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贯流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79
决定日:2011-06-30
委内编号:5W101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0197.4
申请日:2005-06-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婷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4F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若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贯流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0520060197.4,申请日为2005年6月23日,专利权人为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双贯流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有机体(1),机体的两侧设有进风口(2),前壁设有出风口(3),其特征在于:在机体(1)内安装两个转向相反的贯流叶轮(4),贯流叶轮(4)分别位于两个涡壳(5)内,两涡壳(5)相互结合为一整体;在机体(1)内对应出风口(3)的两侧安装有两个涡舌(6),机体内腔的两侧分别安装有热交换器或散热器(7)。”
针对本专利,林婷(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和2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78年8月25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3-97241,共4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79626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1月31日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3:
附件3: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3月 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月31日提交的附件3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4月12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5月 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口审记录表复印件共4页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告知若期满未答复,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未提出反对意见。
针对该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日本专利文献,附件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可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和附件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和2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外文,请求人用附件3作为其中文译文,由于专利权人未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而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若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贯流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
附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调和装置(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附图1-3),其由主体底板3和安装在底板上的箱体4两部分构成框体2,具体由底板的内壁的中央部分安装有由电机驱动的风轮13a、13b,引导风轮向前吹出室内空气的蜗壳19,在风轮和蜗壳两侧并且是风轮的风上侧的热交换器9a和9b,该热交换器下方的接水盘,箱体的前中部的出风框5,以及两侧面形成进风口6的面板构成。从图2和3中可知,两个风轮13a、13b分别位于两个涡壳内,且两涡壳相互结合为一整体;在框体的箱体的内腔的两侧分别安装有热交换器9a和9b。
附件2公开了一种能加倍加大风量和风力的双贯流空气调节装置(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书1、说明书第1页第4段、倒数第1段至第2页第2段,附图1),其由安装在壳体内的蒸发器、涡壳、贯流风扇、涡舌、轴承和电机组成;壳体1内安装有两个贯流风扇5、6,它们叶片均向内、方向相反且对称;在机体1内对应两个出风口的中部安装有对称涡舌7;贯流风扇可将气流分别引入涡舌上,产生的气流涡流向涡壳移动,经涡壳反射后排到出风口;该空气调节装置适用于柜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内、外机。
合议组经审查后明确,附件1中具有两个风轮,因此附件1的空气调和装置也是双贯流的。附件1中的空气调和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调节器,附件1中的框体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体1,附件1中的出风框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出风口3,附件1中的风轮13a、13b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贯流叶轮4。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1)空气调节器是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2)两个贯流叶轮的转向相反;3)在机体1内对应出风口的两侧安装有两个涡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3页第2段的记载,由两个转向相反的电机带动对应的贯流叶轮旋转,由于存在涡舌和涡壳的作用,使贯流叶轮内部靠近涡舌处形成偏心涡,从而形成定向的空气流动;并且双贯流提高了风量、降低了风速,降低了噪音。
首先,附件2公开了双贯流空气调节装置中两个贯流叶轮的转向相反以及在壳体内对应出风口处安装涡舌的特征,并且给出了空气调节装置可以是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涡壳和涡舌配合能够引导其中的空气进行定向流动,从而达到提高风量、加大进出风面积的技术启示;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涡壳和涡舌在使用时的固有特性,适当调整涡舌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以适应实际引导空气流动的需要,例如在壳体1内对应出风口的两侧安装有两个涡舌,是容易想到的。最后,附件2和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附件1的基础上,在附件2的上述技术手段和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空气的定向流动、提高风量及加大进出风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与附件2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019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