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充气浴盆=23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婴幼儿充气浴盆
=23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65
决定日:2011-06-28
委内编号:6W100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248796.8
申请日:2008-10-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力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范为忠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侧壁造型相同,区别设计特征处于在使用中不易看到的部位,其设计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的200830248796.8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婴幼儿充气浴盆”,申请日是2008年10月30日,专利权人是范为忠。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江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7384号公证书原件,共2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早于2008年05月17日、2008年07月29日分别被不同的网络卖家(网站)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进行了公开,日本RICHELL公司至少在2008年05月17日之前上传了本专利的照片。上述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10月30日,且公开的照片与本专利完全一致,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3条。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变更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公证书附件第3页表明www.cqmama.net/thread-11119-1-1.html公开了产品品号为980729的充气型婴儿浴盆,其发布时间为2008年07月29日,并且附件第6页公开了该浴盆的外观,其与本专利相同,第7页表明利麒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是利其尔的国内销售商,可以证明本专利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的事实。公证书附件第10页表明http://home.share.pchome.com.tw/hm/1449097/store_commend.htm?art_id=1465883公开了日本Richell利其尔充气式婴儿浴盆,公布时间为2008年05月17日,其外观与本专利相同,至少证明在先公开发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原件,无明显形式瑕疵,且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公证书附件第10页的http://home.share.pchome.com.tw/hm/1449097/store_commend.htm?art_id=1465883所涉及网站为PChome分红网,并且公开了日本Richell利其尔-充气式婴儿浴盆的图片,其公开时间为2008年05月17日,由于PChome分红网为第三方网站,在通过公证程序确认其来源可靠并且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确认。由于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的附件第10页公开了一种婴幼儿浴盆(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也是婴幼儿浴盆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婴幼儿浴盆整体为带有圆角的矩形盆,头部侧壁向外倾斜且内外表面上具有矩形凸起,左右侧壁和脚部侧壁的内外表面为波浪形,底壁的内外表面为波浪形且中部具有大致呈梯形体状的凸起,头侧底部具有长条状支腿,脚侧底部有挂钩。(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婴幼儿浴盆的立体图,婴幼儿浴盆整体为带有圆角的矩形盆,头部侧壁向外倾斜且内表面上具有矩形凸起,左右侧壁和脚部侧壁的内表面为波浪形并且视图显示出其中两个侧壁的外表面也为波浪形,底壁的内表面为波浪形且中部具有大致呈梯形体状的凸起,脚侧底部有挂钩。(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相同,头部侧壁的设计、侧壁和底壁的波浪形设计相同。不同点在于,在先设计没有反映出底壁外表面、头部侧壁外表面、左侧壁外表面和长条状支腿。
合议组认为,对于浴盆类产品而言,其整体形状和侧壁、底壁造型可以具有较大的变化空间,其设计变化通常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浴盆底部属于在使用过程中不易看到的部位,底壁外表面的形状以及底部是否具有长条状支腿通常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另外,通过观察可以看出,在先设计浴盆的侧壁内、外表面具有相同的设计,也就是说,图片虽然没有反映出头部侧壁外表面、左侧壁外表面的具体设计,但通过比照头部侧壁内表面和左侧壁内表面的设计可以推断出,头部侧壁外表面上具有矩形凸起,左侧壁外表面为波浪形。因此,在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侧壁造型相同,且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下,本专利和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在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情况下,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及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248796.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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