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内壁衬有玻璃管的管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50
决定日:2011-06-24
委内编号:5W1005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28181.X
申请日:2006-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平市东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新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F16L 9/14, F16L 58/14, F16L 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公开使用的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遍掌握的知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内壁衬有玻璃管的管材”的200620028181.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01月24日,专利权人是郭新文。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内壁衬有玻璃管线材,是由钢管组成的;共特征在于:
a.在钢管的内壁通过加热和气压形成有玻璃管衬套;
b.在钢管两端分别是氰化物处理的螺纹段。”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四平市东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321293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申请日为2003年4月29日,专利权人为孙英久;
附件2: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附件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的第144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在先决定),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四平市化工机械厂产品说明书样本,复印件共8页;
附件4: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07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5:吉林省四平市玻璃厂制定的“衬玻璃管道技术总结”,复印件共6页,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七O年四月二十日”,并盖有“四平市玻璃厂革命委员会”印章;
附件6:吉林省四平市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厂制定的“衬玻璃管件技术总结”,复印件共6页,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七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7: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制定的“衬玻璃油管”,复印件共6页,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包括封面、目录、第1-3页;
附件8:四平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与吉林油田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共2页,合同编号分别为:03-090(签订时间为2003年2月21日)和03-112(签订时间为2003年3月6日);
附件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LYT-(02)-(XL)-(42)-(368)的修理修缮合同,复印件共4页,签订时间为2002年8月9日;
附件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11: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留守处于2010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专利的第二设计人顾孟春是四平市化工机械厂退休工人,并附具了1982年2月和1983年11月的工资结算明细表,复印件共3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附件2-9证明本专利所述的内壁衬有玻璃管线材在申请日之前早已成为公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其理由见附件2(即在先决定);(3)附件10、11证明本专利的第二设计人顾孟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为原四平市化工机械厂职工,其能够说明本专利利用的是原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生产的产品的结构和技术(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7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0年8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18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石岱、公民代理宋秀杰,专利权人郭新文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张建成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9、附件11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3月15日,不是现有技术,只能评述新颖性;附件2是国家行政部门作出的针对另一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不是公开出版物,不是现有技术;附件3没有标出发行日期,不能认定附件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不能认定是现有技术,与本案无关;附件4、11与本案无关;附件5-7属于内部资料,没有公开日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与本案无关联性。专利权人认为有效的证据是:附件1、8、9。请求人表示附件11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3)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1或附件2-9(使用公开)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使用附件2-9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认为附件3已经公开了螺纹段,使用氰化物对螺纹段进行处理是容易想到的。
(4)关于使用附件1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a特征,附件1的附图的两端画有螺纹段,氰化物处理是一个定语,但对于螺纹段没有限定作用,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结构,而非保护如何处理。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特征被附件1公开,但认为b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附件1文字部分没有关于螺纹段的描述,从附图中也不能认定公开的就是螺纹段,b特征的优点在于,钢管和玻璃管同时加热,冷却后螺纹强度较低,所以用氰化物处理,使其形成渗碳层,强度高。现有技术中:钢管带有螺纹段,加入内衬玻璃管,没有经过处理,直接给油田使用。
(5)关于使用附件2-9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①请求人认为,附件2主要用于佐证附件3-9的真实性。附件3与附件4构成证据链,附件4来证明附件3的时间,附件3第3页的图中公开了钢管、玻璃管、接头(用螺纹拧上了),第4页的图体现了钢管有螺纹,另外,还记载了玻璃和钢铁复合而成的材料管道。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即使结合附件4也不能证明附件3是公开出版物,假定认可的话,附件3只公开了a特征,没有公开b特征。②请求人认为,附件5-9证明有玻璃衬管的技术已经是很多年的技术了,附件5、6都公开了a特征,附件7、附件8证明玻璃内衬油管已经公开销售了,附件9证明衬玻璃油管已经公开使用了,附件1-9均未涉及氰化物处理,附件3的带螺纹的产品与附件5-9是一样的产品。对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7不是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作为证据使用,附件5-7也只公开了a特征,未公开b特征,附件5是用法兰连接不是螺纹段连接;附件8、9公开了a特征,但未公开b特征。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可氰化物处理未被上述附件公开,玻璃衬管只适用于输油管线,螺纹在生产过程中是保护起来的,不是裸露在外面加热的,以前做过氰化物处理,也尝试过其他材料进行处理。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没有一个附件公开了氰化物处理,行业之间进行处理的工艺处理方式一般不公开,以前不对螺纹段做处理,因为出现了质量问题,才开始研究对螺纹段进行处理提高强度的问题。
专利权人表示其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时间是2010年8月20日,要求庭后给予一定的答复期限,合议组经合议,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于庭审后给予专利权人15日的答复期限,意见陈述的内容仅限于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及证据。
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了坚持在口头审理当庭的意见之外,专利权人还认为,(1)附件7是复印件,是不真实的,且其显示是工厂的内部技术资料,不是公开出版物,公众不能获得该资料,不是现有技术的载体,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附件是没有效的证据。(2)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均没有对b特征公开并给出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11份附件,当庭出示附件2-9的原件,放弃附件11,表示附件11仅供合议组参考,其中附件10是本专利,因此合议组仅对附件1-9予以评价。
附件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为2003年4月29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且其专利权人为孙英久,不同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郭新文,因此,附件1本身仅能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
附件2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的在先决定,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附件3是四平市化工机械厂产品说明书样本的复印件,附件4是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附件5是吉林省四平市玻璃厂制定的“衬玻璃管道技术总结”的复印件,附件6是吉林省四平市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厂制定的“衬玻璃管件技术总结”的复印件,附件8是四平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与吉林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共包括合同编号分别为03-090和03-112的两份合同,附件9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签订的修理修缮合同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6、8-9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3-6、8-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附件7是四平市化工机械厂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制定的“衬玻璃油管”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对附件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于2010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以附件7是复印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合议组核实,附件7的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相符,因此,合议组对附件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虽对附件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议组对其观点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主张以附件2-9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包括其前身)就开始生产并销售与本专利结构相似的产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用来佐证附件3-9的真实性,并在请求书中表示本专利所述的内壁衬有玻璃管线材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早已经成为公知技术。
附件3是四平市化工机械厂产品说明书样本,其中,“前言”部分记载有“法人代表:孙英久”,第2页(以“前言”页为第1页排序)印制有衬玻璃油管的照片和简介,并记载该衬玻璃油管相继为大庆、辽河、吉林、大港、新疆等油田共加工五百多万米。由附件3可证明以下事项:在孙英久担任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法人代表期间,该厂进行了如照片所示的衬玻璃油管的制造和销售。
附件4是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是该行办下属法人单位,孙英久原任化工机械厂法人代表,并于2000年6月起不再担任该单位法人代表。由附件3和附件4可以证明以下事项:在2000年6月以前,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已经进行了如附件3中照片所示的衬玻璃油管的制造和销售。
附件5是吉林省四平市玻璃厂制定的衬玻璃管道技术总结,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七O年四月二十日”,其中记载了“我厂从65年就开始进行了无缝钢管玻璃衬里管道的究研及试制工作。确定了无缝钢管的技术路线,建立了‘压附法’衬玻璃工艺”(参见第1页倒数第9-7行)。附件5主要记载了采用“压附法”工艺对有缝钢管进行衬管工序。附件7是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制定的“衬玻璃油管”,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其中记载了衬玻璃油管的概述、生产、规模、技术指标,在大庆油田、曙光油田、大港油田使用等内容。在附件7第1页的概述部分记载了:四平市玻璃厂(现厂名为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曾抽调大庆油田、轻工部、上海玻搪所、北京石油学院、吉林省长春玻璃总厂等六个单位进行衬玻璃油管的研发,并于1966年11月30日正式鉴定通过后转入批量生产。在第2页第1-10行记载了衬玻璃油管的生产工艺流程;衬玻璃油管采用“压附法”技术制造,将成型的玻璃管放置在钢管内和钢管一起加热,在玻璃适宜的软化温度下,由于玻璃管内气体的膨胀,将玻璃均匀地贴附在钢管的内壁上,衬里后的油管,靠出炉的自然冷却的收缩作用,把玻璃紧固地压在内壁上。玻璃的部分表面则借过渡氧化层与钢管内壁粘合,构成坚实的复合体。与此同时,也伴随其他物理化学过程的发生。在第2页“衬玻璃油管的性能”部分记载了衬玻璃油管的外观,其包括丝扣。
由以上附件可以证明以下事项: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系由四平市玻璃厂更名而来(参见附件7),该厂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就已经进行衬玻璃钢管管道的研制和生产(参见附件5、7),其产品采用“压附法”制造,即以钢管和玻璃管为原材料,将玻璃管放置在钢管内一起加热,在玻璃适宜的软化温度下,由于玻璃管内气体的膨胀,将玻璃均匀地贴附在钢管的内壁上,衬里后的油管,靠出炉的自然冷却的收缩作用,把玻璃紧固地压在内壁上,形成热压复合的衬玻璃钢管(参见附件7),且该衬玻璃钢管包括丝扣。该厂所生产的管道一直为大庆、吉林、大港、新疆等油田所使用(参见附件3、7)。孙英久曾在2000年6月前担任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法人代表(参见附件4),该厂在孙英久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仍在进行衬玻璃油管的制造和销售,并印发过载有其衬玻璃油管照片的产品说明书样本(参见附件3)。由以上事项可以证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生产并销售了内壁衬有玻璃管线材,由钢管组成,在钢管的内壁通过加热和气压形成有玻璃管衬套,衬玻璃油管的外观包括丝扣。根据上述附件3、4、5、7的内容可知,衬玻璃油管本身的长度有限,而多年来大庆、辽河等各大油田所需油管高达几百万米,可见,衬玻璃油管在应用时应当是连接起来构成长距离管道而使用的,因此,衬玻璃油管包括的丝扣应当位于钢管两端以便于钢管之间的相互连接从而符合油田的长度使用要求。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壁衬有玻璃管线材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生产销售的上述衬玻璃油管相比可知: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所生产的衬玻璃油管虽具有螺纹段,但未明确公开该螺纹段是经氰化物处理的螺纹段。
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氰化物对钢材进行渗碳或渗氮处理已被大家所普遍掌握,并且将氰化物应用于螺纹密封胶、螺纹加工等也已经是本领域已知的方法或工艺,因此,在上述附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或技术要求容易想到采用氰化物对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生产销售的螺纹段进行处理,以形成氰化物处理的螺纹段,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根据以上证据可以得到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2818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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