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24
决定日:2011-07-04
委内编号:5W1015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1797.9
申请日:2005-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雅芳
授权公告日:2007-03-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科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04C 2/1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获得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现有技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111797.9、申请日为2005年07月08日、名称为“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由泵体(1)、内转子(5)、外转子(4)、泵轴(10)和传动齿轮(3)组成,还包括泵盖(2)、紧定螺栓(11)、紧固螺钉(6)和形支架(13),其特征是:泵体(1)内设有内转子(5)和外转子(4),内转子(5)的中心设有半圆形的销孔,泵轴(10)插入销孔带动内转子(5)和外转子(5)一起旋转,泵轴(10)与传动齿轮(3)构成固定连接,泵轴的外段设计成蜗杆(12)状,端部与形支架(13)中点的轴孔成活动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其特征是所述泵体(1)的边缘对称设有向外凸出的两条悬臂(14),与形支架(13)的两端对应并用紧固螺栓(11)固定,所述泵体(1)的外端面与泵盖(2)的内平面通过衬垫由紧固螺钉(6)密封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其特征是所述的泵盖(2)为带圆角的矩形状的平板,上设有进油孔(8)和出油孔(9),还设有两个定位孔(7),其外平面通过垫床与发动机上的机油进出口处平面成紧固密封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其特征是所述的泵轴(10)里端横截面成半圆形,与内转子(5)的半圆形销孔对应并插入成活动连接,泵轴(10)中段与轴向垂直设有传动齿轮(3),外端设有蜗杆(12),端部由形支架(13)支承。”
无效宣告请求人陈雅芳(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23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77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45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公开日是2004年11月17日、公开号为CN340570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网页打印件(共1页);
证据5:公开日是2002年11月27日、公开号是CN326548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网页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3、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年 4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4、5为外观专利,由于外观只保护外部形状,无法对产品的内部结构、功能、工作原理进行比较,因此采用将证据1与证据4组合、证据3与证据4组合、证据1与证据5组合皆不构成本专利无效的事实和理由。证据1的目的是不改变现有机油泵装配尺寸和装配位置的情况下增大流量;证据2的目的是消除发动机工作时的异响,降低噪音,将证据1与2组合后,并没有达到两者功能的总和,如果按照机油泵的泵油能力进行优选范围划分,则证据1适合高功率的发动机,但无法显示转速;证据2适合低功率的发动机,可显示转速;而本专利则适合中低功率的发动机,可显示转速,使制造产品的耗材较省、生产成本较低、组装方便、生产效率较高,供油合理。
同时,专利权人作为附件提交了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由泵体(1)、内转子(5)、外转子(4)、泵轴(10)和传动齿轮(3)组成,还包括泵盖(2)、紧定螺栓(11)、紧固螺钉(6)和形支架(13),泵体(1)的边缘对称设有向外凸出的两条悬臂(14),与形支架的两端对应并用紧固螺栓固定,泵体的外端面与泵盖的内平面通过衬垫由紧固螺钉密封连接;其特征是:
泵体(1)内设有内转子(5)和外转子(4),内转子(5)的中心设有半圆形的销孔,泵轴(10)里端横截面成半圆形,泵轴与内转子(5)的半圆形销孔对应并插入成活动连接,泵轴中段与轴向垂直设有传动齿轮(3),泵轴的外段设计成蜗杆(12)状,泵轴端部与形支架(13)中点的轴孔成活动连接;
泵盖(2)为带圆角的矩形状的平板,上设有进油孔(8)和出油孔(9),还设有两个定位孔(7),其外平面通过垫床与发动机上的机油进出口处平面成紧固密封连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4 月18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6 月7 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5月16日将专利权人2011 年 4月12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由于其于2011 年 4月1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要求,请求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1、4的结合、或者证据1、5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请求书中提到的其它结合方式。
另外,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的主要陈述意见如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传动齿轮,2)泵轴与传动齿轮固定连接,3)泵轴的外段设计成蜗杆状。但是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一段公开了“在从动齿轮1内……输出轴啮合”,其中从动齿轮1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齿轮,转速蜗杆3对应于本专利的泵轴10。证据4、5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通过图片可以看出证据4-5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中已经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主要陈述意见如下:除了上述请求人所称的3个区别技术特征外,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还有如下区别特征:1)内转子中心设有的半圆形的销孔,2)泵轴端部与形支架中点的轴孔成活动连接。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于2011 年 4月1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涉及特征的删除及修改,其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的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而且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请求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都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于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功能摩托车机油泵。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图1、10-12)以下技术内容:油泵包括内转子1、外转子2、传动轴3(对应于本专利的泵轴),所述传动轴3安装在所述内转子1内孔中,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为用沿轴线平行的截面切去一部分的扁方轴32,所述内转子1的内孔(对应于本专利半圆形的销孔)与所述传动轴3上部的扁方轴32相匹配。另外,虽然证据1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但是通过附图10可以确定其中还公开了:泵体、与传动轴3端部连接的形支架、紧固螺栓以及紧固螺钉;另外虽然证据1文字部分没有记载传动轴端部与形支架是活动连接,但是由于传动轴要在其中转动,所以它们之间活动连接是必然的,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
通过比对,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传动齿轮,2)泵轴与传动齿轮固定连接,3)泵轴的外段设计成蜗杆状。
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传动齿轮带动泵体内的转子转动,并且通过蜗杆把转速信息传递出去。
在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机油泵齿轮总成,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2段、图1-2)以下技术内容:在从动齿轮1(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齿轮)内镶嵌骨架2,转速蜗杆3与从动齿轮1过盈连接后分别与内外转子和转速输出轴啮合,从动齿轮1与转速蜗杆3为热压过盈连接(对应于本专利的泵轴与传动齿轮固定连接),转速蜗杆3(对应于本专利的蜗杆状的泵轴外段)将动力分别传递给内外转子和转速输出轴,使其正常工作。
可见证据2中已经完全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证据2中的从动齿轮与转速蜗杆所起的作用就是利用传动齿轮带动泵体内的转子转动,并且通过蜗杆把转速信息传递出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能够从证据2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并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泵体(1)的边缘对称设有向外凸出的两条悬臂(14),与形支架(13)的两端对应并用紧固螺栓(11)固定”也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图10),另外证据1公开了泵体的外端面与泵盖之间通过紧固螺钉连接,虽然证据1中没有公开设置在它们之间的衬垫,但是通过设置衬垫实现密封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前提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泵盖(2)为带圆角的矩形状的平板,上设有进油孔(8)和出油孔(9),还设有两个定位孔(7),其外平面通过垫床与发动机上的机油进出口处平面成紧固密封连接”,证据1附图10显示的泵盖是平板状的,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其为矩形状,但是这种形状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在该泵盖的靠近中央的部分设有两个孔,这两个孔的作用就是油泵的进油口和出油口,除了这两个口之外盖板上还设有四个孔,相应的下方的泵体上也设有对应的四个孔,这四个孔的位置是相应的,它们起到了定位孔的作用,虽然数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不同,但是这种数量的选择仅是一种常规技术选择。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外平面通过垫床与发动机上的机油进出口处平面承紧固密封连接”,然而为了达到密封不漏油的效果,进行这样的设计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前提下,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的泵轴(10)里端横截面成半圆形,与内转子(5)的半圆形销孔对应并插入成活动连接,端部由形支架(13)支承”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附图10),而特征“外端设有蜗杆(12),泵轴(10)中段与轴向垂直设有传动齿轮(3)”已经在证据2中公开(参考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前提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证据1和2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目的是消除发动机工作时的异响,降低噪音,将证据1与2组合后,并没有达到两者功能的总和,如果按照机油泵的泵油能力进行优选范围划分,则证据1适合高功率的发动机,但无法显示转速;证据2适合低功率的发动机,可显示转速;而本专利则适合中低功率的发动机,可显示转速,使制造产品的耗材较省、生产成本较低、组装方便、生产效率较高,供油合理。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2都是应用于摩托车的发动机的机油泵中,它们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完全相同,证据2中给出了通过齿轮带动泵轴转动并将转速信息通过蜗杆传递出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2中获得该技术启示并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这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两者存在结合点,通过两者的结合获得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获得“实现简化结构、增加功能、降低噪音、运转平稳和减少成本”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11179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