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照明模块外壳=260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照明模块外壳
=26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83
决定日:2011-06-17
委内编号:6W100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07885.8
申请日:2010-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静
授权公告日:2010-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虽然两项外观设计的确存在局部细微的差异,但按照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观察均难以察觉到二者的上述局部差异,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应构成实质相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日的201030107885.8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智能照明模块外壳”(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9日,专利权人为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罗静(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930080748.7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彩色图片,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虽然二者因名称不同造成分类号的不同,但从本专利应用领域看,其应用领域为电子产品外壳,从外壳上设置的小按钮、两侧的接线口可以很明显的判断出本专利是用于照明的电源智能控制,与证据1继电器外壳属于相同的应用领域,都是用于电力控制设备类产品;二者在形状、色彩和图案上基本完全相同,至少是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⑴从名称上看,二者用途完全不同,本专利是用于智能照明系统内各个模块的外壳,这些模块包括网关、网桥、时钟、调光、开关电源、多功能输入输出模块等,而证据1是继电器外壳,即仅用于继电器。因此二者应属于完全不同的外观类别,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⑵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由于产品类别不同,且在设计上存在诸多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该产品在应用中不可能与证据1的应用产品构成混淆,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告知通知书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还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了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抵触申请),同时还明确了继电器的含义:认为照明模块是弱电控制强电,继电器具有控制系统和被控制系统,也是用较小的电流控制较大的电流,与照明模块一致,也适用于智能照明系统,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都是电路控制的部件,基本用途相同。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关于“继电器”含义的释明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用于电路设备,电能传输变化,工作于高压、家用电压,通常部件是变压器等,而本专利照明控制器件是一种电子产品的器件,工作于弱电,通过模块控制可以调光、定时,二者用途不相同也不相近。对于相同和实质相同的比较,双方当事人均坚持原有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200930080748.7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彩色图片,名称是“继电器外壳(A)”,申请日是2009年06月22日,公开日是2010年02月24日,证据1所示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过、并记载申请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能用以评述是否构成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抵触申请,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证据1授权公告的是一种“继电器”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本专利是“智能照明模块外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用于智能照明系统内各个模块的外壳,这些模块包括网关、网桥、时钟、调光、开关电源、多功能输入输出模块等,而证据1是继电器外壳,即仅用于继电器。因此二者应属于完全不同的外观类别,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
对此,合议组认为,继电器是一种电子控制器件,它具有控制系统(又称输入回路)和被控制系统(又称输出回路),通常应用于自动控制电路中,它实际上是用较小的电流去控制较大电流的一种“自动开关”。故在电路中起着自动调节、安全保护、转换电路等作用,是一种电子控制器件。照明模块是通过模块控制调光、时钟、形状电源、多功能输入输出等,也是一种电子控制器件,而本专利是用于该照明控制模块的外壳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2节的规定,“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由于分类号仅是判断产品是否种类相同的一种参考,本案中,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均可用于对输入输出回路进行自动控制电气产品的外壳,二者属于种类相近的产品,因此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公告了五面视图及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1.本外观设计的名称为:智能照明模块外壳。2.本外观设计的应用领域为:电子产品外壳领域。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上盖有10个圆形小按钮;两侧均有一排散热孔和一排接线口;底部有DIN(35mm)卡槽。4.请求保护本外观设计的外观形状及图案和色彩。5.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故省略仰视图。6.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从图片上观察,本专利整体形状为“凸”字形长方体,顶壳及顶壳的两端面均为蓝色,其他部分为黑色,顶壳的一侧有两两一行排列的五排10个圆形设计,其中靠近端部的两个圆形略大于其他的8个圆形,顶壳有若干条等距的装饰性浅划线;本专利的侧盖均为阶梯状设计,其上为散热孔、接线口和信号输入输出孔;底部中间部位有一贯穿的凹形槽,其上有两两对称的“凸”字形卡扣。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从图片上观察,对比设计整体形状为“凸”字形长方体,顶壳及顶壳的两端面均为蓝色,其他部分为黑色,顶壳的一侧有两两一行排列的五排10个圆形设计,其中靠近端部的两个圆形略大于其他的8个圆形,顶壳约占2/3的部位有若干条等距的装饰性浅划线;对比设计的侧盖均为阶梯状设计,其上为散热孔、接线口和信号输入输出孔;底部中间部位有一贯穿的凹形槽,其上有两两对称的“凸”字形卡扣。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对比设计和本专利进行对比,二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⑴信号输入输出孔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为输入输出安装接口单独设置,对比设计未将两者分开;⑵顶盖上的等距装饰性浅划线的分布不同,本专利为顶盖上等距均布,对比设计为顶盖上2/3处等距均布。除此之处二者在整体形状、顶面的10个圆形设计、散热孔、接线口的位置的分布及整体色彩搭配均基本相同。
合议组认为:关于不同⑴,按照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观察,虽然本专利将信号输入输出孔分置,对比设计为一体设计,但二者均采用了常见的长方形框的设计,本专利在该部位的设计只是分置后,再进行重复排列,故二者在该部位的设计极其接近,已形成了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关于不同⑵,顶盖上二者均采用了常见的等距均布装饰线条设计,只是在覆盖面的差异,本专利在该部位也采用了重复排列的与对比设计极其接近的设计,且上述局部的差异极其细微,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观察,容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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