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86
决定日:2011-07-01
委内编号:4W100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68545.6
申请日:200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句容长安石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E02D 5/58, E28B 23/06,23/10,23/16, E02D 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证据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的或是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请求人关于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68545.6,申请日是2007年5月11日。本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是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专利权人变更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包括,钢筋笼,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1),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2),中央是圆孔,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有穿线孔(5)和张力孔(4);钢筋笼的箍筋呈螺旋状连续地焊接在主筋(7)上;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3),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桩心是与端板中央圆孔直径相同的圆筒形的中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骨架主筋(7),当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为骨架主筋(7)时,端板(1)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4)两侧等距离地各设置一个穿线孔(5);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棒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的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各自与穿线孔相连;主筋与方桩轮廓线平行;钢绞线与端板连接处带有螺纹,钢棒与端板连接处带有镦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中央的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张力孔(4)和穿线孔(5)总体上呈方形布局或呈圆形布局,穿线孔(5)是个沉头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与混凝土桩身连接部设有套箍(6)。
5、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合拢模具后对模具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离心旋转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6、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合拢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震动成型模具,而后向该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对震模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震动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时,对钢绞线主筋以每一组两根实施定值张拉;对钢棒主筋以整桩整体实施定值张拉。
8、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是将模具带桩放入密闭、高压的高压釜内,在高温170C°-185C°,压力1MPA下,4小时内即产成品。
9、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合拢后成管状的上、下模(11、11’),加固模具的加劲板(13),用以合模的锁扣(18),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14),模具两端的支撑板(15),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其特征在于,上、下模内腔横截面呈“V”字形,上、下模扣合后内腔截面呈正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19),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16)。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具中设数个保护跑轮、保障生产安全、直径大于跑轮的假轮(12)。”
针对本专利权,句容长安石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9959Y(专利号为20032011623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05系列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02)》的封面页、版权页、印发通知页、第1-55页的复印件,共58页;
附件3:阮起楠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3、4、25-29、59、60、79-83、86、87、109-111、136-139页的复印件,共26页;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中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 197-2006)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复印件,共13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7286A(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0717.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8年8月4日、公开号为US5788419A的美国专利文献,共8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3557Y(专利号为20042010468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3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6,当庭提交附件2、4的原件,并出示附件3的原件,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①附件1和有限次试验的结合或附件2和有限次试验的结合;②附件1、附件2和有限次试验的结合,或者附件2、附件1和有限次试验的结合;③ 附件1、附件3和有限次实验的结合;④ 附件1、附件2、附件3和有限次实验的结合,或者附件2、附件1、附件3和有限次实验的结合。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① 涉及钢棒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或者使用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1、3的结合评述,其中附件2、3用来公开镦头。② 涉及钢绞线的技术方案用附件1、4的结合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① 涉及方形布局的技术方案用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② 涉及圆形布局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方式为: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2的结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均相对于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2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和8均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7、3和有限次实验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5和附件7的真实性、公开性,表示附件2-4的相关内容均与原件一致,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在口审当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5和附件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4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5以及附件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亦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5以及附件7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1 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为:①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i)两方形端板四边设有焊接坡口;(ii)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但附件1必然有焊接坡口,因此区别(i)已被隐含公开;附件1中模具的内腔为成正方形,且四角为倒角,其形成的桩体必然是四角具有倒角,也具有应力消除的作用,因此圆弧角也被隐含公开,具体限定的圆弧半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② 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i)管桩和方桩外形不同;(ii)应力消除圆弧的具体结构。但管桩和方桩的外形变换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应力消除圆弧的具体结构也是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
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离心砼方桩,两头有方形端头板1,两端头板用钢筋笼2联结,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钢筋笼2的砼为离心法成型的砼。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钢筋笼2的砼形成桩身3。方形端头板1、桩段横越截面的中央内孔4是等径同心圆,外边是相同或相似的正方形。方形端头板1为厚12~20mm,外方内有圆孔的钢板,沿周边等距分布若干相互联通的大、小孔,大孔为联结张拉设备的螺栓孔,小孔为承托骨架墩头的受力孔。钢筋笼所用主筋可以是预应力钢筋或普通钢筋。成型模具的两个等边直角三角形内腔构成一个正方形内腔,两个等边直角三角形所形成的正方形四角为倒角(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图1、2)。
附件2公开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具有预应力筋(1)和螺旋箍筋(2)、端接板和套箍(参见附件2第16-36页),第37页左上角公开了PHC桩端板平面图,右下角图2为PHC桩端板平面图的A-A剖视图的局部放大图,图中显示有R=2和h,第37页记载了端板孔应均匀分布;第7页公开了管桩拼接呈整桩采用端板焊接连接,焊接前应先确认端板是否合格、平整,端板坡口上的浮锈及污物应清楚干净,第8页公开了坡口槽的电焊必须满焊。
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公开了两等边直角三角形内腔构成的正方形内腔四角为倒角,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管桩,两者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应力消除圆弧及圆弧半径的具体尺寸。关于请求人主张附件1公开的倒角能起到应力消除的作用,附件2公开的管桩可以与方桩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认为本专利具体限定的圆弧半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的两对不同尺寸的圆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前提下,请求人所主张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能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或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上不同,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3.2 权利要求2和4的新颖性
对于权利要求2和4的新颖性,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中涉及钢棒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和4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和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证据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的或是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请求人关于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即使权利要求1中有未被附件1或2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附件2的管桩本身就消除了所有的应力;附件3公开的中空桩、八角形中空桩、环形桩、实心桩的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圆弧半径是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实现的,半径大小的选择没有创造性贡献。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附件1和附件2分别公开了一种预应力离心砼方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具体内容参见对新颖性的评述部分);附件3公开了预应力混凝土桩,并公开了方形实心桩、方形中空桩、八角形实心或中空桩和环形桩的端面图(参见第1页),第110页还公开了配筋9.2mm为主筋时的孔眼尺寸,最上面的图公开了12孔沿圆周均布,下面公开了I-I剖面图及局部放大图。
通过对比可知,虽然附件1公开了两等边直角三角形内腔构成的正方形内腔四角为倒角,附件3第1页公开的方形中空桩能显示其四角有倒角,但两者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结构尺寸的应力消除圆弧,即使认为其倒角能起到应力消除的作用,但是附件1、3并没有给出要将倒角设置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两对不同圆弧尺寸的启示。附件2公开的是管桩,虽然其本身的圆形能够消除应力,但是没有给出利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两对不同的圆弧尺寸来消除应力的启示。关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圆弧角具体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实现的,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应力消除圆弧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桩在建筑施工中桩身四角极少出现损坏现象,提高了成桩率和成桩利用率,并且其具体结构尺寸的限定能在消除应力的同时保证桩的横截面积,从而保证单桩的承载力,在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结构尺寸的应力消除圆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实现或是公知常识的前提下,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2 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引用附件1-4,并提出多种评述方式。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因为请求人并没有主张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故在此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4所公开不予考虑。因此,基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请求人关于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4.3 权利要求5和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5和6与附件3的区别均在于:(1)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没有被附件3公开;(2)在浇注前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与附件3的浇注后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的顺序不同。但附件2的第4页公开了管桩生产制作的整个过程,其中已公开了浇注前先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张拉;附件2的第5页“管桩养护”中公开了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以及高压釜。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和6均要求保护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附件3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制造工艺,并具体公开了PHC桩的生产工艺,包括制作混凝土、准备模具、制作钢筋笼,然后布料、合模、纵向张拉,再离心成型、蒸养池预养、拆模、初检、蒸压釜二次压蒸后检查入库;还公开了PC桩的生产工艺,包括制作混凝土、准备模具、制作钢筋笼,然后布料、合模、纵向张拉,再离心成型、蒸养池预养、拆模、初检、水养池养护后入库(参见附件3第29页图3-1);附件3还具体公开了离心成型、养护方式以及桩端板及裙板加工的具体工艺以及管桩质量检验要点等内容,在离心成型一节还公开了离心-振动复合工艺(参见附件3的第59、60、79-83、86、87、109-111、136-139页)。附件2公开了管桩的生产制作过程(参见附件2的第4-6页),并公开了预应力钢筋张拉、混凝土浇灌、管桩成型以及管桩养护的具体步骤,其中“预应力钢筋张拉”是在“混凝土浇灌”前的一个步骤,在管桩养护步骤中记载了“(1)经离心成型的管桩,应采用常压蒸汽养护,或高压蒸汽养护(高压釜养护),蒸养制度可根据所用原材料及设备条件经试验确定;(2)管桩蒸汽养护时,应每小时逐池(或逐模)测温一次,并做好测温记录。(3)管桩经燕汽养护,达到放张强度时,方可脱模.运往堆场后,应继续自然养护。(4)室外日平均气温大于5℃以上时,需浇水养护不少于14昼夜,浇水次数应保持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湿润状态。(5)养护用水与拌制用水相同”。
权利要求5和6中各个步骤整体构成了其要求保护的制造方法,其中限定了脱模前“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首先,附件3中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其次,附件2第5页虽然记载了“经离心成型的管桩,应采用常压蒸汽养护,或高压蒸汽养护(高压釜养护),蒸养制度可根据所用原材料及设备条件经试验确定”,但并未明确公开在制造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时仅进行一次性高压蒸养即可,而不需要常压蒸汽养护;且在附件2中“6、管桩养护”的步骤(3)~(6)中提到了自然养护。因此,附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和6中的步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也没有给出获得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3和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和6第(1)步中的铣出应力消除圆弧。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采用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能使工时大幅度缩短、能耗大幅度降低,而一次性护养的成桩质量大有提高(参见说明书第5页),即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性效果。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4 权利要求7和8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2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并认为养护时间为隐含公开。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因为请求人没有主张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5或6的技术特征,故在此对权利要求5或6的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5所公开不予考虑。由于权利要求7和8均引用权利要求5或6,基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请求人关于引用其的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4.5 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7、3和有限次实验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密封圈,应力消除圆弧及其角度和半径和齿牙状高频线未被附件7公开;但设置密封圈是公知常识,应力消除圆弧的角度和半径限定是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的;齿牙状高频线已在附件3的79页第2段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附件7公开了一种混凝土空心方桩离心成型专用模具,它包括合模紧固螺栓(1)、横向筋板(3)、纵向筋板(4)、模板(5)、端头模板(7)、锁紧板(14)、锁紧板紧固螺栓(6)、张拉锚具(10)、张拉锚具连接螺栓(9),其特征是,模板(5)由2~8块纵向联接的对称组合件拼接而成,模板(5)设置在由纵、横筋板形成的柱形体内,由模板(5)形成的模具空腔(13)的横截面形状为正方形;设置有一环状跑轮(2)套连接在由纵、横筋板形成的柱形体上,跑轮(2)为4-20个,横向筋板(3)呈螺旋状,模板(5)组合件纵向拼接的合模契口(8)连接结构为榫接(参见权利要求1、3、6-8)。
通过对比可知,虽然附件7的混凝土空心方桩离心成型专用模具公开了由模板(5)形成的模具空腔(13)的横截面形状为正方形,附件3第1页公开了方形中空桩四角有倒角,但两者均未公开权利要求9的成型模具中限定的具体结构尺寸的应力消除圆弧,即使认为其倒角能起到应力消除的作用,但是附件7、3并没有给出要将倒角设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两对不同圆弧尺寸的启示。关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限定的圆弧角具体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实现的,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9限定的具体结构尺寸的应力消除圆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实现或是公知常识的前提下,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况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应力消除圆弧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9所述的离心成型模具制造的方桩在建筑施工中桩身四角极少出现损坏现象,提高了成桩率和成桩利用率,并且其具体结构尺寸的限定能在消除应力的同时保证桩的横截面积,从而保证单桩的承载力。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7、3和有限次实验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6 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10068545.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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