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82
决定日:2011-06-20
委内编号:4W100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2761.4
申请日:2003-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滁州市泰丰木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葛跃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B32B 21/02, B27M 3/04, E04F 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并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3112761.4,申请日为2003年01月22日,专利权人是葛跃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1)和分处于地板主体(1)四侧的榫和槽(2、3),地板主体(1)具有纤维板(11)和设置在纤维板(11)底面上的平衡纸层(12),其特征在于: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纤维板(11)上表面上粘接有木纹纸层(13),木纹纸层(13)上粘接有耐磨纸层(14),且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在纤维板(11)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斜面的倾斜角α为16.5~20.5°,深度h为0.55~0.65mm。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长度a为800~1285mm,宽度b为80~140mm、厚度c为8~13mm;平衡纸层(12)和耐磨纸层(14)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
4、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木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如下步骤:①在热压机的下模钢板上按由下而上的次序设置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以及耐磨纸(14);热压机的上模钢板是其工作面上具有间隔距离宽窄相间的“V”形凸筋的钢板,热压机通过具有“V”形凸筋的上模钢板对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施压,在温度为190~200℃、压力20~25MPa的条件下保压25秒~45秒,而使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依次粘接,同时在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上一次性模压出“V”形凹槽(1-22),形成具有间隔距离宽窄相间的“V”形凹槽的大板,大板宽度中心线两侧的“V”形凹槽间的距离为窄距f;②用锯板设备将具有“V”形凹槽的大板锯成所需尺寸的小片,并沿其各“V”形凹槽窄距之间的中心线锯开,每一小片两侧各具有“V”形凹槽;③进行码堆时效养生,养生时间为至少八天;④在小片四侧加工形成纵向和横向的榫和槽,而得到成品;此时小片两侧的“V”形凹槽只保留一半,左右两侧每侧的半个“V”形凹槽即为地板主体左右两侧边缘的斜面(1-2)。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强化木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平衡纸(12)由原纸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耐磨纸(14)为在原纸上喷涂三氧化二铝微粒后再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步骤②小片的边缘直线度控制在0.1mm/m以内。
6、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1)和处于地板主体(1)四侧的榫(2)和槽(3),地板主体(1)具有纤维板(11)和设置在纤维板(11)底面上的平衡纸层(12),其特征在于: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纤维板(11)上表面的行走面(1-1)上依次设有木纹纸层(13-1)和耐磨纸层(14-1),并依次粘接,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上粘接固定有木纹纸层(13-2),木纹纸层(13-2)上固化有树脂清漆层(14-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斜面的倾斜角α为16.5~20.5°,深度h为0.55~0.65mm。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平衡纸层(12)和耐磨纸层(14-1)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树脂清漆层所用的树脂清漆为单组份UV树脂清漆;地板的长度a为800~1285mm,宽度b为80~140mm、厚度c在8~13mm。
9、一种制造权利要求6所述的强化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如下步骤:①在热压机的下模钢板上按由下而上的次序设置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1)以及耐磨纸(14-1);热压机通过光面或浮雕的模压钢板对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1)和耐磨纸(14-1)施压,在温度为180~200℃、压力为20~25MPa的条件下保压25~45秒,而使平衡纸(12)、密度纤维板(11)、木纹纸(13-1)和耐磨纸(14-1)依次粘接,形成平面大板;②用锯板设备将大板锯成所需尺寸的小片,③进行码堆时效养生,养生时间为至少八天;④在小片四侧加工形成纵向和横向的榫和槽;⑤在设有榫和槽的小片工作面左右两侧加工形成斜面,斜面上粘贴木纹纸(13-2),表面喷涂树脂清漆;树脂清漆干燥后,则制得成品。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造强化木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平衡纸(12)由原纸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耐磨纸(14-1)为在原纸上喷涂三氧化二铝微粒后再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树脂清漆采用单组份UV树脂清漆;步骤②小片的边缘直线度控制在0.1mm/m以内。”
针对本专利,滁州市泰丰木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6-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17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12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强化木地板,附件1公开了一种强化复合木地板,两者相比,区别在于:“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和“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在纤维板(11)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其中,前者被附件2公开,后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实质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木地板铺设的外观美感,在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上粘结木纹纸层并固化树脂清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浸渍纸层木质地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5-19批准,2000-08-01实施,复印件共4页;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6-27批准并发布,1995-05-01实施,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和4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中,① 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目前是否有效的法律状态进行了调查;② 请求人坚持其意见陈述书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③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续分布是指上表面的与地面平行的行走面和行走面的与向下的斜面是整体连续的,是一并形成的。认可榫和槽被公开,强化木地板的多层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附件1的强化地板没有显示斜面,附件2是实木地板,并非本专利的复合地板,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边缘的截面是通过制造过程中一次性的模压,增强了边缘的密度从而加强了强度;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有其特殊效果,不是随意确定的。④ 双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合议组告知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新的意见。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5月9日和2011年5月26日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根据合议组调查并确认,针对本专利,已生效的第11804号和第142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6-10无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
2、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01月22日,按照《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专利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简称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并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和“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在纤维板(11)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其中前者被附件2公开,斜面和倒角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后者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附件3、4中规定了强化木地板要求不能撕裂,就表示必须是连续分布。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强化木地板,附件1公开了一种推装锁扣式强化复合地板(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和图1),推装锁扣式强化复合地板的上表面是三氧化二铝制成的耐磨层1,它具有很强的耐磨性能、防潮性能、抗静电性能及防蛀性能。在其下面是图纹装饰层2,它用一种经过密胺处理的纸为材料,通过电脑仿真,呈现出各类木材的花色和纹饰,具有防潮、防紫外线、不褪色等性能。在图纹装饰层3的下面是基板层3,它是复合地板质量好坏的关键层,它是高密度木纤维添加防水剂合成的高密度板,密度越高,抗冲击和抗重压越好,吸水厚度膨胀率越低,变形越小。最底层是平衡层4,它是由聚脂板和牛皮纸粘合而成,具有防潮和抗翘曲性能。在基板层3的一个纵向和一个横向边缘上设有舌榫5,在与其对称的纵向和横向边缘上设有企口6,用于与邻接的地板拼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的耐磨层、图纹装饰层、基板层和平衡层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耐磨纸层(14)、木纹纸层(13)、纤维板(11)和平衡纸层(12),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① 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② 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在纤维板(11)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对于区别①,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立体形木地板块(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和图1、2),为了使木地板富有立体感,增加地板的木质感觉,避免接口处有明显缝隙的感觉,并增加木地板的透气性能,附件2在木地板条四周上表面设置有相同向下倾斜的倒角,这种带相同向下倾斜倒角的木地板条可以固定连接在一起组成木地板块,在木地板条的连接缝隙处上表面形成V形槽。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强化木地板,其中限定在纤维板的两侧边缘设置向下倾斜的斜面,其主要目的在于在地板铺设时避免相邻地板间产生角棱。由于附件2的木地板块与本专利和附件1的强化木地板铺设方式不同,其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在附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强化木地板的纤维板两侧设置向下倾斜的斜面以防止产生角棱,即附件2并未给出仅在强化木地板的两侧设置向下倾斜的斜面以防止形成角棱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②,合议组认为:附件3和4中均提到了木板上对纸张撕裂的要求,但是对地板纸张抗撕裂的要求是对具有纸层地板的一般性要求,其与纸层在地板上表面整体连续分布没有必然联系,也就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此得出“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在纤维板(11)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其它公知常识性证据证实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03112761.4号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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