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钻头喷漆翻转用软垫式滚筒工作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49
决定日:2011-07-08
委内编号:5W1016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92462.5
申请日:2010-05-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付运桥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B05D 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并未导致该产品的组成或结构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相比有所不同,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该用途限定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钻头喷漆翻转用软垫式滚筒工作台”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192462.5,申请日为2010年5月6日,专利权人为付运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钻头喷漆翻转用软垫式滚筒工作台,由工作台架、若干滚筒和软垫组合而成,其特征是:工作台架(1)连接若干滚筒(2),若干滚筒(2)上面设软垫(3)。”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 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非标准机械设备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胡宗武等主编、2009年4月第1版,书名页、版权页、第44、46、325和326页的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5 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一方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合议组对其进行核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钻头喷漆翻转用”对滚筒工作台没有限定作用,其就是机械领域常用的工作台,工作台对应的是附件1中的辊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架与附件1中10.6.2节所述和图10-71所示的支架和支柱对应,滚筒与辊子对应,区别在于软垫,附件1的第1章1.6表1-47中记载普通橡胶板可用于铺设工作台、地板,普通橡胶版是软垫的下位概念,滚筒工作台是常用的一种工作台。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在硬物之间设置软垫防止相互碰撞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并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并未导致该产品的组成或结构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相比有所不同,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该用途限定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钻头喷漆翻转用软垫式滚筒工作台。附件1(参见第325页10.6.1和10.6.2节、图10-71)公开了根据有无动力驱动,可分为无驱动的和有驱动的辊式输送机两种,前者通常称为辊道,后者称为辊子输送机。辊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滚筒工作台)由辊子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滚筒),支架2和支柱3组成,由图10-71可知,支架2和支柱3形成了辊道的支撑框架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架),所述辊道的框架结构上有若干个辊子。权利要求1中“钻头喷漆翻转用”属于对所述软垫式滚筒工作台的用途限定,由本专利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软垫式滚筒工作台所起的作用就是运送钻头,与通常滚筒工作台的作用相同,其并不需要对滚筒工作台的滚筒和台架进行其他设置或限定,也即上述用途并未导致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发生变化,因此相对于附件1,上述用途限定并未构成区别。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在滚筒上面设软垫。所述区别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坚硬的工件与工作台之间的碰撞。
附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第46页1.6节表1-47)普通橡胶板可用于制作各种缓冲垫圈,铺设工作台。也即附件1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普通橡胶板用于铺设工作台作为缓冲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1公开的辊道的辊子上铺设普通橡胶板从而避免工件与辊子之间的碰撞,并进而将普通橡胶板扩展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具有相同功能的软垫,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在硬物之间设置软垫防止相互碰撞属于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刚性的工作台面上设有软垫等柔性缓冲材料以避免刚性转头与刚性工作台面之间的磕碰从而导致漆面的损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9246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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