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奶油饼干)
=09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95
决定日:2011-07-07
委内编号:6W1008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286042.7
申请日:2007-1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门市侨声饼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利敏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正面和背面的图案分布一致、具体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二者已经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局部图案形状和数量上的区别及其他更为细微的区别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形成显著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袋(奶油饼干)”的200730286042.7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为刘利敏。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江门市侨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430011167.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打印件1页;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GW10232号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其与本专利的主视图基本相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属于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01日,故对本案的审查应适用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复审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同意对无效理由进行变更,明确依据证据1证明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放弃证据2;关于本专利与证据1的对比,请求人坚持其原有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200430011167.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上述打印件的内容与专利公报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对其予以采信。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5年08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26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先公开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鉴于请求人已经放弃证据2,本决定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证据1所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为关于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将二者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主视图和后视图,其所示包装袋整体为长方形,正面上部为一个圆形的商标图案,中部为一头奶牛叠加在一个三角形上方的图案,奶牛的下方有“奶油饼干”和“Butter Biscuits”两行文字,正面左右两侧和下部为若干说明性文字;包装袋背面为若干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质量标志和条形码。(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含主视图和后视图,其所示包装袋整体为长方形,正面上部为一个类似菱形的商标图案,中部为一大一小两头奶牛叠加在一个三角形上方的图案,奶牛的下方有“奶油饼”和“Butter Biscuits”两行文字,正面下部为两行说明性文字;包装袋背面为若干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图形标志和条形码。(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包装袋正面和背面的构图方式一致,正面均是上部为商标图案,中部均为奶牛和两行中英文文字叠加于三角形之上的图案,下部均为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包装袋背面均为若干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图形标志和条形码。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本专利包装袋正面上部的商标图案是圆形的,在先设计类似菱形;本专利正面图案中仅有一头奶牛,在先设计为一大一小两头;本专利正面图案中包含“奶油饼干”四个字,在先设计为“奶油饼”三个字。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生产厂商不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商标形状自然会存在区别,但是二者均位于正面图案的左上部,相对于整个外观设计所占的比例很小;在先设计虽然比本专利正面的图案多了一头小奶牛,但是该奶牛的图案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包含的大奶牛的图案一致,只是比例缩小,且其增加没有改变整体的图案分布方式;本专利与在先设计 “奶油饼干”或“奶油饼”文字的字体设计和排列方式均相同,二者在文字数目上的区别过于细微;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正面和背面的图案分布一致、具体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二者已经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区别和其他更为细微的区别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形成显著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4、综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286042.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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