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捕蝇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10
决定日:2011-06-21
委内编号:5W1010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96324.2
申请日:2007-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金鑫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斯亮 许成发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王军
国际分类号:A01M1/10,A01M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名称为捕蝇器的200720196324.2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陈斯亮、许成发。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捕蝇器,包括机架,机架上安装有电机和转筒,转筒由电机驱动;转筒旁侧设有集蝇盒,转筒上面设有弧形透明罩,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有光控开关,光控开关与电机串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捕蝇器,其特征在于:转筒侧面活动固定有多孔板,多孔板设有多个小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捕蝇器,其特征在于:转筒侧面设有凹坑,凹坑的数量、形状、大小与多孔板匹配,每块多孔板嵌设对应的凹坑中。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捕蝇器,其特征在于:转筒设有4-6个侧面,每个侧面活动固定有一块多孔板。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捕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板为塑料多孔板,塑料多孔板的端部设有突耳,凹坑的端部设有卡口,突耳卡在卡口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捕蝇器,其特征在于:机架上安装有一台电机和两个转筒,电机转轴通过两条皮带分别与两个转筒构成传动关系。”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金鑫(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103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发明专利CN1853464A的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1日,共6页。
附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55632Y的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6月18日,共7页。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8页。
具体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机架上设有光控开关,光控开关与电机串联”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针对上述补正通知书,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补正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本专利,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认定以下内容:
(1)请求人对合议组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认为,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有异议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嵌设”是一种惯用的机械安装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转筒设置为多面体是公知常识,将转筒设置为6个或者更多个面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专利权人逾期不答复,视为对合议组的认定无异议,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即:2007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1-2页,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附件1、附件2真实性的瑕疵,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过核实,附件1、附件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25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为一种捕蝇器,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2页,权利要求书,附图1、2)公开了一种捕蝇机(对应于本专利的捕蝇器),它包括有机架、安置在机架上由电机低速带动的至少一个滚筒(对应于本专利的转筒)及集蝇盒(对应于本专利的集蝇盒),滚筒的一侧机架上设置有集蝇口并与集蝇盒相连通,在集蝇口侧的机架上连接有弧形透明罩(对应于本专利的弧形透明罩),该透明罩与滚筒之间形成有引蝇通道,在滚筒的筒面上至少设置有一个内装有诱蝇剂的凹槽,该槽面上配置有带有透孔的盖板。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进行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机架上设有光控开关,光控开关与电机串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天黑之时自动关闭捕蝇器,节约电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光控开关是一种通过光的亮度实现控制的电子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设计或者制造捕蝇器的技术人员所熟知,在附件1公开了在机架边侧壁上设置有电源开关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为了节约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常规的光电开关代替机械电源开关以解决在天黑之时自动关闭捕蝇器节约电能的问题,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为了控制电机的导通和关断,很容易想到将该光电开关与电机串联,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转筒侧面活动固定有多孔板,多孔板设有多个小孔。”而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2)公开了在凹槽6的槽面上配置有带有众多小透孔7的盖板8,形成网孔板。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转筒侧面设有凹坑,凹坑的数量、形状、大小与多孔板匹配,每块多孔板嵌设对应的凹坑中。”而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2)公开了正四边形滚筒2,在其每一边的筒面上都设置有至少一内可装诱蝇剂的凹槽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凹坑),在凹槽6的槽面上配置有带有众多小透孔7的盖板8,形成网孔板(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多孔板)。合议组认为,嵌设是一种惯用的机械安装设置,对本领域的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转筒设有4-6个侧面,每个侧面活动固定有一块多孔板。”而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2)公开了滚筒2为正四边形或者五边形,在其每一边的筒面上都设置有至少一内可装诱蝇剂的凹槽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凹坑),在凹槽6的槽面上配置有带有众多小透孔7的盖板8,形成网孔板(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多孔板)。
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设置为4个或5个侧面的情形,将转筒设置为6个或者更多个面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多孔板为塑料多孔板,塑料多孔板的端部设有突耳,凹坑的端部设有卡口,突耳卡在卡口中。”
合议组认为,多孔板采用塑料属于惯用手段,多孔板与凹坑之间通过突耳和卡口连接属于惯用的连接方式,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机架上安装有一台电机和两个转筒,电机转轴通过两条皮带分别与两个转筒构成传动关系。” 附件2公开了一种捕蝇器(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机架1的二侧上各固定安置有一转筒2,该转筒2的一侧轴上各相连有电机轴3,电机4被固定在机架上。所述的转筒2也可通过传动结构与一只固定在机架上的电机相连接,即由一只电机带动二只转筒转动。
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捕蝇器的机架上安装有一只电机和两个转筒,以及电机带动转筒转动的传动关系;在动力输出中,通过皮带、齿轮等方式传输动力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附件1和附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9632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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