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47
决定日:2011-06-24
委内编号:5W1013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5635.6
申请日:200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G06F 3/0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无法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因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20065635.6,申请日为2005年10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包括输入部分、包围在输入部分周边的边框、控制电路和与电脑连接的接口或无线射频模块,所述输入部分包括书写层和位于书写层下的感应层,该感应层的输出接所述控制电路;该感应层包括分别沿X、Y轴方向布置并相互纵横交错的感应线圈,感应线圈的交叉点相互绝缘,其特征在于:该感应层还包括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的硬质板,所述感应线圈埋设在所述硬质板的凹槽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由多个相互断开的子感应线圈组成,每个子感应线圈具有两个输出端,该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子感应线圈最小为一个U形的回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子笔,该电子笔包括若干个电路开关和设置在其电路上的电磁波振荡器,当电路开关导通时,该电磁波振荡器产生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当该电子笔对所述白板某一位置发出电磁波时,该白板可感应该电磁波进行坐标定位,并可将该定位坐标传输给电脑。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为分别沿X、Y轴方向相互绝缘并纵横交错绕制的导线。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硬质板为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部分还包括支持层,该支持层位于所述书写层和所述感应层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层由两块以上小尺寸的感应层串联而成。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为串行接口或USB接口。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9之一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设置在所述边框内。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包括多路开关、信号放大电路、滤波电路、单片机及单片机控制电路。”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了第1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包括输入部分、包围在输入部分周边的边框、控制电路和与电脑连接的接口或无线射频模块,所述输入部分包括书写层和位于书写层下的感应层,该感应层的输出接所述控制电路;该感应层包括分别沿X、Y轴方向布置并相互纵横交错的感应线圈,感应线圈的交叉点相互绝缘,其特征在于:该感应层还包括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的硬质板,所述感应线圈埋设在所述硬质板的凹槽中,所述硬质板为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所述控制电路设置在所述边框内,所述输入部分还包括支持层,该支持层位于所述书写层和所述感应层之间,所述感应线圈为分别沿X、Y轴方向相互绝缘并纵横交错绕制的导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由多个相互断开的子感应线圈组成,每个子感应线圈具有两个输出端,该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子感应线圈最小为一个U形的回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子笔,该电子笔包括若干个电路开关和设置在其电路上的电磁波振荡器,当电路开关导通时,该电磁波振荡器产生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当该电子笔对所述白板某一位置发出电磁波时,该白板可感应该电磁波进行坐标定位,并可将该定位坐标传输给电脑。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层由两块以上小尺寸的感应层串联而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为串行接口或USB接口。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包括多路开关、信号放大电路、滤波电路、单片机及单片机控制电路。”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8312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4145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公开日为2003年04月30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磁感应白板的输入部分、边框、控制电路、计算机接口,书写层、感应层,感应层的输出接控制电路,感应层为沿X、Y轴方向交叉绝缘的感应线圈,硬质板和缓冲层。除感应线圈埋设在硬质板的凹槽中这一区别特征以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余全部特征。然而,将线圈固定到凹槽中予以保护是公知的电工知识,该区别特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没有贡献,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2-11相比于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1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其中补充了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042645U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告日为1989年08月09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631001Y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04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JP特开2003-323254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4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01日和2011年03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是针对请求人深圳市艾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的决定,结果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申请号为02130934.5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414515A),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次复审无效请求中,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以及使用的对比文件1与第1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涉及的无效理由和对比文件2相同,无效理由均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同时陈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0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1日收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且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01日和2011年03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4作为证据使用,放弃使用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日期有异议,要求合议组代为核实。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邮寄回执原件以证明其补充理由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的一个月期限之内,合议组电话告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可以对该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核实,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表示放弃对该原件发表意见的机会,由合议组代为核实。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本专利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属不同的技术领域,从形状结构和功能来看,本专利的凹槽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凹槽也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的凹槽是环形结构的凹槽,所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简单地对感应线圈进行限位。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在硬质塑料板上一次压制成型的沿X轴、Y轴方向纵横交错的凹槽。对比文件1-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在感应层和书写层之间的支持层,由于该支持层的设置,使得本专利的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第1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生效,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7,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邮寄回执原件。经合议组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1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文件)的具体提交日期是2011年01月24日,属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2010年12月28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予以接受。
对比文件1-3为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无法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因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包括(1)输入部分、(2)包围在输入部分周边的边框、(3)控制电路和(4)与电脑连接的接口或无线射频模块,(5)所述输入部分包括书写层和位于书写层下的感应层,该感应层的输出接所述控制电路;(6)该感应层包括分别沿X、Y轴方向布置并相互纵横交错的感应线圈,感应线圈的交叉点相互绝缘,(7)该感应层还包括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的硬质板,(8)所述感应线圈埋设在所述硬质板的凹槽中,(9)所述硬质板为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10)所述控制电路设置在所述边框内,(11)所述输入部分还包括支持层,该支持层位于所述书写层和所述感应层之间,(12)所述感应线圈为分别沿X、Y轴方向相互绝缘并纵横交错绕制的导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白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第2页第3段-第4页第4段、第5页第21-25行、第7页第8行,权利要求1、16、17、22,附图1-1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电子白板包括:书写输入部分、围设在其周边的包覆框部分以及控制电路装置,书写输入部分为多层结构,夹设在框架内,包括表面书写层、输入感应层和底层,输入感应层设在书写层和底层之间,感应层的输出接控制电路,所述的感应层为由导线分别沿X、Y轴方向绕制的、盘错交织的经纬线网,导线在交叉点处相互绝缘,每个网格所围设的空间构成一个感应单元;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信号放大滤波采集、数据处理,还设有信号输出控制电路和/或存储装置;所述的控制电路还设有信号输出控制电路和/或存储装置;具有计算机标准数据接口的电缆或无线数据交换装置射频发射/接收器;感应层5为分别沿X轴方向的导线52和沿Y轴方向的导线51绕制而成的,其盘错交织为经纬线网,在交叉点处54的导线相互绝缘;控制电路与本体一体设置时,可以设置在本体周边的包覆框内。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书写输入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围设在其周边的包覆框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电路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计算机标准数据接口的电缆或无线数据交换装置射频发射/接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4),对比文件1中的“书写输入部分为多层结构,夹设在框架内,包括表面书写层、输入感应层和底层,输入感应层设在书写层和底层之间,感应层的输出接控制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5),对比文件1中的“感应层为由导线分别沿X、Y轴方向绕制的、盘错交织的经纬线网,导线在交叉点处相互绝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6),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电路与本体一体设置时,可以设置在本体周边的包覆框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0),对比文件1中的“感应层5为分别沿X轴方向的导线52和沿Y轴方向的导线51绕制而成的,其盘错交织为经纬线网,在交叉点处54的导线相互绝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2)。
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7)、(8)、(9)、(1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通过将感应线圈埋设在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的沿X、Y轴方向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中,便于方便、准确、稳定地在感应层中设置线圈;(b)通过设置支持层,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7),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简易电话录音拾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6段以及附图2):一个塑料面盖子(1)其面积大小与普通电话机的底相仿,下面有一块底板(2),底板(2)有一个凹槽(9),感应线圈(8)就嵌在这个凹槽(9)内予以稳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也是塑料材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硬纸板,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对比文件2中的感应线圈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应线圈,然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感应线圈设置在硬纸板的凹槽中,并没有公开“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7),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7)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能够方便、准确、稳定地在感应层中将线圈设置在硬质板的凹槽中的有益效果。
对比区别技术特征(8),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简易电话录音拾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6段以及附图2):一个塑料面盖子(1)其面积大小与普通电话机的底相仿,下面有一块底板(2),底板(2)有一个凹槽(9),感应线圈(8)就嵌在这个凹槽(9)内予以稳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也是塑料材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硬纸板,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对比文件2中的感应线圈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应线圈,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8)。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9),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简易电话录音拾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6段以及附图2):一个塑料面盖子(1)其面积大小与普通电话机的底相仿,下面有一块底板(2),底板(2)有一个凹槽(9),感应线圈(8)就嵌在这个凹槽(9)内予以稳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也是塑料材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硬纸板,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也是一次压制成型的塑胶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6行至第8行,第15行至第17行):书写输入部分为多层结构,夹设在框架1内,包括表面书写层2、输入感应层5和底层4,输入感应层5设在书写层2和底层4之间。感应层后还设有屏蔽层6。感应层5与底层4之间还设有感应压力触发的缓冲层7,或感应层5与屏蔽层6之间还设有感应压力触发的缓冲层7。由此可见, 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层在感应层与底层、或者感应层与屏蔽层之间,其功能是用于保持感应层、书写平面以及屏蔽层之间有合理的间隙。而权利要求1中的支持层位于书写层和感应层之间,其功能是为书写层提供支持,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两者无论从位置还是作用来看都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11),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能够为书写层提供支持,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7)、(11)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7)、(1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7)、(11)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能够方便、准确、稳定地在感应层中将线圈设置在硬质板的凹槽中,以及能够为书写层提供支持,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的有益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包括(1)输入部分、(2)包围在输入部分周边的边框、(3)控制电路和(4)与电脑连接的接口或无线射频模块,(5)所述输入部分包括书写层和位于书写层下的感应层,该感应层的输出接所述控制电路;(6)该感应层包括分别沿X、Y轴方向布置并相互纵横交错的感应线圈,感应线圈的交叉点相互绝缘,(7)该感应层还包括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的硬质板,(8)所述感应线圈埋设在所述硬质板的凹槽中,(9)所述硬质板为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10)所述控制电路设置在所述边框内,(11)所述输入部分还包括支持层,该支持层位于所述书写层和所述感应层之间,(12)所述感应线圈为分别沿X、Y轴方向相互绝缘并纵横交错绕制的导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白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第2页第3段-第4页第4段、第5页第21-25行、第7页第8行,权利要求1、16、17、22,附图1-1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电子白板包括:书写输入部分、围设在其周边的包覆框部分以及控制电路装置,书写输入部分为多层结构,夹设在框架内,包括表面书写层、输入感应层和底层,输入感应层设在书写层和底层之间,感应层的输出接控制电路,所述的感应层为由导线分别沿X、Y轴方向绕制的、盘错交织的经纬线网,导线在交叉点处相互绝缘,每个网格所围设的空间构成一个感应单元;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信号放大滤波采集、数据处理,还设有信号输出控制电路和/或存储装置;所述的控制电路还设有信号输出控制电路和/或存储装置;具有计算机标准数据接口的电缆或无线数据交换装置射频发射/接收器;感应层5为分别沿X轴方向的导线52和沿Y轴方向的导线51绕制而成的,其盘错交织为经纬线网,在交叉点处54的导线相互绝缘;控制电路与本体一体设置时,可以设置在本体周边的包覆框内。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书写输入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围设在其周边的包覆框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电路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计算机标准数据接口的电缆或无线数据交换装置射频发射/接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4),对比文件1中的“书写输入部分为多层结构,夹设在框架内,包括表面书写层、输入感应层和底层,输入感应层设在书写层和底层之间,感应层的输出接控制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5),对比文件1中的“感应层为由导线分别沿X、Y轴方向绕制的、盘错交织的经纬线网,导线在交叉点处相互绝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6),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电路与本体一体设置时,可以设置在本体周边的包覆框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0),对比文件1中的“感应层5为分别沿X轴方向的导线52和沿Y轴方向的导线51绕制而成的,其盘错交织为经纬线网,在交叉点处54的导线相互绝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2)。
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7)、(8)、(9)、(1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通过将感应线圈埋设在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的沿X、Y轴方向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中,便于方便、准确、稳定地在感应层中设置线圈;(b)通过设置支持层,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7),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非接触感应式光碟门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至第23行以及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0行以及附图1,2):在光碟10读写面的中心定位区12设有一圆环形凹槽20,该凹槽内嵌入门票功能芯片30及与之相连的环形感应线圈40。感应线圈40是与上述圆环形凹槽20形状相应的圆环形片状电磁线圈,它嵌入凹槽20内,其两端头与芯片30的两只引脚连接(见图2)。芯片30及感应线圈40亦可用与光碟同样的材料直接封装于光碟上的凹槽20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光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硬质板,对比文件3中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对比文件3中的感应线圈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应线圈,然而,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感应线圈设置在硬质板的凹槽中,并没有公开“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7),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7)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能够方便、准确、稳定地在感应层中将线圈设置在硬质板的凹槽中的有益效果。
对比区别技术特征(8),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非接触感应式光碟门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至第23行以及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0行以及附图1,2):在光碟10读写面的中心定位区12设有一圆环形凹槽20,该凹槽内嵌入门票功能芯片30及与之相连的环形感应线圈40。感应线圈40是与上述圆环形凹槽20形状相应的圆环形片状电磁线圈,它嵌入凹槽20内,其两端头与芯片30的两只引脚连接(见图2)。芯片30及感应线圈40亦可用与光碟同样的材料直接封装于光碟上的凹槽20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光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硬质板,对比文件3中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对比文件3中的感应线圈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应线圈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8)。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9),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非接触感应式光碟门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至第23行以及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0行以及附图1,2):在光碟10读写面的中心定位区12设有一圆环形凹槽20,该凹槽内嵌入门票功能芯片30及与之相连的环形感应线圈40。感应线圈40是与上述圆环形凹槽20形状相应的圆环形片状电磁线圈,它嵌入凹槽20内,其两端头与芯片30的两只引脚连接(见图2)。芯片30及感应线圈40亦可用与光碟同样的材料直接封装于光碟上的凹槽20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光碟也是一次压制成型的塑胶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次压制成型的硬质塑胶板,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6行至第8行,第15行至第17行):书写输入部分为多层结构,夹设在框架1内,包括表面书写层2、输入感应层5和底层4,输入感应层5设在书写层2和底层4之间。感应层后还设有屏蔽层6。感应层5与底层4之间还设有感应压力触发的缓冲层7,或感应层5与屏蔽层6之间还设有感应压力触发的缓冲层7。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层在感应层与底层、或者感应层与屏蔽层之间,其功能是用于保持感应层、书写平面以及屏蔽层之间有合理的间隙。而权利要求1中的支持层位于书写层和感应层之间,其功能是为书写层提供支持,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两者无论从位置还是作用来看都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11),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能够为书写层提供支持,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7)、(11)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7)、(1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7)、(11)的存在,使得本专利具有能够方便、准确、稳定地在感应层中将线圈设置在硬质板的凹槽中的,以及能够为书写层提供支持,使书写层更为平整,便于书写的有益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52006563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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