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90
决定日:2011-06-27
委内编号:5W1013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18484.X
申请日:2008-06-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凯
授权公告日:2009-06-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朝坤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樊晓东
国际分类号:H01R13/10,H01R13/50,H01R4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了意见陈述及符合规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将此转送请求人。如果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明请求人或其代理人将参加口头审理,但实际上无故不参加口头审理,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陈述任何意见,则认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意见,且请求人未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无效理由,则应当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全文:
一、案由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20118484.X、申请日为2008年06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0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其专利权人是陈朝坤。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
两个或两个以上导电端子,具有穿接端、从该穿接端延伸出的延伸段、以及从该延伸段延伸出的导接端;以及
绝缘座,射出成型并部分包覆在所述导电端子的外部,该绝缘座对应该穿接端处成型有插接槽,且该导接端外露于该绝缘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擂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端子为一体成型。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擂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开设有供所述绝缘座射出固定连接的固定孔。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接端、所述延伸段以及所述导接端的截面积相等。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接端呈圆柱状。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与所述导接端均呈片状。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与所述穿接端相互垂直。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座的底部成型有夹掣槽,该夹掣槽包覆夹掣在所述延伸段外部。”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凯(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范围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提交的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67662Y,授权公告日:2007年02月07日
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658963Y,授权公告日:2004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226346Y,授权公告日:1996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1018062Y,授权公告日:2008年02月06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或2都公开了一种电源插座,其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导电端子,具有穿接端、从该穿接端延伸出的延伸段和从该延伸段延伸出的导接端,绝缘座射出成型并部分包覆在所述导电端子的外部,该绝缘座对应该穿接端处成型有插接槽,该导接端外露于绝缘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的区别在于其绝缘座内不具有对接部,但此差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轻易实现的,如通过更改绝缘座射出成型的模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2也分别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 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穿接端、所述延伸段以及所述导接端的截面积相等”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4公开的有关电极插孔、插头截面积的内容证明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是: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5-8分别与原权利要求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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