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纸机的刀片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碎纸机的刀片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19
决定日:2011-06-21
委内编号:5W101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27129.5
申请日:2005-10-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贤俐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于萍
国际分类号:B02C18/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当产品权利要求中某个结构采用了方法特征进行限定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该方法特征所限定的产品的结构,则该方法特征的使用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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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520127129.5、名称为“碎纸机的刀片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为罗贤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碎纸机的刀片结构,其包括两个转动于相反方向的圆筒形滚刀,每一滚刀包含一多边形的轴杆,及数个套在该轴杆上的断差刀片,相邻断差刀片间具有垫片,两圆筒形滚刀上的断差刀片以交错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其中每一断差刀片由二组相靠接的副刀片构成,每一断差刀片的副刀片周缘上具有一或多个由副刀片周缘向外凸伸出的截断刃,其特征在于:
该副刀片的内侧凸出有一圈用于垫高刀片厚度的凸环,二组相靠接的副刀片凸环对凸环地靠接构成一组断差刀片;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构成。”
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0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构成”的表述不清楚。首先,其采用的以生产工艺步骤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致技术特征不清楚;其次,在表述上,“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的描述不清楚;再次,在生产技术上,“折叠增厚压平”是不会“成为斜角”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3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的表述已清楚描述了本专利碎纸刀片之截断刃的结构特征,具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截断刃的刀刃是呈斜角状的,本专利所有附图中都清楚显示了截断刃都是斜角状,本专利采用的上述特征,即:截断刃的斜角由外凸于副刀片周缘的预留片体折叠形成,所以,折叠增厚压平表述清楚。同时,在专利文件已经明确说明了权利要求1的该必要技术特征,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已经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表述也是清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合议组成员的回避请求,其理由为本案合议组成员曾审理过请求人对本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其他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宣布暂时休庭,并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的回避请求进行审查。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请求人的回避请求,并当庭将回避请求处理决定送达请求人;随后口头审理继续进行。②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3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③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和第1款的规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构成”包括了产品制造方法的限定特征,此制造方法为方法步骤及工艺条件,并且斜角如何斜,向哪一方向压不清楚,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④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4月25日及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构成”中包含产品的制造方法及其步骤、工艺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斜角如何压平,如何斜等描述不清,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鉴于上述意见请求人已在口头审理中发表过,故合议组不再对于上述意见陈述书予以转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构成”中包含产品的制造方法及其步骤、工艺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斜角如何压平,如何斜等描述不清,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为了克服现有的断差刀片的截断刃同时截断多纸张时需要较大的输出马力而提出的,是对现有的副刀片的截断刃的刀刃作出的改进,在各副刀片的厚度较薄的前提下,通过多层刀刃折叠使刀刃厚实,通过在副刀片的内侧设置的用于垫高刀片厚度的凸环,加强副刀片的整体强度且可垫高刀厚,使副刀片整体上较厚实。本专利并非是对截断刃相对副刀片主体的外形轮廓进行改进。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碎纸机的刀片结构,其包括两个圆筒形滚刀,每一滚刀包含数个套在轴杆上的断差刀片,每一断差刀片由二组相靠接的副刀片构成,每一断差刀片周缘上具有一或多个由副刀片周缘向外凸伸出的截断刃,副刀片内侧凸出有垫高刀片厚度的凸环,截断刃的刀刃由多层刀刃构成,刀刃成斜角。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描述了所要求保护的刀片的构造和其各部位的关系,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产品的制造方法及其步骤、工艺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因而不清楚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是“碎纸机的刀片结构”,其中限定的“截断刃的刀刃由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构成”的特征虽然是对刀刃形成方式的描述,但是对于该描述,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的限定,并结合说明书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经此限定所形成的刀片的结构。因此并不会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请求人提出: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压平成为斜角”如何“压平”、斜角如何“斜”。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体描述以及说明书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本专利中副刀片的刀刃由多层折叠形成,显然上述的“压平”是指副刀片相应部分折叠后的压平;而斜角的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其是由副刀片上相应部分(被折叠后形成刀刃部分)的形状决定的。至于“斜角如何斜”的问题,如上所述,本专利是对现有的副刀片的截断刃的刀刃作出的改进,而非对副刀片截断刃主体的外形轮廓进行的改进。所以“截断刃的刀刃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中的“斜角”是对刀刃相对副刀片主体所成的常规角度关系的限定,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现有的该常规角度关系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这一术语对其含义并不会产生歧义,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斜角”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对于“斜角”的形成已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通过折叠增厚压平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过程是可以形成该角度关系。其次,特征“折叠增厚压平成为斜角,并再切割修边的多层刀刃”中的折叠增厚压平和切割修边均是已知的方法名称,它们用于限定刀刃的斜角和多层刀刃,采用这些方法名称来限定的结构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52012712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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