已知温度和常数存储在存储器中。
35.一种利用低电流源确定温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低电流源的电流值;以及
通过确定该电流值和已知电流值之间的差值、然后将该差值除以一个常数来从已知温度中计算温度。
3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已知电流值、已知温度和常数存储在存储器中。”

(一)针对本专利,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18、23、24、26至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8、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公开号为US6191630B1号的美国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2001年2月20日,共33页;
证据1-2:公开号为US5629644A号的美国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1997年5月13日,共16页;
证据1-3:公开号为CN12837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1年2月14日,共15页;
证据1-4:公开号为CN11515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1997年6月11日,共22页。
请求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专利说明书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的方案表述和文字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9、18、23、24、26至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纯功能性的方法限定特征,而上述各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产品,方法特征的限定并不能对产品的结构进行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18、23、24、26至28的保护类型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8、30或者概括了过大的保护范围,或者其某些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记载,从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8、3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四,本专利与证据1-1至证据1-4相比缺乏新颖新和/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402146,下称第一次请求),于2008年5月19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5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请求人增加新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3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同时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补充。并且,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证据1-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1-2’:证据1-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1-5:公开号为CN12462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0年3月1日,共18页。
请求人补充提出的主要理由如下:
㈠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的保护范围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㈡本专利权利要求33至36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解决计算当前温度的问题,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㈢本专利说明书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的方案表述和文字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㈣本专利与证据1-1至证据1-5相比缺乏新颖新和/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008年7月1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8年5月30日收到的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7月4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㈠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说明书的相关部分已经给出了清楚、完整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
㈡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9、18、23、24、26至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这些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体现了信号控制的走向,属于广义上的“连接关系”,并不能僵硬地当作方法技术特征,因此是清楚的;
㈢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8、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权利要求1至28概括了恰当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中对于本发明原理以及各个元件的功能的详细描述合理地预见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并且特别是权利要求6、10、30中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也有相应的记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㈣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相对于证据1-1至证据1-4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理由,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1相比,首先证据1-1与权利要求1中的对电容的充放电结构完全不同,其次证据1-1中的PMOS晶体管3无法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部连接,再者证据1-1没有公开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具有第一使能端,请求人提出相当于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识别电路6并不具有使能端,因而证据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1至证据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4相比,证据1-4仅公开了温度改变和电压改变之间的线性关系,并没有提出一种如权利要求33的确定温度的方法,例如证据没有公开“利用集成电路电压比较器确定短路电压值”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3相对于证据1-4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9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该口头审理通知书一起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8年8月18日,专利权人针对2008年5月30日收到的请求人所提交的补充意见进行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简要陈述了专利权人的反驳理由。

2008年9月1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9月9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
(1)在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也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同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8、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33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请求人对其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具体事实、及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进行了整理,并详细罗列在其当庭提交的对比表当中,合议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及仔细核实,明确了本次口头审理的范围以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对比表、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2008年5月30日收文)为基准,并当庭将该表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4)在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4-1)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中:① “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容”的表述不清楚,因为“耦合”的含义是没有物理上有线的连接,所以不清楚“定时电容”与“外部连接”如何“耦合”;②“定时电容”的概念不清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针对“定时电容”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解释,教科书中也无其定义和解释;③“具有超低功率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的表述不清楚,因为“超低功率定时器”的含义不清楚,其具体包括什么部件也不清楚;④“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容充电”的表述不清楚,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数字输出端是用于输出电平信号的,而非用于充电和放电的。
(4-2)权利要求3不清楚,其中:“低电流源”这一概念不清楚,因为“低”属于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且在本领域中“低电流源”没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4-3)权利要求4不清楚,其中:“第一晶体管将第一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而第二晶体管将第二电压耦合到外部连接”的含义不清楚,因为首先“第一电压”和“第二电压”的概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公知常识,且这两个新概念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解释;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在无线电气连接的情况下将电压耦合到外部连接。
(4-4)权利要求9和18不清楚,其中:“在处于睡眠模式中时所述第一逻辑电平导致集成电路装置被唤醒”的表述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第一逻辑电平如何导致集成电路装置被唤醒,也不清楚什么处于睡眠模式中时,由第一逻辑电平唤醒集成电路装置。
(4-5)权利要求9、18、23、24、26至28的保护类型不清楚,因为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纯功能的方法特征,以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导致这些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不清楚。
(4-6)权利要求10不清楚,其中:①“定时电路”这一概念不清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针对“定时电路”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解释,教科书中也无其定义和解释;②“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路”中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定时电路”如何与该外部连接“耦合”;③“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并将该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的电压值”的表述不清楚,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数字输出端是用于输出电平信号的,而非用于充电和放电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将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的电压值”,不清楚电压值该如何预定以及由谁预定;④“具有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的表述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的含义,其具体包括什么部件不清楚。
(4-7)权利要求19不清楚,其中:①“具有可编程低电压检测(PLVD)电路的集成电路,包括:”的表述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可编程低电压检测(PLVD)电路”的含义,其具体包括什么部件也不清楚;②“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容充电”的表述不清楚,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数字输出端是用于输出电平信号的,而非用于充电和放电的。
(4-8)权利要求26不清楚,其中:①“电池”与其他电气元件的连接关系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②“低电池电压状况”和“希望的电池状况”的含义不确定,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对这两种状况也没有明确定义和解释,所以这两个概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
(4-9)权利要求28和32不清楚,其中:①权利要求28中“特定的时间周期”当中的“特定的”以及权利要求32中“预定的电流值”和“确定的时间周期”当中的“预定的”和“确定的”均属于不确定的用语,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10)权利要求29至32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29中的“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权利要求30中的“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容放电至第二电压”、权利要求31中的“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在确定的时间间隔内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以及权利要求32中的“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容充电至第一电压”的特征表述均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以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对定时电容进行充电和放电。
(4-11)权利要求33不清楚,其中:“利用集成电路电压比较器确定断路电压值”仅仅表达了一种愿望或目的,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电压比较器的作用是对电压进行比较,并不具有确定断路电压值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利用电压比较器来确定电压值。
(4-12)权利要求35不清楚,其中:“确定低电流源的电流值”仅仅表达了一种愿望或目的,没有给出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确定所述电流值,因而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13)权利要求1至36均不清楚,因为前面(4-1)至(4-11)中所涉及的权利要求存在的不清楚的缺陷在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均未被克服,所以权利要求1至36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耦合”这一术语的确切含义存有异议,且请求人也未进行适当举证以支持其主张,因此为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合议组当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七日内各自就“耦合”这一术语提交相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及答辩意见,并且明确告知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及答辩意见不再进行转文,仅供合议组参考。
(6)在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3至36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6-1)权利要求33和3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中:上述权利要求中均未记载如何获取“断路电压值”,也没有记载“断路电压值”与“已知电压值”、“常数”和“已知温度”之间的关系,并且也没有定义“已知电压值”、“常数”和“已知温度”的范围。
(6-2)权利要求35和3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中:上述权利要求中均未记载如何获取“电流源的电流值”,也没有记载“低电流源的电流值”与“已知电流值”、“常数”和“已知温度”之间的关系,并且也没有定义“已知电流值”、“常数”和“已知温度”的范围。
(7)在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8、3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7-1)权利要求1至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①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以及“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属于功能或效果的描述,而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仅提供了一种实现结构,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5行记载的“使能内部的低电流源以便使耦合到该连接上的外部电容放电”、说明书第8页第10行记载的“外部电容通过电压电平检测电路和/或电流源(和/或外部电阻)缓慢放电”、说明书第11页第21行记载的“电容126可以通过模块102、被激活的电流源104和/或电阻124放电”,可见,其他替代方式仅以含糊的语言进行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能够实现上述功能或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了过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2至9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各自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所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述缺陷;③权利要求6是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晶体管将所述定时电容放电至第二电压”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记载,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2)权利要求10至2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①权利要求10和19中的特征“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以及权利要求19中的特征“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均属于功能或效果的描述,而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仅提供了一种实现结构,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5行记载的“使能内部的低电流源以便使耦合到该连接上的外部电容放电”、说明书第8页第10行记载的“外部电容通过电压电平检测电路和/或电流源(和/或外部电阻)缓慢放电”、说明书第11页第21行记载的“电容126可以通过模块102、被激活的电流源104和/或电阻124放电”,可见,其他替代方式仅以含糊的语言进行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能够实现上述功能或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0和19均概括了过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③权利要求11至18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各自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0所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述缺陷。
(7-3)权利要求3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利用集成电路装置的输出端将定时电路放电至第二电压”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8)在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如下具体的无效理由和事实:
第一点,放弃说明书第1页第20至21行记载的“如果进入到装置连接的输入泄露和电容的漏电流超过电阻的驱动能力的话,漏电容可能永远唤醒不了装置”不清楚这一无效理由和事实;
第二点,放弃说明书第2页第10行记载的“外部电容通过电压电平检测电路和/或电流源(和/或外部电阻)缓慢放电”不清楚这一无效理由和事实;
第三点,放弃说明书第2页第22至26行记载的“许多锂电池应用要求大约一毫安的定时睡眠电流,而即使基于最低供电的时钟振荡器的定时器电路也最低消耗数毫安。优选地,本发明具有大约350钠安或更小的最大电流消耗,因此在处于睡眠时为数字装置留有可得的几百钠安待机(standby)电流”不清楚这一无效理由和事实;
第四点,放弃说明书第5页第4段记载的实现“可编程电压检测电路”的方案不清楚导致无法实现可编程低电压检测的无效理由和事实。
同时,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8-1)涉及权利要求7、16、25:说明书第2页第5至7行记载的“通过增加外部放电电阻可以增强定时精度,因为内部电流源可能比外部放电电阻更依赖于过程和温度”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20行记载的“通过增加一个单一的放电电阻来代替使用内部电流源,可以提高这些功能的定时精度”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如何通过增加外部放电电阻来增强定时精度,也无法获知如何以电阻代替电流源,并且无法实现通过电阻代替电流源来提高定时精度的技术方案。
(8-2)涉及权利要求10至28、30至32:说明书第2页第17至19行记载的“本发明的电路相对于某个阈值或触发电压检测模拟信号电平。这使得可以在没有伴随着数字输入信号缓慢地从一个电源电压干线(rail)向另一个变化的高消弧电流的条件下,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和PLVD功能”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含义,并且根据上述记载无法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和PLVD功能。
(8-3)涉及权利要求33至3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记载的“从电压基准和内部电流源之间的关系可以确定温度”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结合说明书后文的相关描述也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
(8-4)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4页第12行记载的“通过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通过晶体管116和118来定义数字输出,并且“数字输出”本身的定义不清楚。
(8-5)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4页第15至16行记载的“模块102通过使能输入端132被时能,通过由被使能的模块102从电容126上的电荷汲取电流,电容126缓慢地放电”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为何模块102在使能后就能对电容126进行放电,也不清楚如何利用模块102对电容126进行放电,即无法实现当模块102被使能输入端132使能时模块102从电容126上汲取电流进行放电的技术方案。
(8-6)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4页第20至21行记载的“使能输入端128和132可以作为一个输入信号耦合在一起”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使能输入端128和132如何作为一个输入信号,并且不清楚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使能输入端128和132作为一个输入信号的耦合。
(8-7)涉及权利要求30至32: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的“从电阻122和电容126的串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确定充电时间常数,从电阻124和电容126的并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确定放电时间常数”的表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如何确定所述充电时间常数和放电时间常数。
(9)在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首先,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至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和证据1-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1与本专利的可比性存有异议,因此为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合议组当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七日内分别向合议组提交证据1-1的全文译文及相关答辩意见,同时也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对于其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全文译文及答辩意见不再进行转文,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明确了证据1-1至证据1-5的结合使用方式为:
(第一组――权利要求1至9):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至3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至6相对于证据1-1、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至9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第二组――权利要求10至18):
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至12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至15相对于证据1-1、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至18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第三组――权利要求19至28):
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至24相对于证据1-1、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至28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第四组――权利要求29至32):
权利要求29至32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第五组――权利要求33至36):
权利要求33至36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应合议组在口头审理时的要求,于2008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重新提交证据1-1的全文译文,而是进一步阐述了证据1-1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9、29至32的创造性的答辩意见,此答辩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时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此外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关于“耦合”一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6:《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封面、版权页、第942至943页的复印件,共3页,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2000年8月北京第258次印刷;
证据1-7:《集成电路A》的封面、版权页、第12至13页的复印件,共3页,荒井英辅编著,科学出版社OHM社出版,2000年7月第一版,2001年10月第二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㈠关于“耦合”一词的定义,证据1-6中记载的内容明确定义了“耦合”是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并且列举了在电学领域中“耦合”可以是“阻容耦合”或“变压器耦合”或“两个线圈之间的互感”,这些定义明确表示了“耦合”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连接关系;㈡关于“耦合”与集成电路技术领域的关系,证据1-7中所记载的内容显示:集成电路由二极管和晶体管等半导体器件组成,其基本构成要素是pn结,而众所周知的是,任何pn结都由掺杂正价电子杂质的半导体材料及掺杂负价电子的半导体材料接触连接构成,并不存在非接触式的连接方式,即在集成电路当中根本不存在相互“耦合”的对象,并且如何使集成电路中的各个基本元件采用“耦合”方式连接是集成电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的技术内容,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多处使用“耦合”一词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说明书中使用“耦合”一词来阐述集成电路装置中的构造,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集成电路中实现,因此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应合议组在口头审理时的要求,于2008年9月16日也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反证1-1:标题为“多级放大电路的耦合方式概念归纳”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反证1-2:标题为“模拟电子线路教学”的东南大学2002-2003的课件的网页复印件,共7页;
反证1-3:证据1-1的说明书部分的译文,共13页。
专利权人认为:㈠关于“耦合”一词,反证1-1和反证1-2虽非专利法意义上所指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仅是两篇网络上下载的关于“耦合”的资料,但是这些内容可以体现在任何一本关于电子技术的教科书中,例如在教科书中,清华大学的童诗白主编的《模拟电子技术基础》或者华中科技大学的康华光主编的《电子技术基础模拟部分》中,均介绍了多级放大电路的耦合方式,如:直接耦合、阻容耦合、变压器耦合和光电耦合,这些资料充分说明“耦合”的形式是电子工程领域的普通常识,其普遍存在于有线的环境中,当然也可以存在于无线电领域中,但无线的耦合并不能否定各种有线环境下的耦合,即使是典型的变压器线圈的耦合,也是通过有形的导磁体进行电磁耦合,因此“耦合”一词普遍地使用于有线的环境中,并且其含义已是电子工程领域的普通常识;㈡关于证据1-1的全文译文及其与本专利的可比性,证据1-1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延迟电路,进而提供一种振荡电路,可知证据1-1的根本目的是以延迟电路为基本模块来构成电压控制振荡电路,因而其充电、放电的路径都需要借助两个不同沟道的场效应管的交替导通来处理,而本专利中的两个场效应管显然不涉及这样的交替导通的原理,因此证据1-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都与本专利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故无法用该证据1-1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008年9月19日,专利权人再次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补充提交了以下关于“耦合”一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反证1-4:《电子线路基础(第二版)》的首页、版权页、第187页、第188页的复印件,共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7年7月第1版,2006年6月第2次印刷。
(二)针对本专利,同一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2-1:本专利;
证据2-2:《MSC-51系列单片微型计算机及其应用(第3版)》封面、版权页、第25至27页的复印件,孙育才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于1997年3月出版,2000年3月第5次印刷,共5页;
证据2-3:《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封面、版权页、第942至943页的复印件,中国社会科学院语音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共3页(同证据1-6);
证据2-4:《集成电路A》封面、版权页、第12至13页的复印件,共3页,荒井英辅编著,科学出版社OHM社出版,2000年7月第一版,2001年10月第二次印刷(同证据1-7)。
请求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归纳如下:
㈠本专利说明书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的方案表述和文字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㈡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的保护范围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㈢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402334,下称第二次请求),于2008年12月5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请求人增加新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补充。并且,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2-5(同第一次请求时的证据1-1):公开号为US6191630B1号的美国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2001年2月20日,共33页;
证据2-6:公开号为US5629644A号的美国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1997年5月13日,共16页;
证据2-7:公开号为CN12462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0年3月1日,共18页;
证据2-8:公开号为CN11515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1997年6月11日,共22页。
请求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归纳如下:
㈠本专利说明书仍存在三处不清楚、不完整的方案表述和文字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㈡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的技术方案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㈢本专利与证据2-5至证据2-8相比缺乏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5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该口头审理通知书一起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1月16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补充提交了以下关于“耦合”一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反证2-1:《电子线路基础》的首页、版权页、第216-219页的复印件,共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7年7月第1版,2000年12月第3次印刷。
口头审理于2009年2月5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并且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2、证据2-3(同证据1-6)和证据2-4(同证据1-7)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2-2至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此外,专利权人也当庭提交了反证2-1的原件,请求人经核实认为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表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上述反证2-1的真实性无异议。
(3)在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说明书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3-1)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倒数第2段中有关“输入泄露”、“电容的漏电流超过电阻的驱动能力”以及“漏电容可能永远唤醒不了装置”等描述,其内容含糊不清,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现有技术的缺陷是什么,从而无法确切理解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什么。
(3-2)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倒数第1段中有关“超低功率”的描述,本专利说明书中找不到如何实现“超低功率……”的相关记载。
(3-3)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2页第4至7行中有关“外部电阻”的描述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3段中有关“外部电阻”的描述均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前后矛盾,因为按照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只有加入“外部放电电阻”才能有效地消除温度的影响,但是加入了“外部放电电阻”使得放电在电流源没有被使能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这样就会形成真正的“泄漏电流”,从而不可避免地回到背景技术部分所提到的现有技术的情形中。
(3-4)涉及权利要求33至3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中有关确定温度的描述,按照说明书前面的描述,当“电流源”被单一的放电电阻来代替后,由于单一的放电电阻并非电流源,因此“电压基准和内部电流源之间的关系”也就无法确定。
(3-5)涉及权利要求33至36: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最后1段中描述了本专利试图提供一种“整个有用温度范围上精确和可靠的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和低电压检测电路”,但整个说明书中仅仅介绍了如何测量温度差值,而没有任何保证定时精度和低电压检测精度的技术内容,属于含糊不清的描述。
(3-6)涉及权利要求1至28:整个说明书中使用的“耦合”一词的含义不清楚。
(3-7)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4页第3段中记载有“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然而参照附图可知,当使能输入端128向内部电流源输送禁止信号,内部电流源保持禁止时,仅仅是没有电流可以经由内部电流源流过,并不意味着“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而且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中也明确记载了“连接120”上的信号是模拟信号而非数字信号,同样一个连接120,在同一说明书中被解释为不同类型,其逻辑上和技术概念上的都是含糊不清和混乱的。
(3-8)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4页第4段至第5页第3行、以及第5页第2段中有关“电容126上的电压成比例地下降”的描述,通过分析可知,即使内部电流源104的放电电流可以被控制在一个确定的值上,但比较器106消耗的电流并不确定,这导致内部电流源104和比较器106两者消耗的电流之和也不确定,因此并不能实现成比例地下降,在此基础上,增加电阻124则会导致电容126在放电时其上的电压不会成比例地下降,而是非线性地变化,这样就不能实现汲取稳定电流的目标,进而无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漏电流”、“漏电容”导致无法唤醒集成电路装置的缺陷。
(3-9)涉及权利要求1至32: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有关“通过晶体管116将连接120上的电压基本上预置为电压干线114……。然后,晶体管118被导通以便可控地对电容126充电预定的时间……”的描述,从附图可知,在电容126被设置为电压干线114的情况下,使晶体管118被导通会导致电压干线114和电压干线130直接相连,这意味着电源短路,即使在晶体管118被导通之前使晶体管116截止,可以防止短路,但却无法“可控地对电容126充电预定的时间”,因为充电时间取决于充电回路中电容的容值和电阻的阻值之积,而当充电回路不使用电阻时,则上述积为0。
(3-10)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有关“充电和放电的时间常数可以是对称的或非对称的”的描述,根据该领域技术常识可知,时间常数没有对称与非对称的概念,其技术含义是不清楚的,并且如果是对称的,则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
(3-11)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有关“可编程定时器的校准处理”,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该校准处理,更没有给出如何在假定恒定的电压电源下,如何保障周期性地再次校准充电和放电周期。
(3-12)涉及权利要求33至36: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和第6页第1段有关测量温度差的描述,没有公开获取所需的、温度变化后的断路电压或内部电流的具体实现方案,并且说明书中第6页的公式以及第1段的说明书却给出了分别依据不同的电压、不同的电流,独自测量温度差值,明显存在技术上的矛盾,另外说明书第6页第1段提出的“断路电压”也没有描述是谁的断路电压以及如何获得该断路电压的技术内容。
(4)在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4-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权利要求1中有若干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没有记载“第一使能端”,没有记载外部连接与数字输出端耦合的内容,没有记载数字输出端与定时电容耦合以及对该定时电容充电的内容,没有记载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2)权利要求2至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①权利要求2至9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②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数字输出端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和第二晶体管……”,但该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相反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行的文字记载和附图,“数字输出端”并不包括所谓的“第一晶体管和第二晶体管”; ③权利要求4至6中有关“第一电压”、“第二电压”的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也均无记载。
(4-3)权利要求10至2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权利要求10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权利要求11至18存在与权利要求2至9相同的缺陷;权利要求19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权利要求20至25存在与权利要求2至7相同的缺陷;权利要求26至28存在与权利要求19相同的缺陷。
(4-4)权利要求29至3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权利要求29至32的方法步骤及执行顺序关系,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4-5)权利要求33至3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利用基准电压、内部电流源等对温度测量的原理以及根据电压或者电流差值计算温度差值的计算公式,但是并没有记载利用集成电路电压比较器确定断路电压值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记载使用低电流源确定低电流值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33至36限定的关于“温度测量”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5)在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5-1)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中:①“超低功率”的技术含义不确定;②“定时电容”无法与“超低功率定时器”相等同;③电容与外部链接耦合中的“耦合”含义不清楚;④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这是一个输入电能的操作;同时记载有“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这又是一个输出电能的操作,然而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前后相互矛盾的两种技术表述,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5-2)权利要求2至9不清楚,未克服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且进一步地,其中:
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清楚限定电压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中究竟哪一个与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出端以及第一使能端一同耦合到该逻辑电路,这使得该逻辑电路是一个技术含义不清楚的术语。
②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有关串联连接的第一和第二晶体管的限定,而两个晶体管相互串联含义不清楚,无法确知两个晶体管之间到底如何连接;另外,第一晶体管和第二晶体管分别将第一电压、第二电压耦合到一个外部连接上也是技术含义不清楚的。
③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方法特征,不是产品结构特征,既没有记载第一、第二晶体管与有关电路的结构和位置关系,也没有反映晶体管自身构造等技术内容,导致保护范围不清。
④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与定时电容并联的第一外部电阻”,然而如果并联了该外部电阻,则定时电容在充电结束后会自动经由该外部电阻放电,此时定时电容中存储的电荷会被放干净,这种情况下根本则无法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
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表述了定时电容与第二外部电阻串联的关系,但没有限定该定时电容与第二外部电阻串联后与外部连接之间的关系,导致保护范围不清。
⑥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方法特征,不是产品结构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9的类型不清楚。
(5-3)权利要求10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10和权利要求1是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项同类权利要求,不简明,并且也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
(5-4)权利要求11至18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11至18和权利要求2至9是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项同类权利要求,不简明,并且也存在与权利要求2至9相同的缺陷。
(5-5)权利要求19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19和权利要求1是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项同类权利要求,不简明,并且也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
(5-6)权利要求20至28不清楚,其中:
①权利要求20至25和权利要求2至7是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项同类权利要求,不简明,并且也存在与权利要求2至7相同的缺陷。
②权利要求26至28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都仅仅表述了某个逻辑电平指示什么状况,或者某个逻辑电平出现在什么时间表示什么状况,这些特征的实质不是技术特征,而是一种人为规定,而且权利要求28中所谓的特定时间周期如何特定,是什么时间周期无法得知。
(5-7)权利要求29、31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29和权利要求31这两个权利要求的主题实质上是相同的,不简明。
(5-8)权利要求32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32和权利要求29虽然主题名称有所差别,但仍是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项同类权利要求,不简明。
(5-9)权利要求33、34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33和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不清楚在于:①“利用集成电路电压比较器确定断路电压值”是不清楚的,因为电压比较器的作用是比较两个电压的高低而非确定电压值; ②“将该差值除以一个常数来从已知温度中计算温度”是不清楚的,因为该差值是两个电压之间的差值,而不是温度差值,不清楚如何用一个电压差值除以一个常数就能从已知温度中计算温度。
(5-10)权利要求35、36不清楚,其中:权利要求35和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不清楚在于:① “确定低电流源的电流值”是不清楚的,因为确定一个电流值通常要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而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利用了何种具体技术手段; ② “将该差值” 除以一个常数来从已知温度中计算温度”是不清楚的。
(6)在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请求人指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6缺少技术特征的缺陷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6-1)权利要求1、10、19均缺少记载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记载不受温度变化影响的唤醒集成电路装置的技术方案;
(6-2)权利要求2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缺陷,权利要求11至14未克服权利要求10的缺陷,权利要求20至28未克服权利要求19的缺陷;
(6-3)权利要求29至32、33至36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同时还缺少关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最后1段中明确需要的“消耗极小功率并在装置的整个有用温度范围上精确和可靠的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和低电压检测电路”的技术内容。
(7)在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首先,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5至证据2-8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表示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了证据2-5至证据2-8的结合使用方式为:
(第一组――权利要求1至9):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2-5和证据2-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至6相对于证据2-5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2-5不具有创造性;
(第二组――权利要求10至18以及19至28):
权利要求10至18以及权利要求19至28的创造性评述的证据使用方式与权利要求1至9的创造性评述的证据使用方式相同;
(第三组――权利要求29至32):
权利要求29至32相对于证据2-5不具有创造性;
(第四组――权利要求33至36):
权利要求33至36相对于证据2-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当庭所明确的关于创造性评述的证据结合方式,合议组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关于审查范围的规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以下主张不予考虑:(1)使用证据2-7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理由未结合证据作具体说明,不予考虑;(2)使用证据2-5单独评述权利要求29至32的无效宣告理由未结合证据作具体说明,不予考虑。
2009年2月13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3月30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简要地陈述了意见,并重申了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及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主要观点。

2009年6月23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9年3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7月8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6月23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重申了其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主要观点,认为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并且已给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第一次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1至证据1-5以及证据1-1’和证据1-2’,其中证据1-1至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证据1-1’和证据1-2’为证据1-1和证据1-2的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在提第二次请求时提交了证据2-2至证据2-8,其中证据2-2和证据2-4(同证据1-7)为教科书,证据2-3(同证据1-6)为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证据2-5(同第一次请求时的证据1-1)至证据2-8均为专利文献及其相关中文译文。鉴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于请求人分别在两次请求时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均表示无异议,且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以及译文准确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均予以认可,同时鉴于请求人在第一次请求时所补充提交的证据1-1的中文译文证据1-1’与其在第二次请求时提交的证据2-5的中文译文内容实质相同,因此为了便于评述,合议组以证据1-1的中文译文(即证据1-1’)的内容为准。同时,由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这些证据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以评价本专利。此外,鉴于专利权人所提出的反证2-1已提交了原件,并且在请求人对于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反证2-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1)请求人在第一次请求时提出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具体事实如下:
(1)说明书第2页第5至7行记载的“通过增加外部放电电阻可以增强定时精度,因为内部电流源可能比外部放电电阻更依赖于过程和温度”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20行记载的“通过增加一个单一的放电电阻来代替使用内部电流源,可以提高这些功能的定时精度”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如何通过增加外部放电电阻来增强定时精度,也无法获知如何以电阻代替电流源,并且无法实现通过电阻代替电流源来提高定时精度的技术方案。(2)说明书第2页第17至19行记载的“本发明的电路相对于某个阈值或触发电压检测模拟信号电平。这使得可以在没有伴随着数字输入信号缓慢地从一个电源电压干线向另一个变化的高消弧电流的条件下,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和PLVD功能”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含义,并且根据上述记载无法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和PLVD功能。(3)说明书第4页第12行记载的“通过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通过晶体管116和118来定义数字输出,并且“数字输出”本身的定义不清楚。(4)说明书第4页第15至16行记载的“模块102通过使能输入端132被时能,通过由被使能的模块102从电容126上的电荷汲取电流,电容126缓慢地放电”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为何模块102在使能后就能对电容126进行放电,也不清楚如何利用模块102对电容126进行放电,即无法实现当模块102被使能输入端132使能时模块102从电容126上汲取电流进行放电的技术方案。(5)说明书第4页第20至21行记载的“使能输入端128和132可以作为一个输入信号耦合在一起”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使能输入端128和132如何作为一个输入信号,并且不清楚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使能输入端128和132作为一个输入信号的耦合。(6)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的“从电阻122和电容126的串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确定充电时间常数,从电阻124和电容126的并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确定放电时间常数”的表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不清楚如何确定所述充电时间常数和放电时间常数。(7)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记载的“从电压基准和内部电流源之间的关系可以确定温度”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结合说明书后文的相关描述也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1)根据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行至第5页第2行的记载“因为加工和温度偏差可以影响内部电流源104比外部电阻124更多,所以内部电流源104代替电阻124的使用会导致较低精度的定时周期”以及说明书第5页第一段第9至10行的记载“从电阻124和电容126的并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确定放电时间常数”可知,对于同样可以实现放电功能的器件来说,外部放电电阻124和内部电流源104相比会导致相对较高精度的定时周期,同时对于可编程定时,根据并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确定放电时间常数,从而可以实现对定时精度的相对精确控制,进而实现整个集成电路装置的精度与低功耗的平衡。因此,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2)关于如何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和可编程低电压检测功能的技术内容,说明书第5页第二段和第四段分别给出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可以清楚地理解编程所需要的参数等信息,通过选择合适的可编程逻辑芯片进行编程即可实现其目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3)根据本专利的附图1以及说明书第4页第12行的记载“通过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可知,输出连接120连接到一个包括晶体管116和118的三态输出电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三态输出电路输出三类数字信号,即:0、1和高阻(无输出)。就本专利的解决方案而言,主要是利用晶体管116和118的导通、截止截止控制来输出0或者1,从而实现对定时电容126的充电和放电。因此,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4)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三段的记载可知,当晶体管116和118被截止后(或者说从外部连接120上去耦合后),模块102通过使能输入端132被使能。通过由被使能的模块102从电容126上的电荷汲取电流,电容126被缓慢地放电,而前述的电荷汲取则是由被使能的模块102内部的电流源104放电得以实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清楚地理解,不会导致无法实现。(5)通过将使能输入信号实施为一个信号而分别输入到电流源104和逻辑108的使能输入端128和132,即可实现使能输入端128和132的信号耦合,这并无不清楚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6)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理解的是,通过对晶体管116和118的导通、截止控制以及通过对并联及串联时的RC时间常数组合的调节可以调整充、放电时间常数,从而实现可确定充电和放电时间常数。
(2-2)请求人在第二次请求时进一步补充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具体事实如下:
(1)说明书第2页第4至7行中有关“外部电阻”的描述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3段中有关“外部电阻”的描述均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前后矛盾,因为按照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只有加入“外部放电电阻”才能有效地消除温度的影响,但是加入了“外部放电电阻”使得放电在电流源没有被使能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这样就会形成真正的“泄漏电流”,从而不可避免地回到背景技术部分所提到的现有技术的情形中。(2)整个说明书中使用的“耦合”一词的含义不清楚。(3)说明书第4页第3段中记载有“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然而参照附图可知,当使能输入端128向内部电流源输送禁止信号,内部电流源保持禁止时,仅仅是没有电流可以经由内部电流源流过,并不意味着“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而且说明书第4页第2自然段中也明确记载了“连接120”上的信号是模拟信号而非数字信号,同样一个连接120,在同一说明书中被解释为不同类型,其逻辑上和技术概念上的都是含糊不清和混乱的。(4)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4页第4段至第5页第3行、以及第5页第2段中有关“电容126上的电压成比例地下降”的描述,通过分析可知,即使内部电流源104的放电电流可以被控制在一个确定的值上,但比较器106消耗的电流并不确定,这导致内部电流源104和比较器106两者消耗的电流之和也不确定,因此并不能实现成比例地下降,在此基础上,增加电阻124则会导致电容126在放电时其上的电压不会成比例地下降,而是非线性地变化,这样就不能实现汲取稳定电流的目标,进而无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漏电流”、“漏电容”导致无法唤醒集成电路装置的缺陷。(5)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有关“通过晶体管116将连接120上的电压基本上预置为电压干线114……。然后,晶体管118被导通以便可控地对电容126充电预定的时间……”的描述,从附图可知,在电容126被设置为电压干线114的情况下,使晶体管118被导通会导致电压干线114和电压干线130直接相连,这意味着电源短路,即使在晶体管118被导通之前使晶体管116截止,可以防止短路,但却无法“可控地对电容126充电预定的时间”,因为充电时间取决于充电回路中电容的容值和电阻的阻值之积,而当充电回路不使用电阻时,则上述积为0。(6)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有关“充电和放电的时间常数可以是对称的或非对称的”的描述,根据该领域技术常识可知,时间常数没有对称与非对称的概念,其技术含义是不清楚的,并且如果是对称的,则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
(7)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有关“可编程定时器的校准处理”,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该校准处理,更没有给出如何在假定恒定的电压电源下,如何保障周期性地再次校准充电和放电周期。
(8)(涉及权利要求33至36)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和第6页第1段有关测量温度差的描述,没有公开获取所需的、温度变化后的断路电压或内部电流的具体实现方案,并且说明书中第6页的公式以及第1段的说明书却给出了分别依据不同的电压、不同的电流,独自测量温度差值,明显存在技术上的矛盾,另外说明书第6页第1段提出的“断路电压”也没有描述是谁的断路电压以及如何获得该断路电压的技术内容;此外,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中有关确定温度的描述,按照说明书前面的描述,当“电流源”被单一的放电电阻来代替后,由于单一的放电电阻并非电流源,因此“电压基准和内部电流源之间的关系”也就无法确定;此外,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最后1段中描述了本专利试图提供一种“整个有用温度范围上精确和可靠的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和低电压检测电路”,但整个说明书中仅仅介绍了如何测量温度差值,而没有任何保证定时精度和低电压检测精度的技术内容,属于含糊不清的描述。
合议组认为:(1)说明书第2页第4至7行中有关“外部电阻”的描述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3段中有关“外部电阻”的描述前后并不矛盾,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而言,与背景技术里所讲的现有技术不同的是,本专利是不要求充电到电压VDD的,而只是要求基本上充电至干线电压130(如VDD),因而即使存在少量的漏电流也不会对发明的实现产生实质上的影响,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只要将外部电阻的阻值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数值,就可以使得其上流经的电流值(即泄露电流)非常小,以至于几乎能够被忽略不计。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导致发明技术方案无法实现的。(2)关于说明书全文中的“耦合”一词,在电学领域中,电子元器件之间的耦合既可以是非电连接耦合也可以是连接耦合,就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而言,显然其耦合是指电连接耦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可以理解并且也不会导致无法实现。(3)关于外部连接120上的信号是模拟信号还是数字信号,根据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再结合附图1可知,当晶体管118被导通时,电容126进行充电,当充电至干线电压130时,连接120这一点上的电压值也将达到干线电压130的数值,此时该连接120上处于高电平状态,因此可以被定义为1,而当晶体管116被导通时,电容126进行放电,当放电至干线电压114时,连接120这一点上的电压值也将达到干线电压114的数值,此时该连接120上处于低电平状态,因此可以被定义为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开关电路中,高电平电压VDD和低电平电压VSS是模拟信号,而数字信号1代表高电平,数字信号0代表低电平,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说明书中关于外部连接120的描述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更不会导致无法实现。(4)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是,本专利中是先将电容充电到干线电压,再用可控制的方式将其放电,因此,漏电流不会产生影响,即使考虑漏电流的影响,也是可忽略不计的。所以,本专利中即使存在漏电流,也不会产生现有技术中的不能输出唤醒信号的问题。(5)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二段的记载,为了实现可编程定时器,首先利用晶体管116将连接120上的电压基本上预置为干线电压114(如VSS),然后使晶体管116截止,而使晶体管118导通,即通过利用外部信号对晶体管118的导通、截止时间进行控制便能够可控地对电容126充电预定时间,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晶体管可以等效为一个阻抗元件,当不使用电阻122时仅通过对晶体管本身的控制也是可以实现对电容126充电时间的控制的,而当优选地使用电阻122的时则能够可控地调节充电时间常数。因此,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6)关于充电和放电时间常数是对称还是非对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对电阻122、124的调节来实现,而且不论是对称还是非对称,都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7)关于可编程定时器的校准处理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此外,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三段的记载,校准可以根据例如内部振荡器或者外部振荡器的主动时钟源加以确定,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现有技术,无需公开其技术细节,并且也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内容。
(2-3)关于第一次请求时的第(7)点以及第二次请求时的第(8)点
对于请求人在第一次请求和第二次请求时所提出的说明书中描述的有关测量温度的技术内容不清楚导致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发明的其中一个发明目的是使用基准电压和内部电流源温度依赖关系来实现温度检测,并且权利要求33至3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与上述发明目的相对应的。虽然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一段和第6页第一段记载了有关测量温度差的技术内容,并给出计算已知温度偏差的计算公式,但是该计算公式当中的常数-1.25×10-3和140×10-12均未给出换算单位及量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知晓所述换算单位及量纲的情况下仅根据当前的公式无法计算出上述已知温度的偏差,如电压基准值分别是伏特、毫伏、微伏时,温度的偏差值将会是不同数值的电压值,而当电流基准的值分别是安培、毫安、微安时,温度的偏差值又会是不同数值的电流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述公式完全不能确定温度偏差,因此说明书相关部分的描述是不清楚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涉及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33至3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由于其说明书相关部分的描述不清楚、不完整而导致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如何实现温度的测量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使用基准电压和内部电流源温度依赖关系来实现温度检测的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涉及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33至3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除此之外,请求人所主张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其他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即与权利要求1至3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关联的说明书相关部分的公开均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因此,在下文中,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33至36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
“1.一种具有超低功率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
具有输入端、输出端和第一使能端的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其中,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一逻辑电平,以及当在输入端上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端处于第二逻辑电平;
集成电路装置的外部连接,其中,该外部连接耦合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上;以及
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容,由此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容充电,而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
请求人在第一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1中,①“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容”的表述不清楚,因为“耦合”的含义是没有物理上有线的连接,所以不清楚“定时电容”与“外部连接”如何“耦合”;②“定时电容”的概念不清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针对“定时电容”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解释,教科书中也无其定义和解释;③“具有超低功率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的表述不清楚,因为“超低功率定时器”的含义不清楚,其具体包括什么部件也不清楚;④“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容充电”的表述不清楚,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数字输出端是用于输出电平信号的,而非用于充电和放电的。
请求人在第二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1中,①“超低功率”的技术含义不确定;②“定时电容”无法与“超低功率定时器”相等同;③电容与外部链接耦合中的“耦合”含义不清楚;④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这是一个输入电能的操作;同时记载有“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这又是一个输出电能的操作,然而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前后相互矛盾的两种技术表述,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4页第3段已经记载了“通过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这里的数字输出即是指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数字输出端。
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提到的“数字输出端”的标记为110,其为数字逻辑108的一个端,但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三段中记载的内容“通过晶体管116和118连接120被定义为数字输出”以及结合附图1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数字输出端”实际上是指一个电路模块,即由串联连接的晶体管116和118构成的电路模块,因为开关电路能够对外输出逻辑电平信号,因而在功能上被视作为一个输出数字信号的“端”,其耦合于外部连接120,所述外部连接120是一个人为定义的端点,其用于使上述电路模块连接于或耦合于外部电路(即,定时电路)的端点,从而能够实现由该“数字输出端”对定时电路中的电容126充电。由此可见,作为定时电路的一部分结构组成,本专利中将电容126命名为定时电容,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理解,其含义和功能是清楚的;另外,耦合一词在电路领域中很常见,本专利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包含了电路元件和/或端子之间直接的电连接关系和非直接的电连接关系,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理解,其含义是清楚的;另外,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的技术优点就在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专利是超低功率运行,并且定时电路极低的电流放电,虽然超低功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术语,但是在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其电路结构的前提下,在其主题名称中将定时器限定为超低功率定时器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不清楚。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多个名词术语含义不清楚的缺陷并不存在。
其次,结合说明书第4页第三段的记载内容“一旦电容126被基本上充电到干线电压130,晶体管116和118被截止或者说从连接120去耦合,模块102通过使能输入端132被使能。通过由被使能的模块102从电容126上的电荷汲取电流电容126缓慢地放电,因此电容126上的电压成比例地下降”可知,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102被使能时会在其输入端(其与连接120相耦合,未图示)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与此同时电容126就会缓慢地放电,相当于电容126经由耦合于外部连接120的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102的输入端(未图示)、通过电荷汲取的方式来进行放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被使能时在输入端上汲取预定的电流值”以及“所述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入端对该定时电容放电”的表述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上并不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阅读了说明书再结合附图就可以很清楚地理解其含义以及工作方式,因此上述表述均是清楚的,并不影响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
综上,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9是否清楚
请求人在第一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3中,“低电流源”这一概念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第一晶体管将第一电压耦合到该外部连接,而第二晶体管将第二电压耦合到外部连接”的含义不清楚,也不清楚如何将电压耦合到外部连接;权利要求9中,“在处于睡眠模式中时所述第一逻辑电平导致集成电路装置被唤醒”这一特征表述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第一逻辑电平如何导致集成电路装置被唤醒,也不清楚什么处于睡眠模式中时,由第一逻辑电平唤醒集成电路装置,此外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纯功能限定特征,导致其保护类型不清楚。
请求人在第二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清楚限定电压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中究竟哪一个与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的输出端以及第一使能端一同耦合到该逻辑电路,这使得该逻辑电路的技术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有关串联连接的第一和第二晶体管的限定,而两个晶体管相互串联含义不清楚,无法确知两个晶体管之间到底如何连接;另外,第一晶体管和第二晶体管分别将第一电压、第二电压耦合到一个外部连接上也是技术含义不清楚的;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方法特征,不是产品结构特征,既没有记载第一、第二晶体管与有关电路的结构和位置关系,也没有反映晶体管自身构造等技术内容,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与定时电容并联的第一外部电阻”,然而如果并联了该外部电阻,则定时电容在充电结束后会自动经由该外部电阻放电,此时定时电容中存储的电荷会被放干净,这种情况下根本则无法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表述了定时电容与第二外部电阻串联的关系,但没有限定该定时电容与第二外部电阻串联后与外部连接之间的关系,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至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是清楚的。
合议组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2,结合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至第4页正数第2行的记载以及附图1可知,逻辑电路108是分别与电压比较和逻辑模块102的输出端(即数字输出端110,其也是逻辑电路108的输出端)电压比较器106、以及第一使能端132相耦合,其连接关系是清楚的;并且,结合说明书第4页第二段记载的内容“比较器106的输出驱动逻辑108,使得当在连接120上的模拟信号小于或等于基准电压112时逻辑108的输出端110处于第一数字逻辑电平,而当模拟信号大于基准电压112时处于第二数字逻辑电平”,可见,逻辑电路108的功能是根据电压比较器106的电压比较结果输出数字电平0或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含义和功能都是清楚的;
对于权利要求3,结合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记载的内容“优选地,本发明具有大约350纳安或更小的最大电流消耗,因此在处于睡眠模式时为数字装置留有可得的几百纳安的待机(standby)电流”。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整个集成电路装置的电流消耗可以很低,而低电流源只是对在这种集成电路装置中的电流源的一种命名,本专利的电流源104的功能和作用是清楚的,而低电流源这一名词的含义也可以结合说明书相关内容加以理解,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4,首先,关于电压耦合到外部连接这样的表述是否清楚,合议组认为,结合说明书的描述以及结合附图1,通过晶体管116可将外部连接120上的电压预置为干线电压114,即权利要求4中所指的第二电压,通过晶体管118可将外部连接120上的电压预置为干线电压130,即权利要求4中所指的第一电压,可见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电压耦合到外部连接属于一种功能性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清楚地加以理解,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其次,关于串联连接的第一晶体管和第二晶体管是否清楚,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可知,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第一晶体管是指晶体管118,第二晶体管是指晶体管116,按照本专利中对这两个晶体管功能上的需要,第一晶体管可将定时电路的电容126充电至干线电压130,第二晶体管可将定时电路的电容126放电至干线电压114,因此在权利要求4中限定该两个晶体管串联连接是清楚的,无需具体限定出晶体管的哪一极相互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即可知晓。因此,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对于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虽然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方法特征,但这是对第一晶体管和第二晶体管的功能以及工作方式的限定,属于功能和效果上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晶体管本身的结构是公知的,在此前提下利用方法特征来进一步限定各个晶体管的功能和作用不会导致这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7,结合说明书的描述可知,外部电阻124与电容126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定时电路,其结构本身是清楚的,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充电结束后的确会有经电阻124自动放电的过程,但由于电阻124的阻值相对于本专利的超低电流而言足够大,因此只会有很少量的电流流经电阻124造成放电,对于整个集成电路装置而言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不存在定时电容中存储的电荷会被放干净从而导致无法实现超低功率定时器的可能。因此,该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而言是清楚的。
对于权利要求8,结合说明书第5页第二段最后两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集成电路装置没有电阻122也是可以实现其发明目的的,也就是说电阻122是可选的,并且当将电阻122串联连接于定时电容126时,串联RC时间常数组合可以用于确定充电时间常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电阻122的功能和与定时电容的连接关系都是本领域熟知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而言是清楚的。
对于权利要求9,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关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这样的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明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就符合上述情形,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
综上,该权利要求2至9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否清楚
请求人在第一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10中,①“定时电路”这一概念不清楚; ②“与该外部连接耦合的定时电路”中连接关系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定时电路”如何与该外部连接“耦合”;③“所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并将该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的电压值”的表述不清楚,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数字输出端是用于输出电平信号的,而非用于充电和放电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将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的电压值”,不清楚电压值该如何预定以及由谁预定;④“具有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的集成电路装置,包括……”的表述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超低功率可编程定时器”的含义,其具体包括什么部件不清楚。
请求人在第二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10和权利要求1是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项同类权利要求,不简明,并且也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并且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区别在于“述集成电路装置的数字输出端对该定时电路放电并将该定时电路充电至预定的电压值”这一部分内容,其中预定的电压值代表了所述定时器是可编程的。
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确定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由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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