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传送和翻倒装有可灌注食品的密封包装盒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70
决定日:2011-06-23
委内编号:4W100710
优先权日:1997-06-27
申请(专利)号:98115136.1
申请日:1998-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万东
授权公告日:2002-1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65B 61/00,B65G 19/02,B65G 47/2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惯常设计,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8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7日的98115136.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传送和翻倒装有可灌注食品并且各自具有一相应轴线(A)的密封包装盒(2)的装置;所述装置(1)可沿着一条从一供应站(4)到一输出站(5)的第一路径(P)送进一系列所述包装盒(2),并同时从一供应位置到一输出位置翻倒包装盒(2),在供应位置上所述轴线(A)取向一第一方向(B),在输出位置上所述轴线(A)取向一横交于所述第一方向(B)的第二方向(C);此装置的特征在于,它包括许多推送臂杆(15),它们配合并用于沿着所述第一路径(P)送进各个所述包装盒(2);致动装置(14),它用于沿着一包括至少与所述第一路径(P)一致的一部分(S1)的连续第二路径(S)使所述各臂杆(15)移动;导引装置(17),它基本上沿着所述第一路径(P)伸展并配合所述包装盒(2)以便从所述供应位置向所述输出位置逐渐地推动包装盒(2);以及控制装置(18),它用于控制所述各臂杆(15)的位置并配合每一所述臂杆(15)以便沿着与所述第一路径(P)一致的所述第二路径(S)的所述部分(S1)使臂杆(15)在以下两个臂杆位置之间移动,即一作用并推动相应的所述包装盒(2)的第一操作位置与一释放所述包装盒(2)的第二操作位置之间移动。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位置上,每一所述臂杆(15)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B),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位置上,每一所述臂杆(15)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第二方向(C)。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连续约束装置(18),用于连续地约束所述各臂杆(15),并形成连续的一系列中间位置,在此处每一所述臂杆(15)作用并推送相应的所述包装盒(2),并在此处所述臂杆(15)逐渐地从所述第一方向(B)取向所述第二方向(C)。
4.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固定的支承装置(10),并在于所述致动装置包括一旋转件(14),它相对于所述支承装置(10)围绕一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第二方向(C)的相应固定轴线(E)转动;所述各臂杆(15)以铰接方式连接于所述旋转体(14)的一外周边;所述第二路径(S)是一圆形路径;以及所述第一路径(P)基本上是弧形的。
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供应站(4)处,每一所述推送臂杆(15)设置得平行于相应所述包装盒(2)的轴线(A),并处在一通过所述旋转件(14)的转动轴线(E)的平面之内。
6.按照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件(14)基本上是鼓状的,并包括一基本上圆筒形的侧壁(24),它具有许多硕长的贯通槽孔(25),槽孔本身具有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旋转件(14)的轴线(E)的相应轴线并容放铰接到旋转件(14)相切的各相应销栓(29)的各相应臂杆(15)。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臂杆(15)在所述第一操作位置上和所述各中间位置上从所述旋转件(14)向外伸出,而在所述第二操作位置上完全退回到相应所述槽孔(25)的内部。
8.按照前述权利要求4至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约束装置包括一凸轮(18),它成一体地连接于所述支承装置(10)并配合所述各臂杆(15)沿着所述第二路径(S)与所述第一路径(P)一致的所述部分(S1)使各臂杆(15)从所述第一操作位置向所述第二操作位置移动,并沿着所述第二路径(S)的一其余部分(S2)从所述第二操作位置向所述第一操作位置移动。
9.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18)包括一基本上圆筒形的主体(30),它与所述旋转件(14)同轴线并至少部分松驰地容放在一由旋转件(14)所限定的腔室(19)的内部,以及成形加工成的接合装置(33),其沿着所述圆筒形主体(30)的外部周边成环形地伸展;每一所述臂杆(15)包括一作用部分(26),它作用于一相应的所述包装盒(2)并可从所述旋转件(14)向外伸出,一随动部分(27),它伸展在所述旋转件(14)的内部并以滑动方式配合所述接合装置(33),以及一铰链部分(28),它用于把臂杆(15)铰接于旋转件(14)上并插置在所述作用和随动部分(26,27)之间。
10.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装置包括一环形沟槽(33),它沿着所述圆筒形主体(30)的径向上的外侧周边制成。
11.按照前述权利要求4至10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装置(17)延伸到所述旋转件(14)之外,并为所述包装盒(2)形成一支承和滑动表面(T),该表面相对于所述支承装置(10)倾斜一角度,该倾斜角从一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B)并靠近所述供应站(4)的一输入部分(Tl)到一平行于所述第二方向(C)并靠近所述输出站(5)的输出部分(T2)是逐渐变化的。
12.按照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装置(17)包括一对并列的曲线分段(35、36),它们基本上沿着所述第一路径(P)伸展并加工成形以形成用于所述包装盒(2)的所述支承和滑动表面(T)。
13.按照前述各项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方向(B、C)是彼此垂直的。”
针对本专利,叶万东(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开号为WO94/14685A2,国际公开日为1994年7月7日的PCT国际申请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3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用于传送和翻倒装有可灌注食品并且各自具有一相应轴线(A)的密封包装盒(2)的装置”、“所述装置(1)可沿着一条从一供应站(4)到一输出站(5)的第一路径(P)送进一系列所述包装盒(2)”、“并同时从一供应位置到一输出位置翻倒包装盒(2),在供应位置上所述轴线(A)取向一第一方向(B),在输出位置上所述轴线(A)取向一横交于所述第一方向(B)的第二方向(C)”、“此装置包括许多推送臂杆(15),它们配合并用于沿着所述第一路径(P)送进各个所述包装盒(2)”、“致动装置(14),它用于沿着一包括至少与所述第一路径(P)一致的一部分(51)的连续第二路径(5)使所述各臂杆(15)移动”、“导引装置(17),它基本上沿着所述第一路径(P)伸展并配合所述包装盒(2)以便从所述供应位置向所述输出位置逐渐地推动包装盒(2)”、“控制装置(18),它用于控制所述各臂杆(15)的位置并配合每一所述臂杆(15)以便沿着与所述第一路径(P)一致的所述第二路径(5)的所述部分(51)使臂杆(15)在以下两个臂杆位置之间移动,即一作用并推动相应的所述包装盒(2)的第一操作位置与一释放所述包装盒(2)的第二操作位置之间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不仅在技术方案、功能有诸多实质性不同,而且能够实现证据1根本无法实现的诸多技术效果,解决了证据1根本不能解决的以无菌方式高速生产密封包装的技术难题,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13也具备创造性。另外,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特征,专利权人为证据1未披露本专利的连续约束装置18。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3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以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
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3、13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了证据1可以用于包装食品的技术方案,而“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是横交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3、13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传送和翻倒装有可灌注食品并且各自具有一相应轴线的密封包装盒的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来堆叠和输送产品单元设备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图1)。所述产品单元2被环式输送器3从装载站10输送到卸载站。所述输送器具有多个从其上延伸的叶片,相邻的叶片5之间限定出了产品接收器,以夹持所述产品单元。证据1允许产品在被从装载站输送到卸载站的过程中被重新定向,从而产品以期望的朝向到达卸载站。通过首先将至少一个产品单元装载到产品接收器,并将产品单元沿着输送器的纵向轴线输送来实现上述功能。然后在产品被从装载站输送到卸载站的过程中叶片被沿着一普通螺旋线重新定向。叶片被重新定向成与输送器的纵向轴线成一个期望的角度。在卸载站,通过将所述产品单元从多个产品接收器中移出而将其以堆叠的形式卸载。然后,叶片又被重新定向,且回到它们被装载时的初始位置。证据1附图1示出了用来堆叠消费品单元2的设备1的简化透视图。设备1包括环式输送器3。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输送器3是铰接链条。输送器3具有多个从其上延伸出来的叶片5。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输送器3的叶片5大致具有相同的间距,并且通常是具有垂直轴线6的平面,所述垂直轴线6从输送器3的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并垂直于所述纵向轴线。所述输送器的纵向轴线定义为平行于传送方向的轴线。相邻的叶片之间形成了产品接收器或者储料袋7。设备1进一步还包括装载站10、用来沿螺旋线重新定向叶片的第一装置30和排出站40。简要地来讲,所述方法包括将至少一个产品单元2装载进产品接收器7,并将所述产品沿着输送器3的纵向轴线传送。产品单元被一组沿叶片路径不知的防护围栏34、35支承并保持在接收器7中。所述叶片5即被沿着螺旋线重新定向成与所述输送器的纵向轴线成一个期望的角度。接下来,通过将产品单元从多个产品接收器中移走,一摞产品就被从所述设备上卸载。然后,叶片被重新定向,从卸载站返回到装载站中的初始位置。如图1所示输送器的运行路径上具有导轨31、32、36、37、57、58、50、51。
将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单元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包装盒2;该单元2的轴线对应于轴线A;叶片5对应于本专利的推送臂杆15;链轮11、33、43推动环式输送器3用于输送产品单元,并令卸载产品单元后的叶片回复到装载站的位置,其中链轮11、33、43对应于本专利的致动装置18,环式输送器3及导轨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器18;防护围栏34、3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引装置17;单元2轴线在装载站10的进给方向(即图1在左上方的箭头方向)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方向;单元2轴线在卸载站40的卸载方向(即图1在右下方的箭头方向)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方向;叶片5的整个循环路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路径,单元2由装载站10至卸载站的路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路径;通过环式输送器3(对应于控制装置18),叶片5在装载(即推动)单元2的第一位置(装载站位置)以及卸载(即释放)单元2的第二位置(卸载站位置)之间移动。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证据1中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传送和翻倒装有可灌注食品的密封包装盒”的单元2并未具体说明是用于“可灌注食品的密封包装”;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是横交的位置关系,而证据1中的装载方向和卸载方向是平行的关系,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如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0行所记载,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涉及包装食品领域,而“可灌注食品的密封包装盒”属于包装食品领域常见的产品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所载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可灌注食品的密封包装盒”中。第二,在工业产品的生产线领域,为适应厂房空间或其他具体应用条件而对所生产产品的输出方向进行改变产品的轴线位置属于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基本设计常识。证据1中也有相关记载,其中文译文第5页第30行描述 “链轮33通过将叶片5沿通常圆形路径转过90度来将它们水平地重新定向”,可见,证据1认为产品输出线的90°的水平重新定向属于通常的设计。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得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横交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设计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中的叶片是作为夹具使用的,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推送臂杆15。
合议组认为:如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29-31行所述,以及附图6、7所示,叶片的总体形状是“L”形,同时,又如证据1图1所示,可知叶片5是单独运动地推动单元,而不需要和其他叶片进行配合夹住单元2进行输送。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中的第二路径是连续的,而证据1中的导轨之间设置了链轮,不是连续的。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包括多组导轨和链轮,导轨之间不是连续的,但是作为叶片5的运行路径来说,并不存在间断。叶片由装载站输送单元2而出,至空载回到装载站重新装载,其路径既包括各组导轨也包括各个链轮,整个运行路径是连续的。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的防护围栏34、35仅起到防止产品单元脱离接收器的作用,没有起到本专利中的导引装置所起到的“配合所述包装盒2以便从所述供应位置向所述输出位置逐渐地推动包装盒”的作用。
合议组认为:如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25-26行所述,产品单元被一组沿叶片路径?布置的防护围栏34、35支承。由上述记载可知,防护围栏34、35不仅起到防护作用,也起到支承产品单元即配合叶片推动产品单元的作用。另外,虽然围栏34、35并未伸展到卸载站40的位置,但是其路径是沿着由装载站10至卸载站40的路径铺设的,符合权利要求1关于“基本上沿第一路径伸展”的限定。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的防护围栏不相当于本专利中导引装置的主张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中的控制装置能够控制推送臂杆在第二位置释放包装盒,而证据1的环式输送器3还需要在卸载站40处暂停,之后进行卸载。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能确定其控制装置的作用是使得推动臂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运动,不能确定其是否在某一位置是否连续。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也不予支持。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第一操作位置上,每一所述臂杆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位置上,每一所述臂杆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第二方向。
如证据1附图1所示,证据1中的叶片也始终平行于包装单元的轴线方向(图1左上方和右下方所示的箭头方向)。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装置包括连续约束装置,用于连续地约束所述各臂杆,并形成连续的一系列中间位置,在此处每一所述臂杆作用并推送相应的所述包装盒,并在此处所述臂杆逐渐地从所述第一方向取向所述第二方向。
如上证据1所述,输送器3和导轨对应于控制装置,导轨31、32及36、3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连续约束装置,其连续地约束各个叶片,使叶片及其所输送的单元2进行螺旋地重新定向,由装载方向转化为卸载方向。也就是说,权利要求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和第二方向是彼此垂直的。
合议组认为:在工业产品的生产线领域,为适应厂房空间或其他具体应用条件而对所生产产品的输出方向进行改变产品的轴线位置属于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基本设计常识。同样,参照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30的记载,“链轮33通过将叶片5沿通常圆形路径转过90度来将它们水平地重新定向”。即,证据1中也已说明了水平重新定向是通常的技术手段。并且采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中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8115136.1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13中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4-12以及权利要求13中引用权利要求4-1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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