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鼠标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85
决定日:2011-06-23
委内编号:5W101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4243.4
申请日:2004-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
授权公告日:2005-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春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陶玲
国际分类号:G06F 3/0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中存在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其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20004243.4,申请日为2004年0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鼠标垫,包括弹性垫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子的上表面设有装饰层,所述弹性垫子的下方设有面料层,装饰层粘合在弹性垫子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垫子的四周边缘包裹有绳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层和面料层在弹性垫子的边缘缝合且留有一开口。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层和面料层之间的开口用胶水粘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层是织锦缎。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料层是防滑面料,防滑面料由普通面料和防滑膜组成。”
根据已生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确认继续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内容如下:
“1、一种鼠标垫,包括弹性垫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子的上表面设有装饰层,所述弹性垫子的下方设有面料层,装饰层粘合在弹性垫子上,所述的弹性垫子的四周边缘包裹有绳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层和面料层在弹性垫子的边缘缝合且留有一开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层和面料层之间的开口用胶水粘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层是织锦缎。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鼠标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料层是防滑面料,防滑面料由普通面料和防滑膜组成。”
请求人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1),其理由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5650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06日,每份9页;
附件1-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发文日为2010年12月24日,每份8页;
附件1-3: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时尚软家俱靠枕欣赏及制作大全》(其中包括封面页、摘要页/引言页、第62-65页、第124页版权页、封底页等),1999年3月第1版,每份10页;
附件1-4:授权公告号为CN23472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03日,每份6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1日收到第一请求人对该请求1的补充意见,其中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就绳子的作用和功能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9日受理了请求1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南京原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2),其理由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2-1:授权公告号为CN25650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06日,每份9页;
附件2-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15848号决定)复印件,发文日为2010年12月24日,每份8页;
附件2-3: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时尚软家俱靠枕欣赏及制作大全》(其中包括封面页、摘要页/引言页、第62-65页、第124页版权页、封底页等),1999年3月第1版,每份10页;
附件2-4:授权公告号为CN23472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03日,每份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4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并
其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就绳子的作用和功能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由于附件1-1至附件1-4分别与附件2-1至附件2-4相同,因此下面分别简称为证据1至4。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9日受理了请求2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31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三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第一、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对后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及出版日期均无异议;3、基于已经作出的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议组当庭告知三方当事人仅对该15848号决定仍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进行庭审调查,其他理由以第一、第二请求人的书面意见为准,三方当事人认可上述审查方式,并表示不再提出书面意见;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一、第二请求人指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绳子的作用和固定弹性垫的关系进行充分公开和说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已经描述了绳子在外侧将里面的三层都包在里面,用织锦缎将绳子包裹,起到包边的作用;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于权利要求2,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附件3所证明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3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两者都是纺织物,对权利要求3-6的评述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范围
由于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文本为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
审查范围仅涉及第15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2、证据认定
由于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证据2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影响证据1-4真实性及合法性的瑕疵,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4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鼠标垫,包括弹性垫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子的上表面设有装饰层,所述弹性垫子的下方设有面料层,装饰层粘合在弹性垫子上,所述的弹性垫子的四周边缘包裹有绳子。
证据1公开了一种操作电脑时使用的垫体10(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8-20行,第6页第1-5行,图1-2),由一基层20、一贴覆于该基层顶面的表层30以及一贴覆于该基层底面的底层40所组成;该基层20由软质橡胶或塑胶一体成型(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垫子),该表层30是完整贴覆于该基层20顶面且随之起伏的具有适当粗糙度的织布,底层40是黏合于基层20的整休底面的平整薄片,表层30具有适当粗糙度的织布与鼠标滚球之间有适度的摩擦力,使得滚球能随鼠标滑动而确实地对应滚动,灵敏度较高。
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鼠标垫,具有三层结构,中间为弹性垫子,一侧为面料层.一侧为与弹性垫子粘合的装饰层.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鼠标垫,具有三层结构,中间为弹性基层,一侧为织布层,一侧为与弹性基层黏合的薄片层。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面料层”为证据1公开的“织布层”的上位概念,限定的“装饰层”不能与证据1公开的“薄片层”从形状、结构、材质、功能上相区分;因而,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述的产品具有完全对应的三层结构。尽管证据1中以弹性基层为基准和底面位置与本专利中以弹性垫子为基准的上表面和下方位置颠倒,即证据1中弹性基层的顶面对应类专利中弹性垫子的下方,而证据1中弹性基层的底面对应本专利中弹性垫子的上表面,但是顶/低面或上/下表面仅表明使用状态下的位置关系,不能改变具体产品鼠标垫的层状结构;就权利要求1的表述方式而言,证据1所述的产品具有与之完全对应的三层结构。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弹性垫子的四周边缘包裹有绳子。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鼠标垫的周围边缝进行包边。
证据3公开了一种小猪靠枕(参见证据3的62-65、124页),该靠枕四周通过装饰绳和边料包裹,包裹后通过针线缝合,防止开缝。
由此可见,证据3中使用的绳子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绳子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针织/纺织材料进行包边,防止开缝,虽然证据3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是两者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装饰层和面料层在弹性垫子的边缘缝合且留有一开口”,附件4公开了一种电脑鼠标防尘套、垫(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3),套袋的两个面四周缝闭,留一口用拉链1活动封闭,该开口用于装入鼠标露出鼠标线,也可用于在缝合后将鼠标垫通过开口翻转过来。由此可见,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将证据4中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证据3的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装饰层和面料层之间的开口用胶水粘合”,采用胶水粘合面料层之间的开口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装饰层是织锦缎”,使用织锦缎来作为装饰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面料层是防滑面料,防滑面料由普通面料和防滑膜组成”,面料层使用防滑面料并且防滑面料由普通面料和防滑膜组成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第一、第二请求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00424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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