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57
决定日:2011-06-27
委内编号:4W100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08217.6
申请日:1999-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应战
授权公告日:2004-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海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雪
参审员:周勇
国际分类号:A61N 5/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而“支持”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或者能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载明的技术特征就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108217.6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申请日为1999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包括其回转轴线(7)与治疗床的纵向平行的回转支架,源体(101)和准直体(201);源体(101)上分布有多个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这些放射源(103)的放射线通过射线通道,对准位于回转轴线(7)上的公共焦点(6);准直体(201)上分布有准直器(203,205),其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并可以在回转支架的带动下绕回转轴线(7)回转,其特征在于,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90°的扇形区域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30°的扇形区域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轴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60°的扇形区域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在轴向截面上呈扇形等源焦距方式分布。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在轴向截面上呈三角形非等源焦距方式分布。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两个相邻的轴向截面上,所述两个轴向截面的相邻角为4°-5°,且所述放射源(103)相互交错分布在不同的径向截面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源体(101)相对于公共焦点(6)的起始和终止的入射角可调。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回转支架(801)上的回转支承环(802)和与源体(101)相固定的源体回转环(102),源体回转环(102)与回转支承环(8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准直体(201)相固定的准直体回转环(202),准直体回转环(202)与源体回转环(1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准直体(201)上设有不同孔径的准直器(203,205),孔径相同的准直器为一组,每一组的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准直体(201)上还设有一组屏蔽棒(204),其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准直体(201)的回转内半径小于人体宽度,而大于人体的半宽度。”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2项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9621358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3月12日;
附件2:申请号为96117370.X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97年10月29日;
附件3:公开号为W09713552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6页,公开日为1997年04月17日;
附件4:公开号为FR2672220A1的法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公开日为1992年08月07日;
附件5:附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6:附件4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的“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与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7行的描述不一致;
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内容“所述两个轴向截面的相邻角为4o-5o”在说明书全文中无法找到;
权利要求2-1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中的“径向截面”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段径向截面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惟一、直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径向截面是什么样的截面,更无法确定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如何设置,如何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90o的扇形区域内;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径向截面”不清楚,基于说明书第2页第1段径向截面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惟一、直接确定权利要求2中的径向截面是什么样的截面,更无法确定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如何设置,如何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30o的扇形区域内;
权利要求8中的“还包括固定在回转支架(801)上的回转支承环(802)和与源体(101)相固定的源体回转环(102),源体回转环(102)与回转支承环(8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相矛盾;
权利要求9中的“源体回转环”与源体(101)、回转支架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即使将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8进行合并修改或者改为引用权利要求8,基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推出权利要求9的“准直体回转环(202)与源体回转环(1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
权利要求2-1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被请求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段、说明书第1页第4段、说明书第2页第2段,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解决体部治疗空间要求大与源焦距要求短的矛盾,而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4、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源放射线旋转式全身治疗机的准直聚焦及屏蔽装置,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为:(1)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2)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90o的扇形区域内;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在附件3中公开;区别特征(2)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当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附件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公开提高放射源的分布纬度,即减小放射源的分布区域(角度)可以扩大公共焦点周围的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放射源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30o的扇形区域内;
对于权利要求3,附件1公开了在轴向截面上,将放射源体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60o的区域内,至于所述放射源体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扇形区域内还是其他形状区域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4,附件4公开了放射源的排列均呈扇形等源焦距方式分布;
对于权利要求7,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4段,源体相对于公共焦点的起始和终止的入射角可调;
权利要求8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为:(1)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90o的扇形区域内;(2)还包括固定在回转支架(801)上的回转支承环(802)和与源体(101)相固定的源体回转环(102),源体回转环(102)与回转支承环(8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区别特征(1)在附件2中公开;区别特征(2)在附件1中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9,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4段、说明书第4页第4段的描述,附件1的源体5兼具了权利要求9的源体(101)和源体回转环(102)的功能,附件1的准直/屏蔽转换体6兼具了权利要求9的准直体和准直体回转环的功能;
对于权利要求10,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5段-6段以及说明书附图7,孔径相同的中间准直器为一组,另根据前述第9点,每组的分布规律与放射源体的分布规律相同;
对于权利要求11,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5段以及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间屏蔽器22的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9(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
对于权利要求12,根据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6段,所述准直体的内半径至公共焦点的距离小于人体的宽度,而大于人体的半宽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其请求无效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2011年3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于2011年02月01日发给专利权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的退信。
基于以上事实,合议组经确认专利权人新的联系方式后,于2011年03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具体评价方式为:权利要求1-3、7-12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7-12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7-12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指出:1)对附件1-7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2)权利要求1-12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6可以从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最后1行以及附图1中得出;3)权利要求1-12是清楚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定义了基准平面和径向平面,并且通过附图1、2可以清楚的理解径向平面,因此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5日内提交关于权利要求2-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具体的意见陈述;5)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附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4的特征,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本发明面临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体部治疗空间要求大与源焦距要求短的矛盾。若解决上述矛盾,存在两种思路:(1)在保证源焦距不变的前提下,尽量扩大治疗空间;(2)在确保治疗空间不变的前提下,缩短源焦距。也就是说,无论是单独缩短源焦距,还是仅仅扩大治疗空间,只要不减损另一方面的技术效果,则都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目的。专利权人总结出“将放射源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径向截面上一个角度小于90o的扇形区域内”这一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技术手段将放射源从在360o圆柱面上的均匀分布改进为非均匀集中分布(集中在90o的扇形区域内),大大减小了源体所占空间,以使所节省出来的空间贡献为可利用的治疗空间。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其技术方案描述的是前面提到的第2种发明思路的情形,即针对一定的病人体积(人体宽度),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缩短了源焦距,由于在现有技术中,准直体的回转内半径必须大于人体宽度(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倒数2-6行),因此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准直体的回转内半径小于人体宽度,而大于人体的半宽度”,其中“大于人体半宽度”是为了当病灶中心位于人体正中时(此时治疗空间利用率最高),源体可以进行360o回转照射治疗(这属于本领域的基本常识),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2均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由于在无效案件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专利号为9621358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是申请号为96117370.X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附件3是公开号为W09713552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4是公开号为FR2672220AI的法国专利公开说明书;附件5是附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附件6是附件4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和附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且附件1-4的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7行的描述与权利要求1的“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不一致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在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到说明书第3页第一段中公开了“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包括源体101和与源体101相固定的源体回转环102、准直体201和与准直体201相固定的准直体回转环202、回转支架801和固定在回转支架801上的回转支承环802;准直体回转环202与源体回转环102之间也设有多个滚动轴承,形成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 两个伺服电机分别驱动源体回转环102和准直体回转环202回转,从而分别带动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回转”,从上述记载及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源体101通过源体回转环102固定到回转支架上,而直体201通过准直体回转环202固定到回转支架上,即源体(101)和准直体(201)通过其他部件固定到回转支架上的,而间接的活动的固定也是一种固定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是可以通过说明书概括得出的。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特征“所述两个轴向截面的相邻角为4o-5o”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指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处,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最后一行记载了“两列放射源103相隔4.5o”,而没有公开两个端点4o和5o,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概括得出4o和5o两个端点,因此权利要求6的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6提出的其他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3)在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提出的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5、7-12引用权利要求1,出于同样的原因使得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合议组亦不能予以支持。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记载“以过公共焦点且垂直于回转轴线的平面为基准平面,所述基准平面绕垂直于回转轴线且过公共焦点的直线进行旋转形成一系列平面,在此定义为径向截面”,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定义了基准平面,并据此给径向截面下了定义,即:所述基准平面绕垂直于回转轴线且过公共焦点的直线进行旋转形成一系列平面,在此定义为径向截面;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径向截面的含义是清楚的。在此前提下,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90°的扇形区域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完全清楚的。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评述相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不清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2)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8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只是表明一种连接关系,并没有限定源体(101)和准直体(201)直接固定在回转支架上,而权利要求8将上述的连接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8之间是清楚的。
3)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9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只是表明一种连接关系,并没有限定源体(101)和准直体(201)直接固定在回转支架上,而权利要求9将准直体(201)与准直体回转环(202),准直体回转环(202)与源体回转环(102)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9之间是清楚的。
4)在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提出的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12引用权利要求1,出于同样的原因使得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清楚的主张合议组亦不能予以支持。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本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结构的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缩短放射源到等回转中心治疗点的距离(源焦距),从而提高放射源的利用效率,减小设备的体积和重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将放射源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径向截面上一个角度小于90o的扇形区域内”这一技术手段,而不是分布在整个360o的圆柱上,所以源体和准直体在其径向截面可设计成很窄的扇形,这样在保证足够的体部治疗空间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短了源焦距,大大降低了装源总活度,降低了放射源成本,提高了放射源的利用效率,减小了设备的体积和重量,降低了设备成本,可以带来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提出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5、7-1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6、专利法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源放射线全身治疗装置,包括:
1)回转轴线(7)与治疗床的纵向平行的回转支架,源体(101)和准直体(201);
2)源体(101)上分布有多个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这些放射源(103)的放射线通过射线通道,对准位于回转轴线(7)上的公共焦点(6);
3)准直体(201)上分布有准直器(203,205),其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
4)源体(101)和准直体(201)固定在回转支架上,并可以在回转支架的带动下绕回转轴线(7)回转;
5)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90°的扇形区域内。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源放射线旋转式全身治疗机的准直聚焦及屏蔽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二段到第5页第7段,附图1-5):一种医用双向旋转式多源放射治疗机,在机座1上有可移动的床身2,其放射源体装于外屏蔽体内,一起装于机座的框架3(相当于本专利的回转支架)上,该治疗机还包括准直聚焦及屏蔽装置,由外屏蔽体4、源体5(相当于本专利的源体101)、准直/屏蔽转换体6(相当于本专利其的准直体201)、头盔7及头盔内屏蔽块组成;源体5、准直/屏蔽转换体6、头盔7均为套筒形的同心的空心圆柱体,各空心圆柱体的轴心线8重合(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1);从附件1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附件1的所有设备包括源体5和准直/屏蔽转换体6均是安装固定于框架3上的(因此附件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4)。
在源体5的阶梯通孔内,其大端孔中装有放射源体19,其小端通孔内装有预准直器20;准直/屏蔽转换体6的通孔较源体5的通孔多,其内分别装有中间准直器21和中间屏蔽器22;头盔7的通孔与源体5的通孔数量相同,其内装有外准直器23;在各准直器孔对正时,源体5的放射线射向焦点18,实现聚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2)、3)。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5)。上述区别特征5)的目的在于:在保证足够的体部治疗空间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地缩短了源焦距,降低了放射源成本,提高了放射源的利用效率。
附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式伽玛射线辐射单元,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3段):放射源的分布纬度在45°~90°,公共焦点落在源体的截平面以外,公共焦点周围的空间可以容纳整个人体。因此,附件2公开了其放射源也是分布在小于90°的扇形区域内,其作用也是为了在保证足够的体部治疗空间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地缩短了源焦距,降低了放射源成本,提高了放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30°的扇形区域内”,而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公开了:放射源分布在位于中轴线30°以外的范围,即分布纬度在0°-60°,当源体做动态旋转时,放射线即形成以公共焦点为共同顶点的多个圆锥面;公共焦点周围是一个可容纳病人头部的空腔。由于放射源的分布纬度较低,公共焦点落在源体的截平面上,公共焦点周围的空腔较小,只能进行对病人头部的照射。也就是附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即减小放射源的分布区域可以扩大公共焦点周围的空间,因此附件2公开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径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30°的扇形区域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轴向截面上,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60°的扇形区域内”,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第5页倒数第二段):所述源体5,准直/屏蔽转换体6,头盔7的圆周柱面上用于安装放射源体19,准直器20、21、23和屏蔽器22的通孔的分布规则,是以通过焦点18且与空心圆柱体中心线8垂直的平面为基准平面24,在从基准平面24起3°~48°之间的柱面上,分布有若干组。因此附件1公开了在轴向截面上,将放射源体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一个角度范围小于60°的区域内,至于所述放射源体及其射线通道分布在扇形区域内还是其他形状区域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放射源(103)及其射线通道在轴向截面上呈扇形等源焦距方式分布”,附件4公开了(参见附件4译文最后一段):所述放射源准直器2的侧面中心区域、以及在正面很大角度范围内,所述放射源准直器2具有大量辐射通道穿越其中。每个通道包括穿越外屏蔽体的阶梯状的外通道15、还包括穿越源门的圆柱形的通道16、以及穿越准直器的通道17,所有通道的轴线聚焦于同一个焦点18,所述焦点18是所述球体的中心。附件4中公开了所述放射源准直器2具有大量辐射通道穿越其中,所有通道的轴线聚焦于同一个焦点18,所述焦点18是所述球体的中心,则放射源准直器2在轴向截面上必然呈扇形等源焦距方式分布,则其放射源也必然在轴向截面上呈扇形等源焦距方式分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源体(101)相对于公共焦点(6)的起始和终止的入射角可调”。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之处,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第5页倒数第二段):所述源体5,准直/屏蔽转换体6,头盔7的圆周柱面上用于安装放射源体19,准直器20、21、23和屏蔽器22的通孔的分布规则,是以通过焦点18且与空心圆柱体中心线8垂直的平面为基准平面24,在从基准平面24起3°~48°之间的柱面上,分布有若干组,各组通孔轴线可等距平行排列,也可依次升高一行,且各孔按等分圆周排列。即附件1中是通过中间屏蔽器22来实现角度可调,中间屏蔽器对放射源是否进行屏蔽,就相当于对公共焦点的起始和终止的入射角进行调节,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固定在回转支架(801)上的回转支承环(802)和与源体(101)相固定的源体回转环(102),源体回转环(102)与回转支承环(8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与准直体(201)相固定的准直体回转环(202),准直体回转环(202)与源体回转环(1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附件1、附件2、附件3 均没有明确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之处,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回转支承环、源体回转环、准直体回转环,更没有公开源体回转环(102)与回转支承环(8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准直体回转环(202)与源体回转环(102)之间为轴向定位的转动配合的特征;而且在附件1中没有对源体5的结构进行描述,因而无从谈起源体5具备源体回转环的结构。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准直体(201)上设有不同孔径的准直器(203,205),孔径相同的准直器为一组,每一组的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附件1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到第5页最后一段):准直/屏蔽转换体6的通孔较源体5的通孔多,其内分别装有中间准直器21和中间屏蔽器22;头盔7的通孔与源体5的通孔数量相同,其内装有外准直器23;在各准直器孔对正时,源体5的放射线射向焦点18,实现聚焦;准直/屏蔽转换体每组的四排通孔中有三排(图中编号26、27、29)用于放置孔径不同的中间准直器。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准直体(201)上还设有一组屏蔽棒(204),其分布规律与放射源(103)的分布规律相同”;附件1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到第5页最后一段):准直/屏蔽转换体6的通孔较源体5的通孔多,其内分别装有中间准直器21和中间屏蔽器22;头盔7的通孔与源体5的通孔数量相同,其内装有外准直器23;在各准直器孔对正时,源体5的放射线射向焦点18,实现聚焦。附件1中的中间屏蔽器22就相当于本专利的屏蔽棒204。因此附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准直体(201)的回转内半径小于人体宽度,而大于人体的半宽度”,附件1、附件2、附件3 均没有明确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7、10-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99108217.6号发明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5、8、9、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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