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织物表面的方法和设备,相关涂布剂以及织物表面-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加工织物表面的方法和设备,相关涂布剂以及织物表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56
决定日:2011-06-27
委内编号:4W100125
优先权日:2001-02-02
申请(专利)号:02804480.0
申请日:2002-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特弗克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6-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舍勒纺织股份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赵昌盛
国际分类号:D06N7/00,D06N3/00,D06N3/18,D06B1/00,D06M15/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9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加工织物表面的方法和设备,相关涂布剂以及织物表面”的第02804480.0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2月2日,专利权人为舍勒纺织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织物表面(1)在其整个横截面上是亲水的;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所述浆料(11)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其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接着使由浆料(11)形成的层在干燥工序(4)中固定以形成具有疏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的面(1’),其中在该干燥工序(4)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2.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将第一浆料(11)以30~100g/m2的量连续涂布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所述浆料(11)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然后由第一浆料(11)形成的涂层在干燥工序(4)中固定,其中在该干燥工序(4)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然后,将亲水聚合物形成的第二粘稠浆料(12)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另一面(1”)上,并经另外干燥工序(5)固定,其中浆料(11,12)各自仅通过织物表面(1)中的部分截面渗透,其中在该干燥工序(5)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3.按照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先将第二浆料(12),然后将第一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4.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将浆料(11)以30~100g/m2的量连续涂布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所述浆料(11)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此后,使由所述浆料(11)形成的涂层在干燥工序(4)中固定,其中在该干燥工序(4)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然后,将亲水聚合物的液体(22)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另一面(1”)上,并在另外干燥工序(5)中固定以形成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的面(1”),其中在该干燥工序(5)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5.按照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体(22)是借助于浸渍浴(23)、涂辊(27)或喷涂头(29)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的。
6.按照权利要求4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先将所述液体(22)再将所述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7.按照权利要求4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作为液体(21)和将亲水聚合物作为浆料(12)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8.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每种情况下,采用涂布刮板(13或14)将所述浆料(11或12)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9.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织物表面(1)上的旋转压辊(31,32)将浆液(11,12)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一面或两面(1’,1”)上。
10.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浆料(11,12)是通过涂布(13)涂于织物表面的一面(1’)上,而通过压制(32)涂于另一面(1”)上。
11.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设备,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各自用涂布刮板(13或14)涂布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浆料(11),或由含亲水聚合物组成的浆料(12)。
12.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设备,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采用织物表面(1)通过其中的浸渍浴(23)、在接受液体(21或22)的槽(28)中旋转的涂辊(27)或喷涂头(29)来涂布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液体(21)或由亲水聚合物形成的液体(22)。
13.按照权利要求12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对浸渍浴(23)附加连接在织物表面(1)上的一对或多对压辊(25,26)。
14.用于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的设备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的浆料(11)由2~100份含有锆石盐的石腊乳液或2~10份聚硅氧烷乳液以及98~0份水和1~3份粘度为2000~15000mPa.s的合成的或天然的增稠剂组成。
15.按照权利要求13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的浆料(11)由2~100份含氟化合物或氟聚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98~0份水和粘度为2000~15000mPa.s的合成的或天然的增稠剂组成。
16.按照权利要求14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浆料(11)由固含量为2.4%的改性碳氟化物组成,其粘度为5000~10000mPa.s。
17.按照权利要求14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的液体(11)由1~100份含有锆石盐的石腊乳液或1~100份聚硅氧烷乳液和99~0份水组成。
18.按照权利要求14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亲水作用的浆料(12)由2~100份亲水聚合物的分散体、98~100份水和粘度为2000~15000mPa.s的合成的或天然的增稠剂组成。
19.按照权利要求14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亲水使用的液体(22)由1~100份亲水聚合物的分散体和99~0份水组成。
20.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的浆料(11)以量为30~100g/m2、于温度约为140~170℃下和在接触时间为至少1分钟内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21.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有亲水作用的浆料(12)以量为30~100g/m2、于温度约为140~170℃下和在接触时间为至少10秒内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22.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表面(1)在整个横截面上的部分区域是疏水的和整个横截面的其他部分区域是亲水的,其中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以连续工艺涂布浆料(11),该浆料(11)由石蜡、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因此仅能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以形成具有疏水性质的(1)的面(1’)。”
请求人特弗克株式会社于2010年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2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昭56-144272,公开日为1981年11月10日,复印件3页,中文译文2页;
证据2:日本特许公报平1-53394,公开日为1989年11月14日,复印件4页,中文译文2页;
证据3: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昭58-197378,公开日为1983年11月17日,复印件4页,中文译文1页;
证据4: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平8-325933,公开日为1996年12月10日,复印件6页,中文译文2页;
证据5:日本特许公报特公平7-363,公开日为1995年1月11日,复印件6页,中文译文1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1c-1)“浆料(11)以30~100g/m2的量涂布”、技术特征(1c-2)“其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其中技术特征(1c-2)为将浆料的涂布量控制在30~100g/m2的范围内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控制疏水剂的涂布量来避免浆料渗透到整个横截面区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技术特征(1c-1)已公开于证据4或5之中,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4或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浆料(11)的涂布量以及浆料(12)的涂布量和干燥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或5中公开的内容设定疏水剂及亲水剂的涂布量,且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150℃或170℃的疏水剂干燥温度,很容易设定亲水剂的干燥温度,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4或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改变了权利要求2中的两种浆料的涂布顺序,使其与权利要求2相矛盾,其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另外,改变两种涂料的涂布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证据3中已公开了疏水性浆料和亲水性浆料的涂布顺序可以任选调节,由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为疏水剂的涂布量及亲水剂的涂布量、干燥温度,基于与对权利要求2的评价中所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的涂布方式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改变液体(22)与浆料(11)的涂布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在证据3中也已公开了相应的内容;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中普遍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0中进一步限定的涂布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1涉及涂布疏水剂或亲水剂的设备,而证据1中已公开了在一面具有疏水性且另一面具有亲水性的织物涂布疏水剂或亲水剂的内容,且使用涂布刮板(13或14)在布帛上涂布浆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和13中限定了用于加工织物表面的设备的涂布方式,但这些涂布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4-19涉及权利要求1-5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11-13的设备中使用的涂布剂,但是这些涂布剂的组成成分以及其含量范围均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2的实施例1中公开了疏水剂、水以及增稠剂组成的含疏水剂的糊剂,各成分含量均在权利要求14、15及17所述的范围内,粘度值在权利要求16所述的范围内,且采用亲水剂、水和增稠剂组成亲水性糊剂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18-19中所述含量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容易地加以确定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4-19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0和21中限定了浆料的涂布条件,而这些条件已公开于证据1、证据4、证据5中,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21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22的产品是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获得的产品,与通过证据1和证据2中公开的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3的中文译文修正文件(共4页),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织物表面(1)在其整个横截面上是亲水的;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其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接着使由浆料(11)形成的层在干燥工序(4)中固定以形成具有疏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的面(1’),其中在该干燥工序(4)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其中,在每种情况下,采用涂布刮板(13)将所述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或者采用织物表面(1)上的旋转压辊(31)将浆液(11)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
2.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将第一浆料(11)以30~100g/m2的量连续涂布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然后由第一浆料(11)形成的涂层在干燥工序(4)中固定,其中在该干燥工序(4)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然后,将亲水聚合物形成的第二粘稠浆料(12)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另一面(1”)上,并经另外干燥工序(5)固定,其中浆料(11,12)各自仅通过织物表面(1)中的部分截面渗透,其中在该干燥工序(5)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其中,在每种情况下,采用涂布刮板(13或14)将所述浆料(11或12)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或者采用织物表面(1)上的旋转压辊(31,32)将浆液(11,12)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一面或两面(1’,1”)上。
3.按照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先将第二浆料(12),然后将第一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4.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将浆料(11)以30~100g/m2的量连续涂布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上,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此后,使由所述浆料(11)形成的涂层在干燥工序(4)中固定,其中在该干燥工序(4)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然后,将亲水聚合物的液体(22)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另一面(1”)上,并在另外干燥工序(5)中固定以形成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的面(1”),其中在该干燥工序(5)中,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其中,在每种情况下,采用涂布刮板(14)将所述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或者采用织物表面(1)上的旋转压辊(31)将浆液(11)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一面上。
5.按照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体(22)是借助于浸渍浴(23)、涂辊(27)或喷涂头(29)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的。
6.按照权利要求4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先将所述液体(22)再将所述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7.按照权利要求4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氟化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作为液体(21)和将亲水聚合物作为浆料(12)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8.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浆料(11,12)是通过涂布(13)涂于织物表面的一面(1’)上,而通过压制(32)涂于另一面(1”)上。
9.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设备,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各自用涂布刮板(13或14)涂布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浆料(11),或由含亲水聚合物组成的浆料(12)。
10.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设备,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
采用织物表面(1)通过其中的浸渍浴(23)、在接受液体(21或22)的槽(28)中旋转的涂辊(27)或喷涂头(29)来涂布由氟化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液体(21)或由亲水聚合物形成的液体(22)。
11.按照权利要求10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对浸渍浴(23)附加连接在织物表面(1)上的一对或多对压辊(25,26)。
12.用于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设备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的浆料(11)由2~100份含氟化合物或氟聚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98~0份水和粘度为2000~15000mPa.s的合成的或天然的增稠剂组成。
13.按照权利要求12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浆料(11)由固含量为2.4%的改性碳氟化物组成,其粘度为5000~10000mPa.s。
14.按照权利要求12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亲水作用的浆料(12)由2~100份亲水聚合物的分散体、98~100份水和粘度为2000~15000mPa.s的合成的或天然的增稠剂组成。
15.按照权利要求12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
有亲水使用的液体(22)由1~100份亲水聚合物的分散体和99~0份水组成。
16.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有疏水作用的浆料(11)以量为30~100g/m2、于温度约为140~170℃下和在接触时间为至少1分钟内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17.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有亲水作用的浆料(12)以量为30~100g/m2、于温度约为140~170℃下和在接触时间为至少10秒内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
18.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表面(1)在整个横截面上的部分区域是疏水的和整个横截面的其他部分区域是亲水的,其中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以连续工艺涂布浆料(11),该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因此仅能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以形成具有疏水性质的(1)的面(1’)。”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被请求人所引用的任何一份证据描述或者暗示,证据4和5中公开的是基于树脂的配方,其与本专利的氟化合物的基于水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的涂层有很大不同,由此不能得到技术特征(1c-1)(即涂布量30~100g/m2)的启示;同时,技术特征(1c-2)是实现本发明并达到其效果的特征之一,技术特征(1c-1)和(1c-2)是从不同的方面作为两个参数来限定本发明的。另外本发明方法的浆料连续地涂布,而证据2中辊筒印花机用于涂覆非连续层;而且本发明的产品是疏水面在外侧,而证据2的产品具有疏水性的内侧。没有一份证据描述或者暗示了使用涂布刮板或者使用旋转压辊以30~100g/m2的量涂布以疏水方式起作用的浆料,并确保织物表面仅仅在其横截面的部分区域上渗透,由此权利要求1-8、16和17具备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涂布顺序的改变是将第一浆料和第二浆料调换了顺序,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3)关于设备权利要求9-11,请求人并未明确指出证据1等中公开了什么样的设备使得不具有创造性,而仅仅声称这些权利要求的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没有说服力。本发明的方法具有创造性,实施这些方法的设备也同样具有创造性。(4)关于涂布剂权利要求12-15,证据2中实施例1仅仅举出了疏水剂和增稠剂具体例子,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否定本发明的具有各种组分及其含量的涂布剂;而且证据2中的粘度是疏水剂的粘度,不同于本发明中其中一个组分的粘度;公知常识的观点也没有具体说明。由此上述权利要求也是具备创造性的。(5)关于产品权利要求18,首先请求人反对的本发明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非新颖性,由此否定权利要求18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是不对的;且如上所述,修改后的本发明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由相关方法得到的产品也具有创造性。另外,产品权利要求18并没有引用方法权利要求,其产品仅由其本身的特征确定,因此请求人由方法相同推及产品相同是不对的,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专利权人的产品不但获得了本发明中所述的预料不到的效果,而且该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也证明了本发明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1个月内进行答复。
2010年8月16日,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证据1-3的中文译文修正文件(共4页)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6:EP1364088B1的部分权利要求,复印件1页;
证据7:WO 02/075038 A2,公开日为2002年9月26日,复印件22页(即本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公开文本)。
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中的“浆料(11)”限定为“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关于含有氟化合物的浆料即涂布剂,由说明书第10页第20-32行中记载的内容来看,均没有记载使用何种具体的氟化合物来制备涂布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获知作为涂布剂中的氟化合物可以使用种类繁多的氟化合物中的何种,由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18的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采用“旋转压辊(31)”将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上,然而上述“旋转压辊(31)”并没有记载于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参照证据7)中,其实际上是原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Rotationsdruckwalzen(31,32)”(即旋转印染辊)的误译,对应的英文翻译“rotary printing roller(31,32)”参照本专利的同族专利即证据6;另外国际申请文件中还记载了“strickpunktiert druchwaltzen 31 bzw 32”(即点线状的印染辊)同样不是“旋转压辊”,其它部分也没有记载采用旋转压辊涂布浆料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和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8和16-17,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实际上记载的是“旋转印染辊”,具体使用的是“点线状的印染辊”,其与证据2实施例1中使用的涂布机相同,此外,证据2实施例1中作为疏水剂使用了氟化合物,且浆料B的粘度落在本专利范围内。另一方面,即使暂且不考虑“超范围”的缺陷,证据4的实施例5已公开了技术特征(1c-1),且本领域公知要制备粘度在5000-10000cp的浆料必须使用增稠剂等树脂;同时,证据1的实施例2第6-7行中明确提到“使疏水剂浸透到编织物的厚度的1/4的位置”,即公开了技术特征(1c-2),且部分渗透是本领域中获得一面疏水一面亲水的织物的技术常识。此外,专利权人的具体产品不能也不该用来与证据中公开的产品进行对比。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6-17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中两种浆料的涂布顺序相反于权利要求2,也就是说,权利要求3中两种涂布顺序同时存在,显然这是混乱不清的,导致其保护的范围也是不清楚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9-11,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应观点。
(6)关于权利要求12-15、18,证据2的实施例1中公开了含有疏水剂的浆料B,其中含有15重量%的氟系疏水剂、1.5重量%的增稠剂及84.5重量%的水,浆料的粘度为7000cp,即其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2-13中相同组成及粘度的涂布剂。另外,权利要求18的织物表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上述证据中公开的内容容易制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0年10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证据1-5的中文译文修正文件(共6页)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W?rterbuch?Dictionary-Chemie Chemistry》,Deutsch/English,封面、第428页,复印件2页;以及《英汉化学化工词汇》,化学工业出版社,封面、第1290页,复印件2页;
反证2:www.3xdry.com,专利权人网页中关于相关技术、功能和优点的说明,打印件1页,中文译文1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2)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4-6与本专利无关联性;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反证2的关联性有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认为证据5第9栏第10行的译文“反向涂刀”应译为“反向涂布器”;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的上述翻译,并指出“反向涂刀”与“反向涂布器”是相同的。
(4)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3的译文产生争议,合议组告知,鉴于对证据1-3的中文译文当庭未能达成一致,合议组将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证据1-3委托第三方进行翻译,并择期再次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11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指定第三方对证据1-3的使用部分进行翻译。2010年11月29日,合议组收到第三方对证据1-3使用部分所作的中文译文。
2010年12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26日对本案再次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月2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
(1)合议组将证据1-3的委托翻译文件的副本分别转给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3)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和4中“旋转压辊”超出了原申请的公开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应当称为“旋转印染辊”;且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18所涉及浆料中的氟化合物的使用种类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删除式修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超出了增加无效理由的期限。
(4)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 4、证据1 5、证据2 4、证据2 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证据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8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相对于证据1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2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7相对于证据1+4+公知常识、证据1+5+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员会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的请求人于2010年2月8日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专利权人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8和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附加技术特征以“或”的关系引入独立权利要求1、2和4中,并在此基础上将所述浆料(11)从“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限定为“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删除权利要求8、9、14和17,将独立权利要求11、12和22中“浆料(11)由石腊、聚硅氧烷和/或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限定为“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可见,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其中修改后文本中权利要求1-5、9-15和18的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权利要求6-8和16-17的修改属于合并式修改。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方式未提出异议。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其它文本。
2、关于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
本案中,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2和4中的“旋转压辊(31)”并没有记载于原申请文件中,因此权利要求1、2和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8中的“浆料(11)”限定为“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而说明书并未对浆料中氟化合物的使用种类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了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式修改的权利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应当予以考虑。然而,如上所述,专利权人在本案中对权利要求1-5、9-15和18的修改属于删除式的修改,权利要求1、2和4中的术语“旋转压辊(31)”实际上源于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9,因此请求人增加权利要求1、2和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显然并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上述情形,故合议组对此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2)《审查指南》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时产生的新事实给予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机会;而本案中,说明书是否对权利要求1-18所涉及浆料中氟化合物的使用种类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事实已记载在授权公告文本中,尽管专利权人在本案中对权利要求6-8和16-17所作的修改属于合并式修改,但是,权利要求6-8和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涉及浆料的涂布方式,并未涉及所述浆料中氟化合物种类的选择,即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事实并非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时所产生的新事实;同时,专利权人在本案中对权利要求1-5、9-15和18的修改属于删除式的修改。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18所涉及浆料中的氟化合物的使用种类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而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结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主张,本案中,合议组审理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 4、证据1 5、证据2 4、证据2 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证据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8在权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相对于证据1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2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7相对于证据1+4+公知常识、证据1+5+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7,其中证据1-5为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4-5与本专利没有关联性。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定;证据4和5分别涉及“疏水性加工布帛及其制法”和“透湿性防水布帛”,其与本专利所涉及的“加工织物表面的方法和设备,相关涂布剂以及织物表面”在技术上存在关联。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证据1-5,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提交了中文译文,且在针对本案的第一次口头审理中未能当庭就证据1-3的中文译文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委托第三方对证据1-3的使用部分进行了翻译,并将相应的中文译文转送给双方当事人。故,本案中证据1-3的中文译文以委托第三方翻译的内容为准。此外,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主张证据5第9栏第10行的翻译“反向涂刀”应为“反向涂布器”的解释,专利权人未对证据5的其它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5第9栏第10行的翻译“反向涂刀”确认应为“反向涂布器”,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5的其它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
此外,请求人使用证据6-7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旋转压辊”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应地专利权人使用反证1来证明“旋转压辊”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上所述,本案中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故对上述证据6-7和反证1也不予评述。
最后,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反证2来证明本专利的相关商业产品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请求人对反证2的关联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反证2记载了专利权人的3XDRY?技术所产生的良好效果,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3XDRY?技术即为本专利所述的技术,由此并不能用来证明本专利在产业上是否产生了良好效果,故合议组对反证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3.1.1
证据1实施例1公开了在通常的精练漂白染色条件下,加工使用了木棉100%的细纱的双罗纹编织坯布,利用喷射法,将含有3%有机硅疏水剂的溶液涂布到该编织坯布的单面表面层上,并进行80℃×3分钟的干燥,接着进行150℃×3分钟的烘焙处理,而后进行皂洗、浸轧柔软剂、干燥,所获得的编织物具有一个面为疏水性80而另一个面为疏水性0的性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使用了木棉100%的细纱的双罗纹编织坯布显然在其整个横截面上应是亲水的。
由此,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实施例1相比可见,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而证据1实施例1中使用含有3%有机硅疏水剂的溶液;(2)权利要求1中采用涂布刮板(13)或旋转压辊(31)进行涂敷,而证据1实施例1中采用喷射法进行涂敷;和(3)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所述浆料(11)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3段记载的内容,已知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为此在织物之间设置不同结构的膜,然而其加工常常遇到困难,并且限制了其应用。说明书第3页第5段记载了,采用按照本发明的方法和设备以及所述的涂布剂浸渍织物表面的加工耗费是很低的,这意味着改善了成本。另外,织物表面更易适应各个应用,特别是在材料厚度方面其适性更容易,结果有非常广的应用。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外部是疏水性的服装提供了防雨性,另一方面,衣服的亲水性内面可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湿气,并能够经外侧快速逸出,因此,由按照本发明加工的织物表面制造的服装有很高的穿着舒适性。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简单且经济的织物制备方法,获得应用范围更广的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采用如下技术手段得以实现的:采用以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的浆料,采用涂布刮板(13)或旋转压辊(3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布,所述浆料(11)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
证据1第2页右上栏公开了疏水剂可以为硅系、氟系、脂肪酸系、石蜡系、锆系等的任意一种,但并未明确公开使用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的浆料;同时,证据1第2页左下栏公开了要将少量的疏水剂涂敷或喷射到单面,并未指出采用涂布刮板或旋转压辊,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并且所述浆料仅经织物表面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另一方面,证据1实施例2公开了使用聚酯加工纱线100%的平纹织物,使用逆辊涂布机将氟系疏水加工剂的3%溶液涂敷到织物表面层,使疏水剂浸透达到织物厚度的1/4,再进行干燥,而后进行170℃×1分钟的热定形,然后对另一面进行赋予亲水特性的处理,所得织物的疏水面的疏水度为70。证据1实施例2也未公开使用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的浆料来进行涂敷以及浆料的涂敷量,涂敷方式也存在区别(实施例2中采用逆转辊涂布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使用聚酯加工纱线100%的平纹织物在其整个横截面上应是疏水的。由此可见,证据1的其它部分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疏水加工布帛及其制法,实施例5公开了在涂敷速度25m/分钟、涂敷量30g/m2(湿)的条件下,使用刮涂刀将包含200份饱和链烃、75份丙烯酸系树脂、125份硅系树脂、4份交联剂成分和16份氟系疏水剂的树脂分散体均匀涂敷于布帛,于130℃进行1分钟的干燥,接着于150℃加热处理3分钟,得到疏水加工布帛。尽管证据4中公开了使用刮涂刀、以涂敷速度25m/分钟、涂敷量30g/m2(湿)来涂布织物的涂布方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证据4的涂布剂中除了氟系疏水剂之外,还使用了大量的丙烯酸系树脂和硅系树脂以及交联剂成分,可知由此涂敷形成的织物是不透水的,这样形成的织物与本专利希望提供能将水从亲水内侧经疏水外侧快速逸出的织物是不同的,在此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证据4中得到将证据4的涂布方式应用于本专利以获得所述一侧亲水另一侧疏水的织物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透湿性防水布帛,说明书第9栏第10-19行公开了在涂敷量80g/m2的条件下,使用反向涂布器将聚氨酯溶液涂敷于衬布上之后,于70℃进行2分钟的干燥,形成作为第1树脂层的多孔质层。由此可见,证据5涉及在衬布上形成多层树脂层,其不同于本专利所涉及的单层涂敷织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证据5中得到要将所述涂敷量应用于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5中也未公开使用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的浆料以连续工艺进行涂敷,且所述浆料仅经织物表面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
综上所述,证据1、证据4以及证据5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5段记载了采用按照本发明的方法改善了制造成本,且由按照本发明加工的织物表面制造的服装有很高的穿着舒适性。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者证据1与证据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出汗穿着时不会使人感觉发粘的布帛,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将使用了棉100%的细纱60支双股线的厚棉布织物作为坯布,该坯布在显微镜下显示有凹凸部分,将该坯布挂在辊筒印花机中,并以2m/分钟的加工速度,使用含有AsahiGuard AG-710(疏水剂)15%的糊附着于坯布里面,接着分别在100℃干燥2分钟,在160℃热处理2分钟之后,浸染作为亲水性阳离子系列表面活性剂的20g/l的溶液,再用轧液机挤拧进行干燥。所得布帛在直接与肌肤接触的布帛里面的凸部表面整个部分形成疏水处理层,对剩余的布帛里面凹部以及与其相连的布帛表面形成亲水处理层。由此可见,证据2涉及在织物的一面上形成凸部呈疏水处理层而其它部分呈亲水处理层;另一方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使用了棉100%的细纱60支双股线的厚棉布织物显然在其整个横截面上也是亲水的。
由此,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可见,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在织物的一面上进行疏水性处理,而证据2中在织物的一面上同时进行疏水性处理和亲水性处理;(2)权利要求1中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而证据2使用含有AsahiGuard AG-710(疏水剂)15%的糊;(3)权利要求1中采用涂布刮板(13)或旋转压辊(31)进行涂敷,而证据2实施例1中采用滚筒印花机进行涂敷;和(4)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所述浆料(11)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
如上所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简单且经济的织物制备方法,获得应用范围更广的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来得以实现的。如上关于证据4和5公开内容的评述,从中可以看出,证据4和5中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5段记载了采用按照本发明的方法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或者证据2与证据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包括类似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进行疏水性涂敷的工艺步骤,并进一步限定了将亲水聚合物形成的第二粘稠浆料(12)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另一面(1”)上的工艺步骤(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3.2.1
如上关于证据1公开内容的评述,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实施例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中在织物的一面上进行疏水性处理,并在另一面进行亲水性处理,而证据1实施例1中仅在织物的一面上进行疏水性处理;(2)权利要求2在疏水性处理中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而证据1实施例1中使用含有3%有机硅疏水剂的溶液;(3)权利要求2在疏水性处理中采用涂布刮板(13)或旋转压辊(31)进行涂敷,而证据1实施例1中采用喷射法进行涂敷;和(4)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在疏水性处理中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所述浆料(11)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
如上所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简单且经济的织物制备方法,获得应用范围更广的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来得以实现的。如上关于证据1的其它部分以及证据4和5的公开内容的评述,从中可以看出,证据1、4和5中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5段记载了采用按照本发明的方法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者证据1与证据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2
如上关于证据2公开内容的评述,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中在织物的一面上进行疏水性处理,并在另一面上进行亲水性处理,而证据2中在织物的一面上同时进行疏水性处理和亲水性处理;(2)权利要求2在疏水性处理中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而证据2使用含有AsahiGuard AG-710(疏水剂)15%的糊;(3)权利要求2在疏水性处理中采用涂布刮板(13)或旋转压辊(31)进行涂敷,而证据2实施例1中采用滚筒印花机进行涂敷;(4)权利要求2在疏水性处理中还限定了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所述浆料(11)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和(5)权利要求2在亲水性处理中还限定了用涂布刮板或旋转压辊将浆料(12)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所述浆料(12)仅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并在干燥程序中使织物表面经受80~200℃的温度。
如上所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简单且经济的织物制备方法,获得应用范围更广的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来得以实现的。如上关于证据4和5公开内容的评述,从中可以看出,证据4和5中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5段记载了采用按照本发明的方法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或者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将第二浆料(12),然后将第一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证据3的权利要求2和3、第2页右下栏最后一段至第3页左上栏第4行公开了对于具有疏水性和吸水性的布帛的制备中可以任意调节疏水性浆料和亲水性浆料的涂敷顺序,但是证据3仍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4或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3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方法,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包括类似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进行疏水性涂敷的工艺步骤,并进一步限定了将亲水聚合物的液体(22)以30~100g/m2的量涂布到织物表面(1)的另一面(1”)上的工艺步骤(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如上关于证据1公开内容的评述,将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实施例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中在织物的一面上进行疏水性处理,并在另一面进行亲水性处理,而证据1实施例1中仅在织物的一面上进行疏水性处理;(2)权利要求4在疏水性处理中所述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而证据1实施例1中使用含有3%有机硅疏水剂的溶液;(3)权利要求4在疏水性处理中采用涂布刮板(13)或旋转压辊(31)进行涂敷,而证据1实施例1中采用喷射法进行涂敷;和(4)权利要求4还限定了在疏水性处理中将浆料(11)以连续工艺以30~100g/m2的量进行涂敷。
如上所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简单且经济的织物制备方法,获得应用范围更广的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来得以实现的。如上关于证据1的其它部分以及证据4和5的公开内容的评述,从中可以看出,证据1、4和5中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5段记载了采用按照本发明的方法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者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22)是借助于浸渍浴(23)、涂辊(27)或喷涂头(29)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的。请求人主张所述进一步限定为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在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再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或5,其特征在于,先将所述液体(22)再将所述浆料(11)涂布到织物表面(1)上。如上所述,尽管证据3中公开了可以任意调节疏水性浆料和亲水性浆料的涂敷顺序,但是证据3仍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在权利要求4或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3也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或5,权利要求8、16和1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请求人主张所述进一步限定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再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7、8、16和17的创造性。
3.4
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设备,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各自用涂布刮板(13或14)涂布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浆料(11),或由含亲水聚合物组成的浆料(12)。
如上关于证据1公开内容的评述,证据1实施例1中公开了喷射法涂敷,实施例2中公开了使用逆转辊涂布机。由此,将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公开内容相比可见,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各自用涂布刮板(13或14)涂布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浆料(11) ,或由含亲水聚合物组成的浆料(12)。
请求人主张使用涂布刮板涂敷浆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如上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的评述,证据1中没有给出使用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的浆料(11)、或由含亲水聚合物组成的浆料(12)来进行涂敷以获得本专利中所述应用范围更广的一面具有疏水性质而另一面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的技术启示,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涂布刮板是本领域常用的涂敷工具,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此获得技术启示来使用涂布刮板涂敷本专利中的所述浆料,以获得本专利中所述应用范围更广的织物。由此,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3.5
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用于加工织物表面(1)的设备,该织物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其特征在于:采用织物表面(1)通过其中的浸渍浴(23)、在接受液体(21或22)的槽(28)中旋转的涂辊(27)或喷涂头(29)来涂布由氟化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形成的液体(21)或由亲水聚合物形成的液体(2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涂布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类似于权利要求9的评述,尽管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涂布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此获得技术启示来使用所述涂布方式来涂敷本专利中的所述浆料,以获得本专利中所述应用范围更广的织物。由此,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0,其特征在于,对浸渍浴(23)附加连接在织物表面(1)上的一对或多对压辊(25,26)。在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理,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12保护用于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设备的涂布剂,其特征在于:有疏水作用的浆料(11)由2~100份含氟化合物或氟聚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98~0份水和粘度为2000~15000mPa.s的合成的或天然的增稠剂组成。
如上关于证据2公开内容的评述,证据2实施例1公开了三种含疏水剂的糊,其中AsahiGuard AG-710(疏水剂)15wt%,Emacol NT-110(增稠剂)2、1.5、1wt%,水83、84.5、84wt%,粘度分别为30000、7000、1500cp(=mPa.s)。没有证据表明证据2中的疏水剂是含氟化合物或氟聚合物,且证据2仅公开了最终糊的粘度,并未说明增稠剂的粘度。
请求人主张涂布剂的组成成分以及其含量范围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尚没有任何证据表面本专利中的所述浆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含量范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相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如上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的评述,本专利中利用所述含氟化合物或氟聚合物的乳液或分散体的涂布剂获得了应用范围更广的织物。由此,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2的涂布剂,同理,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8保护在其一面(1’)上具有疏水性质而在另一面(1”)上具有亲水性质的织物表面(1),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表面(1)在整个横截面上的部分区域是疏水的和整个横截面的其他部分区域是亲水的,其中在织物表面(1)的一面(1’)以连续工艺涂布浆料(11),该浆料(11)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因此仅能经织物表面(1)的部分横截面区域渗透,以形成具有疏水性质的(1)的面(1’)。
如上所述关于证据1公开内容的评述,证据1的实施例2公开了使用氟系疏水加工剂的3%溶液进行疏水性处理,并在另一面进行亲水性处理,由此获得疏水面的疏水度为70的织物。
将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上述公开内容相比可见,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8在疏水性处理中使用由氟化合物的粘稠乳液或分散体组成的浆料(11),而证据2中使用氟系疏水加工剂的3%溶液。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在疏水性处理中所用涂布剂的不同,使得在织物表面形成了不同的疏水性处理层。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使得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证据2具备新颖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基础上维持第02804480.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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