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胸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胸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89
决定日:2011-07-05
委内编号:5W1015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23622.5
申请日:2001-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普宏服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白金隆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A41C 3/10,A41C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特征已经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223622.5,申请日为2001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为白金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胸罩,是由表布及内衬所制成,该表布依预定胸罩尺寸及形状轮廓剪裁,内衬乃由二罩杯间相接一接片,底缘车缝钢圈组:其特征在于:该表布于下缘预先编织成一具弹性松紧段,于两侧延伸为背片段且于中央以模具压合呈两凸形,将内衬的罩杯位于该表布凸形里侧,使钢圈组与表布上车缝线相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胸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杯可选择采用双面贴布泡棉罩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胸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杯可选用丝棉剪接的罩杯。
请求人(杭州普宏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02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公告日为2001年1月11日的DE 20016727 U1德国实用新型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73年2月20日的US 3717154 A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12404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名称为“具有透气衬垫的胸罩”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
2011年3月14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 2200301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14日,名称为“一体成型的胸罩罩杯”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6:前述附件2的全文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7:前述附件3的全文中文译文,共5页。
请求人补充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4或5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以及2011年3月14日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陈述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的具体组合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2、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5中公开。对于附件2、3的译文,以2011年3月14日提交的全文中文译文(即附件6和7)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2-5是专利文献,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附件2、3的中文译文,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2-5的真实性;由于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转送的附件2、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发表意见,故视为专利权人对该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附件2-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附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胸罩,其包括弹性面料4(相当于本专利的“表布”)、衬里41(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衬”)、杯32(相当于本专利的“罩杯”)、网眼式织物35(相当于本专利中罩杯间的“接片”),面料4的下缘可以具有弹性带43(相当于本专利中“于表布下缘预先编织成一具弹性松紧段”),弹性面料覆盖整个衬里并沿上缝与衬里缝合,背部件与衬里整体构成(相当于本专利的表布“于两侧延伸为背片段”),结合附图3、4,可以看出其中的弹性面料是依胸罩的尺寸及形状轮廓剪裁(相当于本专利中“表布依预定胸罩尺寸及形状轮廓剪裁”)(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即附件6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第2-5段,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2段,附图3、4、5)。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钢圈组;2)钢圈组与表布上车缝线相接;3)表布中央两凸形以模具压合而成。
附件3公开了一种胸罩,其中通过弯曲的包覆钢圈元件(由钢圈7和包覆物8构成,相当于本专利的钢圈组)来支撑在罩杯底部,构成罩杯底部支撑物,每个支撑物具有与其对应罩杯的曲率相一致的结构并被缝合到罩杯的底部,每个罩杯底部支撑物在其外侧端部上升至位于对于罩杯外部边缘的所属弹性带的较低端部,连续的弹性带被缝合至背带较低边缘并延伸贯穿胸罩结构的底部(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即附件7说明书、权利要求1及附图1-3)。可见,附件3中的包覆钢圈元件是缝合到罩杯底部以及与胸罩除了罩杯之外的主体部分上的,故附件3公开了前述区别特征1)和2)。附件5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胸罩罩杯,包含有表布层、弹性透气丝棉层和底布层,该表布层、弹性透气丝棉层及底布层经精密一体成型压制配合女性胸部曲线的胸罩罩杯杯体形状,即形成罩杯所需的凸形(参见附件5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2段)。可见,附件5公开了前述区别特征3)。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附件5就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罩杯可选择采用双面贴布泡棉罩杯”。附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透气衬垫的胸罩,其在定型的垫体内、外表面上贴合固设表布,衬垫设置在二罩杯夹层内,其中的垫体可由较厚且具有弹性的泡棉材质制成(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2页、图1-2)。因此,附件4公开了具有内、外两个表面贴合表布的结构,且表布之间采用弹性泡棉材质的罩杯,即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罩杯可选用丝棉剪接的罩杯”。附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透气衬垫的胸罩,其中的罩杯可由较薄且具有弹性的丝棉材质制成(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1和3,说明书第2页),因此附件4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122362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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