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87
决定日:2011-06-21
委内编号:5W1011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51501.2
申请日:2008-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泽锋
授权公告日:2009-04-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振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张媛媛
国际分类号:B23Q1/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从其上下文的整体表述来看是清楚的,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如果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和附图的显示,能够明确得出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某一特征,那么该特征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名称为“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的200820051501.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吴振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锁紧块(1)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3),锁紧块(2)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4),一螺栓(5)穿过锁紧块(1)、锁紧块(2)的连接通孔后紧固连接在设于锁紧块(1)的螺母(6)上,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所述连接通孔(3)、连接通孔(4)的孔径大于螺栓(5)的直径,当螺栓(5)旋紧时,螺栓(5)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或偏转,将机床两组件稳固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T”形槽时,与机床各组件的“T”形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工字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时,与机床各组件的燕尾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锁紧块串联组合,并通过螺栓(5)连接。”
2010年0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5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目前上述审查决定已经生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锁紧块(1)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3),锁紧块(2)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4),一螺栓(5)穿过锁紧块(1)、锁紧块(2)的连接通孔后紧固连接在设于锁紧块(1)的螺母(6)上,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所连接通孔(3)接通孔(4)、的孔径大于螺栓(5)的直径,当螺栓(5)旋紧时,螺栓(5)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将机床两组件稳固连接,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式,与机床各组件的燕尾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锁紧块串联组合,并通过螺栓(5)连接。”
邵泽锋(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指出“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因此只有锁紧块(1)具有斜面,是在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锁紧块(2)没有斜面。然而权利要求1中还指出“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这与只有锁紧块(1)具有斜面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指出“当螺栓旋紧时,螺栓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然而从附图来看,当螺栓旋紧时,锁紧块(1)和锁紧块(2)在上部部位A处相抵靠不能产生径向位移,只能以A为支点偏转。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是什么形状,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给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0日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两个附件:
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820051501.2(即本专利)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2页的复印件;
附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98226662.6的说明书附图2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表明了“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因而锁紧块(1)和锁紧块(2)都是具有斜面的,并且相互配合,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仅保护装配槽为燕尾槽的实施方式,在燕尾槽中,与之配合的连接件只存在轴向位移空间,因而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至于“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识性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0日收到的专利权认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上述意见陈述答复。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03月07日和2011年03月16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均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针对本专利的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的第15335号审查决定已经生效,且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第15335号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其附图。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从其上下文的整体表述来看是清楚的,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的特征表示,只有锁紧块(1)具有斜面,且是在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锁紧块(2)没有斜面。然而权利要求1中还指出“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这与只有锁紧块(1)具有斜面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相互接触配合的表述为“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从上述特征的整体理解来看,锁紧块(1)和锁紧块(2)都是具有斜面的,且装配时该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和附图的显示,能够明确得出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某一特征,那么该特征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中指出“当螺栓旋紧时,螺栓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然而从附图来看,当螺栓旋紧时,锁紧块(1)和锁紧块(2)在上部部位A处相抵靠不能产生径向位移,只能以A为支点偏转,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给出,因而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式”,因此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限于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式时的情形,在装配槽为燕尾槽时,与之配合的连接件只存在沿着连接螺栓轴向位移的空间,这是燕尾槽本身的特殊结构形式所带来的效果。因此,在装配槽为燕尾槽的情形下,特征“当螺栓旋紧时,螺栓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指出的附图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不能产生径向位移,只能以接触点A为支点偏转描述的是装配槽为“T”形槽时的情形。
另外,对于“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的特征,该专利在说明书中已经描述了对于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时,与之配合的连接件截面为“带斜边工字形”(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7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得到与燕尾槽配合的连接件“带斜边工字形”的形状。因此上述特征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2010年09月16日作出的第15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20082005150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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