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相邻信道干扰抑制方法及信号接收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相邻信道干扰抑制方法及信号接收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59
决定日:2011-06-21
委内编号:4W100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65232.8
申请日:2006-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佳明航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创毅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高雪
国际分类号:H04L27/01(2006.01),H04L25/08(2006.01),H04L27/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篇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也未由其给出技术启示,且不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10165232.8,名称为“一种相邻信道干扰抑制方法及信号接收端”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创毅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相邻信道干扰抑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端接收到信号后,执行以下步骤:
模拟前端内部的模拟滤波器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滤波,得到滤波信号;
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滤波信号进行过采样,并对得到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
对数字滤波后的信号进行采样,将信号采样率变换为系统的符号速率。
2. 一种信号接收端,包括内部有模拟滤波器的模拟前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采样模块、数字滤波模块和第二采样模块;
所述模拟滤波器,用于对所述模拟前端接收到的信号进行滤波;
所述第一采样模块,用于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模拟滤波器滤波后的信号进行过采样;
所述数字滤波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采样模块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所述数字滤波模块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
所述第二采样模块,用于对所述数字滤波模块滤波后的信号进行采样,将所述数字滤波模块滤波后的信号采样率变换为系统的符号速率。”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佳明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0589463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本专利);
证据2:公开号为CN18019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07月12日,共22页;
证据3: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D转换器的的设计与研究》复印件,作者张妍,下标“二零零四年三月”,共63页;
证据4:“Digital Filters for Sample-Rate Reduction”,右上角标有“IEEE TRANSACTIONS ON AUDIO AND ELECTROACOUSTICS,VOL.AU-20,NO.4,OCTOBER 1972”,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渡带带宽”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限定出两个技术方案:模拟滤波器或数字滤波器采用上述过渡带带宽对信号进行滤波,然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数字滤波器的过渡带带宽为0-(Fs-2*B)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中记载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数字滤波模块”未在说明书中公开,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由一个数字滤波器进行数字滤波,没有公开由多个数字滤波器或数字滤波器与其它相关元器件一同组成“数字滤波模块”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下列附件:
附件1:证据4的中文译文,共15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上述中文译文的引用段落,其他内容与2010年08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相同。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渡带带宽”是“对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时设置的“过渡带带宽”,至于采用的具体是何种滤波器的“过渡带带宽”,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的描述“并对得到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根据该描述,已可明确其所限定的方案是“对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这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一致;权利要求2采用了“数字滤波模块”这一上位概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明了其他多种可用作所述数字滤波模块的公知的方案,而采用何种具体的数字滤波模块并不影响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解决和技术效果的达成,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数字滤波模块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还包括下述区别特征:(A)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滤波信号进行过采样;(B)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C)一种相邻信道干扰抑制方法;(D)将信号采样率变换为系统的符号速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2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并且权利要求2与证据2相比还包括下述区别特征:(a)第一采样模块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滤波信号进行过采样;(b)所述数字滤波模块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c)第二采样模块将信号采样率变换为系统的符号速率。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分别相对于证据2至少具备区别特征(A)和(B)、区别特征(a)和(b),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证据3、证据4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内容与2010年0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2010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5和6(编号续前),并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5用于证明过渡带、符号速率和下采样速率的定义,奈奎斯特频率是基带带宽的两倍,公知常识性证据6用于证明过采样的频率至少为发射端基带带宽和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
证据5: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基本通信原理》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10、52、166-167、214-215页,共8页;
证据6: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复制内容为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软件无线电原理与应用》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8-21、57-63、88-147、167-178页,共98页;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以下反证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了原件,用于证明奈奎斯特频率和过采样的定义以及符号速率的概念。
反证1: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数字信号处理-基于计算机的方法(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256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2: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数字信号处理-基于计算机的方法(第2版)》的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304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3: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数字通信-基础与应用(第二版)英文版》的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61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4:反证3的相关段落中文译文,共1页。
专利权人对前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请求人对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
2、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与说明书中记载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意见。双方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请求人进一步指出:(1)证据1中公开了过采样频率是8fsc,其大于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4fsc与基带信号带宽1fsc之和,另外根据证据5可知,奈奎斯特频率为基带信号频率的两倍,而证据1中的奈奎斯特频率为4fsc,因此可知证据1中的基带信号频率是2fsc,它们之和仍然小于过采样频率,这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上述区别特征(A)或区别特征(a): 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滤波信号进行过采样;证据1中公开了下采样频率是4fsc,数字滤波器的截止频率Fd是2fsc,下采样的频率也就是符号速率Fs为4fsc,由Fd=2Fs可以推导2Fd-2B=Fs-2B,公知常识性证据5公开了下采样的频率就是系统的码元速率,也就是符号速率,因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上述区别特征(B)或区别特征(b): 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证据1中下采样电路对以4fsc执行采样,即将信号的采样率变为系统的符号速率,因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上述区别特征(D)或区别特征(c): 将信号采样率变换为系统的符号速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上述区别特征(A)或区别特征(a)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被证据6所公开,其中B是两倍的基带带宽,B’是两倍的截止频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和证据4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针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和反证,合议组给予双方七天的期限针对上述证据进行书面答复,同时要求请求人提交证据3的国家图书馆收录日期证明和证据4的封面页和版权页。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3日提交了口审后的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A/D转换器的的设计与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文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显示页的打印件,共1页;
附件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49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请求人从国家图书馆获取了《IEEE TRANSACTIONS ON AUDIO AND ELECTROACOUSTICS》期刊的版权页和证据4的论文全文,共20页;
附件4:《IEEE TRANSACTIONS ON AUDIO AND ELECTROACOUSTICS》期刊版权页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主要指出:(1)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A)、(B)、(C)和(D),并且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上述技术特征(a)、(b)和(c),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证据3是2004年度的学位论文,其封面印有“二零零四年三月”,请求人声称其作为出版物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其次,证据3是请求人在国家图书馆《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打印的2004年的硕士论文,由附件2可知,其网络出版投稿时间为2004年06月28日,因此请求人声称其使用公开日期为2004年06月28日;证据4是国家图书馆收藏的《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音频和电声学》期刊中的一篇论文,由附件3的版权页可知其出版日期为1972年10月,因此其出版日期为1972年10月31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2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证据3和4为具有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分别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IEEE/IEE Electronic Library(IEL)数据库中打印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期刊论文的打印件,附件1为证据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2的公开日期为2006年07月12日;合议组核实了附件2-4的真实性,对上述附件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是中国优秀硕士学文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公开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由附件2可知其网络出版投稿时间是2004年06月28日,由于证据3的硕士论文被投稿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网络出版机构出版的目的,是要发表该论文,因此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网络出版机构不具有为该证据3的硕士论文的内容保密的义务,因此该证据3的硕士论文在2004年06月28日被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出版之日起,就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由此可以推定其公开日期为2004年06月28日;由附件3和4可知,证据4的版权页上记有“OCTOBER 1972”,由此可以推定其公开日期为1972年10月31日。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5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基本通信原理》原件,其印刷时间为2006年2月,即推定其公开日为2006年2月28日;证据6是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软件无线电原理与应用》复印件,其印刷时间为2001年1月,即推定其公开日为2001年1月31日,因此上述证据5和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5和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对上述证据5和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且,证据5和证据6均可以作为教材,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有“并对得到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根据该特征的记载,可以明确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对得到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即上述过渡带带宽为数字滤波器的过渡带带宽,与模拟滤波器无关,这与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9行-第21行的记载:“数字滤波器为低通滤波器,以进一步抑制带外能量。数字滤波器的过渡带带宽为Fs-2×B,其中,Fs为下采样模块的采样率10MHz(系统的符号速率相等),B为基带带宽4MHz,因此采用2MHz的过渡带带宽”相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数字滤波模块”,其要完成的功能是对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这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数字滤波器”所要完成的功能一致(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9行-第24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数字滤波模块”除了本申请说明书中所列举的一个“数字滤波器”之外,还可以包括例如由数字滤波器和其它相关元器件共同构成,因此对于数据滤波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教导,知晓只要其能够完成数字滤波功能,就能构成数字滤波模块,这与该数字滤波模块是由一个或多个数字滤波器组成还是由数字滤波器和其它相关元器件组成无关,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对“数字滤波模块”的概括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并对得到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根据该特征的记载,可以明确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对得到的采样信号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即可以明确上述“过渡带带宽”为数字滤波器的过渡带带宽,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限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相邻信道干扰抑制方法,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模拟视频信号的过采样A/D转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6页第6行至第8页第9行,附图1):模拟LPF2去除输入模拟视频信号中频率不低于预定截止频率的信号分量,并且主要允许不高于截止频率的模拟信号通过;模拟LPF2的截止频率优选情况下为后续的A/D转换电路1中的A/D转换器11的奈奎斯特频率,也就是采样频率的1/2,例如4fsc;A/D转换器11的采样频率为例如8fsc;数字LPF12的截止频率优选情况下为下采样电路13的奈奎斯特频率,例如2fsc;下采样电路13(第二采样单元)对通过数字LPF12的数字视频信号进行下采样,以将其转换成采样频率(第二采样频率)等于最后来自过采样A/D转换电路1振荡的采样频率的数字信号,下采样电路13的采样频率为例如4fsc。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2的区别在于:①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滤波信号进行过采样;②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即权利要求1与证据2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由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过采样频率和数字滤波的过渡带带宽进行限定,在通过数字滤波器对过采样信号进行滤波以进一步抑制带外能量的同时,降低数字滤波运算代价。
(I)证据5公开了一种低通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第166页倒数第二段):根据抽样定理,抽样的速率最低应当为,这是对带限信号进行抽样的最低速率,称作奈奎斯特速率(Nyquist rate)。
证据6公开了一种滤波器频率的选择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6第57-58页、第109页):在对基带信号低通采样时允许过渡带混叠时的最低采样速率应满足:,其中为信号的最高工作频率,r为前置带通滤波器的矩形系数,即。
上述证据5和6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和②,其中证据5中并不涉及基带信号带宽,证据6的带通滤波器的B’并不是其截止频率,B也不是其基带带宽,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在通过数字滤波器对过采样信号进行滤波以进一步抑制带外能量的同时,降低数字滤波运算代价,是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II)证据3公开了一种过采样A/D中的降频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第27页倒数第二段至第28页第1段,图3-1):那么只要抽样频率,我们就可以从等间隔的抽样x(n)中唯一的、无误差的恢复出x(t);因此在实际的应用中,待抽样的信号必须先通过截止频率不大于抽样频率一半的低通滤波器进行滤波,这样的低通滤波器也叫做抗混叠预滤波器。
上述证据3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和②,其中并不涉及过渡带带宽、基带信号带宽和系统的符号速率,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以及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III)证据4公开了一种数字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1行,图3-1):,其中为输出的再采样频率,W数字滤波器的带宽,B为过渡带带宽。
上述证据4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和②,其中W并不是基带信号带宽,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2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信号接收端,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模拟视频信号的过采样A/D转换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6行至第8页第9行,附图1):模拟LPF2去除输入模拟视频信号中频率不低于预定截止频率的信号分量,并且主要允许不高于截止频率的模拟信号通过;模拟LPF2的截止频率优选情况下为后续的A/D转换电路1中的A/D转换器11的奈奎斯特频率,也就是采样频率的1/2,例如4fsc;A/D转换器11的采样频率为例如8fsc;;数字LPF12的截止频率优选情况下为下采样电路13的奈奎斯特频率,例如2fsc;下采样电路13(第二采样单元)对通过数字LPF12的数字视频信号进行下采样,以将其转换成采样频率(第二采样频率)等于最后来自过采样A/D转换电路1振荡的采样频率的数字信号,下采样电路13的采样频率为例如4fsc。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证据2的区别在于:①第一采样模块采用至少为发射端基带信号带宽与所述模拟滤波器截止频率之和的采样频率对所述滤波信号进行过采样;②数字滤波模块进行数字滤波时,采用的过渡带带宽不超过系统的符号速率减去2倍的基带信号带宽。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即权利要求2与证据1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2与证据2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由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过采样频率和数字滤波的过渡带带宽进行限定,在通过数字滤波器对过采样信号进行滤波以进一步抑制带外能量的同时,降低数字滤波运算代价。
(I)证据5公开了一种低通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第166页倒数第二段):根据抽样定理,抽样的速率最低应当为,这是对带限信号进行抽样的最低速率,称作奈奎斯特速率(Nyquist rate)。
证据6公开了一种滤波器频率的选择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6第57-58页、第109页):在对基带信号低通采样时允许过渡带混叠时的最低采样速率应满足:,其中为信号的最高工作频率,r为前置带通滤波器的矩形系数,即。
上述证据5和6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区别特征①和②,其中证据5中并不涉及基带信号带宽,证据6的带通滤波器的B’并不是其截止频率,B也不是其基带带宽,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II)证据3公开了一种过采样A/D中的降频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第27页倒数第二段至第28页第1段,图3-1):那么只要抽样频率,我们就可以从等间隔的抽样x(n)中唯一的、无误差的恢复出x(t);因此在实际的应用中,待抽样的信号必须先通过截止频率不大于抽样频率一半的低通滤波器进行滤波,这样的低通滤波器也叫做抗混叠预滤波器。
上述证据3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区别特征①和②,其中并不涉及过渡带带宽、基带信号带宽和系统的符号速率,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以及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III)证据4公开了一种数字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1行,图3-1):,其中为输出的再采样频率,W数字滤波器的带宽,B为过渡带带宽。
上述证据4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区别特征①和②,其中W并不是基带信号带宽,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2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对于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证据2中的fsc是颜色副载波频率,其并不是发射端的基带信号带宽,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均没有公开相应的发射端的基带信号带宽,因此请求人的推导均不能成立;(2)证据2-6中都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证据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应用上述区别特征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证据2-6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10165235.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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