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交互式电子白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46
决定日:2011-06-24
委内编号:5W101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29447.3
申请日:2009-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G06F 3/042,G06F 3/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29447.3,申请日为2009年0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交互式电子白板,包括安装在所述白板上的感应装置及与所述感应装置相连的信号处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装置包括第一感应装置和第二感应装置: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包括第一前端处理电路、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微处理器和输出接口电路;其中,所述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和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分别与所述第一感应装置和第二感应装置相连,并连接于微处理器;所述输出接口电路与微处理器相连,所述微处理器还连接有感应模式切换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感应装置为电磁感应装置,所述第二感应装置为触控感应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感应装置为红外感应装置、CCD光电感应装置、超声波感应装置和压感感应装置中的一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接口电路包括有线接口电路和或无线接口电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有线接口电路为RS232或USB接口电路;所述无线接口电路为RF发射器、红外发射器或蓝牙发射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和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分别为一个单独的前端处理电路。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和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包括依次相连的位置信号检测电路、信号放大电路、带通滤波器、信号峰值检测电路及A/D转换电路。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模式切换控制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白板上的按键和/或应用软件的虚拟按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感应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白板的面板下表面的电磁感应层;所述触控感应装置包括以下装置的一种:
a)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上的红外发射器及红外接收器;
b)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上的CCD光电感应的CCD摄像头;
c)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上的超声波接收器;
d)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平面上的压感感应层。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电子白板,其特征在于,第一感应装置和第二感应装置通过计算机的USB接口供电或外接5V电源适配器供电。”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13405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04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4145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公开日为2003年04月30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5049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交互式电子白板是电磁感应电子白板与触控感应电子白板的简单组合。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电磁感应电子白板,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压感电子输入系统,对比文件1、2相结合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2-9与权利要求1相比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其中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补充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5013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公开日为2004年06月02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012952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JP特开2001-25599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3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不具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可以将电磁感应装置和触控感应装置同时连接于微处理器,并通过感应模式切换控制装置实现转换,以解决在同一块交互式电子白板上,即可以高精度使用(电磁感应模式)又可以方便使用(触控感应模式)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2-9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基于前述的理由,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0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2日收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且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3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5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日期有异议,要求合议组代为核实。
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邮寄回执原件以证明其补充理由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的一个月期限之内,合议组电话告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可以对该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核实,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表示放弃对该原件发表意见的机会,由合议组代为核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6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邮寄回执原件。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其提交的邮寄回执有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因此本案合议组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2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具体提交日期是2011年01月24日,属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2010年12月28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予以接受。
对比文件1-4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5为日本专利特许公报,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对其真实性以及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a)一种交互式电子白板,包括安装在所述白板上的感应装置及与所述感应装置相连的信号处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装置包括(b)第一感应装置和(c)第二感应装置: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包括(d)第一前端处理电路、(e)第二前端处理电路、(f)微处理器和(g)输出接口电路;其中,(h)所述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和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分别与所述第一感应装置和第二感应装置相连,并连接于微处理器:(i)所述输出接口电路与微处理器相连,(j)所述微处理器还连接有感应模式切换控制装置:其中,(k)所述第一感应装置为电磁感应装置,(l)所述第二感应装置为触控感应装置。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示设备的触摸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具体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页第5段、第8页第2段以及附图3、4):控制板306由三个驱动部件A,B和C组成。第一驱动部分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e))可以驱动电容型触摸屏4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特征(l))并检测电容型触摸屏400表面被如用户手指的接触物接触时产生的1OpF以下的电容值。第二驱动部分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可驱动EM型触摸屏3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k))并检测由触笔700生成的电磁场。第三驱动部分C可切换电容型触摸屏400和EM型触摸屏3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j)),使其中一种触摸屏由自己的驱动部分驱动。所以,基本上可以避免例如用户手指和触笔700同时接触到触摸屏而产生的错误,因为电容型或EM型触摸屏是分别激活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h))。例如,当图3所示的EM型触摸屏被激活,并由第二和第三驱动部分B和C驱动时,控制板306产生控制信号,使传感器板304产生电磁场。控制板306位于传感器板304之下并直接与其电连接。在本发明的一方面,控制板306也可与电容型触摸屏400电连接。控制板306可承载微处理器30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f)),微处理器305传送信号给传感器板30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i)),由于对比文件3中控制板306与传感器以及电容触摸屏电连接,同时连接有微处理器,而微处理传送信号给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3中显然具有一个输出接口电路来完成电连接以实现信号的传送,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g)),并接收输入信号来检测由触笔700产生的接触点。在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的控制板306也可接收输入信号来检测由触笔700以外的接触物(如,用户的手指等)产生的接触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一种交互式电子白板。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交互式电子白板同时具有电磁感应装置和触控感应装置。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主题是交互式电子白板,而对比文件3的主题是触摸屏,两者主题完全不相同。触摸屏不能用作电子白板,两者功能结构都不同,尽管产品内部有功能或者结果相同的元器件。电子白板可以接受投影,可以直接画不同颜色的图,而触摸屏就不具备投影和直接书写的功能。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EM触摸屏可以制作电子白板,也没有公开两个前端处理电路。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内置导线网格电磁感应层的电子白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8行至第13行):可通过电磁笔不断地发射电磁信号,当笔尖触及感应发生装置时,其电磁信号穿过感应天线某位置,该位置的天线感应出信号,由感应发生装置将感应的位置信号通过X、Y方向的引线传递控制识别电路的输入口,经过阵列选通、控制方法、带通滤波、检波整流以及模数转换,给处理电路的CPU计算,判定电磁信号在感应天线的位置坐标和各种工作状态,通过通信接口发送给计算机,从而控制计算机识别、显示、记录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子白板是通过电磁感应层来实现的,即对比文件1的电子白板是具有电磁感应装置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且该区别技术特征(a)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是使交互式电子白板具有触控感应装置。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触摸屏同时具有电容型感应装置和电磁型感应装置,并且能够通过第三驱动部分分别激活电容型感应装置或电磁型感应装置,从而实现在电容型触摸屏和电磁型触摸屏两种模式的切换。并且对比文件3中的触摸屏是和显示设备集成在一起的,和电子白板一样,同样可以进行显示和书写。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具有电磁感应装置的电子白板可以获得同时具有电容型感应装置和电磁型感应装置的电子白板,从而实现电子白板在电容型感应装置和电磁型感应装置之间的切换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触控感应装置为红外感应装置、CCD光电感应装置、超声波感应装置和压感感应装置中的一种。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22行):一般可将触摸屏分为模拟电阻型、电容型、电磁型、表面声波型和红外型触摸屏。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输出接口电路包括有线接口电路和或无线接口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6行):电子白板的信号输出装置为有线电缆连接装置或无线数据交换装置。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有线接口电路为RS232或USB接口电路;所述无线接口电路为RF发射器、红外发射器或蓝牙发射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6行至第18行):电子白板的信号输出装置为有线电缆连接装置或无线数据交换装置。有线电缆连接装置为具有USB连接口的电缆;无线数据交换装置为射频发射/接收器。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和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分别为一个单独的前端处理电路。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页第2段以及附图3、4):第一驱动部分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可以驱动电容型触摸屏400并检测电容型触摸屏400表面被如用户手指的接触物接触时产生的1OpF以下的电容值。第二驱动部分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可驱动EM型触摸屏300并检测由触笔700生成的电磁场。第三驱动部分C可切换电容型触摸屏400和EM型触摸屏300,使其中一种触摸屏由自己的驱动部分驱动。所以,基本上可以避免例如用户手指和触笔700同时接触到触摸屏而产生的错误,因为电容型或EM型触摸屏是分别激活的。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前端处理电路和第二前端处理电路包括依次相连的位置信号检测电路、信号放大电路、带通滤波器、信号峰值检测电路及A/D转换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0行至第11行):由感应发生装置将感应的位置信号通过X、Y方向的引线传递控制识别电路的输入口,经过阵列选通、控制方法、带通滤波、检波整流以及模数转换,给处理电路的CPU计算,判定电磁信号在感应天线的位置坐标和各种,工作状态,通过通信接口发送给计算机,从而控制计算机识别、显示、记录等。权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信号放大电路”和“信号峰值检测电路”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在电子电路中加入“信号放大电路”和“信号峰值检测电路”来实现信号的放大和检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当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感应模式切换控制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白板上的按键和/或应用软件的虚拟按键。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页第5行至第7行):第三驱动部分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感应切换控制装置)可切换电容型触摸屏400和EM型触摸屏300,使其中一种触摸屏由自己的驱动部分驱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软件或硬件的方式来实现第三驱动部分C,即对比文件3中的第三驱动部分C可以用虚拟按键或实体按键来实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当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电磁感应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白板的面板下表面的电磁感应层;所述触控感应装置包括以下装置的一种:a)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上的红外发射器及红外接收器;b)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上的CCD光电感应的CCD摄像头;c)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上的超声波接收器:d)设置在所述白板外框平面上的压感感应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22行,说明书第7页第8行至第10行):电容型触摸屏400可位于钝化层200之上,位于显示设备的显示表面上(如,LCD板100上),同时EM型触摸屏300可位于显示设备的显示表面之下(如,LCD板100之下)。一般可将触摸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触控感应装置)分为模拟电阻型、电容型、电磁型、表面声波型和红外型触摸屏。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所记载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页):信号接收装置与屏幕在同一平面上,并且间隔配置在屏幕下方的两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白板的面板下表面”以及“白板外框”)。由此可见,当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5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第一感应装置和第二感应装置通过计算机的USB接口供电或外接5V电源适配器供电。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计算机的USB接口或者外部电源适配器对电子设备进行供电,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对比文件的其他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12944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