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经编土工格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经编土工格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05
决定日:2011-06-20
委内编号:5W1014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1963.X
申请日:2009-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通东升艾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崔哲勇
国际分类号:E02D 3/00,E02D 1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种计量单位在本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是公知通用的,那么该计量单位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不清楚;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使得该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301963.X,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以及形成大小为a2×b2的网格,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a2的范围为45~50毫米,b2的范围为45~50毫米;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经带(1)的宽度为15~25毫米,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纬带(2)的宽度为15~25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5~25平方毫米;每股纬向束丝(2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5~25平方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丝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土工格栅的幅宽为1m~5.3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土工格栅的各股经向束丝(11)和各股纬向束丝(21)的外层为浸渍后固化的化学胶层、改性沥青层或者PVC材料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编链线(3)在结点处对经带(1)和纬带(2)的缠绕捆绑是:正面为交叉捆绑,反面为垂直捆绑,土工格栅的结点处的厚度为5mm~6mm,单层厚度为3mm~4mm。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各条经带(1)包括3股~4股经向束丝(11),各条纬带(2)包括3股~4股纬向束丝(21)。
6、一种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以及形成大小为a2×b2的网格,其中al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a2的范围为45~50毫米,b2的范围为45~50毫米;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经带(1)的宽度为15~25毫米,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纬带(2)的宽度为15~25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6~25平方毫米;每股纬向束丝(2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6~25平方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丝强度在7.5~8克旦的聚丙烯纤维丝;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丝强度在7.5~8克旦的聚丙烯纤维丝。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土工格栅的幅宽为1m~5.3m。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土工格栅的各股经向束丝(11)和各股纬向束丝(21)的外层为浸渍后固化的化学胶层、改性沥青层或者PVC材料层。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编链线(3)在结点处对经带(1)和纬带(2)的缠绕捆绑是:正面为交叉捆绑,反面为垂直捆绑,土工格栅的结点处的厚度为5mm~6mm,单层厚度为3mm~4mm。
10、根据权利要求6至9之一所述的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其特征在于:各条经带(1)包括3股~4股经向束丝(11),各条纬带(2)包括3股~4股纬向束丝(21)。”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中存在单纱的强度单位“克旦”,这并非本领域技术术语,因此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596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9日,共1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2147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1日,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3652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23日,共4页;
证据4:2008年第6期《混凝土与水凝制品》封面、目次页、第42页-47页上题为《聚丙烯纤维对砂浆混凝土塑性收缩裂缝的影响》的文章复印页,共8页,出版日期为2008年12月20日;
证据5:2007年第21期《科技咨询》封面、目次页、第37页上题为《浅谈桥头地基如何应用土工经编格栅》的文章复印页,共6页,出版日期为2007年07月23日;
证据6:2007年第6期《科技咨询》封面、目次页、第59页上题为《土工格栅在城市道路改造中的应用》的文章复印页,共6页,出版日期为2007年02月23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51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03日,共13页;
证据8:《纺织新材料及其识别》封面、目次页、第12-13页、第168-171页、316-317页、第370页的复印页,共7页,2003年8月第2次印刷;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80-2002:《交通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格栅》的复印件,共11页,2002年08月01日发布;
证据10:公开号为CN1013027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共10页;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13584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共14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2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3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4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2、4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1、3、4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8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2、8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1、3、8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4、5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2、4、5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1、3、4、5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4或8、6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2、4或8、6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1、3、4或8、6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2、10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3、10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2、8、10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3、8、10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7、2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7、3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7、4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7、2、4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7、3、4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7、8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7、2、8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7、3、8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7、4或8、5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7、2、4或8、5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7、3、4或8、5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证据7、4或8、6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7、2、4或8、6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7、3、4或8、6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9为相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证据7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证据7、证据5与证据6的结合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证据7中公开;
(4)、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为:(1)每股经向束丝、每股纬向束丝的截面积下限由5平方毫米变为6平方毫米;(2)每股经向束丝和纬向束丝的单纱强度进一步限定范围。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2的区别技术特征同上,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3的区别也仅在于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和对权利要求6的评价一样,所有影响权利要求3创造性的证据组合及理由均影响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无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4的区别也仅在于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和对权利要求6的评价一样,所有影响权利要求4创造性的证据组合及理由均影响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无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5的区别也仅在于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和对权利要求6的评价一样,所有影响权利要求5创造性的证据组合及理由均影响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无创造性;
(6)、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中出现的经纬向单纱强度单位为“克旦”,这并非本领域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含义。其他权利要求是引用权利要求1和6的,因此同样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7日补交了证据3的说明书的1页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 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相同,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4-6的出版物的复印件并盖有“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的封面章及骑缝章、证据8-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8、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6的真实性不认可;双方同意合议组代为核实证据4-6的真实性;(3)请求人陈述了关于权利要求1、6中的单位“克旦”表述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仅陈述了意见,没有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克旦”是本领域公知或通用的计量单位,在此基础之上,合议组指定专利权人自口审结束后3天内,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克旦”单位在本领域中的含义,逾期提交不予接受;(4)请求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a1、b1的数值范围,a2、b2的数值范围; (2)经、纬带宽度; (3)每股经、纬向束丝的线密度;(4)每股经、纬向束丝的主体材料为涤纶,及其强度范围;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及特征3中的线密度:对比文件3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a1、b1;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计算截面积,合议组当庭告知不接受,请求人坚持;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4的用途相同,用于与其他证据结合,计算截面积数据;对比文件8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中线密度,使用其中公开的涤纶直径计算截面积,合议组当庭告知不接受,请求人坚持;对比文件10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9是公知常识的举证;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7中公开,其他为公知常识;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与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6-10的无效理由与证据使用方式与权利要求1-5相同。专利权人对创造性无效理由逐一进行了意见陈述;关于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正面为交叉捆绑,反面为垂直捆绑”的特征,专利权人解释为编链线在纬线正面交叉,编链线在反面垂直,缠绕两圈,经纬线之间通过编链线捆绑。
2011年04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如下反证,以证明单位“克旦”为本领域公知的计量单位:
反证1-1:《英汉、汉英纺织词汇手册》,封面、目次页、英汉对照页的复印件,共5页,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印刷;
反证1-2:针对“克旦”进行网络搜索的显示页面打印页,共2页;
反证2:公开号为CN1018060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共18页;
反证3:公开号为CN11538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申请公开日为1997年07月09日,共42页;
反证4:公开号为CN851004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申请公开日为1987年01月10日,共17页。
并且专利权人在陈述书中陈述如下意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股径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其中的克旦表示纱线的强度,是指单纱能承受的重量,即每旦纱线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其英文为:gram per denier,通常表示为克/旦(g/d),其实际上是一个比值。克/旦就是克旦,实际上在行业规范用语中两者是通用的,大量相关文献中均应用其表示为纤维单丝的强度;(2)反证1-1中显示,“克旦”在网络字典中的英文解释为:gram per denier;在《英汉、汉英纺织词汇手册》中“gram per denier”的中文解释为(g/d)克力/旦;克/旦就是克旦,其所表示的均是每旦纱线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反证2其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均使用“克旦”表示纤维纱的拉力强度,与本专利中“克旦”表示单纱强度的意思是一致的;反证3其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均使用“克/旦(g/d)”表示纤维长丝的拉伸强力,与本专利中单纱强度使用“克旦”来表示是一致的;反证4其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均使用“克/旦”表示纱线长丝的强度,与本专利中单纱强度使用“克旦”来表示是一致的。以上附件均为公开文本,其中的纤维纱线拉力强度均用“克旦”或“克/旦(k/d)”来表示,是行业中的通用的规范用语,表示就是每旦纱线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
合议组于2011年05月17日发送转文通知书为请求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反证一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与2011年05月2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在陈述书中陈述如下意见:(1)不认可反证1-1的真实性,请合议组代为核实,反证1-2的来源和时间不明,对真实性不予认可;(2)反证1-1中出现的“克力/旦”与本专利申请中的“克旦”不同,并且其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反证3、4中的“克/旦”与本申请中的“克旦”完全不同,因此上述反证都不能够作为对抗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证据;(3)反证2中未对“克旦”进行任何解释,并且其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能够作为对抗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证据;(4)证据提交日期已超出合议组给出的提交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2.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2.2、证据认定
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影响证据1-11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并且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4月07日,因此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反证的提交时间为2011年04月24日,超出了合议组允许的口审结束后三天,即2011年4月22日的时间期限,因此合议不接受上述证据。
2.3、具体理由的阐述
2.3.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种计量单位在本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是公知的、通用的,那么该计量单位将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中出现了单位表示方式“克旦”,并在说明书中对“克旦”进行了解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中第1页第3段第3行):“纺织行业中所说的克旦是指单纱能承受的重量。”
“克旦”在网络字典中的英文解释为:gram per denier; 并且克力/旦的中文解释同样为 “gram per denier”;由此可见,克力/旦与克旦这两种表示方式是含义相同的,其所表示的均是每旦纱线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克旦”的表示方式,实际上在行业规范用语中同样是常用的,大量相关文献中均应用其表示纤维单丝的强度,其含义与“克/旦”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权利要求1、6中单位表示方式“克旦”在本领域中是通用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其含义即为每旦纱线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与单位表示方式“克/旦”的含义相同;因此该单位表示方式未导致权利要求1、6的不清楚的问题,上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3.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使得该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种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以及形成大小为a2×b2的网格,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a2的范围为45~50毫米,b2的范围为45~50毫米;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经带(1)的宽度为15~25毫米,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纬带(2)的宽度为15~25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5~25平方毫米;每股纬向束丝(2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5~25平方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丝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
证据1公开了一种非织造增强型压敏式土工格栅,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6段,说明书第3页第1段,说明书第5页第3-5段,说明书第6页第1-3段):本实用新型的土工格栅的制造方法是:经经编机用编链方法制成网坯布,该网坯布在经纱、纬纱交叉处有编链交叉点,经纱的一面有编链线,而在经纱的另一面没有编链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使网坯布通过盛有以苯丙乳液为改性剂的乳化沥青的浸渍槽中,经烘干机烘干后得到增强网布,再经过压敏胶涂覆机再增强网布的一个侧表面上涂覆一层压敏胶再烘干即可。本实用新型所使用的经编编链结构的网坯布,这种网坯布的结点处捆绑牢固。本实用新型的网坯布所用的经纱、纬纱纱束的特克斯数和根数可根据不同品种的性能需求进行灵活设计确定,可以适应不同路面、路基、坡面、道路的加固增强要求。见图5和图6,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两根经纱11-1为一组、两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见图7和图8,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三根经纱11-1为一组、三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六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见图9和图10,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四根经纱11-1为一组、二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八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见图11和图12,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四根经纱11-1为一组、二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十二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网格尺寸(相邻两组经纱间的平均距离或相邻两组纬纱间的平均距离)为25.4mm或12.7mm(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
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a2的范围为45~50mm,b2的范围为45~50mm;②经带、纬带的宽度为15~25mm;③每股经向、纬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5~25平方毫米;④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使用具有特定宽度、特定线密度、截面积、及由一定单纱强度的束丝构成的经带、纬带,并规定相邻的经带、纬带之间形成的网格的大小,经过一定方式的缠绕捆绑固定连接,使其组成的土工格栅在经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经向抗拉强度160kN/m~1000 kN/m,在纬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纬向抗拉强度160kN/m~1000 kN/m。
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都属于对经带、纬带的强度特性的选择及对编织的规则进行的特殊的规定,它们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了提升在一定的经向延伸率的情况下的土工格栅的经向、纬向抗拉强度的效果。并且,对于材料特性的特殊的选择、组合方式及编织规则的特殊规定从而达到上述效果,是需要进行重复的研究、实验从而得到的,而不是经过随意的组合即可得到的预想效果,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特殊的材料组合及编织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网,其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编制而成,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8-9行、3页第3-4段):所述高强高模聚乙烯束由复数股通过包裹网经编在一起,每股丝2400D~15000D,每股240~3200根纤维长丝。网孔为四边形,边长35mm,纬向宽度为2-6米,每束有四股集合在一起,每股丝9000D。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3公开了一种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纬带,经带、纬带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2),相邻的经带和纬带之间形成网孔、网格,网孔大小约在10x10mm-200x2O0mm。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4公开了聚丙烯纤维的多种直径,例如具有直径为68pm的聚丙烯纤维(参见证据4第44页右侧栏表格),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土工经编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经编格栅的厚度为0.5-5mm(参见证据5第3页左一列第3段第1行)。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6公开了一种土工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格栅的厚度为3mm(参见证据6第59页中间列第2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8,这是一份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公开了纤维的细度可以用纤度来表示(参见证据8第13页第4段、第169-170页表3-5、),并具体说明了旦、tex、dtex的关系;同时公开了纤维纤度与直径、长度等的关系,并具体公开了锦纶纤维的密度为1.14g/cm3,及锦纶纤维纤度可以有30旦、40旦、70旦、100旦等情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另外证据10公开了一种土工格栅,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0说明书第1页第5段):所述土工格栅为竹条纵横交错形成的网格状编织体。所述竹条的厚度为0.5cm-1.0cm、宽度为1.8-2.5m。由此可见,该证据中的土工格栅的材料为竹条,而本专利中的材料为聚丙烯纤维丝;由于材料的本质不同,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证据10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经带、纬带的宽度为15~25mm”。
尽管,在证据2-6、8、10中公开了各种土工经编格栅的厚度、纤维的参数,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材料特性,分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组合的;进而也就不能够将上述材料的参数或技术方案中的参数随意的组合入数学运算中,即通过随意组合的数学计算得到数据无法是破坏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合议组已经将上述观点当庭告知请求人。
综上所述,证据2-6、8、10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8、10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7公开了一种经编高强合成纤维土工格栅,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6段,说明书第3页第1段,说明书第5页第2-5段,说明书第6页第5-6段):本实用新型的经编高强合成纤维土工格栅,具有网坯布和增强物,网坯布是由经纱、纬纱通过编链线经经编机用编链方法制成网坯布,该增强物围绕网坯布设置,且粘接固定在网坯布的经纱、纬纱的单丝上以及相互粘结在单丝之间,使网坯布与增强物粘接成一体成为土工格栅,所述编链线的编链方式为节点捆绑、编链线在网坯布的经纱一面上编链,在经纱和纬纱的节点处捆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本实用新型的网坯布所用的经纱、纬纱纱束的特克斯数和根数可根据不同品种的性能需求进行灵活设计确定,可以适应不同路面、路基、坡面、道路的加固增强要求。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两根经纱11为一组、两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三根经纱11为一组、三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六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四根经纱11为一组、二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八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六根经纱11为一组、四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十二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网格尺寸(相邻两组经纱间的平均距离或相邻两组纬纱间的平均距离)为25.4mm或12.7mm(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
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a2的范围为45~50mm,b2的范围为45~50mm;②经带、纬带的宽度为15~25mm;③每股经向、纬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5~25平方毫米;④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9~9.5克旦的涤纶。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使用具有特定宽度、特定线密度、截面积、及由一定单纱强度的束丝构成的经带、纬带,并规定相邻的经带、纬带之间形成的网格的大小,经过一定方式的缠绕捆绑固定连接,使其组成的土工格栅在经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经向抗拉强度160kN/m~1000 kN/m,在纬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纬向抗拉强度160kN/m~1000 kN/m。
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都属于对经带、纬带的强度特性的选择及对编织的规则进行的特殊的规定,它们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了提升在一定的经向延伸率的情况下的土工格栅的经向、纬向抗拉强度的效果。并且,对于材料特性的特殊的选择、组合方式及编织规则的特殊规定从而达到上述效果,是需要进行重复的研究、实验从而得到的,而不是经过随意的组合即可得到预想的效果的,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特殊的材料组合及编织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网,其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编制而成,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8-9行、3页第3-4段):所述高强高模聚乙烯束由复数股通过包裹网经编在一起,每股丝2400D~15000D,每股240~3200根纤维长丝。网孔为四边形,边长35mm,纬向宽度为2-6米,每束有四股集合在一起,每股丝9000D。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3公开了一种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纬带,经带、纬带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2),相邻的经带和纬带之间形成网孔、网格,网孔大小约在10x10mm-200x2O0mm。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4公开了聚丙烯纤维的多种直径,例如具有直径为68pm的聚丙烯纤维(参见证据4第44页右侧栏表格),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土工经编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经编格栅的厚度为0.5-5mm(参见证据5第3页左一列第3段第1行)。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6公开了一种土工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格栅的厚度为3mm(参见证据6第59页中间列第2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8,这是一份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公开了纤维的细度可以用纤度来表示(参见证据8第13页第4段、第169-170页表3-5、),并具体说明了旦、tex、dtex的关系;同时公开了纤维纤度与直径、长度等的关系,并具体公开了锦纶纤维的密度为1.14g/cm3,及锦纶纤维纤度可以有30旦、40旦、70旦、100旦等情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尽管,在证据2-6、8中公开了各种土工经编格栅的经带、纬带的宽度、网格的大小、格栅的厚度,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材料特性,分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组合的;进而也就不能够将上述材料的参数或技术方案中的参数随意的组合入数学运算中,通过随意组合的数学计算得到数据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合议组已经将上述观点当庭告知请求人。
综上所述,证据2-6、8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8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6、8、10及证据2-8的任意组合都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此,直接从属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也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高强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以及形成大小为a2×b2的网格,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a2的范围为45~50毫米,b2的范围为45~50毫米;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经带(1)的宽度为15~25毫米,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纬带(2)的宽度为15~25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万D~10万D,截面积为6~25平方毫米;每股纬向束丝(2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6~25平方毫米;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丝强度在7.5~8克旦的聚丙烯纤维丝;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丝强度在7.5~8克旦的聚丙烯纤维丝。
证据1公开了一种非织造增强型压敏式土工格栅,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6段,说明书第3页第1段,说明书第5页第3-5段,说明书第6页第1-3段):本实用新型的土工格栅的制造方法是:经经编机用编链方法制成网坯布,该网坯布在经纱、纬纱交叉处有编链交叉点,经纱的一面有编链线,而在经纱的另一面没有编链线(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使网坯布通过盛有以苯丙乳液为改性剂的乳化沥青的浸渍槽中,经烘干机烘干后得到增强网布,再经过压敏胶涂覆机再增强网布的一个侧表面上涂覆一层压敏胶再烘干即可。本实用新型所使用的经编编链结构的网坯布,这种网坯布的结点处捆绑牢固。本实用新型的网坯布所用的经纱、纬纱纱束的特克斯数和根数可根据不同品种的性能需求进行灵活设计确定,可以适应不同路面、路基、坡面、道路的加固增强要求。见图5和图6,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两根经纱11-1为一组、两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见图7和图8,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三根经纱11-1为一组、三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六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见图9和图10,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四根经纱11-1为一组、二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八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见图11和图12,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1是由四根经纱11-1为一组、二根纬纱11-2为一组通过十二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网格尺寸(相邻两组经纱间的平均距离或相邻两组纬纱间的平均距离)为25.4mm或12.7mm(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
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a2的范围为45~50mm,b2的范围为45~50mm;②经带、纬带的宽度为15~25毫米;③每股经向、纬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6~25平方毫米;④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7.5~8克旦的涤纶;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7.5~8克旦的涤纶。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使用具有特定宽度、特定线密度、截面积、及由一定单纱强度的束丝构成的经带、纬带,并规定相邻的经带、纬带之间形成的网格的大小,经过一定方式的缠绕捆绑固定连接,使其组成的土工格栅在经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经向抗拉强度160kN/m~850kN/m,在纬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纬向抗拉强度160kN/m~850kN/m。
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都属于对经带、纬带的强度特性的选择及对编织的规则进行的特殊的规定,它们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了提升在一定的经向延伸率的情况下的土工格栅的经向、纬向抗拉强度的效果。并且,对于材料特性的特殊的选择、组合方式及编织规则的特殊规定从而达到上述效果,是需要进行重复的研究、实验从而得到的,而不是经过随意的组合即可得到的预想效果,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特殊的材料组合及编织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网,其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编制而成,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9行、3页第3-4段):所述高强高模聚乙烯束由复数股通过包裹网经编在一起,每股丝2400D~15000D,每股240~3200根纤维长丝。网孔为四边形,边长35mm,纬向宽度为2-6米,每束有四股集合在一起,每股丝9000D。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3公开了一种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纬带,经带、纬带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2),相邻的经带和纬带之间形成网孔、网格,网孔大小约在10x10mm-200x2O0mm。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4公开了聚丙烯纤维的多种直径,例如具有直径为68pm的聚丙烯纤维(参见证据4第44页右侧栏表格),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土工经编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经编格栅的厚度为0.5-5mm(参见证据5第3页左一列第3段第1行)。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6公开了一种土工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格栅的厚度为3mm(参见证据6第59页中间列第2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8,这是一份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公开了纤维的细度可以用纤度来表示(参见证据8第13页第4段、第169-170页表3-5、),并具体说明了旦、tex、dtex的关系;同时公开了纤维纤度与直径、长度等的关系,并具体公开了锦纶纤维的密度为1.14g/cm3,及锦纶纤维纤度可以有30旦、40旦、70旦、100旦等情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另外证据10公开了一种土工格栅,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0说明书第1页第5段):所述土工格栅为竹条纵横交错形成的网格状编织体。所述竹条的厚度为0.5cm-1.0cm、宽度为1.8-2.5m。由此可见,该证据中的土工格栅的材料为竹条,而本专利中的材料为聚丙烯纤维丝;由于材料的本质不同,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证据10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经带、纬带的宽度为15~25mm”。
尽管,在证据2-6、8、10中公开了各种土工经编格栅的厚度、纤维的参数,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材料特性,分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组合的;进而也就不能够将上述材料的参数或技术方案中的参数随意的组合入数学运算中,即通过随意组合的数学计算得到数据是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合议组已经将上述观点当庭告知请求人。
综上所述,证据2-6、8、10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6、8、10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7公开了一种经编高强合成纤维土工格栅,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6段,说明书第3页第1段,说明书第5页第2-5段,说明书第6页第5-6段):本实用新型的经编高强合成纤维土工格栅,具有网坯布和增强物,网坯布是由经纱、纬纱通过编链线经经编机用编链方法制成网坯布,该增强物围绕网坯布设置,且粘接固定在网坯布的经纱、纬纱的单丝上以及相互粘结在单丝之间,使网坯布与增强物粘接成一体成为土工格栅,所述编链线的编链方式为节点捆绑、编链线在网坯布的经纱一面上编链,在经纱和纬纱的节点处捆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经带(1)和纬带(2),所述经带(1)和纬带(2)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3)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本实用新型的网坯布所用的经纱、纬纱纱束的特克斯数和根数可根据不同品种的性能需求进行灵活设计确定,可以适应不同路面、路基、坡面、道路的加固增强要求。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两根经纱11为一组、两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通过四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三根经纱11为一组、三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六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四根经纱11为一组、二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八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本实施例所选用的网坯布1是由六根经纱11为一组、四根纬纱12为一组通过十二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3经经编机编链而成的网坯布(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各条经带(1)包括2股~4股经向束丝(11),各条纬带(2)包括2股~4股纬向束丝(21);)。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网格尺寸(相邻两组经纱间的平均距离或相邻两组纬纱间的平均距离)为25.4mm或12.7mm(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的经带(1)和纬带(2)之间形成大小为a1×b1的网孔,其中a1的范围为25~35毫米,b1的范围为25-35毫米)。
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6与证据7的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a2的范围为45~50mm,b2的范围为45~50mm;②经带、纬带的宽度为15~25mm;③每股经向、纬向束丝(11)的线密度为1.6万D~10万D,截面积为6~25平方毫米;④每股经向束丝(1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7.5~8克旦的涤纶;每股纬向束丝(21)的主体材料为单纱强度在7.5~8克旦的涤纶。
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使用具有特定宽度、特定线密度、截面积、及由一定单纱强度的束丝构成的经带、纬带,并规定相邻的经带、纬带之间形成的网格的大小,经过一定方式的缠绕捆绑固定连接,使其组成的土工格栅在经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经向抗拉强度160kN/m~850kN/m,在纬向延伸率为8%~12.5%的情况下,具有纬向抗拉强度160kN/m~850kN/m。
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都属于对经带、纬带的强度特性的选择及对编织的规则进行的特殊的规定,它们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了提升在一定的经向延伸率的情况下的土工格栅的经向、纬向抗拉强度的效果。并且,对于材料特性的特殊的选择、组合方式及编织规则的特殊规定从而达到上述效果,是需要进行重复的研究、实验从而得到的,而不是经过随意的组合即可得到预想的效果的,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特殊的材料组合及编织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网,其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编制而成,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8-9行、3页第3-4段):所述高强高模聚乙烯束由复数股通过包裹网经编在一起,每股丝2400D~15000D,每股240~3200根纤维长丝。网孔为四边形,边长35mm,纬向宽度为2-6米,每束有四股集合在一起,每股丝9000D。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3公开了一种经编土工格栅,包括经带、纬带,经带、纬带在结点处交叉,并由编链线在结点处缠绕捆绑而固定连接在一起(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2),相邻的经带和纬带之间形成网孔、网格,网孔大小约在10x10mm-200x2O0mm。由此可见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4公开了聚丙烯纤维的多种直径,例如具有直径为68pm的聚丙烯纤维(参见证据4第44页右侧栏表格),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土工经编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经编格栅的厚度为0.5-5mm(参见证据5第3页左一列第3段第1行)。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6公开了一种土工格栅,其中公开了土工格栅的厚度为3mm(参见证据6第59页中间列第2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证据8,这是一份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公开了纤维的细度可以用纤度来表示(参见证据8第13页第4段、第169-170页表3-5、),并具体说明了旦、tex、dtex的关系;同时公开了纤维纤度与直径、长度等的关系,并具体公开了锦纶纤维的密度为1.14g/cm3,及锦纶纤维纤度可以有30旦、40旦、70旦、100旦等情况。但是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
尽管,在证据2-6、8中公开了各种土工经编格栅的经带、纬带的宽度、网格的大小、格栅的厚度,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材料特性,分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组合的;进而也就不能够将上述材料的参数或技术方案中的参数随意的组合入数学运算中,通过随意组合的数学计算得到数据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合议组已经将上述观点当庭告知请求人。
综上所述,证据2-6、8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①至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8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10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证据1-6、8、10及证据2-8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从属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相对证据1-6、8、10及证据2-8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92030196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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