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雨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雨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94
决定日:2011-06-24
委内编号:5W1015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94880.5
申请日:2009-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金顶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殷小恒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60S 1/04(2006.01),B60S 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94880.5,申请日为2009年09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雨刷,包含有:连接件(1),主弹片(3)中部固定在连接件(1)内,导流翼(2)套在主弹片(3)两端,主弹片(3)下面设有连接胶条(6),导直夹条(7)设于胶条(6)两侧,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弹片(3)与连接胶条(6)之间设有复数副弹片(4),主弹片(3)下设有复数副弹片(4),副弹片(4)远离主弹片(3)的底面连接胶条(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雨刷,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弹片(3)面上间隔的设有贯穿的固定孔(31),其中间两侧边分别设有定位槽(32),主弹片(3)两端部侧边分别设有卡槽(3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雨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副弹片(4)中部设有贯穿的吊挂孔(41),副弹片(4)设有胶条卡槽(42),所述胶条卡槽(42)设为空心的长方形状,在其一长边上设有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雨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副弹片(4)经悬挂铆钉(5)穿过副弹片(4)上的吊挂孔(41)、主弹片(3)上的固定孔(31)铆合在主弹片(3)上,胶条(6)固定在副弹片(4)的胶条卡槽(42)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汽车雨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悬挂铆钉(5)与副弹片(4)之间设计有一定间隙,使副弹片(4)在与主弹片(3)铆合后保持一定的自由摆动空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雨刷,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1)内中部两侧壁上设有固定轴(13),固定轴(13)两边设有复数定位扣(11),定位扣(11)上设有固定槽(12),主弹片(3)中间的定位槽(32)卡进连接件上的定位扣(11)中的固定槽(12)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雨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翼(2)的端部设有卡位(21),主弹片(3)套入导流翼(2)内,由导流翼(2)端部的卡位(21)卡在主弹片(3)的卡槽(33)中,使导流翼(2)与主弹片(3)固定连接。”
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9年6月1日、证书号为TW M358090U1的“台湾地区专利文件”复印件,共26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09年6月1日、证书号为I310355的“台湾地区专利文件”复印件,共5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内容及附图8,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主弹片3与连接胶条6之间设有复数副弹片4,主弹片3下设有复数副弹片4,副弹片4远离主弹片3的底面连接胶条6。证据1要求保护的同样是一种汽车雨刷,证据1中的挠性承载件1、翘板件3及雨刷叶片5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弹片3、副弹片4及连接胶条6,结合证据1的第二图和第二A图可知,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弹片与连接胶条之间设有复数副弹片,主弹片下设有复数副弹片,副弹片远离主弹片的底面连接胶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与证据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证据1的第二图、第二A图和第三图可知,挠性承载件1上间隔设置有贯穿的定位孔13,定位孔即为权利要求2中的固定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内容及附图8可知,“主弹片中间两侧边分别设有定位槽,主弹片两端部侧边分别设有卡槽”为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与证据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3、结合证据1的第二A图及第三图,翘板件3的定位部31设有通孔311,此处通孔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贯穿的吊挂孔;结合证据1的第二图及第二A图,翘板件3的弹性部32具有两对对称且相向间隔设置的第二扣片321,第二扣片321扣接雨刷叶片5,结合附图可以看出,每对扣片形成空心的长方形状,且在下部长边上设有开口,用来扣接雨刷叶片,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与证据1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要求保护的同样是一种汽车雨刷,结合附图9,夹持座200为空心的长方形状,在其一长边上设有开口,该夹持座用于夹持刮条承放座300,证据2中的夹持座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胶条卡槽,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胶条卡槽(42)设为空心的长方形状,在其一长边上设有开口”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与证据1、证据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4、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证据1的第二A图及第三图可知,翘板件3经定位件4穿过翘板件3上的通孔311、挠性承载件1上的定位孔13固定于挠性承载件1上,雨刷叶片5扣接于翘板件3上的第二扣片321。将定位件替换为悬挂铆钉,以实现翘板件(副弹片)与挠性承载件(主弹片)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与证据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5、为使副弹片4在与主弹片3铆合后保持一定的自由摆动空间,在悬挂铆钉5与副弹片4之间设计有一定间隙,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内容和说明书第0023段内容,结合附图1和附图8可知,连接件1的结构为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连接件通过固接片连接挠性承载件(主弹片),权利要求6中连接件通过具有固定槽的定位扣连接主弹片,通过定位扣实现卡扣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定位扣替换固接片以实现连接件与挠性承载件(主弹片)的连接,且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其他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7、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内容和说明书第0023段内容,结合附图1和附图8可知,导流翼2的结构为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且不认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涉及的内容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导流翼套在主弹片两端和导直夹条设于胶条两侧,导流翼的作用是利用风阻使雨刷紧压挡风玻璃,导直夹条是把柔性的胶条定形,导直夹条也起到传导压力的作用;本专利主弹片和胶条是分离的,通过多个副弹片的受力点来连接胶条,证据1中挠性承载件两端有扣接件12扣接雨刷叶片,本专利是全部通过副弹片点连接的,整个胶条和主弹片是分离的,自由活动空间更大。
请求人于2011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代理词一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证据认定
证据1-2为台湾地区的专利文献,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均可获得,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专利文献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由于专利文献为先申请后公开,专利的公开日要晚于其申请日,因此,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包含背景技术部分)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构成所述专利的现有技术。本案中,在请求人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雨刷结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10页及其附图),包括有一挠性承载件1(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弹片3)、一连接件2(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件1)、若干个翘板件3(对应于本专利的副弹片4)、若干个定位件4及一雨刷叶片5(对应于本专利的胶条6)。挠性承载件1顶面设有两对扣接孔11、两个扣接件12及多个定位孔13,两对扣接孔11设在挠性承载件1顶面的两端部,扣接件12分别具有两个对称且相向间隔设置的第一扣片121,该两个第一扣片121插入该两对扣接孔11,且扣接于雨刷叶片5。翘板件3各具有一定位部31、两个弹性部32及两个补强肋33,弹性部32以定位部31为支点作上下摆动,定位部31设有一通孔311,弹性部32具有两个对称且相向间隔设置的第二扣片321,第二扣片321扣接雨刷叶片5。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在主弹片两端套有导流翼;(2)本专利在胶条两侧设有导直夹条;(3)本专利的胶条连接于远离主弹片的副弹片的底面,而证据1中雨刷叶片既扣接于翘板件的第二扣片,也扣接于挠性承载件两端的第一扣片,即证据1中雨刷叶片的两端仍扣接于挠性承载件的两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但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次,请求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主弹片两端套设导流翼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主弹片两端套设导流翼可以利用汽车行驶中产生的风阻使雨刷紧压挡风玻璃,增强刮水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但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雨刷中所使用的雨刷叶片(胶条)过软,为了便于夹持、传导压力,并避免其在刮水时发生扭曲变形,在雨刷叶片(胶条)的两侧设置导直夹条是显而易见的,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证据1中雨刷叶片既扣接于翘板件的第二扣片,也扣接于挠性承载件两端的第一扣片,即证据1中雨刷叶片的两端仍扣接于挠性承载件的两端,因此,证据1中雨刷叶片弯曲弧度的改变既要对应翘板件的变形量,也要对应挠性承载件的曲率和变形量;而本专利的胶条由于连接于远离主弹片的副弹片的底面,并不与主弹片直接连接,因此,本专利中胶条的弹性弯曲空间更大,自由摆动空间亦更大,相对于证据1中的雨刷而言,更能适用于各种不同曲面的汽车玻璃。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由于区别技术特征(1)、(3)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在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于证据2的使用,仅在于认为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胶条卡槽(42)设为空心的长方形状,在其一长边上设有开口”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使用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亦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92019488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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