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研磨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调味品研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23
决定日:2011-06-17
委内编号:5W1014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1713.9
申请日:2006-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宇飞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柴慕群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葛永奇
参审员:冯怡
国际分类号:A47J 42/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质上不同,则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但是,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11713.9,名称为“调味品研磨器”,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调味品研磨器,包括由螺纹固定在瓶体上的定研磨器(1),定位于定研磨器(1)上的动研磨器(2)和扣合在动研磨器(2)上的透明上盖(3),其特征在于:所述动研磨器(2)与定研磨器(1)之间的连接处为凹凸槽,定研磨器(1)的内圈设有齿盘(4),动研磨器(2)的下部固定有与齿盘(4)相配合的齿销(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味品研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销(5)内设有由上至下逐渐变细的调节扣(6)。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调味品研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盘(4)的内壁为高低不等的齿牙(7)。”
刘宇飞(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月19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授权公告号为CN2815927Y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7页(专利号为ZL200520097291.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研磨瓶盖主要包括由可螺固在瓶体上的定盖、定位于定盖上的动盖和扣合在动盖上的顶盖组成,定盖上开设有一边缘带有齿牙的同轴通孔,套设在定盖上的动盖轴线上通过连接筋连体有一轴座,轴座上定位有一外缘带有齿牙的齿盘;齿盘轴线上开设有一内角导孔,端部为同轴线定位通孔,中心线处开设有穿孔的轴座向下延伸有可插入齿盘内角导孔内的外角导轴,一带柄调整杆从上而下穿过轴座穿孔、齿盘定位通孔,其端部的扣环扣在齿盘上形成定位,齿盘与轴座间套设有弹性体,所述的轴座与调整杆的接触面分别成半圆弧斜面状,而轴座侧的斜面具有凹凸纹理;定盖通孔上的齿牙分成上下两层,并分别向外展出,以交接部分为最窄和锋利;齿盘上的齿牙成外展状,与所述的定盖通孔上层齿牙相吻合,齿盘齿牙下方略内缩成倒锥展状,与锥面上设有至少两条成螺旋状搅拌叶;研磨操作时,将瓶体倒置,旋转或者来回旋动动盖,动盖驱动齿盘与定盖通孔边缘齿牙产生相对运动,对瓶中掉下来的原料进行适时研磨,并从动盖口排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均属研磨器,是用途相同的同一种产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1所覆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08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05 月 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本案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了充分调查,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证据和理由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过权利要求书,本决定以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提交对比文件1是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中国专利文献,经核实,对比文件1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已有技术(又称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陈述,本决定审查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质上不同,则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但是,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相近。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研磨瓶盖相比较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螺纹固定在瓶体上的定研磨器(1)、定位于定研磨器上的动研磨器(2)和扣合在动研磨器(2)上的透明上盖(3)”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研磨瓶盖中“螺固在瓶体上的定盖、定位于定盖上的动盖和扣合在动盖上的顶盖”(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以及“顶盖可采用透明塑料制成,可方便观察”(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行)公开;其中,本专利所称定研磨器、动研磨器、上盖分别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定盖、动盖和顶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动研磨器(2)与定研磨器(1)之间的连接处为凹凸槽,定研磨器(1)的内圈设有齿盘(4),动研磨器(2)的下部固定有与齿盘(4)相配合的齿销(5)”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以及附图1、3的内容相对应;其中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定盖上开设有一边缘带有齿牙的同轴通孔,套设在定盖上动盖轴线上通过连接筋连体有一轴座,轴座上定位有一外缘带有齿牙的齿盘”,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具有通孔边缘带有齿牙的定盖实质上与本专利所述齿盘对应,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还可以看出齿盘与本专利所述齿销对应;对比文件1中的齿盘以凹凸槽的方式套设于定盖上开设的同轴通孔中,该同轴通孔边缘带有齿牙。但是,本专利定研磨器上的齿牙位于设置在定研磨器内圈的齿盘上,而对比文件1定盖上的齿牙直接设在定盖同轴通孔的边缘。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相应地,本专利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均存在上述实质性区别,也具备新颖性。所以,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存在如下区别:本专利定研磨器上的齿牙位于设置在定研磨器内圈的齿盘上,而对比文件1中定盖上的齿牙直接设在定盖同轴通孔的边缘。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达到研磨目的,在定盖中间必须设置与动盖相配合的齿牙是公知常识,而且无论是将齿牙直接设于定盖(定研磨器)的内圈还是设置在定盖内圈所设置的齿盘上,均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而这两种方式均可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即设置在定盖内圈所带齿盘上的齿牙仍然是与齿销上所带齿牙配合而磨碎原料,并不能使得所述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齿销内设有由上至下逐渐变细的调节扣,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齿盘内壁为高低不等的齿牙。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记载有 “一带柄调整杆从上而下穿过轴座穿孔、齿盘定位通孔,其端部的扣环扣在齿盘上形成定位,齿盘与轴座间套设有弹性体,所述的轴座与调整杆的接触面分别成半圆弧斜面状而轴座侧的斜面具有凹凸纹理”,即调节杆与轴座接触部分是由上至下是变小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齿销(5)内设有由上至下逐渐变细的调节扣(6)”实质结构相同;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3记载有 “定盖通孔上的齿牙分成上下两层,并分别向外展出,以交接部分为最窄和锋利”,说明定盖通孔上的齿牙是高低不等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 记载的技术特征“齿盘(4)的内壁为高低不等的齿牙(7)”实质结构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仍然仅在于本专利定研磨器上的齿牙位于设置在定研磨器内圈的齿盘上,而对比文件1定盖上的齿牙直接设在定盖同轴通孔的边缘。与前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类似,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11713.9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