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蝶形合叶=0806-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体化蝶形合叶
=080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18
决定日:2011-07-11
委内编号:6W1007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307757.3
申请日:2002-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揭阳市五金商会
授权公告日:2002-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朴永道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为矩形的设计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见设计,相比之下,两者通过主页片的缺口与副页片相配合的方式、以及主页片的缺口及副页片的蝴蝶形状会更为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无论是整体形状,还是主、副页片的配合方式及主页片缺口及副页片形状,均非常相似,两者的区别仅为局部细微差别和本领域的常见设计,因此应当认定两者具有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02307757.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一体化蝶形合叶”,申请日是2002年06月04日,专利权人是朴永道。
针对本专利,揭阳市五金商会(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韩国外观设计3020000031276的网络打印件,该专利公开日是2001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2:00307514.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10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设计特点为:整体外轮廓呈方形,由主页片和副页片组合而成,主页片和副页片具有共同的轴,且主页片上有一缺口,副页片的形状与该缺口形状一样,均呈现为蝴蝶形;副页片位于主页片的缺口中并可绕轴转动,主页片和副页片周边均分布有安装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有本专利上述特点,尽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合页轴的两段存在延伸的小部分,但该部分不容易引起关注,且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两端改为平头设计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近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2日受理了此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审理本案。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其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并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合页形状不同、主副页片与芯轴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同、芯轴两端形状不同,因而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对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有多处不同,如:副页片上的开孔数不同;本专利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对比文件2主副页片之间无垫圈;本专利芯轴两端形状为扁平形状,而对比文件2芯轴两端为佛塔状,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并于2011年0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依据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于对比文件1,专利权人认为其上的信息残缺不全,且没有翻译其上的外文,因而对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陈述对比文件1是从韩国官方网站上下载的,且对于名称、申请号等信息已经进行了翻译,并当庭提交了一份检索中心出具的对比文件1涉及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指出原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另一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无效案件中,在该案件中专利权人已经核实过该专利文献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供的检索中心出具的专利文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异议,但认为提交该文件已经超出了举证期限,且该文件也没有翻译,因而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仍有异议。双方还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相同相近似发表了意见。
对于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如其在2011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区别;对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也有垫片,其开孔分布位置与本专利是相似的,而芯轴两头的区别是细微差别,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相近似。双方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是否相同相近似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2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铰链”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一体化蝶形合叶”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公开了4张图片,为打开态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折叠态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其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申请保护的要点是前后视图,包括打开态和折叠态;省略左、右视图和俯、仰视图。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整体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6张图片,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及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载明: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省略仰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整体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片,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上有四个安装孔,副页片上有三个安装孔,芯轴两端还有两个凸起。(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中相比,两者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数个安装孔。两者主要不同点在于:(1)两者副页片上的安装孔个数不同;(2)本专利芯轴两端是平的,而在先设计芯轴两端有凸起。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为矩形的设计是合页的一种常见设计,相比之下,两者通过主页片的缺口与副页片相配合的方式,以及主页片缺口及副页片的蝴蝶形状会更为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仅整体形状相似,而且主、副页片的配合方式和主页片缺口及副页片形状也非常相似,因此两者已经形成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至于两者的区别,对于(1),差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副页片比在先设计的副页片多了一个安装孔,该区别相对于整体合页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于(2),本专利芯轴两端是平的这种设计也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见设计,因此上述区别(1)、(2)均不能对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有垫圈而在先设计没有垫圈,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先设计是线条图,其显示的内容不如照片直观,但在先设计的图中可以显示其主、副页片之间在芯轴处有一道线,其应当就是垫圈;另外,由于在主、副页片之间设置垫圈是合页中非常常规的设计,且该垫圈与整个合页相比所占比例非常小,有无该垫圈仅是一种局部细微差别,也不会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综上所述,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全部无效的审查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307757.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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