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81
决定日:2011-06-29
委内编号:4W1006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35410.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长江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炫能燃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3D14/12,F23D14/62,F23D14/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35410.0,申请日是2005年6月23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是罗添翼,后变更为中山炫能燃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的制作方法,特征在于:先将燃烧器的混气气室制成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混气气室出气口或在一个独立的出气口上制成多个相对独立的出气口,用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然后将其相互叠合焊接或缠绕的方法制成形状各异的燃烧器用的有红外线辐射功能的金属蜂窝体,并将该金属蜂窝体外侧壁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的内径侧壁部位进行相互连接,使其独立形成一个燃烧面或多个独立燃烧面或在一个出气口上形成多个相对独立的燃烧面。
2、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包括有引射管(1)和燃烧器混气气室(2),引射管(1)的出气口从混气气室的侧壁或底部伸入混气气室(2)内,其特征在于:将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成的燃气用具用的金属蜂窝体(3)采用镶嵌连接的方式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内径的侧壁连接成为红外线蜂窝体燃烧器。
3、根据权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器混气气室(2)的出气口为一个独立的出气口,该出气口的内侧壁上镶嵌固定有一个独立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水平燃烧面。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个独自的凹型燃烧面。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个独自的凸型燃烧面。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独自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凸凹型燃烧面。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气气室(2)的出气口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出气口,在每个出气口的内侧壁上镶嵌固定有一个独立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独立的燃烧面,这些独立燃烧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燃烧群。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气气室(2)的出气口为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出气口,在每个出气口的内侧壁上镶嵌固定有一个独立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相对独立的燃烧面,这些相对独立燃烧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燃烧群。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器混气气室(2)的中心部位设有空气流通通道(4)在空气流通通道(4)的外侧壁和混气气室出气口的内侧壁之间镶嵌固定有中心开孔的环型金属蜂窝体(3)。”
针对本专利权,李长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91年1月16日,公告号为CN2069532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7页;
附件2:“金属蜂窝型催化剂的制备和应用”,谢秉仁、罗澄源、甘斯祚,成都科技大学学报,1980年第二期,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容易想到或为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提示下容易想到,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675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8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7年6月30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170725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和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3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月20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18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1日提交了合议组回避申请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专利权人的上述回避请求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0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和意见陈述,专利权人于2011年3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4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2月2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确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为附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附件1和2,放弃其他的证据组合方式,以当庭陈述的意见为准;
(2)请求人当庭提交《燃气工程技术手册》 姜正侯主编、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首页、前言页、编著者页、第948页和版权页的复印件,共5页,用于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7中“燃烧面”对着被加热物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表示认可附件3、4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附件4的译文的准确性,另外,由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有关《燃气工程技术手册》的共5页的证据只是复印件,并没有提供原件,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4)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于2011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一份声称与其2011年3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请求人,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合议组庭后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这份意见陈述书与其所称2011年3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不同,则口头审理的陈述将视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后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其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4日的意见陈述书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3、4均为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了附件3、4的真实性,因此附件3、4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附件3、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3、4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的制作方法。附件3公开了一种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11行-第3页最后1行,图1-4):该加热器包括引射管1、独立炉腔2、辐射板3以及燃烧头4,引射管1的出气口从独立炉腔2的侧壁伸入独立炉腔2内,独立炉腔2上设置有多个相对独立的燃烧头4,每个燃烧头4上均固定有一块独立的辐射板3,辐射板3置于燃烧头4上,并由托环5、卡环6固定。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至少存在以下区别: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燃烧件为金属蜂窝体,且具体限定了金属蜂窝体的制作方法,而附件3没有公开金属蜂窝体及其制作方法;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金属蜂窝体外侧壁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的内径侧壁部位进行相互连接,而附件3中燃烧头4上的辐射板3由托环5、卡环6固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金属蜂窝体解决了陶瓷辐射板易于炸裂和风化的缺陷,并且上述加工方法得到的金属蜂窝体具有规则缝隙或波纹状,能使有害气体排放极低,燃烧效率高;金属蜂窝体与出气口的连接方式防止了漏气,保证了二者密封连接,解决了热辐射板密封不良的问题。
附件4公开了一种煤气炉用点火口,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2页第10行、第3页第5行-第5页第7行,图1-7):将有规则且周期性地形成波形或凹凸的多个金属板或箔材进行层压,或者通过将金属板或箔材进行卷绕,在相邻的金属板或箔材之间形成间隙,并优选将金属板或箔材对折后,再卷绕成双层螺旋状,即将金属板或箔材层叠或卷回而成的圆形或方形的多孔体,作为燃烧炉点火口使用,使火焰稳定并且气体完全燃烧。此外,在金属板或箔材的波形或者凹凸上,在山部、谷部等适宜部位还形成贯通孔12,在贯通孔12的周缘形成轭状突起或飞边13,层叠时通过按压而使得相邻的飞边相互咬合,从而不会产生错位,因此可以得到具有稳定形状且具有间隙的多孔体,各层叠的箔材在真空的条件下通过热处理在接触点扩散接合,形成一体的多孔体。
从附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4中制作金属多孔体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制作金属蜂窝体的方法不同: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用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然后将其相互叠合焊接或缠绕的方法形成燃烧器用有红外线辐射功能的金属蜂窝体,而附件4中是将有规则且周期性地形成波形或凹凸的多个金属板或箔材进行层压,或者通过将金属板或箔材进行卷绕,在相邻的金属板或箔材之间形成间隙,优选将金属板或箔材对折后,卷绕成双层螺旋状,可见附件4中金属多孔体的制作方法并不是首先将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后再层叠焊接或缠绕,二者形成缝隙的方式不同;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中层与层之间的连接固定方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叠合焊接或缠绕制成蜂窝体,而附件4中多孔体的层与层之间是通过先在金属板或箔材上形成贯通孔,然后按压贯通孔的飞边13相互咬合固定,最后还需要夹具固定在真空条件下进行3小时的1100℃高温热处理。
此外,附件4中最后制得的金属多孔体在结构上也不同于本专利的金属蜂窝体。首先:附件4中的金属多孔体在缝隙之间会形成横向的连通孔,且相互咬合的飞边会造成部分缝隙的堵塞,从而使燃烧效率受到直接影响;其次,采用附件4中的制作金属多孔体的方法,也难以形成规则缝隙,而本专利形成规则缝隙能够降低有害气体的排放,提升燃烧器的燃烧效率;
由此可见,从附件4中金属多孔体的整个制作方法来看,其不仅需要先将金属板或箔材冲压成波纹或凹凸状,还要形成贯通孔以及飞边,最后还需要夹具固定进行热处理,而本专利是将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然后将其相互叠合焊接或缠绕的方法形成金属蜂窝体,附件4的金属多孔体制作方法复杂、操作难度大,且难以形成规则缝隙,而本专利金属蜂窝体的制作方法更为简单、实用,相应成本也更低,并且金属蜂窝体的缝隙规则,具有更高的燃烧效率。
同时,附件4中没有公开采用何种固定方式将金属多孔体安装到煤气炉中。
综上所述,附件3、附件4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带来了一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附件4中文译文中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金属蜂窝体的制作方法,并强调:①附件4中文译文中“将金属板或箔材对折后,卷绕成双层螺旋状”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金属薄片”;②附件3的附图3、4中已经公开了金属蜂窝体外侧壁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的内径侧壁部位进行相互连接,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写“直接连接”,而只是写了“相互连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金属蜂窝体的制作方法,具体评述参见前文关于附件4没有公开附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至于请求人强调的内容,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用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然后将其相互叠合焊接或缠绕”,而附件4中的“将金属板或箔材对折后,卷绕成双层螺旋状”的方法,其简单对折之后层与层之间难以形成规则缝隙,且贯通孔和飞边难以在卷绕时防止金属板或箔材间的错位,以保持多孔体的稳定性,因此还需在其外部安装不锈钢管定形(参见附件4的实施例2),而能否形成规则缝隙又直接影响到是否能降低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是否能提升燃烧器的燃烧效率;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连接关系的完整表述是“将金属蜂窝体外侧壁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的内径侧壁部位进行相互连接”,而附件3中燃烧头4上的辐射板3由托环5、卡环6固定(参见附件3的附图4),二者连接方式并不相同,而且在机械领域中由于连接关系较多较复杂,不便将每个连接关系都区分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因此在本领域中部件之间“相互连接”一般都理解为“直接连接”。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根据前文所述的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3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使用的是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成的金属蜂窝体。
而根据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附件4并没有公开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金属蜂窝体的制作方法制成的金属蜂窝体,并且附件4中公开的多孔体在结构上也不同于本专利中的金属蜂窝体,此外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附件4中多孔体上虽然设有贯通孔,但是燃气蜂窝体是接受底部完全预混的气体,且预混气体通过缝隙从下往上运行燃烧是有压力的,横向的贯通孔并不会影响燃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多孔体上设置的横向贯通孔会导致气体通道的横向连通,其对气体自下而上的运行或多或少会带来影响,而且在气体通道上还有轭状突起或飞边也会造成部分通道的堵塞,从而使燃烧效率受到直接影响。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和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3-10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3-10都是权利要求2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和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为附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相应地,对请求人提交的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据也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35410.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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